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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规则之转变看宗教立法
发布时间: 2012/11/23日    【字体:
作者:张志鹏
关键词:  中国 宗教 立法 市场  
 
 
张志鹏


    在大洋两岸选举和会议举行的如火如荼之际,两岸的学者们所更多关注的依然是中国未来的道路选择。

    作为宗教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又不可避免地会把宗教与国家联系起来思考,探讨宗教在中国发展中可能起的作用。借此,我想把自己近期有关此问题的所遇所争、所思所想摆出来供诸君指正。集中说明三个问题:宗教面临的选择是什么?“后十八大”时代中国宗教如何发挥作用?该如何看待宗教立法?

    要把握宗教面临的时代选择,首先要清晰定位中国转型发展的实质。近年来,笔者结合国际比较和理论分析,认为现代化转型的实质是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的转变,即从传统社会中按照出身、等级、暴力等竞争准则向“价高者得”的市场竞争准则转变,这是所谓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围绕着这一转变,各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公共权利重新依据“价高者得”的准则和规则来配置。其结果就表现为大部分自由的扩展和少数人权力的收缩。由于这些竞争准则及规则受到特定宗教信仰的支撑,所以这一转型的过程通常都需要百年以上,毕竟“身体”容易过,“头脑”不容易过。

    中国的各宗教不管情愿不情愿,都无法置身于这一转变之外。当然,各宗教还可以选择对何种竞争准则的维持和辩护。可以辩论以出身和世袭作为竞争准则,也可以主张以价格作为竞争准则。这是各宗教的自由。问题在于,时代的大潮已经推动着权利归愿意付出最高代价者得,自由随权利的个人所有而不断扩展。这不是我的主观愿望也不是情感偏好,而是全球化竞争中的必然趋势,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也。
在此背景下,中国各宗教需要在“后十八大”时代作出各自的选择。不是在于那个教义更好,而是那个宗教更能“以人为本”,更能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只有那些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宗教,才能够被更多的人所信任、所选择。

    究竟中国的各宗教及信教人士作出何种选择,我觉得他们自己完全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抉择,所谓的学者是无法强迫、诱骗和利用他们的。倘若认为学者可以利用宗教信徒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那一方面是太高看了学者的能力,另一方面则是对信徒智商的侮辱。

    詹姆斯·尼克尔教授(James Nickel)提出,宗教自由为国际法广泛承认的九大自由所涵盖:(1)信仰、思考和探索自由;(2)交流和表达自由;(3)结社自由;(4)和平集会自由;(5)参政自由;(6)迁徙自由;(7)经济自由权利;(8)在居所、家庭、性生活和生育中的隐私和自治权;(9)选择道德体系、计划生活、生活方式或传统生活方式的自由。在他看来,一旦这一整套基本自由得以到位,我们就不再需要特别用宗教自由来保护那些传统上由其保护的利益。那为什么在当前中国一些宗教团体在争取某些权利(如结社自由权)表现出特别的积极呢?

    这是因为人们可以容忍部分甚至全部的参政自由、迁徙自由、经济自由的被限制或被剥夺,但是却很难放弃内在的良心、信仰和思想的自由。再加上宗教信仰所必须采取的表达方式,又使得宗教对于交流和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宗教和信仰自由似乎被单独地提出来加以论证和维护。这并不表明宗教和信仰自由就一定比经济自由、政治自由等更加重要或更加迫切,而是人们在自由和权利在宗教和信仰层面上最容易发生对立和纷争,也最不容易让步和妥协。

    因此,我认为,并不是谁把家庭教会推上“风头浪尖”的,更不是学者的阴谋。试问,格尔登寺的喇嘛的“自焚”也是学者所能鼓动的吗?

    那么,宗教界人士要不要承担这些社会变革的代价而让其他群体“搭便车”呢?这完全取决于各宗教自己的权衡。没有谁可以强求他们来做出牺牲,充当“过河卒”。不过,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各个群体都在做着属于自己的努力,那些为抵制拆迁的自焚者,那些维权的律师,那些微博上的旁观者都在做着自己愿意做的事情。至于那些宗教愿意为转型变革做出自己的贡献,也绝不是没有回报,从长期来看“群众的眼睛真是雪亮的”。
 
    因此,从宗教立法的角度来看,或许由此可以进一步推进结社自由,但其意义绝不在此。就结社自由而言,许多NGO组织也在积极争取,他们做的工作甚至比宗教界更多。宗教立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实现宗教与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防范宗教对国家的干涉。从当前来看也是解决诸多宗教组织与政府机构、宗教自由与人权的大量社会矛盾的最好出路。可以说,宗教立法的受益者是每一个人。当然,我清楚地意识到,在短期内这些目标很难实现,但这正体现了我们学者的价值,我们需要去说明、去讨论、去讲解、去呼吁。不然,就真成了“思想家”了。
 
                                    (本文转载自:ChineseSSSR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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