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大宪章: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格兰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已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 同时经余等之世代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课以罚金;不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课处罚金。
无承诺不课税法:
第一章 非经王国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武士、市民及
其他自由民之幽愿承诺,则英国君主或其嗣王,均不得向彼等征课租税,或摊派捐款。
权利法案:
1.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