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及门第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十九条 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
第二十条 对任何人均保障其信教自由。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不得强制任何人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例行活动。 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八十九条 公款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或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提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