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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佛教名山必须明确界定宗教活动场所产权
发布时间: 2013/2/16日    【字体:
作者:张志鹏
关键词:  宗教  活动场所 产权  
 

                                                                 张志鹏


      1997年峨眉山借发展旅游经济之名上市后,五台山、九华山上市就被当地政府列为重要工作之一,(九华山今年已是第三次闯关A股上市)。如今,四大佛教名山之一的普陀山也不甘落后,正积极谋划,争取两年内上市。

      实际上,类似的借宗教之名发展旅游产业之实的事件已有多起。而对于宗教场所上市这一问题,国家宗教局的态度十分明确。国家宗教局一司副司长刘威在近日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寺庙道观是满足信教群众宗教活动需求的场所,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综观世界其他国家,从没有将宗教活动场所打包上市的先例。发展市场经济应该有边界,要符合社会的基本底线。这些观点非常明确,但问题在于目前处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已经与旅游产业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可见,找到将寺庙与旅游产业二者“松绑”的思路才是关键所在。

      一看似纠缠了多个部门利益的“死结”,却并非没有打开的方法。方法就是明确界定和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产权。具体来说,就是以寺庙的围墙为界,墙内各类活动和物资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宗教团体拥有。围墙外旅游资源的产权则归旅游公司所有。做出这一界定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当然,在宗教管理法治化的今天,通过法律途径对宗教场所和宗教团体的产权加以保护,就很容易将宗教场所与其周边景区和旅游项目切割开来。倘若不利用产权这一明确的“快刀”斩断宗教旅游的“乱麻”,还寄希望于单纯依靠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来解决问题,那只能增加更多的“扯皮”和“矛盾”。

      当然,有人会担心,一旦把寺庙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全部给了宗教团体,会不会让宗教团体具有垄断地位,从而提高门票等费用?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在宗教法治化管理的条件下,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规则和灵性服务市场的竞争压力会让宗教场所的门票越降越低。

      总体来说,2004年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纳入了规范范畴。根据非营利组织的定位,一方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接受政府监督管理。”确保宗教场所的资产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灵性服务市场竞争的强大制约会让宗教场所决定自己的筹款方式,政府部门根本无须规定宗教场所门票的最高价格,因为宗教团体自己最清楚究竟是靠门票营利好还是通过免费参观获得信众捐赠更好。

      进一步来看,将宗教场所的产权与旅游景区的产权明确划开,也有利于佛教名山的保护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事实上,当名山因错位开发和超载开发而遭到破坏时,当佛教资源因扭曲利用而过度世俗化时,名山的旅游价值也就不再了。在“中华十大名山”的评选活动中,久负盛名的“五岳”仅两岳当选,四大佛教名山半数败北。这表明,过度世俗化、市场化,只能使原本的宗教旅游“双赢”局面变成另一种恶性循环。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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