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思想和信仰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被迫参加宗教团体、接受宗教教育、履行宗教仪式,也不得因宗教信仰蒙受任何性质的处罚。
行使亲权或监护权的人,有权依照上述原则掌握对儿童的宗教教育,直至其年满十六岁为止。
民事或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为任何教会或宗教性质的规定或条件所限制。
任何人都不能因宗教信仰而不履行公民义务。
专门为某一宗教团体的教堂收集费用的税目,不得强迫不属于该宗教团体的人缴纳。
此项原则以后如何实施仍须由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第五十条 在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许可的限度内,宗教礼拜自由应予保障。
各州和联邦可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持各宗教团体会员之间的公共秩序与和平,并防止教会权威侵犯公民和国家的权利。
由于宗教团体的创立或现行宗教团体的分裂而在公法或私法上引起的争议,可向联邦主管当局提出上诉。
非经联邦批准,不得在瑞士领土上设立主教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