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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塔基州麦克里县等诉肯塔基州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等(判决)
发布时间: 2013/11/3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移送至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再审
美国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
 
     苏特大法官代表法庭对本案陈述如下。

      两个县的政府官员在县政府大楼的墙上张贴了十诫。在被起诉违反政教分离条款之后,两个县的立法机关都通过决议,号召更广泛的展示十诫来表明十诫是肯塔基州的“法律先例”。两个县的政府都改动了十诫周围的陈列品。这些新的陈列品唯一的共同主题是对宗教的提及。在更换了律师之后,县政府又修改了陈列品。它们取消了一些文献,扩展了一些文献中的文本,增加了一些新文献。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如下。对县政府意图的确定是不是对基于政教分离条款的起诉做出判决的坚实基础?对政府的关于最后一次展览的世俗目的的宣称的评估是否应该考虑到展览的演变?最高法院认为县政府的意图可以帮助我们探究此案的合宪性,而且在确定政府的目的时,我们应该考虑展览的发展。
 
     I
 
      在1999年的夏天,上诉人肯塔基州麦克里县和普拉斯基县(以下简称两县)在它们的县政府大楼里张贴了大幅的带金框的英王詹姆士钦定本圣经中的十诫的删节版。该十诫提到出埃及记这一出处。[1] 在麦克里县,县议会要求“此陈列被摆放在政府大楼里的客流量大的地方。”县政府依据此要求摆放了该十诫。在普拉斯基县,据说存在关于此陈列是否合适的争议。在一个由执行法官主持的仪式上,十诫被悬挂起来。该执行法官称十诫为“应该受到遵守的良好规则”。他讲述了一个宇航员的故事。该宇航员在从月球上看到地球之后,确信“神圣的上帝肯定存在”。该执行法官由他的教堂的牧师陪伴。该牧师称十诫是“道德的纲领”。在仪式之后,他对媒体说展示十诫是“法官在一个千年结束的时候所能做的最伟大的事情之一”。这两个县展示的是以下这个版本的十诫。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当孝敬父母。
     不可杀人。
     不可奸淫。
     不可偷盗。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不可贪婪。
 
     出埃及记,第20章第3-17节。[2]
     
      在两个县中,在县政府走廊里的十诫非常醒目。当该县的公民来到政府大楼来办理业务,获得或者更新驾驶执照和许可,注册汽车,缴纳地方税,注册选举资格时,都会看到此十诫。
   
     在1999年11月份,被上诉人美国肯塔基州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和其他人在联邦地方法院依据Rev. Stat. §1979, 42 U. S. C. §1983起诉两个县,而且要求法院颁发对于保留这些十诫的初步禁止令。美国公众自由联盟指控这些十诫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包含的对政府支持宗教的禁止。[3] 在一个月之内,在地方法院对颁发禁止令的要求做出回应之前,两个县的议会通过几乎相同的决议批准了被扩充的第二个展览。该决议指出,十诫是“法律先例”,肯塔基州的民法和刑法是建立在十诫的基础上的。该决议还指出了采取这一立场的几个原因:“十诫被写入了肯塔基州的民法和刑法”,肯塔基州的议会在1993年全票表决同意休会来纪念和表彰作为“道德君主”的耶稣,“县法官和地方法官赞同摩尔法官为在他的法庭中展示十诫而做的辩护”,美国的国父们有关于民选官员有义务公开承认上帝是美国的力量和指导的源泉的明确理解。
  
      此决议规定这个决议自身也应该被展览出来。在这些决议的指导下,县政府在现在的场所扩充了十诫和此决议的展示。除了第一次展览中的大幅带框的被编辑过的英王詹姆士版的十诫之外[4],第二次展览包括了八个装在更小一些的框中的历史文献。这些历史文献或者有宗教主题,或者被加入展品中来强调一个宗教因素。它们包括《独立宣言》中“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这样的语句,肯塔基州宪法的前言,美国格言“我们信仰上帝”,1983年2月2日宣布该年为圣经年的议会记录中的一页(包含十诫条文),美国总统林肯把1863年4月30日确定为祷告和谦卑的国家节日的宣言,美国总统林肯的“在接受巴尔的摩市的有色人种民众赠送的圣经时的答谢辞”的片段(写道,“圣经是上帝所给予人类的最好的礼物”),美国总统里根纪念1983年圣经
年的声明,还有五月花公约。
 
      在辩论之后,地方法院在2000年5月5日做出了初步禁止令,命令“该陈列被从两个县政府大楼内立刻移除”,没有任何县政府官员可以树立或者导致树立类似的陈列品。该法院对此形势的分析遵照了一个公式。这个公式由三部分组成,最早由莱蒙诉库兹曼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03卷第602页)(1971)创立。关于政府的意图,法院认为最早的展览“缺少任何世俗意图”,因为十诫是“明显的宗教典籍,被许多基督徒和犹太教徒认为是上帝的直接的明示的指示。” 96 F. Supp. 2d, at 686; 96 F. Supp. 2d, at 698。尽管县政府宣称最初的展览是教育性的,“该展览的狭窄的范围(一个宗教文本,没有任何解释来说明此文本作为一个基础性文献的作用)很难被认为是讲述了关于我国的宗教传统的故事。”法院认为第二个展览也“明显缺乏世俗意图”,因为“在选取基础性文献时,县政府只是挑选了那些特别提及基督教的文献”。[5]
 
      县政府申请撤销该初步禁止令。可是,在雇用了新的律师之后,它们主动撤回了该申请。然后,它们在政府大楼里放置了新的陈列品作为这一年之中的第三个展览。这个新展览没有被什么新决议所授权。县政府也没有撤销以前的决议。此展览包括九个相同大小的带框的文件。一个文件展示十诫。此十诫明显是“英王詹姆士钦定本”的十诫,出自出埃及记的第20章第3-17节。和以前所展示的十诫相比,该文件大幅引用十诫的条文如下。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和十诫摆放在一起的是带框的大宪章,独立宣言,权利法案,美国国歌《星条旗永不落》的曲谱,五月花公约,美国格言,肯塔基州宪法前言,还有一张正义女神的图片。此展览名叫“美国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的展览”。每一个文献都有一个关于此文献的历史和法律意义的说明。对十诫的说明如下。
 
     十诫深远的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我们国家的形成。此影响在独立宣言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独立宣言声明,“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十诫提供了独立宣言的道德背景和我们的法律传统的基础。
     
      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进一步要求法院禁止两个县的第三个展览。[6] 两个县在回应中提出了对新展览的几个解释,包括希望“展示十诫是美国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的一部分”和“教育县里的公民关于在我们的法律系统和政府的基础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一些文献”。依据Stone v. Graham,法院认定政府宣扬十诫的基础性价值的目的是宗教性的,而不是世俗性的。它认为通过审视这场诉讼的历史,就会发现县政府所宣称的广泛的教育目标是世俗的这一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和Stone v. Graham一案不同的是,县政府一开始把十诫单独展示。然后通过把十诫放在一些提及基督教的文献中“突出”宗教目标。基于县政府的这种决策,地方法院认为县政府的“明确”目的是宣扬十诫,而不是教育。[7]
    
      根据申请,地方法院增补了禁止令。内部存在不同意见的第六巡回法院维持原判。巡回法院的多数派强调,根据Stone v. Graham,展示十诫表示了宗教的目的,除非十诫是和其它物品整合在一起传递一个“世俗信号”的。在此案中,多数法官不认为存在此种整合,因为十诫和其它文献之间缺少分析的和历史的关联。Id., at 451。他们特别注意到两个县没有证据支持它们的十诫为独立宣言“提供了道德背景”和独立宣言“深远影响了”独立宣言的观点。Ibid.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多数法官认为两个县的意图是宗教性的,而不是教育性的,因为十诫的本质是活跃的宗教信号,十诫表述了“信徒的宗教责任”。Id., at 455。大多数法官认为这两个县的相同的展览强调了“一个特定的宗教影响,而没有提及任何其它的宗教或者世俗的影响”。Id., at 454。他们认为此诉讼的历史为两个县的宗教目标提供了证据。Id., at 457。
   
      瑞恩法官持反对意见。他的依据是对于宗教,特别是十诫,在美国法律和政府的演进过程中起到的基础性作用的广泛认可。他认为没有理由来反驳两个县的关于世俗目的的观点。Id., at 472–473。他否认以前的展览和目前这个展览的合宪性有关联。“违反宪法的展览的历史不能被用来作为攻击合乎宪法的展览的武器。” [8] Id., at 478。
  
     最高法院提审。维持原判。
 
     II
 
     在25年前的因为在肯塔基州的公立学校里张贴十诫而引发的诉讼中,最高法院认定十诫“毫无疑问是犹太教和基督教信仰的宗教性文本”,认定在教室里展示十诫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对政教合一的禁止。斯通认为政府张贴十诫有明显的宗教意图,因为十诫是“宗教的工具”。而在此案中,两个县采取了一个不同的视角。他们声称政府的目的是不可知的,对政府目的的探询是徒劳无功的。两个县还有另一个避免地方法院做出对它们不利的结论的办法,那就是要求法院极度限制对目的的探询的范围,以至于依据一个被人忽略的关于宗教的政府举措的历史的标准(就像本案中的几个展览的演进),任何微不足道的理性化都会满足要求。
 
      A
 
      自从莱蒙诉库兹曼一案总结了三个著名的用于评估政教分离条款诉讼的标准,调查政府举措是否有“世俗立法目的”便是最高法院判例中的常见但是很少有确定性的因素。(《美国判例汇编》第403卷第612页)。从莱蒙诉库兹曼一案以来,最高法院只在四个案件中认定政府举措有非法的意图。[9] 而且对世俗目的的要求可能很少是确定性的。但是该检验仍然有重要作用。[10]我们的分析的检验标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宗教和宗教之间以及在宗教和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这一原则。当政府的行为带有明显和显著的支持宗教的意图时,政府违反了官方宗教中立这一政教分离条款的核心价值。当政府的明显目的是采取立场时,那就没有中立性可言。(“莱蒙检验的‘目的’要求的目标是防止政府抛弃中立和在宗教事务中有推广某一特定观点的意图”)。
     
      如果政府表示出偏爱某种特定宗教或者泛泛意义上的宗教的目的,那政府就违背了“自由和社会稳定要求尊重所有公民的宗教观的宽容”的这一理解(我们是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宗教战争之后才形成此理解的)。通过表现出对宗教的偏爱,政府给那些非信徒传达了一个讯息,那就是他们是局外人,不是政治团体中的真正成员,也给信仰者发送了一个讯息,那就是他们是局内人,是宠儿。
    
      确实,政府举措中的明显意图可能比明确规定的结果有更显著的影响。当政府维持星期日关门法时,政府只是最小程度的支持宗教,因为很多工人可以把星期天作为休息日了。可是,如果政府声明它做出此决策的理由是想让所有的美国人都纪念耶稣,那政府的行为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社会的分立。这是我们从McGowan v. Maryland一案中得到的教训。在该案中,法院发现政府已经放弃了有几个世纪历史的法律后面的宗教意图,然后基于实际的和世俗的目的支持了星期日关门法。
 
      B
 
      尽管政府的目的在实现政教分离条款的价值中有明显的重要性,两个县要求法院放弃莱蒙意图检验,或者至少缩减对意图的探询。它们的第一个论点是对意图的探究是欺骗性的。它们认为真正的“意图”是不可知的,对真正目的的探询只是法院的借口。法院用此借口来选择性地和不可确定性地挑选出有主观意图的证据。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声称是惊世骇俗的,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对意图的检验是司法解释的主要任务,而司法解释是每个美国上诉法院的日常业务。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 (基于法案的“条文,结构,意图和历史”来解释法案)。 政府意图是宪法原则的关键因素。Washington v. Davis, (对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认定需要有歧视意图); Hunt v. Washington State Apple Advertising Comm’n, (和潜在的商业条款的诉讼相关的歧视意图); 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 v. Hialeah, (歧视意图提升了宗教自由条款所要求的审查的级别)。对意图的探询是很普遍的。如果这种探询只是虚幻事物,把我们的注意力从司法主题上转移开来,意图这个法律上的概念早就会因为臭名昭著而被我们抛弃了。

      在政教分离条款案件的分析中,对政府目标的理解来自于可被发现的事实,不涉及对立法者的司法心理分析,审查意图确实有实际意义。一个客观的观察家审查意图。他考虑到法案的“条文,立法历史和实施”或者有可比性的政府行为中的传统的外部信号。(观察家探究“法案文本的字面意义,结合法案的背景,当代立法历史和法案的历史背景,还有促成法案的通过的特定事件”)。那么,在有人基于政教分离条款提起诉讼后,当法院探究政府意图时,该审查就不是不可预测的或者虚伪的。
 
      最高法院发现了显著的宗教意图的那些案例显示了这个检测的直截了当的本质。例如,在Wallace v. Jaffree案中,我们从修改后的法案对先前法案的用语上的改变中发现了宗教意图(两个法案都涉及学校里的祷告)。Edwards v. Aguillard案涉及一部要求同时教授神创论和进化论的州法。在我们审查该州法的意图时,我们依赖于该法案的文本和公众的对该法案的支持者的详细的评论。在其它一些案例中,政府行为本身显示了意图。例如在School Dist. of Abington Township v. Schempp案中,政府要求在公立学校中开展圣经学习。此举措明显有宗教意图。在Stone v. Graham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墙上张贴宗教文本起不到教育的功能”,“如果张贴的十诫有什么效果,那就是引导学生阅读,冥思,还可能尊敬和服从十诫”。在每个案件中,只有在公开的证据支持政府举措充满宗教目的的这样一个常理性的结论的时候,政府行为才被认定为违宪。
 
      没有证据表明对意图的探究被篡改成了在每个案件中都发现显著的宗教意图的行为。在过去,莱蒙检验经常不是致命的,可能是因为政府并不经常有带有明显的支持宗教意图的违宪举措。对政教分离条款的诉讼的分析不审查政府官员的潜在心理。这个推论可能有一个后果,那就是在一些对违反政教分离条款的指控失败的案件中,老练的官员巧妙的把他们的宗教意图掩盖起来,以至于客观的观察家无法发现此意图。但是这个后果不是我们对宪政担心的理由。可能政府中的某些官员很好的隐藏了宗教目的,以至于“熟悉法案的文本,立法历史和实施的客观的观察家”无法认清此目的。那么政府并不宣布一个引发分立的采取宗教立场的公告。一个秘密的目的并不引发冲突,也不使得非信仰者称为局外人。我们只需等待静观这样的政府行为是否会有(有可能会有)支持宗教的非法后果。
 
      C
 
      我们拒绝了两个县的要我们放弃目的检验的请求。县政府也把对意图的探究视为是微不足道的。最高法院不这么认为。依据县政府对最高法院判例的解读,对意图的探究是非常天真的,以至于任何关于世俗性的辨称都会满足这个检验的要求。而且,县政府不考虑法院的探究的背景。他们甚至忽略历史,不管历史对于现今的情形有多么显著的影响。没有什么先例或者理由支持县政府的观点。
 
      1
 
       莱蒙检验要求政府的举措必须有“世俗目的”。在审查了一系列案件之后,我们觉得应该补充一点,那就是虽说我们一般都重视立法机关所声称的理由,我们所要求的世俗目的应该是真实的,还不是假装的,而且不能是屈于宗教目的之下的从属品。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 v. Doe, (“当一个政府机构申明一个受到争议的宗教政策有世俗意图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尊重政府的特性描述。但是,法院有义务来“把虚假的世俗意图从真正的世俗意图中区分出来”); (“最高法院一般都尊重州政府的对一个世俗目的的描述。它也要求关于此种目的的声明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指出探究是对“显著的”或者“首要的”目的的探究); (探究政府举措的“显著的意图”)。
      
      两个县自己引用的权威也证明了我们最高法院没有使得意图检验认同任何关于世俗目的的辩称。确实,Wallace v. Jaffree案中指出“如果政府举措完全是由一个支持宗教的目的所驱动”,政府举措就被它的目的所污染了。孤立的来看,这个观点表明了一种很谦恭顺从的态度。但是就是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拒绝承认亚拉巴马州政府提出的世俗性依据。该州政府声称它的举措是为了“适合”一个要求在学校里设立用于冥想或者自愿祷告的静默时间的。最高法院认为这个解释不可信,因为另一部法案已经满足了孩子们想要祷告的愿望。在Lynch v. Donnelly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目的探询审查是否政府“行为是完全被宗教考虑所驱动的”。我们不能错误的认为此观点表明了一个胆怯的标准,因为此观点所引用的两个案例审查而且驳斥了政府关于世俗意图的不可信或者不充分的主张。[11]参见Bowen v. Kendrick,(使用“完全由非法目的驱动”这样的字眼,但是引用了Lynch v. Donnelly案和Stone v. Graham案)。正如我们说过的,最高法院通常接受政府提出的关于意图的声明,首先是尊重这类的官方声明。但是在一些不寻常的案件中,政府的宣称明显是伪装的,或者世俗目的是从属性的。那么法院自然就会认定宗教意图明显,而世俗目标不足。[12]
 
      2
 
      两个县所提出的第二个限制可以被轻易的撇在一边。它们声称在像本案一样的案件中,法院只应该从一系列政府举措的最后一个行为中推导出政府意图,不管一系列的举措在时间和主题上是多么的接近。但是,这个世界不是在每个早晨都被重新制造的。两个县只是在要求我们忽略有用的证据。它们需要一个粗心大意的客观的观察家,而不是一个熟悉政府举措的历史和知道此历史的意义的观察家。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 v. Doe, (客观的观察家熟悉政府举措的 “实施”) (探询审查“法案的历史背景和促成法案通过的一系列事件”); Capitol Square Review and Advisory Bd. v. Pinette, (“在检验政府支持的探询中,理性的观察家必须熟谙展示该宗教物品的社区和场所的历史和背景”)。两个县的立场违反常理。理性的观察家有理性的记忆。最高法院的判例明智地禁止一个观察家“对政策的背景视而不见”。[13] 
 
      III
 
      在地方法院做出了初步禁止令之后,被告人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重新审查了地方法院的法律判决和关于政府滥用权力的最终结论。[14]我们把Stone v. Graham案这一最高法院所审理的唯一涉及展示十诫的合宪性的案件作为初始的法律参照。Stone v. Graham案的判决认定十诫是“宗教的工具”。而且,至少基于最高法院所搜集到的事实,十诫条文的展览可以被假定为有宣扬宗教的意图。尽管州法特别允许在教室里张贴十诫,十诫的单独的展览显然不是出于世俗教育的目的。但是,Stone v. Graham案不适用于对政府的每一次展览十诫行为的合宪性的认定。在涉及政教分离条款的案件中,细节是关键因素。County of Allegheny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关键问题是参观者所理解的该展览的目的。此种探询必然涉及引发争议的物品的场景”)因此,最高法院审查最终导致第三个展览的整个演变过程。
 
     A
 
      Stone v. Graham案所否决的展览和本案中的第一次展览有两个明显的共同之处。在这两个展览中,十诫都和传统的象征性的展示不同,而且都被单独陈列,而不是一个可以被辩称为世俗性的展览的一部分。Stone v. Graham案强调,十诫和一个世俗主题的整合是重要的,否则展览传递的就是一个明确的宗教信息。如果没有此种整合,十诫就成了展览所提及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的宗教和道德史的中心点。十诫宣称一个一神论的上帝的存在(没有其他的神)。它规范宗教义务的细节(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遵守安息日,不可妄称主的名)。而且它认为十诫文本开头所宣称的属灵性是普遍接受的禁止(例如不可谋杀,不可偷盗)的基础。因此,陈列十诫条文是和象征性的展示十诫(例如带有10个罗马数字的版)不一样的。后者可以被看作是提及法律的一般概念,而不是信仰的带有宗派色彩的概念。当十诫的文本被展示出来时,它必然传递宗教信息,除非有个背景来显示此文本不是用来推广宗教观念的。在Stone v. Graham案中,十诫的展示没有这样的背景来显示该物品有超出文本的宗教属性的含义。而且两个县把十诫单独陈列,也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Stone v. Graham案中的展示的宗派意味。[15]参见County of Allegheny(“和Lynch v. Donnelly一案不同的是,在本案中,基督诞生塑像的背景中没有任何因素把大家的注意力从该塑像的宗教讯息中引开。”)。实际上,两个县的展览甚至都缺少Stone v. Graham案中不太可信的免责声明。该免责声明说展示十诫是为了说明十诫对民法的影响。[16] 而且,在普拉斯基县的悬挂带框的十诫的仪式上,县行政长官由他的牧师陪同,该牧师证实了上帝的存在的确定性。理性的观察家只能认为县政府意在强调和宣扬十诫的宗教含义。
    
      我们并不否认十诫对民法或者世俗法有影响。我们感受到大部分宗教的主要典籍的影响。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十诫的整个文本毫无疑问是宗教陈述,涉及宗教义务和宗教所支持的道德。当政府努力把此陈述单独摆放在公共场所时,宗教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B
 
      两个县的政府在被起诉后修改了展览,而且在已经进行了六个月之久的展览的意图方面增加了新视角。两个县通过了几乎完全一样的直截了当的决议。新的展览是这两个决议的产物。决议列出了一系列与宗教和基督教相关的美国历史文献。这些文献被展示出来以便营造一个展示十诫和“其它肯塔基州和美国的历史文献”的场景,而且该场景不应引发关于“提及基督教或者宗教”的顾虑。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这两个决议支持了亚拉巴马州的一个在他的法庭中张贴十诫的法官,而且引用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肯塔基州的议会曾休会来表彰作为“道德君主”的耶稣。Id., at 2–3。
      
      县政府的第二次展览和第一次展览不同。第二次展览中没有单独悬挂展示十诫,只是让县政府的意图从十诫的显著的宗教性文本中自然流露出来。第二次展览包括了县政府决议中明确写明的关于政府意图的声明。它把十诫和其它的提及上帝的文件放在一起,而这些文件的唯一的共同要素是对上帝的提及。通过这么布置,县政府强调了它的意图声明。此展览的焦点是宗教信息。县政府展示十诫就是为了宣扬十诫的宗派意图。一系列的对宗教的提及和政府决议中关于基督所体现的道德的声明加强了政府意图的展示。展览和被展示的政府决议一起表明了违法的意图。这种表明是无可争议的。
    
      今天,县政府并不试图为它们的无可否认的目的辩护。相反,它们把第二次展览描绘成“已故的和被埋葬的”。我们理解县政府为什么不为第二次展览辩护。但是理性的观察家不会忘记第二次展览。
 
     C
 
     1
 
     在更换了律师之后,县政府又举办了第三次展览。县政府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也没有撤销以前的决议。新的展览的名字是“美国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的展览”。此展览把十诫和其它文件放在一起。县政府认为这些文件在美国政府的历史基础中是尤为重要的。在试图说服地方法院取消初步禁止令时,县政府提出了第三次展览的几个新目的,包括希望“教育县里的公民展览中的在我国的法律系统和政府中起过重要作用的文献”。[17]可是,县政府的辩称既没有说服熟悉这起诉讼的细节的地方法院,也没有说服第六巡回法院。这两个下级法院都没有在第三次展览中发现任何世俗意图。“在两个曾审理此案的法院都没能发现任何有效的世俗意图时,最高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有世俗意图。”在最高法院之前审理此案的两个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
     
      县政府的关于展览目的的新声明只是一种诉讼姿态。县政府的管理委员会没有再发布什么决议。尽管县政府的早先决议被撤销了,它们仍然是本案的相关证据。[18]县政府为第二次展览而在几个月之前通过的特别决议并没有被撤销或者放弃。[19]确实,相对于前两次展览来说,在第三次展览中,十诫的纯宗教语言被更多的引用,决议的宗派主义精神得到了更有力的表达。(“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 (第三次展览中的十诫第二条的条文); (“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十诫第三条的条文); and (“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十诫第五条的条文)。没有理性的观察家会认为县政府放弃了在前几次展览中的明显的意图。
    
      对被展出物品的选择也提供了关于宗教意图的证据。非常奇怪的是,这些被称为关于美国政府的“基础性”的文献中包含了一首爱国主义的国歌,却没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个从立宪以来最重要的结构性条款。一个理性的观察家会认为,因为宪法要求县政府体现对宗教的中立,县政府为了能把一个宗教文献放置在县政府大楼的墙上可谓不择手段。同样令人费解的是,展品中不包括1787年美国宪法,却具体引用了1215年大宪章中的“在泰晤士河上所设之堪坝与鱼梁概须拆除”这一宣告。孤立的来看,这些选择和省略可能让一个观察家感到费解。那么在他看到展览中的独立宣言的时候,他会因为另外一个原因而感到困惑。县政府所张贴的说明指出,“十诫的影响在独立宣言中显而易见。”实际上观察家发现十诫被当成是神的命令,尽管独立宣言指出政府的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一个观察家还没有举手投降,他就可能会认为,因为宪法要求县政府体现对宗教的中立,县政府为了能把一个宗教文献放置在县政府大楼的墙上可谓不择手段。[20]
 
      2
 
      最高法院判决有证据表明县政府的目的在第三阶段没有改变,此证据充分支持了初步禁止令。最高法院没有认定县政府的过去的举措损害了县政府的对展览主题的处理。最高法院只是表明在政教分离条款的案件中,政府的意图是被严肃审视的,而且是在背景中被理解的。关于政府意图的不可信的宣称在法院不应该击败常理。地方法院完全有能力依据显著的宪法性条件的真正变化而调整初步救济。
      
      最高法院并不认为宗教性文本不可能和政府的关于法律或美国历史的展览以符合宪法的方式整合起来。我们并不忘记,而且在此诉讼中经常被提醒,在最高法院的为展示政府权威而特地设计的中楣雕带上,摩西拿着展示世俗化的希伯来文的十诫的一部分的板子。摩西和其他的17位立法者在一起。这些人大部分都是世俗人物。这样,一个观察家就不会认为此处的摩西像是中央政府违反宗教自由的证据了。[21]
 
     IV
 
      无论在今天,还是在最高法院在Everson v. Board of Ed. of Ewing, 330 U. S. 1 (1947) 案中提出中立原则的时候,中立原则作为阐释性准则的重要性都是一样显著的。我们需要解释一下今天的异议的不同视角。当然,我们都赞同我们需要一些阐释性的帮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包含对“立教”的文本解释,而且这个概念肯定不是不言自明的。大家都赞同对政府立教的禁止包含禁止支持国教(或者州教,依据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合并,Cantwell v. Connecticut)。但是该条款并没有说它还应该包含什么。因为各种原因,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禁止政府立教包含了各种问题,例如各种政府场景中的祷告,对宗教个人和机构的资金支持,和对宗教问题的评论。在这些多样化的场景中,就像棘手的一般性阐释问题一样,关于阐释不确切的政教分离条款的文字的问题来自不同价值之间的矛盾。这些价值都是在宪法上值得尊重的,但是都受到了逻辑的约束。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只是有一个条款,而是有两个关于宗教的条款。第二个条款禁止任何对“信教自由”的禁止。有时候,这两个条款互相抵触。用政府的钱资助牧师看似政府支持宗教。可是,如果政府不能支付军中牧师的工资,很多士兵和水手会没有机会来实践他们所选择的宗教。有时候,对政府行为的限制可能作为避免政府支持宗教的举措是有意义的。可是,该限制可能限制言论自由,如果该言论是受到政府支持的话。如此说来,异议者对类似Walz v. Tax Comm’n of City of New York一案的案件的解读是错误的。他们不应该把这些案件看成是对中立的扬弃。因为权衡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所有的多方面情势中划清界限的阐释性法则是不存在的。
    
       基于阐释性问题的多样性,中立原则提供了一个好的方向:政府不能偏爱某一种宗教,不能偏爱宗教,宗教选择是宗教自由条款中规定的个人的特权。这个原则非常有用,因为它回应了导致宗教条款的制订的一个主要的关切。在美国建国时期的立法者和公民希望保护个人在宗教事务中的良知。他们还想防止因为政府在宗教争论中采取立场而导致的社会分立。没有什么东西比政府在宗教争论中采取立场更破坏一个社会了。这一点对于英国的清教徒和骑士(或者马萨诸塞州的清教徒和浸礼会教徒)的后裔是不言自明的。(“这个国家的大部分早期定居者为了躲避宗教迫害从欧洲来到这里”)。
    
      因此,历史说明政府的中立是政教分离条款的一个目标和适用该条款的一个明智标准。确实,因为原则的普遍性,中立原则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也不能告诉我们哪些边界问题具有足够显著的宪法意义。这一点从建国到现代都是很明确的。(“在呼吁政教分离时,我必须承认要在每个案件中都划清宗教自由和政府机构权威的分界线以避免非本质问题上的冲突和疑虑绝非易事”); Sherbert v. Verner, (“宪法义务中的中立不是那么狭隘的,不是说对绝对笔直的航道的一点极为轻微的偏离都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严守中立是遵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者们认为重要的事务的一个谨慎的方法。
    
      但是,异议者提出了对于中立原则适用的一个限制。他们引用历史证据来说明建国时期的立法者认为对立教的禁止应该是狭隘的,是允许政府支持对神的意旨的服从的。异议者把神认定为一神论中的神。一神论的三个主要脉络(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承认十诫的宗教重要性。依据异议者的观点,哪怕是对此普遍一神教的一个普遍要素的有力的支持也是符合禁止立教原则的。
   
      但是,异议者关于该原则的原始理解的观点从一开始就是有错误的,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一系列证明建国时期立法者的想法的证据。异议者指出建国时期的一些立法者认为对宗教的某种支持是和禁止立教原则兼容的。这个观点当然是对的。例如,异议者引用第一任总统的话,“国家的道义不能在排除宗教原则时大行其道。”异议者还提到第一任总统在首次感恩节宣言中感谢了上帝。确实,如果依照类似这样的华盛顿总统以及他的同时代人的表述,我们应该认为中立原则应该有拓宽建国时期立法者所理解的禁止立教的效果。当然,我们仍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历史个案是否应该压倒60年中形成的把中立作为指导原则的先例。[22]
  
      但是,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有证据证明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建国时期的立法者想要通过政教分离条款要求政府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包括在承认宗教的声明中的中立。政教分离条款的用语代表了对早先版本的显著偏离。早先版本只是禁止政府支持单一的国教。政教分离条款的最后版本扩大范围,禁止国家对宗教的泛泛支持。Lee v. Weisman, (追踪了该法条用语的演变)。
  
     而且,历史纪录比异议者所提供的记录更加复杂。它包括像杰斐逊和麦迪逊这样的显赫人物的著作和实践。例如,杰斐逊拒绝发表感恩节宣言,因为他认为感恩节声明违反了美国宪法。异议者声称麦迪逊支持他们的观点。麦迪逊批评弗吉尼亚州的用于支持宗教的税收,不是因为该税收要求人民捐赠“三分钱”给宗教,而是因为“该税收自身是迫害的信号。平等的公民的关于宗教的观点不应该屈服于立法者的权威。而该税收违反了这一原则。” (“宗教和政府都将有更高的纯洁度。如果它们被混杂在一起,纯洁度就降低了”); (在宗教和政府方面,“趋势是两者互相侵占或者是两者组成一个腐败的联盟或者集团。防止这种趋势的最好办法是政府不干预宗教。”)
 
      从以上事例中,我们知道关于对政府立教的禁止的界限并没有一个广泛共识。异议者宣称狭窄的界限是原旨的理解。他们已经过分引申性的使用了证据。证据确实显示,一群政治家,就像他们之前和之后的政治家一样,提出了一个保障方案,但是并没有完全界定该方案的轮廓。因此政教分离条款还有很多不确定的方面。这样并没有什么不好。一部行之久远的宪法必然有一些不确定的方面。“一些紧急状态,哪怕被预见了,也是不能被清楚了解的。我们最好在此种紧急状态发生时再寻求具体的解决措施。”
 
      在辩称中立原则应该被扬弃时,异议者没有提出一个思维缜密的原旨理解。但是他们确实努力做到了给我们一个惊喜。就像我们提到过的,异议者提出建国时期的立法者想到的神是一神论的神,因此政府可以支持传统的一神论的教义。这真是一个惊人的观点。最高法院的另外一些成员有异议,因为他们认为政教分离条款只是禁止政府的对某一特定宗教的偏爱。但是,在过去,政府对宗教的态度涉及了所有宗教。可是今天的异议者显然认为政府应该可以支持它所偏爱的一种宗教的核心信仰,而冷落其它宗教的信条。任何珍视宗教自由的人都会反对这一立场。历史不会为这种立场提供辩护。相反,历史显示建国时期的立法者对宗教的关切不是关于一神论的信仰的,而是关于基督教的。最高法院中没有哪位大法官把这个事实作为解释宗教条款的基础。在写作他的评论文章时,斯托里大法官可能反映了建国时期的立法者一代的想法。他写道,宗教条款的目的“不是通过推倒基督教而鼓励--更不要说促进--伊斯兰教,犹太教或者无神论,而是排除基督教各教派间的争斗。”因此,建国时期的立法者几乎肯定会反对异议者的没有陈明的逻辑(因为基督教是一神“宗教”,有摩西传统的一神教应该是对宗教条款的阐释的检验标准)。[23] 即使是对先例的原旨主义的批判也有足以震惊建国时期的立法者的阐释性后果。因此,在我们阐释一部“意在行之久远”的宪法时,我们的共识是建国时期的立法者所未曾料想到的应用是难免的。
 
      这样,历史证据并不支持要求我们改变方向的观点,不管此观点在处理现存的先例时有什么样的力量。现今的公众言论并不怀疑已经被运用了60年的阐释视角的价值。圣巴托罗缪日大屠杀和早期马萨诸塞州对异端的处理已经过去几个世纪了。但是宗教肯定在当今公众生活中有导致分立的作用。我们应当严肃理解政教分离条款对政府在宗教信仰中保持中立的要求,把宗教信仰的权利留给个人的良知。
 
      V
 
      地方法院发现县政府的第三次展览有明显的宗教意图。最高法院发现此判断是有充足依据的,维持第六巡回法院支持初步禁止令的判决。
 
 
    (翻译:殷树喜)
 
 

注释:
[1] 我们在此不考虑肯塔基州哈兰县学校中陈列的十诫。该案由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合并审理,并诉诸最高法院。
[2] 该文本来自一份显示十诫是普拉斯基县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展览的一部分的纪录。地方法院发现两个县的展览在功能上是一样的。96 F. Supp. 2d 679, 682, n. 2 (ED Ky. 2000); 96 F. Supp. 2d 691, 693, n. 2 (ED Ky. 2000)。
[3]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对立教的禁止通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州政府和州政府的政治分支机构”。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 v. Doe, 530 U. S. 290, 301 (2000)。
[4] 地方法院注意到在第二次展览中,关于十诫是被单独悬挂的还是被和宣布1983年为“圣经年”的议会纪录的复印件一起展示的存在疑问。96 F. Supp. 2d, at 684, and n. 4; 96 F. Supp. 2d, at 695–696, and n. 4. 纪录表明十诫是被单独悬挂的。Def. Exh. 9。这和两个县在最高法院所做的对第二次展览的描述是一致的。Brief for Petitioners 2. 和地方法院一样,我们发现我们的分析平等的适用于这两种陈列形式。
[5] 法院也发现该展览有支持宗教的效果。96 F. Supp. 2d, at 688; 96 F. Supp. 2d, at 699–700。
[6] 在地方法院发布修改后的禁止令之前,两个县移走了“英王詹姆士钦定本”和指出出埃及记这一出处的标签。145 F. Supp. 2d 845, 847 (ED Ky. 2001)。
[7] 最高法院也发现第三次展览的效果是支持宗教。Id., at 851, 852.
[8] 第六巡回法院没有决定展览是否有支持宗教的非法效果。354 F. 3d, at 462 (Gibbons, J., concurring)。Id., at 458–459。 Id., at 479–480。
[9] Stone v. Graham, 449 U. S. 39, 41 (1980) (per curiam); Wallace v. Jaffree, 472 U. S. 38, 56–61 (1985); Edwards v. Aguillard, 482 U. S. 578, 586–593 (1987); 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Doe, 530 U. S., at 308–309.
[10] 至少在Everson v. Board of Ed. of Ewing, 330 U. S. 1 (1947) 案后,政教分离条款原则缺少确定性这一缺点就彰显无遗了。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我们判决政府行为合法,哪怕政府表现出来的意图是宗教性的。Marsh v. Chambers, 463 U. S. 783 (1983) (支持议会中的祷告,尽管该祷告有宗教性质)。此案不涉及这些原因。
[11] 而且,奥康纳大法官为Lynch v. Donnelly案中的多数派提供了第五张赞成票。她的赞同意见强调世俗目的必须要是严肃的。465 U. S., at 691。
[12] 异议者认为只要政府行为的世俗意图是明显的,那就满足目的检验的要求。Post, at 18–19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意见)。
[13] 考虑过去的行为的意图的一个后果是一个同样的政府行为可能有不同的认定结果。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是符合宪法的,如果此行为没有先例。它可能被认定为违宪的,如果它有宗派主义的传统。这个后果不代表不一致,因为目的才是重要的。Post, at 24. See supra, at 11–12。
[14] 我们注意到初步禁止令分析的唯一和本案审理相关的因素是美国公众自由联盟在法律依据方面获得成功的可能性。
[15] 虽然两个县指出县政府大楼里除了十诫之外还陈列着其它的展品,没有证据表明十诫和其它展品整合起来形成一个世俗的展览。
[16] 在Stone v. Graham案中,十诫旁边有一个小的免责声明:“西方文明的基本法律和美国普通法中对十诫的采纳清楚说明了十诫的世俗应用”。449 U. S., at 39–40, n. 1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17] 两个县的其它意图包括:举办一个包含十诫的符合宪法的展览,展示十诫是美国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的一部分,等等。145 F. Supp. 2d, at 848 (some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18] 两个县的管理委员会确实撤销了决议。此行为对证据的演变影响极小。
[19] 两个县辩称,客观的观察家不会继续认为决议在第三个展览被举办之后还有效,因为决议只批准了第二个展览。Def. Exh. 1, at 1。
[20] 两个县抓住McGowan v. Maryland, 366 U. S. 420 (1961) 案不放。但是该案和本案很不一样。Supra, at 12–13。366 U. S., at 446–452。530 U. S., at 315. (描述学区在棒球赛中的祷告政策的演变)。Id., at 309。
[21] 异议者注意到最高法院东部山墙饰上也雕刻有摩西和十诫。Post, at 23。但是和最高法院法庭中的中楣饰带一样,那里的摩西和其他一些人出现在一起。其他那些人不仅伟大,而且是世俗人物。
[22] 异议者指出,我们的判例表明,十诫的单独陈列,和节日展览中的基督诞生塑像的基督教七灯烛台,或者官员的演说或者祷告一样,只是对宗教的承认。Post, at 22。和节日符号摆放在一起的基督诞生塑像和议员的祷告并不呼吁公民进行宗教行动。张贴十诫的历史表明了敦促公民按照神的意旨行动的意图。
[23] 确实,把一神论作为范式甚至是有问题的。异议者把华盛顿当作一神教传统的首要模范。我们应该指出,华盛顿的权威传记把华盛顿称为自然神论者。J. Flexner, George Washington: Anguish and Farewell (1793–1799) 490 (1972) (“华盛顿的宗教信仰是启蒙的信仰:自然神论”)。第一届国会在提出关于宗教的第一修正案时,肯定会考虑到华盛顿的宗教。和本案有关的其它历史问题并没有一致的结论。R. Brookhiser, Founding Father: Rediscovering George Washington 146 (1996) (“华盛顿的上帝不是钟表制造师”)。历史并没有为宗教或立教的界限的问题提供清楚和确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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