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第二款 除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与公共利益部门主要是教育、救济和医疗部门合作外;规定宗教信仰或教堂,补贴神职人员,阻挠神职人员的活动或同他们或其代表保持从属关系或结盟关系;
第十九条 禁止联邦、州、联邦区和市:
......
第三款 设立下列税收:
(2)任何宗教信仰的圣堂;
第三十条
制定内部的规章,决定组织、警卫和服务职位的配备的权力,属于参众两院各方。
......要遵守下述共同准则:
(2)不批准发表有攻击全国性机构,宣扬战争、宣传颠覆政治或社会秩序、宣扬种族、宗教或阶级偏见,捏造损害荣誉的罪行或 有挑动任何性质的罪恶的尝试的言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为保证当事人广泛的自卫权,其政治权利被剥夺或被中止应予以公布。
(2)基于宗教、哲学或政治信仰,拒绝普通巳西人应尽的责任或服务;
第一百五三十条
第一款 不分性别、种族、工作、宗教信仰和政治态度,人人法律面前平等,法律惩罚种族偏见。
第五款 观念意识完全自由,信徒的宗教信仰活动只要不与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相对立,即应得到保证。
第六款 任何人的任何权利不因宗教信仰或哲学及政治信念而被剥夺,除非它被用来逃避所有人都须承担的合法义务,在此情况下。法律可决定剥夺与其表白的信念相对立的权利。
第八款 除每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在娱乐和公开表演中所犯的越轨行为负责外,思想、政治或哲学见解可以自由表达,以及提供信息不受检查。通信权利受到保护,出版书刊、报纸和期刊无须当局许可。战争、扰乱公共秩序的宣传或宗教、种族或阶级偏见的宣传,以及与道德及良好习俗背道而驰的出版物和放肄行为都将是不可以容忍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 结婚为世俗的,婚礼的举行是免费的,如果考虑到法定婚姻存在障碍和法律的失效,应婚事主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要求,可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后,举行宗教仪式,在此情况下,与世俗婚姻相同。
第三款 举行宗教婚礼仪式,虽未履行上一项所述之手续,但如果应夫妇双方要求,在有资格的当局预先授予职权的公共登记处登记,仍具有民事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三款 教育的立法将遵循下述原则和标准:
(5)自愿人学的宗教教育将实行初等和高等学校官办全日制。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