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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基督教比较的角度谈佛教的慈善和社会服务
发布时间: 2012/1/3日    【字体:
作者:张庆熊
关键词:  宗教 政治  
 
 
                                      张庆熊

  我对佛教和基督教的慈善和社会服务事业的了解都不够充分和深入。对于基督教在这方面的工作,我在国外留学期间和后来多次访问欧洲和北美的过程中,有一些感性的认识,并多少了解一些他们为什么从事这项工作的神学上的想法。至于佛教,我只是在一些参访的过程中有所耳闻而已。我这篇文章,不是依据调查研究的统计材料,而只凭自己的一些零碎经验和残缺的理论知识。在此说出来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佛教的慈善和社会服务的佛学依据

  我觉得佛教的慈善和社会服务的佛学依据主要是“普渡众生”的宏愿、“怜悯”的情怀和因缘果报的理论。

  众生有苦难,佛陀慈悲,发宏愿普渡众生,解除他们的苦难。佛陀为普渡众生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在佛教中流传,佛陀为救面临饿死的幼虎不惜把自己的身躯让母虎吃的故事;为救被老鹰捕食的鸽子,不惜挖下自己身上的肉的故事。在佛陀的这种崇高精神的感召下,佛教信众热心施舍,进行社会服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六度以布施为首。”这些说法表明,佛教的“渡人渡己”本身就包含慈善和社会服务。

  看到别人痛苦,自己也感到痛苦。这就是“怜悯”。佛教是一种怜悯的宗教。出于怜悯,人就会想到去解除别人的苦难。进行社会服务,是解除别人苦难的一种有效途径。因此,佛教信众热心慈善事业,进行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工作。

  佛教讲因果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做慈善工作,进行社会服务,必得善报。加害于人,危及社会,必得恶报。佛教信众,捐献钱财,赈灾济民,救死扶伤,扶贫帮困,慈善待人。这些善举,播下善种,必结善果,必得善报。

  佛教对人间痛苦之根源持独到看法。人为什么有苦难呢?在佛教看来,主要是众生的私欲难以满足,人人求名求利,为名利而争斗。争之不得痛苦不已;争之有所得又想争更多的。欲壑难填,永远得不到满足,所以痛苦是恒常的。再说,这种争斗非常残酷。自己的满足建立在别人的匮乏的基础之上,自己的生存建立在别人死亡的基础之上。弱者在呻吟,强者在咆哮。即使强者也不免有遭殃的时候。人生无常,命运多乖。因此要摆脱痛苦,就要克制乃至泯灭人的私欲,无欲无求,涅槃极乐。

  有人鉴于佛教致力于抑制欲望,强调清净静修,主张佛教不应热心于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按照他们的看法,热心于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是一种“欲”和“业力”的表现,而佛教是要消除“欲”和“业力”,因此佛教不应该从事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他们认为,佛门是清净之地,从事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会使佛门变得不清净,不利于静修坐禅。就我对佛学真谛的理解而论,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至少是不全面的。清净静修固然是一条克制欲望,消解痛苦的途径,但不是唯一的途径。如若一切愿望和作为都是轮回和下地狱的原因,那么地藏菩萨为救众生离开地狱获得超度宁愿自己下地狱。这种普渡众生的宏愿是一种私欲的反作用力,它不是掉入轮回,而是超越轮回。确实,人的慈善心、怜悯心及其相关的善行善举,也是一种心的活动和身的活动。但这种心的活动和身的活动是以善心制止恶念,以善行扬弃恶行,以悲悯制止冷漠,以施舍扬弃争夺。当人出于怜悯心,通过自己的施舍和社会服务使得别人的痛苦得到消除或减轻而感到高兴时,他也在消除或减轻自己的痛苦。业力和果报的因果链,可以通过私欲和恶行而强化痛苦的轮回,也可以通过怜悯和慈善的行为抵消乃至超越痛苦的轮回。慈善是一种私欲的逆转,怜悯是一种痛苦的化解。让我们设想一个向某一方向急速旋转着的轮子,若要使它静止下来,除了设法消除它的动力以外,还有一个办法是给它反作用力,从而消除原来的破坏性业力。佛教认为:度生死之海,达到摆脱轮回的涅槃彼岸的法(波罗蜜之行法)有六种:一布施,二持戒,三忍辱,四精进,五禅定,六智慧。这六度都是有所针对的:布施度悭贪;持戒度毁犯;忍辱度瞋心;精进度懈怠;禅定度散乱;智慧度愚痴(邪见)。1 由此可见,要消解人生痛苦,只守住佛门的清净地还是不够的,还要通过社会服务介入社会人生,度自己的烦恼,度众生的痛苦。在这“六度”之中“布施”处于第一位。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用现在大家熟悉的用语来说,“布施”就是慈善和社会服务。由此可见,“静修坐禅”不是摆脱轮回的唯一途径,慈善和社会服务也是一条渡人渡己的道路,它至少与“禅定”等一样重要。

  二、基督教的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神学依据

  在我看来,基督教神学的慈善和社会服务的依据主要是耶稣的“爱人如己”的教诲,“救赎”的教义和“末日审判”的告诫。

  耶稣把一切律法的核心归结为两条:“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2 耶稣把“爱人如己”放在如此高的地位,可见基督教对慈善和社会服务的重视。基督教把信仰上帝和爱人如己视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由于信仰上帝,才获得爱人如己的动力;由于爱人如己,才体现对上帝的信仰。因为信仰上帝,所以遵循上帝颁布的律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关爱他人,热心做社会服务工作。因为能够心存慈善,像耶稣爱人那样关爱自己的邻人,所以表现出上帝在自己心中,自己活在上帝之中。

  “救赎”是基督教的核心教义。按照基督教的说法,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犯了原罪,被上帝(天主)驱逐出伊甸园,从此过着痛苦生活。但上帝(天主)仍然关爱人类,派他的独生子耶稣来到人间,传播福音,以自己在十字架上的死为人赎罪。“赎罪”为什么会与基督教的慈善和社会服务相关呢?首先,耶稣为人赎罪是一种奉献自己生命的大爱,基督徒跟随耶稣基督,以耶稣为榜样,献爱心,做善工,是顺理成章的事。其次,在天主教中流行一种看法:人类除了犯下“原罪”外,每个人还犯有自己的“本罪”。耶稣为人赎罪是赎了人的原罪,而这种本罪要通过每个人自己的善工来赎回;要不然就要在“炼狱”中受苦。基督教新教反对天主教的这种说法。新教虽然不否认除了原罪外,个人还会犯下自己的“本罪”,并强调人性脆弱,容易作恶。但新教认为,赎罪不是人力所能完成的事情,人之所以能阻止自己的堕落,从善做好事,全靠上帝的恩典。在新教看来,炼狱是不存在的,“赎罪券”是罗马教皇敛财的手段。新教虽然反对天主教的“炼狱”的教义,但并不反对慈善和社会服务。为此,新教建立自己的“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神学理论。他们把它与上帝恩典的教义联系在一起。人为什么能够做好事,因为上帝给予人恩典。上帝把一种特殊的恩典给予某一部分的人,使他们成为上帝的“选民”。作为上帝的“选民”就要荣耀上帝,慈善和社会服务是荣耀上帝的表现。

  最后来看“末日审判”。经末日审判,义人上天堂享永福,恶人下地狱受永罚。义人和恶人如何分辨,自然与他们是否做了善事或犯了恶行有关。在基督教看来,经过末日审判,德福将得到统一。有德之人终将得到幸福,作恶之人终将受到永罚,尘世的不公在天国得到更正。这有点像佛教的因果报应之说。不过,基督教的这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次性的,是创造世界和主宰世界的上帝审判的结果,而佛教的因果报应是众生的业力所为。

  在基督教中也有反对慈善和社会服务的一些声音。他们认为:基督的国是在天上而不是在地上,基督教应该只做牧灵的工作,把基督徒的灵性生命引入天国;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属于地上的工作,不是基督教的本职工作。他们的这种观点得不到主流基督教的支持。主流基督教主张,基督徒在“地上”的爱心活动与对“天国”信仰密切相关;在基督徒的信仰、希望和爱之中,可以看到终末的圆满和天国的光芒。基督徒通过道德实践,把上帝体验为一种实在和力量。只有当上帝能够并确实正在救人脱离其孤立无助的处境,只有当上帝被视为使人类获得一种超越世间的局限性的保障的时候,只有从这一价值判断中取得信心并体验到它的力量和真实性的时候,才获得对上帝和天国的崇高认识。

  三、佛教和基督教的慈善和社会服务各自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差别

  由于佛教和基督教在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存在宗教理论上的不同,在他们的实践方面也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和相互相的差别。我觉得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基督教的慈善和社会服务在受惠对象方面讲究秩序之分,而佛教则强调无差别原则。就我所知的一些实例而论,基督教在颁发奖学金的时候,大多要求发给研究基督教的学生,他们的毕业论文应是有关基督教的。甚至天主教的奖学金指定要优先发给研究天主教的学生,而基督教新教的奖学金指定要优先发给研究基督教新教的学生。如若学生中有基督徒,那么基督徒学生多少更受青睐。基督教在进行社会服务的时候,多多少少优先照顾基督徒。举例来说,天主教办的养老院是优先给天主教徒的老年人的,基督教新教办的养老院也是优先给基督教新教教徒的。佛教则不是这样。记得有一次玉佛寺发给复旦大学宗教系学生奖学金时只以学生是否贫困为准则,不以是否研究佛教为准则。这或许因为佛教的怜悯面向一切众生,地藏菩萨甚至发宏远要度尽地狱中一切受难的生灵。基督教固然宣讲人人平等,和以拯救全人类为最终目标,但在实际做的时候往往强调区分“主内的兄弟姐妹”和“外邦人”;相信耶稣基督的受洗的基督徒是优先得到拯救的,而那些心肠刚硬的不信不义之人要在地狱中受永罚。当然,在基督教中也有许多为不信教的人和其他宗教的信徒作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但就总体而论,佛教比起基督教在此更重视无差别的怜悯,佛门外和佛门内的区别在佛教看来归根到底也是空。基督教的这种做法多少有利于基督教内部的团结和扩展基督教眼下的影响力,而佛教的无差别怜悯的做法使教外的受惠者的心情更加好受一些,更多地赢得大众的同情和支持。
  (2)基督教较多地直接从事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佛教大多间接地从事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基督教自己兴办养老院、育婴堂、医院和学校,直接派教士和平信徒做慈善和社会服务的工作。其中,一个流传甚广的例子是特蕾莎修女(Mother Teresa of Calcutta,19100—1997)的故事。她终其一生,都在印度加尔各答为穷人服务,成为受世界敬重的天主教慈善工作者。佛教通常把自己募捐到的钱财交给世俗的养老院、幼稚园、医院和学校,或交给专责的慈善机构,由他们负责进行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为什么形成这种情况,这或许与基督教和佛教的组织形式的差别有关。基督教的组织形式严密,教徒受洗入教,教徒与非教徒的区别明显。这便于基督教动员教内人士,而这些教徒在做慈善和社会服务时,习惯于明确标示他们属于这个或那个教会。佛教的和尚和尼姑要在庙宇中修行,抽身来到社会上直接做慈善和社会服务的时间较少;再加上他们的剃度和袈裟不便于他们到社会上直接参与世俗的活动。佛教的信徒与非信徒的区分则不明显;一些人出于菩萨的慈悲心的感召做了好事,并不会说这是佛教徒在做慈善和社会服务。当然,佛教近年来也从基督教那里学了一些直接从事慈善和社会服务的方式。台湾的慈济会倡导“人间佛教”,弘扬“家家观世音,户户弥陀佛”的理念,将佛教精神人间化、生活化。慈济会发动佛教的居士和普通信徒从事慈善活动,做义工,建立“慈济社会”、“慈济家庭”,推动“慈济人文”,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3)基督教对慈善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较为严格,佛教一般是捐给受惠单位后不再多加过问。基督教,特别是基督教的新教,对慈善经费的监管非常严格。基督教在进行慈善工作时,通常是设立慈善基金会的。基金会的董事会的委员由基金捐助者选举产生,基金会任命执行总裁进行运作。执行总裁要向董事会汇报项目的计划,得到董事会表决同意后才能拨钱执行。当项目完成后,受惠单位要提供经费使用结算表,项目成效考核表等,由执行总裁提交董事会,得到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结项。如果一个项目是长期的,每年都要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等,获得董事会批准后才能拨款下一年的经费。就我实际接触到的情况而论,如果学生拿基督教方面的奖学金,基督教会的有关方面通常要求他们提交论文的研究计划,成绩单等,最后还要提交毕业论文存档,进行相当严格的评估和管理。如果是申请基督教研究和社会调查方面的经费,则要论证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和实施规划,最后还要提交最终成果的全文和提要,以及经费使用结算表。基督教新教的慈善经费管理为什么这么严格呢?据说这跟他们对人性的看法有关。在他们看来,不论什么人,只要是人就有罪性的一面,都有可能堕落和作恶,因此必须加强监管,执行严格的法制。天主教在这方面的管理相对宽松一些。天主教的慈善活动和经费管理通常交由神父领导。神父守独身,没有家庭,天主教徒相信神父能够用好和管理好这笔钱。然而近年来,天主教中愿意守独身做神父的人越来越少,天主教会也越来越多地采取基金会的管理形式,委托有专业水准的平信徒担任慈善基金的管理者。

  四、几点建议

  通过比较基督教和佛教在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各自的特点和成效,我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佛家应该坚持在慈善工作中的无等差的怜悯原则。佛陀怜悯众生,对于受灾的难民,对于老弱病残的人,应该一视同仁地进行救助,不论他们是否是佛教徒。基督教的某些团体在做慈善的时候过分强调等差的原则,优先照顾基督徒,虽然表面上有助于内部团结,吸引人加入教会,但会产生副作用。有的人仅仅是因为受到利益上的照顾才加入基督教会。有时还会引起教内人士和教外人士冲突。在中国近代史上,一些教案就是因为传教士袒护教民的利益而引起的。当然,基督教和佛教,拿出一部分钱来,支持对各自宗教的研究和传播,是可以理解的。但就慈善事业本身而论,无等差的做法更好。

  (2)佛教通常间接地从事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这并没有什么不好。实际上,养老院、幼稚园、医院和学校的管理,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宗教界人士通常没有这些专业知识,因此还是由这些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管理为好。此外,养老院、幼稚园、医院和学校涉及世俗的法规,宗教界人士的直接介入,有时会发生与世俗的法规的冲突。在交由世俗的职能部门管理的情况下,一旦在养老院、幼稚园、医院中发生医疗和护理方面的事故,也就理应由世俗的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当然,捐助的宗教团体有权要求对养老院、幼稚园、医院等机构的象征性的挂名,有权要求这些机构发扬宗教的慈爱精神,但没有必要直接介入管理。在西方世界,随着世俗化的进程,教会也越来越多地退出对养老院、幼稚园、医院和学校等机构的直接管理,尽管这些机构仍然保持原先的宗教性的挂名,以及许多基督徒作为义工在那里做护理等慈善工作。

  (3)佛教有必要加强对捐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的监管。虽然不是直接管理,但间接的监管仍然是有必要的。基金会式的管理方式可以借鉴。佛教的捐助机构有必要要求受惠单位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知道每一笔钱的去向和评估产生的效益。有人说佛教没有必要监管,因为自有因果报应,滥用佛陀的钱是要下地狱的。基督教中也有慈善的钱是上帝的钱,滥用上帝的钱是要下地狱的说法。问题是,既然这些钱是捐来的,募捐者就要承担起对如何使用这些钱的监管的责任。这些钱用得透明,捐助者就安心,人民就满意,慈善事业就会蓬勃发展。
 
————————
注释:
  
1. 参见《六度集经》,卷十。
2. 参见《新约圣经·马太福音》第22章37-40节。
 
(本文转自:香港宝莲寺-杂文http://hkplm.org.cn/gnews/20111115/20111115247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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