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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教案
发布时间: 2013/7/5日    【字体:
作者:张凯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张凯
 
 
    2012年3月4日,种曙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市人)在家里和往常一样按照基督教的传统进行主日敬拜活动(和田市没有教堂)。上午10:50左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派出所民警进入种曙光家,勒令其停止聚会,并检查聚会使用的圣经、赞美诗等,最后扣押了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物品。同时要求检查参加聚会的信徒身份证并一一登记,未提供身份证信息的不予放行回家。中午种曙光被带至派出所问话并于当日被放回家。
   
    2012年3月9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派出所退还了扣押物品,但以非法集会为由,对种曙光做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2012年3月30日,种曙光向和田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2012年3月9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确认执法人员强行登记信徒身份证信息、禁止信徒在种曙光家中聚会和对种曙光进行传唤时未出示传唤证的行为违法。
    2012年5月9日,和田市公安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和田市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和田市公安局2012年3月9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和田市公安局在6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6月4日,和田市公安局以“基督教徒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基督教活动”为由,重新对种曙光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同时书面报请和田市民宗委对于其活动场所给予取缔并依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后来,和田市公安局将该份处罚决定书撕毁。直到7月2日,又对种曙光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基督教徒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基督教活动”为由,对种曙光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其笔记本电脑和投影仪的处罚决定。
 
    2012年7月19日,种曙光再次向和田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和田市公安局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在第二次行政复议申请还未得到任何回复时,2012年7月26日,和田市公安局再次因种曙光于7月22日在家中进行传统的基督教的主日礼拜,以基督教徒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基督教活动为由,对种曙光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而且收缴了书籍、移动硬盘、手机等物品。同时也对在种曙光家中聚会的邰润莲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012年8月3日,和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向邰润莲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以邰润莲于7月22日在种曙光家中参加非法宗教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责令邰润莲立即停止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2012年8月16日,种曙光向和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了申辩书。
 
    综上,从2012年3月到8月,和田市公安局仅就种曙光在家中进行基督教传统的主日礼拜聚会一事就想种曙光下发了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邰润莲下发了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也就同一事由向邰润莲下达了1份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2年3月4日,种曙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市人)在家里和往常一样按照基督教的传统进行主日敬拜活动(和田市没有教堂)。上午10:50左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派出所民警进入种曙光家,勒令其停止聚会,并检查聚会使用的圣经、赞美诗等,最后扣押了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物品。同时要求检查参加聚会的信徒身份证并一一登记,未提供身份证信息的不予放行回家。中午种曙光被带至派出所问话并于当日被放回家。
   
    2012年3月9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派出所退还了扣押物品,但以非法集会为由,对种曙光做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2012年3月30日,种曙光向和田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2012年3月9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确认执法人员强行登记信徒身份证信息、禁止信徒在种曙光家中聚会和对种曙光进行传唤时未出示传唤证的行为违法。
 
    2012年5月9日,和田市公安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和田市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和田市公安局2012年3月9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和田市公安局在6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6月4日,和田市公安局以“基督教徒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基督教活动”为由,重新对种曙光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同时书面报请和田市民宗委对于其活动场所给予取缔并依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后来,和田市公安局将该份处罚决定书撕毁。直到7月2日,又对种曙光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基督教徒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基督教活动”为由,对种曙光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其笔记本电脑和投影仪的处罚决定。
 
    2012年7月19日,种曙光再次向和田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和田市公安局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在第二次行政复议申请还未得到任何回复时,2012年7月26日,和田市公安局再次因种曙光于7月22日在家中进行传统的基督教的主日礼拜,以基督教徒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基督教活动为由,对种曙光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而且收缴了书籍、移动硬盘、手机等物品。同时也对在种曙光家中聚会的邰润莲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012年8月3日,和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向邰润莲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以邰润莲于7月22日在种曙光家中参加非法宗教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责令邰润莲立即停止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2012年8月16日,种曙光向和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了申辩书。
 
    综上,从2012年3月到8月,和田市公安局仅就种曙光在家中进行基督教传统的主日礼拜聚会一事就想种曙光下发了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邰润莲下发了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也就同一事由向邰润莲下达了1份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文原载:张凯律师行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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