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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自会致物业公司公函
发布时间: 2013/11/15日    【字体:
作者:吴兵
关键词:  三自会  
 
   
 
    黑暗中的光,物业停电,弟兄姐妹在黑暗中敬拜神

    大连天一行物业管理公司:

    贵方2013年10月25日发函我方已经收悉。令我们感到震惊和不解的是,本来是业主与物业的问题,贵方竟然上升到违法宗教活动的层面,以威胁的语气来发函我方,此种做法实际于解决问题毫无益处。贵方不仅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且也表现出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就此我方明确答复如下:

    贵方函中称我方严重违反的相应法律条例和法规政策,均不适用。《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关于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事,我方早已告知并声明:保嘉大厦产权和使用权、处置权均属大连市基督教“两会”,这一点贵方也毫无疑义。而保嘉大厦两层本会早已划拨给已经登记和依法注册并开展宗教活动的玉光街礼拜堂使用。由于贵方混淆了一般意义上的“场所”和《宗教事务条例》里经合法登记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概念,故此造成这样的误解,实属遗憾,希望贵方多了解一些相关法律常识。此外,我方严正指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贵方已经严重破坏并干涉我方正常的宗教活动,我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贵方引用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已经于2005年3月1日《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之日起宣告废止,这个常识就明明写在宗教事务条例中,希望贵方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文件。引用的《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经于2006年修改,如根据现有的条款查看牛头不对马嘴。至于引用刑法296条更是贻笑大方,那里的大型集会游行活动是指非法集会游行,在全国人大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就指出“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贵方根本没搞清楚一般意义上宗教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区别,希望贵方加强法律素养。

    贵方认为我方集会活动“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影响本地区和本大厦公共秩序。这个理由更是荒谬可笑,本地区公共秩序是否受到影响,不是贵方来判断,现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都承认宗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如果影响了公共秩序,自有政府来协调管理解决,而不是贵方界定和解决。我方请问贵方,大厦一层1200多平米,我方拥有其中两层,几十人或数百人的聚会就影响了公共秩序,那贵方请告诉我,是否一层只能有几个人呢?这严重违反常识。贵方一再提及保嘉大厦功能是办公写字间,可是据我方了解,办公写字间功能就有开会的功能,如果贵方擅自宣布没有此功能,是否大厦所有业主都不得开会呢?希望贵方不要老调重弹。

    贵方提到“教民社会背景复杂,难以掌控”。此话根据何在?多年来我们聚会井然有序,教会信徒是社会中稳定力量。说到底贵方是在歧视宗教信徒,已经严重违反《宪法》,即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贵方理由毫不成立。如果贵方认为大厦安全处于严重失控状态,我们想问,大厦发生刑事案件了吗?这案件是我方教徒所为吗?如果没有,贵方根据从何而来。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相关安全和消防隐患,也是贵方没有尽到物业服务的力量,贵方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更应保障我方业主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贵方应积极协助配合我方做好相应工作。

    我方再次提醒,我方正常的办公和活动,均是我方应有的权利,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希望贵方能与我方洽商小组积极接洽,解决相应物业问题,以合作的方式来创造双赢的局面,而不要再扮演法盲的角色,一再制造事端。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贵方承担。

    大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2013年10月27日
 
    本文转载自吴兵牧师新浪博客,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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