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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籁寺前任住持圆通法师腐败案访谈
发布时间: 2013/10/8日    【字体:
作者:何显刚 晴空
内容提示:宗教的清净,既要依靠自治自律,也依赖于法治化的制度。宗教的归宗教,世俗的归世俗,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宗教问题是社会利益以宗教的方式在社会中的真实反映。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宗教问题。没有宗教问题的和谐解决,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晴空:汇聚中国大律师,引领法治新方向。欢迎来到中国大律师网《大律师高端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晴空!今天做客本期访谈的特邀嘉宾是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的何显刚大律师,何大律师欢迎您!
  何显刚律师:晴空好!大家好!很高兴能够做客《大律师高端访谈》!

  晴空:何律师,11月16日,南方周末记者爆出了一则非常有争议性的新闻,说两年前的湖南娄底天籁寺前任住持圆通法师腐败案,最近被曝光。天籁寺前任住持、娄底市佛教协会原会长圆通法师,以挪用资金、重婚等数项罪名,获刑6年。圆通被捕之前,天籁寺即因债务问题,被告上法庭,官司缠身。其被捕之后,一夜之间,天籁寺冒出了近千万元的债务:小到5位做泥瓦工的农民的2万元工钱,大到数百万元的“万佛雕塑”的工程欠款。比巨额债务更致命的,是丑闻给天籁寺声誉带来的伤害。审理该案的娄底法院内部人士也相记者叙述,这件案子理想的状态是,司法机关不介入,但眼前的情况是,司法不介入,只依靠寺院内部却根本解决不了。对于这个案子您是如何看的?

  何显刚律师:宗教的清净,既要依靠自治自律,也依赖于法治化的制度。宗教的归宗教,世俗的归世俗,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宗教问题是社会利益以宗教的方式在社会中的真实反映。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宗教问题。没有宗教问题的和谐解决,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晴空:这桩奇特的案子给娄底市各司法机关出了个不小的难题。记者从部分司法材料上了解,圆通以天籁寺住持、娄底佛教协会会长身份示人的同时,2007年10月,悄然与杨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不久,他又与另一娄底女子陈某同居,也育有一女。2009年8月,圆通竟然大张旗鼓地与陈某举行婚礼,摆设酒宴、广邀宾朋,甚至还请了当地村支书作为证婚人。如果不是因为妻子杨某报案,这场惊世骇俗的僧俗之恋,极可能还将继续下去。

  “新婚”之后不到一个月,2009年9月4日,圆通被警方以涉嫌重婚罪刑拘,随后被检方批捕。然后引起了关于圆通是否重婚罪的讨论。在您看来,身为和尚的圆通是否构成重婚罪?为什么?

  何显刚律师:圆通构成重婚罪,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圆通结婚系“在宗教信仰和世俗生活之间自由选择的结果,应尊重其选择”,其婚姻仍然受法律保护,但圆通结婚之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故处以重婚罪。

  至于其前一次与杨某结婚是否违反佛门戒律,我个人认为,如果佛教界认为圆通违反戒律,可对其依照宗教规定予以处理,但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仍然有效。

  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第十条 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才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所以圆通委托律师的辩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晴空:何律师,部分司法材料显示:2007年初,在执掌了娄底市佛教协会并兼任天籁寺和古天王寺住持之后,圆通引入了一家名为“娄底市开元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与天籁寺达成“联营协议”,之后又与娄底市佛教协会和古天王寺达成了“借款协议”。开元公司陆续向天籁寺、古天王寺注资468万余元,圆通从中截留了94万余元,将这笔钱以个人名义,投资开发了位于湖南湘乡的另一座寺庙――“地母庵”,圆通在其中占股70%。对于上述投资,天籁寺的僧人们一无所知。圆通的投资行为,也根本未与寺院其他人士商量,大量以天籁寺名义的欠款和借款,全凭其个人的一张字条,寺院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圆通在法庭上为自己的经济犯罪辩解,称“天下佛门是一家”,其投资其它寺庙的行为,是佛门的“内部调节”。请问何律师,圆通的辩解可有道理?司法机关该怎样判定?该以什么罪名判定?有何依据?

  何显刚律师:圆通的辩解没有道理,其挪用资金,目的是为了搞“地母庵”旅游开发,牟取经济利益,所占股份也是归其个人所有,显然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我认为这个案子司法机关讨论得比较多的应该是圆通的身份到底是什么?寺庙到底算什么性质?(既不是企业,也不是国家机关)。最终,法院经过慎重斟酌,将圆通认定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因为刑法关于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犯罪中的正确表述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寺庙由此被归为“其他单位”。

  事实上圆通还有另两项罪名其中之一是职务侵占罪。2008年10月,圆通向一家文化机构订了1000册《河洛大通胜》的书籍。并请该机构开具了一张1.3万元的发票,但事实上,圆通并未向该院购买书籍,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却把该发票拿到天籁寺入账,以冲抵其个人之前在天籁寺的1.3万元个人借款。

  圆通另外一项罪名是常为民营企业家所犯的罪名:抽逃出资罪。2006年6月份,圆通以自己个人名义从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娄底市凯旋贸易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但因无注册资本,遂从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公司借来200万元,完成验资后,又将200万元还给了房地产公司。至于圆通成立的这家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外人无从知晓。

  2010年9月底,圆通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重婚罪,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成为娄底历史上第一位被判刑的寺院住持。此后,圆通上诉,娄底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晴空:  关于这个案件,还有很多让人疑惑不解的地方,例如:在这一系列事情发生的过程中,身为天籁寺的监管部门——娄底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否存在失职?如何在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的处理中达到一个好的平衡?宗教事务发生后是该赖于佛教界的自治和自我净化还是必须依靠司法机关介入来解决?什么样的事情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何律师,您可以给出几点您的看法吗?  

  何显刚律师: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于圆通的错误《宗教事务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相比正规的企业,天籁寺的账目非常不规范,娄底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佛门的清净有赖于佛教界的自治和自我净化,本案司法机关介入,实属无奈之举。

  我个人认为,在法治体系下,宗教只能成为法治管理的特殊对象。一般而言,处理好宗教问题有利于处理好民族问题,而民族、宗教问题又直接关涉法治问题。我们知道宗教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这个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多,不可能一蹴而就,我总结为四句话:“信教自由,依法守规,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晴空:此案的发生让我们想到很多,特别是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的处理方面,看得出来娄底市司法部门做出这样的判定很是斟酌,何律师,照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在宗教事务的处理上有没有专门的规定?是否存在缺陷?对此您有何建议?

  何显刚律师:以前出家人主要靠自洁,很多制度其实国家宗教局早就有,并要求寺庙执行,但有的地方没有做到。我国现有的宗教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组成的。我们有十多部法律涉及宗教,《兵役法》、《教育法》很多法都涉及的。但是这些法律不是为宗教定的,它只是提到宗教,涉及到宗教。

  近些年来,我国在宗教立法方面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先后出台了《宗教场所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我国的宗教立法从绝对数量看并不少,但从立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看,总的来看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全局中处于滞后状态。由于宗教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同时已出台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由于法律位阶低,已不适应宗教工作的需要,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综合性的宗教基本法,已是当务之急。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宗教信仰可以自由,但是宗教活动是公共的,必须依法进行。凡涉及公共的问题都要立法。那也就是说你可以有思想的自由,你可以有信仰的自由,你不可以有实践你信仰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包括信仰的借口,干涉他人的自由,危害他人的健康,破坏社会的秩序。

  我的建议是:

  (一) 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宗教立法的成功经验;

  (二) 宗教立法要体现时代性和具有可操作性;

  (三) 宗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四) 确定宗教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五) 加强对宗教基本法的学习和宣传。

  晴空:宗教事宜和俗世事务会有不同,但在法律面前,任何情况都不能作为违反法律的保护伞,圆通掩耳盗铃,最后逃不过自食恶果的结果,不过这也给面对司法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敲响了一个警钟:司法面前,人人平等!

  好,今天的《大律师高端访谈》节目就到这里,非常感谢何显刚大律师的做客,我是主持人晴空,下期节目再见!
 
(本文转载自:中国大律师网,标题为编者所加。原标题:“和尚娶小三 “宗教问题”须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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