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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被上市”事件的法律评析及相关政策性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 2013/12/6日    【字体:
作者:裴勇
内容提示:本文以“少林寺被上市”为案例,集中探讨此案例所涉及的法律与相关政策问题,引发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问题、佛教发展商业化问题、道风问题、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和财务管理问题、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宗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问题、“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及其中隐含的政教关系进行反思。
关键词:  少林寺被上市 法律政策 宗教政策 政教关系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少林寺被上市”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目前在百度搜索“少林寺上市”和“少林寺被上市”,分别是292万和287万条信息。在Google搜索“少林寺上市”,结果约71万条,“少林寺被上市”约560万条,“被上市”已经成为网络流行语,足见其影响之大、波及范围之广。而这其中,新闻炒作有加,不明就里居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性分析和更进一步的观察思考。由于少林寺从历史上就名震中外,且其在当代的发展运作模式备受关注,因而这一事件也远远超出了少林寺本身,其背后折射着中国佛教的整体形象以及中国佛教未来的发展走向。同时,这一事件后面还潜藏着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如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问题、佛教发展商业化问题、道风问题、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和财务管理问题、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宗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问题、“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及其中隐含的政教关系问题等等。可以说这个问题反映了宗教事务管理中几乎所有难点和重点问题。对少林寺被上市及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进行更为全面深人的分析研究,举一反三,对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国宗教健康发展以及切实落实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少林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少林寺合法权益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媒体和外界大多将焦点集中在少林寺的有形资产受侵害方面,对其无形资产的受侵害关注较少。
 
     (一)少林寺的有形资产是否受到侵害?
 
    媒体的说法:2009年12月27日,由河南登封篙山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政府全资拥有)与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港中旅集团控股)共同组建的港中旅(登封)篙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举行揭牌仪式。港中旅发布的公告披露,港中旅(登封)篙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l亿元,港中旅国际占51%的股份,登封篙山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占49%的股份。根据媒体披露的《登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香港中旅集团与登封市政府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书》,合资公司将负责发展及经营篙山风景名胜区下辖的少林寺景区、中岳景区及篙阳景区,为期40年。登封市国资部门负责办理资产划拨工作,包括少林、篙阳、中岳景区门票等国有资产项目。篙山景区诸多门票收入今后全部收归港方控股的新公司,少林寺的门票不再是之前少林寺和相关部门分成。一般而言,少林景区景点包括三皇寨、武术馆、初祖庵、达摩洞等,核心旅游点就是少林寺、塔林、初祖庵、戒坛等。少林景区的门票100元/人,基本包含了上述景点。据悉,少林景区去年的游客量达203万人次,一年的门票收人大概是1.5亿元。门票收人有30%分给寺院,其他上交政府财政。少林寺的门票收人是少林风景区的主要收人来源,因而也成为新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的组成部分。
 
    登封市政府:据媒体报道,市长郑福林说,必须强调少林寺是文物单位,不在合资范围;任何宗教、文物资产均不会纳人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他还强调,少林寺的门票收人全部归属少林寺支配。少林寺门票收人不会成为合资公司收人用于上市,也谈不上“少林寺的门票经营权上市”。因此,所谓的少林寺“被上市”纯属误传。这与上述媒体披露的情况有明显矛盾。
 
    港中旅集团:据媒体报道,集团副总经理许慕韩称,“少林寺上市”系媒体误导,篙山景区虽含少林景区,但与少林寺是两回事,港中旅控股的是登封篙山景区,不包含少林寺本身,少林寺景区门票价格也不会变。新成立的合资公司董事长薄宝华说,“我们是在强调整个篙山景区,包括少林景区、篙阳景区、篙岳景区,是在挖掘篙山的综合潜力,我们并不依赖于一个少林寺”。薄宝华还说,“门票不会变,和少林寺的分成格局也保持不变”。这又说明少林寺的门票收入存在分成,而不是悉归少林寺。这与登封市政府的说法不一致。此外,说少林寺不在少林景区之内,恐怕任何人不能接受,如果没有少林寺,何来少林景区?如果所控股的景区不包含少林寺,就不必讨论少林寺门票是否会变的问题。
 
    少林寺方面: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媒体披露少林寺发表的声明,强调:“从历史和民族的角度上来讲,少林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是要科学地、完整地予以保护的。”在声明中还列举了一些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包括门票收人的规定。言外之意,少林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另一方面,尽管有其座位名签,但少林寺方丈永信法师在新公司成立仪式上没有出现。他在接受《中国宗教》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个事件,事先我们并不知情”,“如果将少林寺和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收人等宗教财产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已违背了《宗教事务条例》”。少林寺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钱大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少林寺之前并不了解合资公司计划上市情况,直到几天前登封市政府才将此事口头通知方丈释永信。少林寺认为登封市政府的这一决策事关少林寺文化遗产,应该让公众、专家参与决策。
 
    综合上述言论可以看出,各方虽然都强调少林寺不会上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少林寺当然也不可能上市,但各方出发点和角度完全不同:政府和公司一方主要是撇清自己,表示没有将景区的门票收人作为经营性资产纳人拟上市的公司。而少林寺方面的态度和言论则表现出一种被动和无奈,说明其中显然存在问题。如果能够证实媒体报道属实,即作为少林寺有形资产之一的门票收人确实被纳人拟上市的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就证明少林寺的有形资产受到了侵害。
 
     (二)少林寺的无形资产是否受到侵害?
 
    虽然媒体和大众对少林寺无形资产是否被侵害关注较少,但显而易见的是,新组建的港中旅(登封)篙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和合资方之一的河南登封篙山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政府全资拥有)的名称中均有“少林”这一名称,如果他们在使用这一名称的时候未经过少林寺的同意授权,就已经侵犯了少林寺的名称权。少林寺的名称权遭受侵害早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少林寺曾为此付出不少努力。
 
    2002年4月,日本商标事务所一名负责人向少林寺释永信方丈递上一份日本国内注册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世界少林寺拳法联盟等272项相关商标的报告,以及在全球发展28个加盟会员国的查询结果报告,并就少林寺的名称权保护问题提出了善意的提醒。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对五大洲H个国家和地区的抽样查询显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10多项。在中国国内,有百余家企业、54个“少林”商标产品正在使用,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食品、酒业、医药等多个行业。在对外交往中,少林寺僧人不断遭遇尴尬:篙山少林寺组团赴国外进行文化交流,须事先征得所在国少林商标持有者的同意,否则就不能成行并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在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盗用少林寺名义进行商业演出的所谓少林武僧,吃肉喝酒,践踏了少林僧人食素独身的基本戒条。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上演了一幕同时出现两个少林武僧团、4个少林寺方丈的“闹剧”(《南方周末》2002年9月26日)。
 
    客观而言,少林寺作为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其目标和宗旨而言并没有注册商标的需要。但国内外不少公司企业滥用少林这一名称、利用少林知名度谋取商业利益,少林寺不得不维护自身权益和佛教形象,展开一场场艰苦的商标收回战。释永信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外很多人用少林寺名称注册商标,我们感觉这确实是一个很致命的事情。千年少林寺,要不把名称保护好,若干年以后少林寺什么东西都有了,所以我们开始注册商标。但是寺院没有资格注册商标,所以只好用公司来注册,其他的公司还不行,只能用实业公司才能跨领域注册。所以只好注册了一个少林寺实业有限公司,先在国内注册商标,然后到世界各地注册,现在实业公司就是少林寺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公司。少林寺实业公司负责人钱大梁说:“很多人都觉得,寺院注册商标干什么,一注册商标好像就很商业化了。但没有别的办法,我们唯一能够参照的法律就是商标法。
 
    为保护少林寺名称权,维护少林寺权益,少林寺实业公司从1998年开始展开了一场商标保卫战。一方面,对国内尚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一方面,通过各种方法对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收回。因为有政府部门的支持以及国内企业家对少林寺的尊重和敬仰,少林寺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工作进展顺利,陆续拿到了29个类别、43项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2004年11月,少林寺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少林寺的商标保卫战略在国内实现了既定目标。同时,少林寺又着手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及收回工作。当时德国商人戴勒已在欧盟巧国抢先申请了11个类别的少林商标,范围涉及武术教学、表演以及服装文化、体育用品等。释永信决定以这一事件作为国外商标战的一个突破口,力争收回商标所有权。少林寺法律顾问黄馄说:“方丈当时态度很明确,有个基本原则非常明确,就是主权不能丢。”2001年2月,少林寺与戴勒家族展开了一场艰难的谈判。最终对方将少林商标权无偿归还少林寺,少林寺同意双方合作在德国成立一个少林文化中心,作为宣传少林文化的机构。但在个别国家和个别类别,少林寺维护商标权还是遇到了不小的阻力以及法律上的难题。例如在英国和日本,少林寺商标注册和收回工作就一直未能取得突破。但无论如何,现在少林寺所采取的商标保护战略已初具规模,为全面保护少林寺文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1年5月24号,中国佛教协会发表关于中国篙山少林寺历史地位和法律身份的声明,其中写到:“少林作为一个品牌,其价值、意义、影响,已远远超过了寺院的范围和地域的局限,少林不仅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若不能完整有效的保护好少林品牌及其独特的文化精神和个性品质,姑息放任商业化的滥用、盗用、侵权行为,造成少林、少林寺品牌形象的混乱模糊以至于衰落毁灭,无异于对人类文化的犯罪。”在采取商标保护的同时,少林寺开始尝试着寻求一种更为有效的手段。从2002年开始,少林寺开始通过文化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上述少林寺商标保卫战可以表明,少林寺的无形资产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其有形资产的价值。无论是登封市政府方面,还是港中旅公司方面,本身就使用了“少林”作为公司的名称,却说其成立的合资公司与少林寺根本“无关”或者“不依赖少林寺”,此种说辞岂不是掩耳盗铃?如果这样,完全可以只叫篙山文化旅游公司,为何非得冠名“少林”?只要合资公司未经少林寺乃至中国佛教界同意擅自使用了少林作为公司名称,就足以表明该合资公司对少林寺的无形资产构成了侵害。
 
    二、如果“少林寺被上市”属实,可能与哪些政策法规相违?
 
    如果“少林寺被上市”的事实得到确认,能够证实新合资公司确实将少林寺门票经营权纳入经营范围,且未经少林寺同意擅用“少林”名称,那么将与哪些法律规定相违背呢?
 
    (一)《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少林寺,是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功能是为信教群众宗教生活服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活动。就作为旅游景点而言,少林寺无疑是篙山景区最核心的游览内容,登封市政府作为少林寺所在地政府应当履行协调、处理少林寺与旅游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任,认真维护少林寺合法权益。但在此事件中,如果当地政府与旅游公司合作拟将少林寺门票经营权纳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属实,就非但没有维护少林寺的合法权益,反而构成对少林寺合法权益的侵害。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将少林寺门票收人纳入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少林寺的同意,无疑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的擅自处分,违反了此项规定。
 
    (二)《风景名胜区条例》
 
    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成立合资公司经营少林寺门票收入似与上述规定不符,门票收人不应纳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经营范围,更不能用于上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人,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免征营业税。”此项规定是对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宗教活动场所税收优惠,如果将门票收人纳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经营,少林寺的门票收人就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四)《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五)《商标法》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新合资公司未经少林寺同意而擅自使用少林作为其新公司的名称即侵犯了少林寺的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
 
    三、相关政策性问题探讨
 
    (一)“少林模式”与中国佛教的发展走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国佛教整体上进人了快速的恢复发展期,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佛教也因弘法、利生、自养、发展等种种需要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卷人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世俗化、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少林寺历史悠久、声名远播,既是中国禅宗的祖庭,又是少林功夫的发源地,同时又因自身需要采取了一些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主动参与了某种形式的经营活动,或者由于自身名誉和权益遭受侵害而被迫卷人经济纠纷和经济活动,而被看作是具有标志性的佛教商业化、世俗化的典型。少林寺打官司、少林武僧组团表演、永信方丈被称作少林CEO,将少林寺作为“富庙”与“穷庙”大悲寺对比,直到最近的少林寺被上市等等,少林寺始终是媒体跟踪热炒的对象,始终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到底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构的,哪些是主动的作为,哪些是被动的屈从,哪些是严肃的品评,哪些是蓄意的恶搞,哪些是卑鄙的陷害,哪些是善意的规劝,谁也说不清,道不明。尽管事实有待证实确认,但少林寺的形象似乎已经被外界定格,而且不少是负面的形象,有人认为“近年来少林寺已经不是佛教圣地,也没有禅宗祖庭风范,完全是一个旅游景点”;有人认为“现在的少林寺已经沦落为一个商业中心,已经远离了佛教精神”。这些说法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也反映出不少深层次的问题,其中有体制的问题、有管理的问题、有社会的问题、有僧人素质的问题等等,不能把问题完全归咎于少林寺。同时,在这些激烈言辞的背后也暗含着一些关怀和冀望,希望少林寺能过回归自我、还其本来面目,还原为一个更加具有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的佛教圣地。客观而言,中国佛教无论自身功能,还是对社会的贡献,都毋庸置疑地在当今社会发挥着一些积极作用,但外界对当前中国佛教的整体印象却是信仰淡化、戒律松弛、道风不正。
 
    对于佛教在当代中国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在中国佛协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要清醒的看到,佛教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把主要精力放在修庙造像上,求大求高,追求奢华,远离了佛教精神;有的僧人信仰淡化,戒律松弛,道风不整,追名逐利,,引起社会议论,损害了佛教清誉。有的寺庙管理不规范,有制不遵,有章不循,尤其是财务管理混乱,侵蚀了佛教健康的肌体。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佛教在因应社会法扎方面还有待改善,还没有自觉地实现从外延式扩张到强化素质、提高水平的内涵式发展的转变。”这段话清晰地指出了当今中国佛教存在的乱象和问题,其中最后一句话道出了问题的实质,即当今中国佛教的发展仍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注重外延式的扩张,尚未进人注重信仰培育、注重持戒修持、注重精神内涵的高层次发展阶段。包括少林寺在内,诸多佛教寺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上述问题并总体上处于低层次发展的状态。
 
    可喜的是,近年来包括少林寺在内的一些佛教寺院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也不同程度地开始争取逐步转变发展方向,往修持的佛教、文化的佛教、慈善的佛教等方向演进。少林寺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举办了少林论禅和少林问禅大会,开始注重少林寺最为核心的少林禅学的研讨活动。已故前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在1992年视察少林寺时曾赋诗一首:“大勇立雪人,断臂得心安。天下称第一,是禅不是拳”。赵朴老其实通过这首诗指明了少林寺的发展方向与核心价值“是禅不是拳”。这并不是说作为少林禅法辅助的少林武术不是少林寺的重要文化遗产,只是更加强调了少林禅的核心位置,指出应该在分清主次的基础上全面地传承弘扬少林佛教文化遗产。其他寺庙近些年来也都在逐步开始注重佛教的理论研讨、文化内涵、慈善功能,但这些都做得还远远不够,还没有形成风气,还不能很快扭佛教现时留给人们的负面形象。可以说,当前中国佛教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一个重要的转型期。中国佛教应该从当前的重大兴土木、贪名闻利养、讲排场阔气、赶经忏增收,烧高香牟利这些外延式扩张和低层次状态中走出来,“更加重视提高素质、更加重视培养人才、更加重视端正道风、更加重视制度建设、更加重视发挥作用”(引自王作安局长讲话)。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勤修三学、传承文化、服务社会上来,转变风气、重塑形象"这应该成为中国佛教今后发展的基本走向。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问题与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天下名山僧占多”,很多当今中国著名的风景区最早都是由佛教的僧人和道教的道士们开发出来的。近现代以来,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兴起,随着经济活动的纵深发展和各地对旅游经济的开发,宗教名山都逐步被划为风景名胜区,佛教寺庙、道教宫观成为了风景名胜区的一部分,而且大多都是风景游览的核心或支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历史悠久的寺庙宫观,风景区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在风景区管理与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门票收人问题首当其冲,“少林寺被上市”的核心问题也是门票经营权是否被纳入公司经营范围的问题。
 
    古今中外,宗教活动场所都是信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从来不是旅游景点,更不可能收取门票,目前世界各国宗教活动场所也基本上未见有收取门票的。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收取门票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后宗教活动场所刚刚得以恢复,很多尚不具备自养能力,因此国家允许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出售门票获得收人用于自养。在我国五大宗教中,只有佛教、道教因当时自身需要开始收取门票。但后来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扩展,宗教活动场所不断被各地纳人旅游景区,其中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和复杂。首先,对于广大信徒来说,要想进人寺庙,就必须先购票进人景区或者改为联票,这成为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既不合情理,也构成了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宗教活动场所本应享受免税待遇,但如果被纳人公司经营范围,则该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收人就会失去免税资格,这又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侵害;再次,目前不少风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门票收人存在宗教活动场所与管理机构或公司分成的情况,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的门票收入,其他组织能否占有一部分?这种分成是否合法也是一个问题,如果不合法,也构成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外,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侵害。一方面,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单位、设施服务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另一方面,景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局)、文物部门、旅游部门、宗教部门以及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都插手宗教旅游景区管理,就出现管理协调的问题。不论是管理者之间还是被管理者之间,如果处理不好利益关系就会产生矛盾、引发纠纷,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此外,有的地方风景区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善、无力管理等理由夺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权或插手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有的地方一些公司、企业等非宗教组织在风景区内投资建设寺庙收取宗教收益,有的擅自占用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和房屋,这些都是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总体上,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问题一直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究其原因,经济利益至上、功利主义盛行,法律环境欠佳、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等都是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力的主要原因。其实,只要风景名胜区各个利益方能够认真执行政策、依法办事,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前述《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均有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2005年《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浏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也对宗教教职人员和有饭依证的在家信徒免收门票作出了规定。总体来看,风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该明确把握以下基本点:第一,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首先不是旅游场所,其最根本、最主要的功能是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其次,如果这些宗教活动场所有文物,那么文物部门可以履行其监督管理保护文物的职能。再次,宗教活动场所的附属功能才是旅游活动,尽管按宗教传统宗教活动场所完全可以不对一般游客开放。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部门无权干涉宗教事务部门的法定职能。比如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烧香活动、布施行为、法事法会、人事安排等都应由宗教活动场所自主安排,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场所、旅游场所不能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的布施,不能为谋取不当利益假冒僧人进行活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景区管理机构应该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正信正行、注重道风修持,注重文化传承,注重引导信众,树立一个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良好形象。同时也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注意做好与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通过共同努力,建立合作共赢得良好局面。
 
    (三)“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与政教关系的把握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指的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成为各地的首要任务,各地政府和企业在寻找各种机会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利用宗教具有的潜在旅游价值和商业价值,不懂或不顾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不管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利用宗教资源拓展商机、发展经济的活动和行为。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现象愈演愈烈。宗教界人士和社会上一些有识之士对此一直反映强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刘怀元就曾在2008年全国政协会议上指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商业化的模式修建寺庙宫观。于是风景管委会、旅游公司、开发商、旅游局、文物局、文化局、公园、私营企业集团、村委、乡镇政府、私企老板等产生了修建寺庙宫观的热情,在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没有介人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的驱动,传统文化的向往,招商引资的诱惑,一座座寺庙宫观相继建成,塑建神像完工。很多人承包寺庙宫观,举行宗教活动,借教敛财,有的抽签算命,收取高额费用。很多地区“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已成规模现实,并有不可阻挡的蔓延之势,严重异化了宗教的社会功能,玷污了佛教和道教的形象,致使一些寺庙宫观的管理受到冲击。盲目的投资建设,缺少科学综合的论证,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影响了宗教内部的和睦和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破坏了中国宗教的名誉和形象。”(中国政协新闻网)风景区内的宗教界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只是“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现象的一个方面的表现,而且这类问题决不限于风景名胜区,在其他地方同样存在。“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另一个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盲目乱建滥塑露天佛像。早在1997年之前,内地已经出现乱建庙宇、滥建露天造像之风,形成了一批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管理之外的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对此,中办于1996年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严禁乱建滥建露天宗教造像并进行专项治理.在1997年无锡灵山大佛开光仪式上,为避免各地跟风乱建大佛,赵朴老在讲话中提出了五方五佛理念,指出灵山大佛完成后,我国东西南北中五个方位都有大佛,已经表示五方五佛、五智具足了。有鉴于此,他建议要注意从信仰高度深人理解其中的含义,保持五方五佛格局,今后不再建露天大佛。但其后,造佛活动并未停止,据凤凰卫视记者邓飞统计,进人新世纪以来,又有至少八九个大佛横空出世,其中至少一半是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完工开光的。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露天佛像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但滥建乱建之风还是屡禁不止。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其最大的危害就在于破坏了宗教政策,违背了宪法规定中所体现的政教分离原则,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侵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这样的发展经济的方式无法使经济效益合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最终将损害和谐的社会关系。国家宗教局王作安局长在《关于当代中国的政教关系》一文中指出:“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涉及宗教的诸多关系中,政教关系无疑最重要,也最为关键"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必须处理好政教关系。”我国在处理政教关系上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既不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也不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国家对待各宗教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就宗教界而言,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发展经济仍然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第一要务。开拓商机、促进经济发展无可厚非,宗教界也应该力所能及地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坚持基本原则,严守政教分际,严格遵守法律,不能把宗教被当成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经济结构正在深入调整,经济发展已经从不惜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单纯看重经济增长率逐步转向注重环境和资源成本、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演进,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今后,在发展中也应该更加注重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考虑,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这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如果能从这种科学发展的眼光出发,从宏观大局的高度人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和谐发展,解决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问题应该是不难的。
 
        (本文转载自:《佛学研究》2012年总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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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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