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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会法律的角度探讨教区各咨议会职能
发布时间: 2014/2/28日    【字体:
作者:贾少飞
关键词:  台湾 宗教团体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教区组织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便于教区管理的进一步完善,笔者在这篇文章里,从教会法律的角度来探讨教区司铎咨议会、参议会、经济委员会、和牧灵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 

     司铎咨议会(Consilium presbyterale)  

      梵二文献这样描述主教与教区神父们之间的协作关系: 「主教们为了司铎们在领圣秩时所受于圣神的恩赐,在教导、圣化、管理天主子民的职务与工作上,把他们视为必要的助手与顾问……主教们应甘心听取司铎们的意见,而且应参考他们的建议,与他们讨论有关教区牧灵工作上的需要,以及有关教区利益的各种事项。为能使这一点收到实效,应该配合现代环境需要,将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细则,成立代表司铎团的司铎咨议会,以便提供建议,有效地协助主教治理教区。」(司铎职务与工作法令,7) 

     司铎咨议会的本质作用是以一种弟兄般的合作与互助,推动和表达主教与神父们之间的一种内在而深刻的共融,从而实现教区内一种具体而有效的合作。(Cfr. Luigi, CHIAPPETTA, Il Codice di diritto canonico, commento giuridico-pastorale, Seconda edizione accresciuta e aggiornata, Roma 1996, Vol. 1, n. 2308.) 

     所有的教区都应该成立司铎咨议会。「每一个教区应成立司铎咨议会,即一司铎集团,有如同主教的元老院,代表司铎团,以法律规定,协助主教治理教区,以期尽可能促进主教所管理的天主子民的牧灵利益。」(Can. 495, 1)。因此咨议会的目的是尽可能的促进天主子民的牧灵利益。 

     咨议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协助主教管理整个教区。它不是神职人员协会或者工会,而是教区组织管理的基本机构。司铎咨议会是主教与司铎们之间的桥梁,协助主教有效地管理教区,反映教区神职人员建设性的建议和想法,以促进教区协调稳固地发展。 

     司铎咨议会的人员组成只能是教区神父,不包含有执事和平信徒:约半数的咨议应该由司铎们,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咨议会的规章自由选出;另外根据咨议会规章的规定,某些司铎应该是当然咨议,即由于受委托的职务关系,应是咨议会的当然成员。同时教区主教有权自由任命若干咨议(Cfr. can. 497)。所有归属于教区的司铎;或者不归属于教区的司铎,以及某一修会或某一使徒生活团的司铎,为教区的利益行使某一职务,且在教区内居住;或依据规章规定,其他在教区有住所或准住所的司铎,为成立司铎咨议会,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fr. can. 498 ,1-2) 

     司铎咨议会咨议员的任期由规章具体规定,但在五年内必须更换全部或部份咨议员。(Cfr. can. 501 ,1)「主教出缺时,司铎咨议会即告解散,其职务由参议会代理;主教就职后一年内,应重新成立司铎咨议会。」(Can. 501, 2) 

     如果司铎咨议会没有善尽委托,或严重的妄用职权,教区主教在征询教省总主教的意见后,或其本身是教省总主教时,在征询资深的省区主教的意见后,可以解散司铎咨议会,但在一年内必须成立新的咨议会。(Cfr. can. 501, 2) 

     法典中其他有关司铎咨议会的职能和权限:  

     --可从司铎咨议会中选出两位代表出席主教会议;(Cfr. can. 443, 5) 

     --「在每一地区教会,如果按照教区主教的判断,于聆听司铎咨议会的意见后,环境要求时,得召开教区会议。」(Can. 461, 1) 

     --司铎咨议会成员可以被召集以会议成员的身份参加教区会议;(Cfr. can. 463, 1, 4) 

     --依据法律规定,每一个教区应成立司铎咨议会,协助主教治理教区;(Cfr. can. 495) 

     --司铎咨议会的章程应由主教批准,但必须注意主教团对此所作的规定;(Cfr. can. 496) 

     --「选举司铎咨议会咨议的方式应由规章订定,务使尽可能从不同职务,以及教区不同地区的司铎内选出代表。」(Can. 499) 

     --教区主教作主是否召开司铎咨议会、主持司铎咨议会、决定会议中应讨论的问题,或接受咨议们提出的问题;(Cfr. can. 500, 1) 

     --「司铎咨议会只有咨询权;教区主教在较重要的事务上应征询其意见,但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事件上,才必须取得其同意。」(Can. 500, 2) 

     --司铎咨议会绝不能脱离主教而独立行动,也只有教区主教能公布依法典第500条2项规定所作的决议;(Cfr. can. 500, 3) 

     --司铎咨议会的成员可被任命组成参议会;(Cfr. can. 502, 1) 

     --只有教区主教有权设立、废除、或变更堂区,但在没有征询司铎咨议会的意见前,主教不应该设
立、废除或大事变更堂区;(Cfr. can. 515, 2) 

     --教区主教,在征询司铎咨议会的意见后,能制定章程,规定捐献给堂区的献金的归属,以及执行职务的圣职人员的酬劳;(Can. 531) 

     --主教在征询司铎咨议会的意见后,如认为适宜,在每一个堂区可成立牧灵委员会。由本堂神父任主席,在委员会中,平信徒与因自身的职务参与堂区牧灵事务的人,共同提供协助,以促进牧灵工作;(Cfr. can. 536, 1) 

     --没有教区主教的书面同意,不可建筑任何教堂(1215, 1)。教区主教在聆听司铎咨议会及附近教堂的主持后,认为新教堂为人灵有益处,且建筑教堂的材料以及为敬礼天主所需要的将不会缺乏,可以给予建堂的书面许可。(Cfr. can. 1215, 2) 

     --凡有重大原因,使某间教堂不举行恭敬天主的敬礼,教区主教在聆听司铎咨议会后,并获得合法持有该堂权利者的同意,如果人灵利益不因此而受损,可将该教堂改为俗世的,但并非不洁的用途。(Cfr. can. 1222, 2) 

     --「教区主教为教区需要,于征询经济委员会和司铎咨议会后,有权向隶属自己管辖的公法人,征收配合收入的小量税;而对其他自然人和私法人,只可在严重紧急情况下并在相同条件下,课少量的税,但有个别法规和习惯给予主教更优惠的权利者不在此限。」(Can. 1263) 

    --经调查而发现本堂神父有1740条所述的情形,为解决这个问题,教区主教应该与由咨议会特别选出的两位本堂神父商讨,经过讨论而认为必须撤消本堂神父的职务;这时主教应以慈父心肠劝导这位本堂神父在十五天内辞职。为使劝导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主教应该说明劝其辞职的原因与理由。(Cfr. can. 1742, 1) 

     (按:Can. 1740:「如堂区主任司铎之职务,因某种原因,成为有害或至少无效率时,其本人虽无重大过失,亦得有教区主教撤免之。」) 

     参议会(Collegium consultorum)  

     参议会的职能是协助主教管理教区,给主教提供建议。在通常情况下,参议会的意见不限制主教的决定。但是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主教只有在取得参议会和经济委员会的同意后才可以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参议会的意见限制主教的决定。 

     法律明文规定某些行为上司应得到同意或应咨询意见,如果上司没有取得同意或没有征求意见,则所为之行为是无效行为。「应得同意一项,上司如未征得此等人的同意,或违反此等人或某人的意见,而为之行为无效;应咨询意见一项,上司未向这些人咨询而为之行为无效。」(Can. 127, 2, 1-2)  

    主教任命或解除经济委员会的总务主任的职务,都要聆听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在每一个教区,主教在聆听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应任命确实精于经济事务,而且是十分正直的人的做总务主任。」(Can. 494, 1)总务主任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五年。除非有主教认定的重大理由,在征询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不得解除其职务。(Cfr. can. 494, 2)主教采取对教区有重大关系的经济行动时,要征询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教区主教在采取管理行动时,对教区经济状况有重大关系的行动,应征询经济委员会及教区参议会的意见。」(Can. 1277)

    在采取非常经济管理行为时,要得到经济委员会和参议会的同意,否则主教的决定不但非法而且无效。主教,「除普通法或基金会明文规定的情况外,凡采取非常管理行为,皆需此委员会及参议会的同意,主教团得规定何者属于非常管理行为。」(Can. 1277)另外,教区主教在变更教区财物时,如果财物的价值在主教团规定的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时,也应取得经济委员会和参议会及有关人的同意后进行。(Can. 1292, 1)
    
     关于参议会的组成,「教区主教得从司铎咨议会的咨议中,自由任命若干司铎组成参议会,其名额不得少于六人,也不得超过十二人,任期为五年,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职务;但五年任期届满后,仍能继续行使本有的职务,直至新的参议会成立为止。」(Can. 502, 1) 

     在非常情况下,参议会依据法律的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得教区正常的过渡和运转。主教受阻时,教区没有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副主教、或主教代表;秘书长处也没有一个每三年主教制作的司铎排列名单,在这种情况下,参议会选举一位司铎临时管理教区。(Cfr. can. 413, 2)从主教位出缺,直到教区署理产生的这一段时间,教区的管理归于辅理主教;如有多位,则归升任较早的辅理主教;如无辅理主教,则归参议会管理,但宗座另有安排者不在此限。如此得到教区的管理权者,应迅速召集有权推出教区署理的团体会议。(Cfr. can. 419)参议会在得到主教出缺的消息后,应该在八天内推选出教区署理,即临时管理教区者。(Cfr. can. 421, 1)在教区没有辅理主教时,参议会应将主教死亡之事及早禀告宗座。(Cfr. can. 422)主教出缺一年以后,教区署理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可以给予圣职人员脱离、归属以及迁至另一教区的许可。(Cfr. can. 272) 

     (Can. 412:「主教受阻之意,是教区主教因被囚禁、放逐、充军或因无能力,完全无法在教区内行使牧灵职务,即使连与教区的人通信也不能。」Can. 416:「教区主教因死亡,或辞职经教宗照准,或接到调任及免职通知时,主教席位即告出缺。」)

     法典中其他涉及到有关参议会的职能和权限:   

     --任命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教宗使节在向宗座推荐分别调查过的三个人时,可以聆听某些参议员或者参议会的意见。(Cfr. can. 377, 3) 

     --主教就职时,在其教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诏书出示参议会,并由秘书长当面记录;(Cfr. can. 382, 3) 

     --「助理主教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诏书出示给教区主教及参议会,经秘书长在场记录在案后,即告就职。」(Can. 404, 1) 

     --「教区主教完全被阻时,助理或辅理主教,只须将宗座任命诏书当秘书长面出示参议会,即为就职。」(Can. 404, 3) 

     --教区主教可以自由解除秘书长与其他书记的职务,教区署理需要经过参议会的同意,否则无权解除;(Cfr. can. 485) 

     --「主教出缺时,司铎咨议会即告解散,其职务由参议会代理;主教就职后一年内,应重新成立司铎咨议会。」(Can. 501, 2) 

     --「教区主教主持参议会会议;主教被阻或出缺时,由临时代替主教者主持,或是,如果临时代替主教者尚未产生,由参议会中资深的司铎主持。」(Can. 502, 2) 

     --主教团可规定将参议会的职务,委托于主教座堂咏祷司铎班。(Cfr. can. 502, 3) 
        〔咏祷司铎班是一种司铎集团,其职务是在主教座堂举行较隆重的礼仪,或担任法律或教区主教所委托的职务。(Cfr. can. 503)〕 

     --在宗座代牧区或监牧区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代牧或监牧成立至少由三位司铎传教士所组成的咨议会,执行参议会的职务。(Cfr. cann. 502, 4; 495, 2) 

     --「为有效地变更和处理能使法人产业陷入恶劣状况的任何事务,需要主管上司征得参议会同意的书面批准。」(Can. 638, 3) 

     --依照宗座批准的格式,教区署理在参议会前作信德宣言。(Cfr. can. 833, 4) 

     --凡是没有被教区主教、代牧或监牧所否决的晋铎者,宗座署理、或教区署理在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后,可以给予晋铎委托书。(Cfr. can. 1018, 1-2) 

     经济委员会(Consilium a rebus oeconomicis)   

     经济委员会的职能,是协助主教,有效地筹划、检查、咨询、监督和管理教区的财产,维护整个教区正常的财务运转。经济委员会同时也计划,建议和控制大型的资金周转。 

     所有的教区都应该设立经济委员会。「每一教区应设立经济委员会,由教区主教或其他代表担任主席,在该委员会内,应有由主教任命、确实精于经济事务及民法、且品行无缺的信徒,至少三人。」(Can. 492, 1)经济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五年;(Can. 492, 2)但主教四亲等内的血亲或姻亲,不得担任经济委员会的委员。(Cfr. can. 492, 3) 

     关于总务主任的任命,「在每一教区,主教在聆听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应任命确实精于经济事务,而且是十分正直的人作总务主任。」(Can. 494, 1)总务主任的职务,「是按照经济委员会所规定的方式,在主教的权下,管理教区的财产,并且从教区的收入中,支付主教及主教所委派的其他人士合法所编列的费用。」(Can. 494, 3)。总务主任的另外一个重大责任是在年终,应向经济委员会报告收支账目。(Cfr. can. 494, 4)「总务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五年;除非有主教认定的重大理由,于征询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不得解除其职务。」(Can. 494, 2) 

    法典中其他的有关经济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   

    --「教区署理不得同时为财务管理人;故此,如教区财务管理人被选为署理,经济委员会应选出另一位临时财务管理人。」(Can. 423, 2) 

    --「除第五卷『教会财产』所委托的任务外,经济委员会应每年按教区的指示,为未来一年整个教区事务的收入与支出,编列预算,并且为过去的一年审查收支账目。」(Can. 493) 

    --每一个堂区应设立经济委员会,按照普通法与教区主教所颁布的规定来管理,依照上述规定所选出的信徒,应在经济委员会中协助堂区主任,管理堂区财产。(Cfr. can. 537) 

    --「教区主教为教区需要,于征询经济委员会和司铎咨议会后,有权向隶属自己管辖的公法人,征收配合收入的小量税;而对其他自然人和私法人,只可在严重紧急情况下并在相同条件下,课少量的税,但有个别法规和习惯给予主教更优惠的权利者不在此限。」(Can. 1263) 

     --「教区主教在采取管理行动时,对教区经济状况有重大关系的行动,应征询经济委员会及教区参议会的意见;并且除普通法或基金会明文规定的情况外,凡采取非常管理行为,皆需此委员会及参议会的同意,主教团得规定何者属于非常管理行为。」(Can. 1277) 

    --「任何法人应有自己的经济委员会或至少两位参议员,为依各机构的规定,协助管理人完成职务。」(Can. 1280) 

    --「超越正常管理的范围及方式的行为,在章程内应加界定;如在章程内对此事无规定,教区主教在聆听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得为其属下指定此类行为。」(Can. 1281, 2) 

    --「管理人无论其为圣职人员或平信徒,对其所管理的任何财产,依法未脱离教区主教治理权下者,即有义务向教区教长报账,而该教长委托经济委员会予以审查;任何相反的习惯均应废除。」(Can. 1287, 1) 

    --除遵守法典第638条3项的规定外,教区主教在拟变更教区财物时,如果财物的价值在主教团规定的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时,则在取得经济委员会和参议会及有关人的同意后,即可进行。(Cfr. can. 1292, 1) 

    --对于金钱及动产作为赠与时,应经教会教长批准,立刻存放在妥善的地方,并遵照该教长慎重的判断,在聆听相关人士及其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迅速而谨慎地作有益的投资。(Cfr. can. 1305) 

    --「如因收益减少或其他原因,但非因管理人的过错而致不能执行所负责任时,教会教长,在聆听关系人及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后,并尽可能以最好的方式,在保持基金设立人的愿意下,将责任公平地减轻。」(Can. 1310, 2) 

     牧灵委员会(Consilium pastorale)   

     牧灵委员会只有咨询权而没有决策权,「牧灵委员会只享有咨询权,并应按照教区主教所作的规定来管理。」(Can. 536, 2) 

     牧灵委员会的职能是在主教权下,针对教区牧灵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探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供主教参考。「在每一个教区,应按照牧灵情况的要求,成立牧灵委员会,它在主教权下,对教区的牧灵工作,加以研究、探讨、并提出实际的结论。」(Can. 511) 

     牧灵委员会人员组成,按照教区主教所规定的方式和名额,选出平信徒及献身生活修会的会士;或者如果没有牧灵委员会,则按照教区主教的规定产生代表,以会议成员的身份参加教区会议。(Cfr. can. 463, 1, 5)只有信德坚定、行为规范与明智卓越的信徒,才能被委任为牧灵委员会的委员。(Cfr. can. 512, 3)教区主教按照特定的方式指派牧灵委员会的委员,它由与教会完全共融的基督信徒组成,包括圣职人员,献身生活会的成员,尤其是平信徒。(Cfr. can. 512, 1)被选加入牧灵委员会的基督信徒,必须真正能代表组成教区的全体天主子民。为此必须注意教区的各个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环境与职业,以及他们个人或与别人,集体参与使徒工作的情形。(Cfr. can. 521, 2) 

     借着圣洗,坚振,所有的基督徒都负有传教的使命。「主教是教区传教事业的主管和统一中心;发动、管理及协调传教活动,是主教的任务,不过同时要保全并鼓励所有传教人员的自发精神……为能提高协调工作,尽可能地,主教应该成立牧灵委员会,由圣职人员、修会会士及教友们选派代表参加。主教还要注意,勿使传教活动只限于已经进教的人,而要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为非基督徒宣传福音。」(《教会传教工作法令》,30) 

    法典中其他有关牧灵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   

    --可由牧灵委员会中合议选出两位代表出席主教会议,而且只有咨询权。(Cfr. can. 443, 5) 

    --「牧灵委员会,依主教所制订的规章,设定其期限。」(Can. 513, 1) 

    --「主教出缺时,牧灵委员会即告解散。」(Can. 513, 2) 

    --「牧灵委员会只享有咨询权,只有教区主教能按使徒工作的需要而召开会议,并主持会议;也只有主教能把会议中所讨论的予以公布。」(Can. 514, 1) 

    --牧灵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fr. can. 514, 2) 

    --主教在征询司铎咨议会的意见后,如果认为适宜,在每一个堂区可成立牧灵委员会。由本堂神父任主席,在委员会中,平信徒与那些参与堂区牧灵事务的人,共同提供协助,以促进牧灵工作。(Cfr. can. 536, 1) 
                                       
     为了增强教区组织机构的管理能力,从教会法律的角度我们探讨了教区司铎咨议会、参议会、经济委员会、和牧灵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 

     司铎咨议会是给主教提供建议,而不是代替主教作决策,但主教在依据法律规定征询司铎咨议会的意见时,也应该慎重地考虑司铎咨议会的建议。司铎咨议会为主教和神父之间的理解、协商、合作和共融搭建了一个平台。 

     参议会协助主教管理教区,在非常情况下,保证教区管理的平稳过渡和正常运转。尤其是在重大经济问题的决策上,参议会与经济委员会的同意与否限制主教的决定。(Cfr. cann. 1292, 1; 1277) 

     教区经济委员会的职能是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教区的财产,保证教区经济的正常运转,向有关部门作财务报告,增强教区财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牧灵委员会只有咨询权而没有决策权。牧灵委员会的职能是在主教权下,针对教区牧灵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加以研究、探讨、并给主教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教区有效的管理在于各个管理部门的正常运作,有机的组织,协调和互补,为使教区正常规范化的运转,以促进教区平稳而又迅速地发展。但是如果教区各个管理部门形同虚设,只能导致教区重大经济决策及财务的透明度不够、职责不分、权限不分和教区宏观管理的失调。   
 
      (本文转载自:《鼎》2008年秋季号第28卷,总第1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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