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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疆地区社会稳定中的宗教因素
发布时间: 2013/11/15日    【字体:
作者:张建江
关键词:  新疆 宗教  
 
 
 
    一、宗教对新疆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很显然,一个各社会群体彼此团结的地区一定是一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地区。“团结”作为一个常识概念,在通常的意义上,是指相互认同,即一种各方对共同建立某种一致关系的认同。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团结是与社会失范对应的一种社会状态,在他的理论中,社会团结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协调、一致、结合的关系。对于多民族构成的中国而言,民族团结是新中国社会团结的重要基础。因此,它成为了一种宪法性制度要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在像新疆这样的多民族地区,社会团结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各族群之间的团结,民族团结对于新疆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在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地区稳定的诸多因素中,宗教因素是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新疆不仅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更是一个宗教多元地区。在新疆现有的2100余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1300余万人,几乎所有的少数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这其中大部分少数民族,如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东乡、保安、撒拉族等十个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信教人口约1130多万。蒙古、锡伯、藏族主要信奉藏传佛教,人口10余万。满族、达斡尔族中很多群众信仰传统的萨满教,俄罗斯族大多信仰东正教。[1]而在八百多万汉族,则有部分群众分别信仰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2]
 
    多民族性加上宗教多元致使宗教因素成为影响新疆地区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因宗教原因导致的恐怖主义(极端宗教主义)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破坏各民族团结的重要威胁之一,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对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影响和发展,有学者这样总结:“20世纪 70 年代末兴起的伊斯兰复兴运动,致使新疆出现了宗教反弹、宗教狂热,最终导致非法宗教活动泛滥,非法宗教活动又助长了狭隘的民族主义意识。“疆独”势力也趁机兴风作浪,煽动、制造了一起起骚乱事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疆独”分子呈现出年轻化、极端化的特征,其分裂活动也呈现出宗教极端化的倾向,也更易受国际形势的影响”[3]
 
    二、新疆地区宗教管理现状:政府限制模式
 
    对于宗教多元的民族地区,保护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方面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后,世居的13个民族共约430万人,信教人口占总人口的93%以上。鉴于此,党中央认为宗教问题是新疆整个民族问题的基石,要团结新疆的各族群众,在新疆获得各族人民的支持,首先要坚持信教自由。[4]但后来随着国家发展决策方面的偏差,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新疆地区的宗教自由也受到了影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疆的宗教工作也进行了“拨乱反正”。如为整风运动扩大化和“文革”蒙受冤假错案宗教人士恢复教职,恢复和建立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出版宗教刊物等。因长期被压抑的新疆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宗教感情和宗教活动的重新释放和恢复,致使上世纪80年代新疆出现宗教热。相应的,政府对宗教的规范化管理也随之进一步加强。
 
    首先表现为管理依据的规范化:即相关的立法及政策陆续出台。如1988年自治区政府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1997年修订),1994年自治区人大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以及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下学经人员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的若干办法〉的贯彻意见》、《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工作的意见》、《关于宗教人士带培塔里甫(满拉)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其次表现为管理方式的制度化:新疆各地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创建了一些特有的管理方法:(1)1987年开始了全疆范围内的宗教教职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和宗教知识考核;(2)1990年开始在全疆自下而上,开展的“五好宗教活动场所和五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评选表彰活动”;(3)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培训;(4)对宗教事务实行的县(市)、乡(镇)、村三级管理制度等。伴随这些管理方法的一些规章制度也相继出台。如《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考核、聘任制度》、《宗教人士定期学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维修、改建、新建审批制度》。
 
    综上,新疆地区在践行宪法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方面采取的是政府限制模式。这种模式的选择是因为新疆地区面临国际、国内分离主义势力的影响,并且这种分离势力不仅会借用宗教外衣迷惑大众,甚至会采用极端宗教主义的暴力恐怖手段影响地区稳定。
 
    三、促进新疆社会和谐的宗教政策取向:平等、宽容
 
    新疆社会科学院知名学者刘仲康对新疆地区宗教现状进行了这样的分析和评价:一是从新疆地区宗教发展方面看,表现出信教人数持续增长,信众结构呈现出“五多”(老年人多、妇女多、低文化水平多、农村信众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多),宗教活动方式多元分化,传统与现代传教方式并存等特点;二是从新疆地区宗教存在的问题看,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思想蔓延,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基督教无序发展,伊斯兰教存在危险教派、宗教领域矛盾性质复杂,境外某些宗教势力加大对我传教力度,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政治渗透加剧,邪教滋生蔓延等突出问题。[5]
 
    这些描述比较明确地表明了新疆地区较突出的宗教问题集中在伊斯兰教领域,这当然不只是刘仲康先生的一家之言。因为新疆伊斯兰信众占据全疆人口的近60%,伊斯兰教是对新疆地区影响最大的一个宗教,对新疆地区的穆斯林而言,伊斯兰教不仅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对生命状态和生活境遇的解释,还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提供理想人格和寻求自我完善的方式。但由于复杂的地缘环境及国际影响,新疆地区政府限制模式下的宗教管理主要表现为对伊斯兰宗教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上述的一系列规范清楚证明了这一特点。从当今世界各国公民权发展状况看,承认并给予国民宗教自由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识之一。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推动宗教自由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作为保障稳定、限制冲突、调停理由的技术。纵观历史,对宗教自由的宽容被用来作为避免冲突的方法,反之,对宗教自由的限制则会成为冲突的根源。”[6]当然,这也不意味着不能对宗教自由予以限制。因为虽然我们无法也不应该对属于一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宗教信仰予以限制,但这种绝对保护也只适用于内心世界。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总会通过行动和言语表达,由此,受许可的宗教自由界限就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
 
    在现实社会中,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它还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信仰自由还包括宗教活动自由。宗教活动表现为一系列的外在形式,如宗教仪式、宗教集会、宗教结社、传教等,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我国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和限制规定。因此,宗教自由与政府限制并不对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控制限制的程度。证据表明,对宗教领域的过高的政府限制容易导致社会敌意。北非国家的阿拉伯之春就证明了这一点。就新疆的情况看,涉及伊斯兰教的相关规范较其他的宗教明显偏多,甚至一些地方也出台专门性规定,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当然,我们可以这样反驳说,虽然伊斯兰教的政府限制相对较多,但政府的帮助和扶持力度也很大。如,截至2008年,伊斯兰教清真寺由改革开放之初的2000多座发展到现在的约2.43万座,教职人员由3000多人增加到2.8万多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赴沙特朝觐的人数已累计超过5万人,近年朝觐人数保持在每年2700人左右。1999年中央政府就拨款760万元人民币用于重修乌鲁木齐的洋行大寺、伊宁拜图拉清真寺、和田加麦大寺。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香妃墓(阿帕克和卓麻扎)和吐鲁番苏公塔,多次由政府拨款修缮。仅2008年国家就拨款3300万元人民币,用于艾提尕尔清真寺和香妃墓的修缮等。[7]
 
    问题恰恰在于,对某一宗教的高限制或对某一宗教的特别优待都是产生社会敌意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政府限制会引发社会敌意,反过来,社会敌意又会加强政府限制。例如,因为政府对伊斯兰教的过多规范,会导致人们将穆斯林群众的文化习俗和宗教习惯混同,从而导致现实中,一些部门或地方认为戴头巾和花帽是一种宗教活动,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结果招致的社会敌意就是民间和一些维吾尔学者们建立了“维吾尔族国际花帽节”。由此可见,平等、宽容对待宗教有助于我们摆脱困扰。伏尔泰曾说“如果英格兰只有一种宗教,则会有专制的危险,如果有两种宗教,则它们会拼得你死我活,而实际上有三十种宗教,他们处于和谐与幸福之中。”[8]
 
                         

注释:
 
[1] 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次全国普查数据。
[2]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
[3] 贾春阳:《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的反分裂斗争及启示》,《理论探索》2010 年第 3 期。
[4] 195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乌兰夫、刘格平《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态度应该十分慎审,切忌急躁。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信教自由政策。在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觉悟未提高前,不要轻言改革。”
[5] 刘仲康:《社会转型期的新疆宗教问题及其应对》,《新疆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6] 转引自(美)小W.科尔·德拉姆,布雷特·G.沙夫斯著:《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隋嘉滨等译,中国民族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7]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
[8] 伏尔泰:《英国书信》,企鹅图书1980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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