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各国宪法中有关宗教的条款
 
伊 朗
发布时间: 2004/10/10日    【字体: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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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伊朗的国教是伊斯兰什叶派中的十二伊玛目派,这是不可改变的原则,伊斯兰的其他教派,如哈乃斐派、沙斐派、马列克派、哈巴尔派和栽德派同样受到尊重。这些教派的信徒可以按照他们的教规举行宗教仪式,他们的宗教教育和结婚、离婚、遗产和遗嘱等仪式以及就这些问题在法庭提出的诉讼都有合法性。在他们的教徒占多数的地区,地方委员会将按照他们的宗教制订地方法规,同时保护其他宗教的信徒的利益。

      第十三条 信奉袄教、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伊朗人只是少数宗教的教徒,他们可以自由举行宗教仪式,他们个人事宜和宗教教育可按其习惯行事。

      第十四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穆斯林人民有责任以伊斯兰的礼貌、善良和公正对待非穆斯林人,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而这只适用于不阴谋反对伊斯兰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

      第二十条 全体公民不分男女,都同样受法律的保护,都享有
符合伊斯,教义的人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不损害独立、自由、民族统一、伊斯兰规则和伊斯兰共和国基础的条件下,可自由成立政治党派、社团、协会、商会、伊斯兰协会和少数宗教协会,不能禁止任何人参加这些组织或强迫参加某一团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官有责任尽量根据现成的法律条文判决,如无现成的法律可循,则应根据伊斯兰教义和宗教法判决,不得借口成法无此条文、有缺陷、失于简约或互相矛盾而拒绝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法官有权拒绝执行政府制定的违反法律和伊斯兰教义规定的、或超出行政机构的决议和章程。每个人都有权要求行政法院取缔这些决议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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