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基督教堂诉县政协房地产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13/10/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内容提示:本案是一起因拆迁而引发的涉及历史久远、各方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漳民初字第0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民终字第34号。

  2.案由:房地产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新路尾基督教堂(下称基督教堂)。
  法定代表人:林通合,牧师。
  诉讼代理人;高遂涛、黄金红,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漳浦县委员会(下称县政协)。
  法定代表人:杨玲,主席。
  诉讼代理人:蔡红茂。
  诉讼代理人:陈广泽,漳州金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漳浦县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县工商联)。
  法定代表人:刘耀龙,会长。
  诉讼代理人:邱达芳、陈军英,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漳浦县土地开发总公司(下称土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章,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蔡传勇。
  第三人:漳浦县饮服公司(下称饮服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玉瓶,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勤;代理审判员:朱火钟、花絮。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杰;代理审判员:田青、谢守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漳浦县绥安镇新路尾l一264号房地产(面积32.5亩)系原告所有。1984年县政协擅自拆除原告一座面积131平方米的小礼堂,连同占用的空地盖起县政协大楼,现该大楼及埕地、停车棚等占用原告地面1216平方米;县工商联自1967年部队撤走后占用原告房屋275平方米;土总公司1993年将原告围墙内3.84亩拆迁后分别划为联谊大厦基建用地及卖给第三人基建,侵占原告土地2534.4平方米,请求责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归还原告占用地并赔偿损失240万元。
 
      2.被告县政协辩称:原告提供的房地产调查清册不能作为产权依据,根据当时政策,土地应归国有,1984年建房时有与基督教堂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并调整了部分房屋,不存在侵权行为。  
  
      3.被告县工商联辩称:现有房屋系部队所建,经调换为县工商联使用,并无侵权行为。
  
      4.被告土总公司辩称:本公司作为合法的拆迁主体,依法与被拆迁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诉称被拆迁的面积比实际拆迁面积1413.37平方米夸大了1000多平方米,请求依法判决。

  5.第三人述称:本公司原有位于同一地段的房屋被拆迁,由土总公司另行安置,亦办理了合法的施工手续,动工后遭原告无理阻挠,导致停工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停建期间每日应付承建单位违约金500元,投入资金的利息损失950元及店面不能如期营业导致的间接损失。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主张权利的房产位于漳浦县新路尾,地号为城前1—264号,面积32.5亩。据1941年漳浦县城关房屋基丘伶户册记载:业主为英国长老会逢源小学郭泽龙,后来转移情形:养正礼拜堂林进道代理。1951年房地产调查清册记载产权人为:林进道代理。上述地段上原有外国教会遗下的教堂、红楼、学校等,除教堂外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逢源小学(现实验小学)西面的区域(包括红楼)作为驻军的营房。部队驻扎期间先后在红楼附近的空地上建平房和厕所。1966年11月17日,漳浦县人民委员会(66)浦县财字第603号文件决定没收城关教会(原告前身)共有的楼房二座(指红楼和另一地段的公洋楼)、教堂一座及教会所有的财产。1975年某月10日,部队与漳浦县财政局订立产权对换协议书,将部队在红楼周围建的平房、厕所与县财政局在他处的房屋对换,此后,红楼周围的房屋便作为县公产归县财政局管理。1980年9月2日,漳浦县人民政府以(1980)综字第313号文件撤销了(66)浦县财字第603号对原告房产的没收决定,退还被没收的房屋及财产,并将原部队建设的部分平房划归原告使用。1984年 1月,县工商联将别处的平房与县财政局在红楼附近的部分房屋对换了产权,同时,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县政协在红楼附近剩余公房内办公。同年,县政协拟在红楼东面盖大楼,经与原告协商,达成双方换房,由县政协补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的口头协议,县政协也为此就部分房屋与县工商联作了调换。随后,县政协依口头协议拆除了红楼东面原告使用的平房,连同空地盖起占地420平方米的办公大楼;原告也因此掌管使用了原县工商联位于教堂北面及西面的平房,并在政协大楼南面距红楼23米处自立一道围墙。围墙与大楼之间形成一块埕地,县政协在围墙南面西侧建一车棚。1993年土总公司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对蜜果厂地段(含政协大楼以北讼争范围)进行拆迁,并分别与被拆迁人县政协、县工商联等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办理公证手续,上述拆迁占地(1—264地号内)面积为1413.37平方米。1995年8月原告申请改建教堂获准,准建范围包括了县政协所建的车棚。同年12月,原告拆除旧教堂及与县政协对换的平房。饮服公司原有商业用房被拆迁后,安置于政协大楼北面重建。1996年2月取得建设许可证。同年3月动工后原告提出异议,并于4月诉至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制止饮服公司的基建行为。据此,原审法院追加饮服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口头裁定其暂停基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1951年房地产调查清册及1944年3月漳浦县第一区绥字壹段丘地联络图。
    
     2.(66)浦县财字第603号文件。
 
     3.1975年部队与县财政局签订的产权对换协议。
  
     4.漳浦县政府(1980)综字第313号文件。
  
     5.1984年县工商联与县财政局对换产权协议书。
  
     6.县统战部、财政局的报告及浦政(84)办字第03号批复。
  
     7.县政府浦政(1993)9号、综68号、综69号、综184号文件。
  
     8.房管所红楼公房平面图。
  
     9.原告及饮服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11.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
  
     (四)一审判案理由
  
     讼争房地产在1951年土地清册中虽沿袭解放前登记为教会牧师林进道代理,但经土改土地已全部归国家所有,且随政府的接管和部队建房,土地使用权已随之转移,原告1966年被没收及1980年退还的房屋只有楼房二座、教堂一座,说明讼争地并非在其产权范围的院墙内,使用权依法不属于原告;县政协建大楼时有与原告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除 1万元未交付外其余已实际履行,因车棚被规划为原告基建范围,应拆除让原告重建,埕地权本不属原告,也未列入准建范围,原告主张讨回无据;鉴于1万元未兑现的事实,可由县政协酌情补偿。县工商联基于县财政局及县政协的房产对换行为使用现存房屋至今,期间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土总公司及其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行为于法有据,所订协议合法有效;第三人基建手续完备,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财产保全亦错误;但停建未给饮服公司造成损失,可免予原告赔偿。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1.漳浦县政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政协大楼南面西侧的车棚,并补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原告上诉称:原审认定与县政协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除1万未交付外其余实际履行是错误的;部队在上诉人院墙内所建平房按政策应归还上诉人处理,现五间房由县工商联占用,应由上诉人收回;土总公司开发的土地在上诉人院墙内,未经上诉人同意即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构成侵权,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县政协辩称;1984年盖大楼时与上诉人确有口头协议,否则上诉人怎会自行拆除其所管理并已调换的房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补偿上诉人40000元于理不符,请求予以改判。
 
  县工商联辩称:政府调整给其使用的房屋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饮服公司辩称:其已依法办理基建手续,因遭上诉人无理阻挠导致停工,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上诉人赔偿。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高级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定案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讼争的1—264号房地产在土改时所有权已收归国有,随后部队在教堂、红楼附近空地上盖起若干平房及厕所是合法的,属部队的合法财产。政府1966年没收及1980年退还上诉人的财产只有楼房二座、教堂一座,并无涉及土地问题,上诉人主张1—264号地段内政协大楼前的埋地及土总公司开发的空地属其使用缺乏证据。县工商联使用的原属上诉人的房屋系换房取得,不属侵占。县政协与上诉人口头协商换房系双方自愿,上诉人也已自行拆除换得的房屋,换房行为早已履行,上诉人提出县政协侵占其房产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基于讼争土地早巳收归国有,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土总公司侵占土地更无依据,要求饮服公司停建无理,但饮服公司在停建期间尚未造成损失,原判不予赔偿是正确的。县政协补偿上诉人1万之事尚未履行,时隔十余年,原审增加补偿至4万元是适当的。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拆迁而引发的涉及历史久远、各方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法院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依法确认讼争房地产的权属。权属问题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1950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没收教堂土地问题给中南局的指示》一文中指出:在实行土地改革时,对教堂所有的土地应一律没收;土地所有权则归国家所有。从上述规定可见,基督教堂承外国教会遗下的房地产除教堂外,其余已全部被接管或收归国有;且无实际使用。之后部队在空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所有权明显不属基督教堂,1966年和1980年基督教堂先后被没收及退还的财产亦无涉及土地问题,又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基督教堂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国务院宗教局(83)宗发字457号文件,内载:有关单位以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为由,不同宗教团体商量径自在宗教团体房产院墙以内进行基建,甚至侵占已经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极端错误的;凡“文化大革命”前属宗教团体的房产,其院墙内土地的管理权应属于宗教团体;“文化大革命”期间或近几年来,凡没有协议而又已经占地基建的,应视基建占地大小等情况,由占地单位与宗教团体协商,付给一定的补偿;利用宗教团体原有的房屋、墙壁、围墙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予拆除……。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属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况:(1)讼争地产并不在基督教堂的“房产院墙内”,基督教堂主张土地清册记载的32.5亩都有围墙,缺乏证据。从现场地形看,该块土地原来还有学校、医院、住宅及公共道路设施,不可能围墙,而位于教堂、红楼院墙内的空地、埕地的使用权历来与楼房并存,从未分离,不存在被占用的问题,亦不在本案的讼争范围。 (2)至“文化大革命”前,讼争房地产早已不属基督教堂所有。(3)县政协建房时与基督教堂有口头协议,并调整了房屋,不属于占地基建。(4)部队所建的平房、厕所没有利用基督教堂的房屋、墙壁、围墙,故不属应拆除之列。

  2.基督教堂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虽然讼争标的权属依法不属于基督教堂,但不能忽视其中含有的基督教堂的合法权益,即:(1)车棚所占土地,县政协建房时与基督教堂对换了一部分房屋,基督教堂在双方交界处自立一道围墙,县政协所建的车棚位于基督教堂所立围墙西侧基督教堂的地界内,在基督教堂获准对旧教堂进行改建时,又列入其准建范围,故车棚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应属基督教堂。(2)1984年双方换房时口头协议由县政协付给基督教堂的1万元,由于从1984年至1996年该l万元一直未交付,在考虑履行口头协议的同时,不能不考虑这1万元所产生的孳息,根据民法原理,孳息应随原物并返。鉴此,法院将原1万元的补偿额提高到4万元,相当于以2%的利率计息,既高于同期银行的存、贷利率,又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的行情,是合情合理又依法有据的。
 
    (本文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117668153.原标题:《漳浦县绥安镇新路尾基督教堂诉政协漳浦县委员会等房地产侵权案》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出家人”返乡离婚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下一篇文章:天籁寺前任住持圆通法师腐败案访谈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