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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法治的宗教起源
发布时间: 2013/2/22日    【字体:
作者:张超
关键词:  人权 法治 宗教  
 
 
张超


    
    众所周知,近代西方文明的发展与基督教文化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在这一主题上,最为引人瞩目的研究可能当属社会学巨擎马克思·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不过,在韦伯之前,1895年,德国著名公法学家格奥尔格·耶利内克就已经在《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政史上的一大贡献》这本小书里明确指出,人权或个人权利的观念实来源于信仰和良知自由。耶利内克的这部作品和观点不仅使他获得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授予的荣誉学位,而且直接影响了韦伯后来有关宗教社会史的论述,其在西方法政思想史上的独特贡献,颇为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人权宣言”的文本源头
 
  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宣言》开创性地把国家实证法律建立在“人权”的观念上,这对19世纪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政建制产生了巨大的涟漪效应。耶利内克的这部作品所聚焦的就是: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何以作出“人权”的宣示,或者说人权理念发轫于何处呢?
 
  当然,今天人们已经熟悉了人权的话语形式,人权作为一项抽象理念成为了多元文化价值的共识基础,但是人权的制度和实践终归是西方近代的一项历史成就。因此,对人权理念的起源进行探究是有其必要的。围绕这个有趣的问题,耶利内克首先批驳了当时一种流行的看法,即认为法国人权宣言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导师卢梭及其《社会契约论》。可是,在卢梭那里,“公意”被确证为共同体的最高意志,在公意之下,所有个体的权利都不再保留,更遑论个人权利对立法者权力的限制。另一方面,法国宣言毋宁意图通过确立人类自然且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来为国家和个人之间划定界限。这显然与卢梭的国家学说截然相反。
 
  另外一个可能追溯的对象是1776年北美的《独立宣言》。不过,这也被耶利内克所否定,因为《独立宣言》宣示的与其说是个人权利,不如说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改变政府形式的权利。最终,耶利内克把以弗尼吉亚为代表的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看作是法国人权宣言的渊源。通过对两者之间的逐条比对,耶利内克令人信服地揭示出法国宣言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接受了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
 
                                   “人权宣言”和宗教自由
 
  然而,上述的结论抛出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美国人如何想到制定这类立法性的权利宣言呢?对此,大致也有两个容易想到的答案。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和1689年《权利法案》等法令自然会被视为北美权利法案的先驱。但是,耶利内克却驳斥了这一看法。他指出,北美各州的宣言与英国立法之间存在一条深刻的裂痕。英国的立法根本无意去约束主权者,其所宣示的权利仅仅是从父辈继承而来的古老且不容置疑的“英国人”的权利,像宗教自由、集会、出版自由、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都没有涉及。另一方面,北美各权利宣言谈论的却是属于共同体每个人的、依其本性和自然的本质所具有的“普遍”权利,这种权利划定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界限,构成了约束立法者的戒律。此其一。其二,自然法理论也会是一个不错的选项。但是,耶利内克提醒我们,自古希腊时期就存在的自然法理论并未导出有关个人权利的系统阐述。实际上,自然法理论一直都是偏向保守的,它充当了为实证法律辩护的意识形态角色。
 
  进而,耶利内克主张,我们应该深入到历史与社会背景中来探寻人权理念运作的根基。根据这个思路,耶利内克把由加尔文宗领导的宗教改革运动纳入到了考察视域,在他看来,17世纪有关宗教事务的实践活动激发出了无需任何世俗权力认可的信仰自由理论,而这在逻辑上又进一步影响到政治领域的建制。特别是在英属北美殖民地,错综复杂的宗教环境酝酿了一场伟大的宗教政治运动,充溢的宗教情感不仅使信仰和良知自由获得承认,而且导出了独立于国家的普遍权利观念,个人权利被视为具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神圣性质。耶利内克认为,到了18世纪美国革命时期,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出发点,个人权利观念逐渐扩及到了人身、财产、集会、出版和迁徙等自由权利。质言之,宗教和良知自由从根本上构成了人权宣言的终极源头。
 
                                     重建人权的根基
 
  克尔凯郭尔曾经说过:你怎样信仰,你就怎样生活。无可讳言,宗教文化对西方宪政的构建起到了极为关键的历史作用,耶利内克对人权观念之宗教根源的精致考察似乎也佐证了这一点。不过,这样一种观点虽然促进了我们对人权意涵的深入理解,但对中国社会人权观念的培育却提出了难题:中国没有基督教传统,也不可能建成这个宗教传统,在一个缺乏宗教传统和文化的国家,又如何可能形成独立于国家的个人权利观念呢?
 

    其实,我们远不必为此而悲观。韦伯有关基督新教伦理决定经济发展的著名论断已经遭到了东亚经济模式的挑战,由此也完全可以预料,在人权和宪政文化的培育上,基督教文明也未必是唯一的催化剂或酵母。更重要的是,即便在现代西方,人权宪政和宗教信仰之间的联结也已经日趋衰弱。但是,再一次向宗教来寻求药方是行不通的;无论如何,现代世界处于一个不可逆的祛魅过程之中。因此,人权需要的乃是新的哲学论证和社会根基,这为中国社会宪政和人权的建设提供了崭新的契机和挑战。

                                            (本文转载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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