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法院与行政当局在行使其职能时,应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不得毫无法律依据地因信仰、观点、种族、肤色、出身、年龄、性别、国籍、语言、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等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歧视任何人。
第二章 基本自由和权利
第一条 保障瑞典王国的每一个公民享有:
. ......
6、宗教自由,即与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自
由。
第二条 保护每一个公民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的逼迫而加入任何社团或宗教团体,或被迫发表其观点。
9、依照特别规定,由瑞典教会代表召开最高教会大会。
只有立誓信教者方可被指定为牧师。对于负有讲授基督教信仰或神学知识责任的其他职位,也应按照需要考虑申请者的信仰。任何不隶属于瑞典教会的在职官员不得参与决定有关教会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育、牧师职能的行使以及教会职务的晋升或职责等事项。但是,如果上述事项应由内阁规定者,上述限制只适用于对该事项提出报告的大臣。
内阁应从按照基督教会法规定方式选出的三名人选中任命一人为大主教或主教。有关教区牧师的任命以及内阁在这方面的权力均由教会法规定。
虽然本政府组织法规定:法律应由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但教会法则应由内阁与议会共同制定、修改或废除,但是,应同时获得最高教会大会的同意。如果一项教会法的提案已由议会通过,但在议会下次常会开始前仍未作为法律而颁布,则该提案作废。
除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段第二句外,本政府组织法中有关市政区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正后,适用于教会社区。
原有牧师的特权、利益、权利及自由应继续沿用,但是同先前的牧师代表权有不可分之联系并且后来随同该代表的取消而取消者除外。
非由内阁与议会共同决定并经最高教会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上述特权、利益及自由。
《出版自由法》
第七章 关于滥用出版自由罪
. ......
12. 威胁或蔑视特定种族、肤色、民族或少数民族、或特定宗教信仰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