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0 月13 日下午,广东佛山两岁的小女孩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轧,18 个路人见后未施援手,而是被58 岁的拾荒妇女陈贤妹相救,加之媒体经常曝光的老人摔倒路人围观无人搀扶事件,引发了对公民道德、义务与良心的大讨论。陌生人遇到危险该不该救助?如何救助?遭被救助者诬陷怎么办?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个撒玛利亚好人法,该法就是调节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很值得我国在相关立法或处理类似案件中借鉴参考。
一、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宗旨:打消人们施救的顾虑,惩罚那些见死不救的人。
《圣经·新约·路加福音》第10 章记载,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途中遭强盗抢劫,连衣服都给扒光了,被强盗打个半死丢在路边。
过了一会儿,一个祭司路过此地,看到了躺在路边的这个人,但他没停下来施救。又过了一会儿,来了个利末人,照样从他身边走了过去。最后,来了一个撒玛利亚人动了悲悯之心,停止赶路,走上前去给他包扎伤口,用毯子把他裹好,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在附近找了一家旅店住了下来,精心照料他。第二天,撒玛利亚人见他伤势好转,自己才肯离开。临走时,他拿出二钱银子交给店主,托付他好好照顾伤者,超过的费用他回来必定还上。
在信仰基督教的国度,人们几乎都知道这个故事。基督精神鼓励人们“爱人如己”,希望别人对自己怎么样,自己就要首先对别人怎么样,也就是换位思考。这个故事引导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自己被强盗抢劫暴打后丢弃在路边,是不是希望得到路人的救助?如果自己希望得到救助,那么碰到别人被打伤,就应该走上去帮助别人,不要瞻前顾后过多地考虑个人私利。
这个故事,蕴含着很多伦理和法律之间的纠葛。有人谴责祭司和利末人的自私和冷漠无情,但也有人对他们的不作为表示理解,他们认为也许这个躺在路边的人是强盗的同伙,引诱好人上来救助,然后,埋伏在周围的强盗再一拥而上,抢劫好人。也有人认为,如果这个撒玛利亚人不懂急救知识,外行的救助会加重伤势,反而害人家。
鉴于这种伦理与法律的冲突,很多国家立法,对公民的这种救助行为进行规范调节,打消人们施救的顾虑,惩罚那些见死不救的人,这样的立法统称撒玛利亚好人法。
撒玛利亚好人法分为两个法系: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倾向于保护救助者免于民事侵权起诉,而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则倾向于惩罚见死不救者。
二、英美法系:倾向保护施救人,鼓励见义勇为者放心大胆去救助危险中的人。
因为实施救助时,可能会因处置不当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或者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诬告救助者,撒玛利亚好人法就是为了让做好事的人免于因做好事引起的民事伤害责任,让人们放心大胆地去救助危险中的人。
美国50 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有自己的撒玛利亚好人法。美国《布莱克法学》对撒玛利亚好人法解释为:免除一个人(非专业救护人员)在救助极度危险中的人的过程中,因疏忽加重危害的责任。
虽然采用普通法法系的国家不规定一个人对陌生人有救助义务,但也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危害,则这个人就有义务救助受到伤害的人。如汽车撞人,肇事司机负有救助被撞人员的义务,不施救不仅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还要受到刑罚处罚。
此外,如果存在“特殊关系”,则也有救助义务,如消防队员、急救医护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有义务救助遇到危险的人,如不救助,则会构成刑事犯罪;父母有救助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如果在学校和幼儿园,老师作为临时监护人也要代替父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公共运输承运人有义务救助乘客;雇主有义务救助雇员;主人有义务救助客人;配偶之间有互相救助的义务。
撒玛利亚好人法保护的是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如果因救助过程中有严重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救助者仍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美国多数州的法律规定,虽然这种救助是自愿的、非强制(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一旦实施救助,就不能中途停止,必须满足三个目标方可离开:被救助者康复或脱离危险,有专职救护人员到达,救助者过度劳累已无法持续下去。如果不是这三个原因停止救助,那都被视为是“不合适的措施”而要承担民事责任。
撒玛利亚好人法还规定,如果处于危险中的伤病人员意识清醒,在救助前要征求其同意方可施救;如果失去意识,此时可推断其允许救助;对处于危险中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毒瘾发作者或有其他精神疾患而意识不到自己处于危险中的人,则也推断其允许救助。
撒玛利亚好人法还特别强调,一旦救助者因救助收取报酬或其他形式的金钱或物质酬谢,则被认为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存在了契约关系,此时的救助就成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不能免除民事伤害责任。
同样,医护人员、警察、消防队员、专业救援队员的救助是受雇履行救助职责,也不受撒玛利亚好人法保护,对救助过程中因疏忽造成的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要承担民事损害责任。
加拿大各省都有自己的撒玛利亚好人法,但各省叫法不一。《2001年安大略省撒玛利亚好人法案》第2章规定,如果救助者不收取任何报酬或奖赏而志愿提供救助,则不对救助中的疏忽造成的伤害担责,但严重疏忽除外。举例说明,发生车祸后并没有起火,车上的伤员也没有生命危险,也没迹象表明会发生第二次车祸,此时如果把伤员从汽车内移出,可能会对他造成第二次伤害,这被认为是“不合适的措施”,此时的救助就不受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免责保护。
可见,撒玛利亚好人法并非为救助者提供100%的免责保护,如果救助者的行为有严重疏忽,或心存不善,则仍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例如,一人驾车撞伤一行人,下车假装提供救助,实际上故意弄死被撞者,然后谎称不是自己车撞的,是路过做好事。撒玛利亚好人法考虑到了这种欺诈和谋杀行为的可能存在,所以,并非所有施救者都被认定是“好人”而给予免责保护。
三、大陆法系:倾向惩罚见死不救者,在法国不救人要被处以6 年监禁和大约70 万人民币的罚款,在塞尔维亚最高可被判处8 年监禁。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塞尔维亚、西班牙、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拉丁美洲和非洲一些国家,刑法规定公民有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会受到刑罚处罚。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其他司机或路人必须采取救助行动,不应考虑个人因素而不提供救助。实际上,所谓的救助大多情况下就是拨打急救电话,因为急救部门接到电话后会在几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
德国刑法也规定,公民有义务为发生意外事故或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出于善意在救助过程中造成进一步危害,救助者免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德国考驾照,还要考基本急救知识。
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大约70 万人民币的罚款。
塞尔维亚刑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对任何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救助,但如果提供救助会危及自身安全除外。如果一个人遗弃需要救助的人或对一个危险中的人没有提供救助,则可被判处最高1 年的有期徒刑,如果需要救助的人死亡,则可被判处最高8 年的有期徒刑。
巴西刑法规定,公民有义务救助任何处于危险中的人、伤员、残疾人、流浪儿,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会被判处6~12 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需要救助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加倍处罚。
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另外,《加拿大航空法》也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飞机,在收到或发现救援信号后,必须立即驾机飞抵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 年的有期徒刑或相当于2.2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意大利公路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公路上的受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伤者伤势加重或死亡,则吊销驾照1~3 年,并给予刑罚制裁。
即使在采用普通法法系的国家,刑法也规定在一些情况下的“见死不救”是违法行为。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规定,如果看到有谋杀、强奸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引诱不满14 岁的儿童,没有采取救助,判处6 个月的监禁,或1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罗德岛州刑法规定,如果一个人知道另一人是性侵犯、谋杀、过失杀人、暴力抢劫的受害人,并且在案发现场,或任何人遇到另一人正遭受身体伤害,他有义务救助,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或罚款500~1000 美元。
四、撒玛利亚好人法引起的司法冲突:好人做错事怎么办?
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初衷是保护好人,惩罚见死不救者,但如果好人做错事怎么办?在司法实践中,撒玛利亚好人法引起的司法冲突并不鲜见。
根据美联社2007 年3 月23 日的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丽萨与朋友亚历山德拉分乘两辆车夜间外出,途中亚历山德拉的车撞上了路边的灯杆,亚历山德拉受伤后被丽萨从受损汽车里移了出来,后来导致瘫痪。亚历山德拉把丽萨告上法庭,诉称她“像拖拽一个布娃娃一样” 把她从车子里拖了出来,导致脊椎受伤瘫痪。
2007 年3 月21 日,加利福尼亚州第二区上诉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丽萨的救助措施存在“严重疏忽”,不受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免责保护,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丽萨不服判决,强调自己救助时是一只胳膊抱亚历山德拉的双腿,另一只胳膊抱她颈部把她从车上抱下来的,救助措施并无不妥。最后,官司打到了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2008 年12 月19 日,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裁决维持原判决。
美国公众对该判决反应不一。有人认为这样的判案冤枉了救助者。一个叫“Blwol”的网友评论道:“照这样判决,我以后不会救助任何人,我可不想被起诉。”
网友“Drvalencia”则写道:“我已当了7 年的急诊医生,我认为人们不但要知道拨打‘911’急救电话,还要知道何时可以移动伤病人员、如何移动。在没有紧迫危害的情况下,千万不得移动伤病人员,即使是消防队员和急救医生,都不得擅自移动伤病人员,要等必要的医疗器具等到场后方可移动。我认为,撒玛利亚好人法应该保护那些做出正确判断的人,对非专业救助者来说,想当‘英雄’的心理可能会杀害一个人或让一个人永久残疾。”
该判决争议的焦点在于,亚历山德拉的瘫痪是由于汽车撞击灯杆时的外力冲击造成的,还是丽萨救助时明显的疏忽(强行拖下车)造成的。丽萨的律师乔迪·斯坦伯格激动地说:“撒玛利亚好人法应该保护所有的人。我的当事人一心想救助困境中的一个人。这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撒玛利亚好人法应该由立法人重新修订。”
加利福尼亚州议会也意识到撒玛利亚好人法存在漏洞,也就是《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典》第1799.102条规定的:任何人出于善意且不是为了获得报酬,在紧急状况下提供医疗急救,可免除因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民事伤害责任。
该规定只对“提供医疗急救”免责,没有医疗经验的人提供救助则不能免责,这显然有利于被救助者敲诈救助者。于是,立法者决定修改撒玛利亚好人法,在“提供医疗急救” 后面加上3个英文词“or nonmedical care”(或非医疗救助),这样,就把各类救助都包括到免责范围。2009年8月7日,施瓦辛格州长签署了这个修正案,该项法律生效。从此,对实施救助的好人的保护力度加大。
五、除了要有好人外,还要有基本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
国外实施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国家大多数都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这样,被救助者就可以得到完善的医疗服务,使救助得到延续,这样救助才有意义。如果在路上发现有生命危险的人(或被车撞伤,或突发疾病),把他送到医院,医院坚持救助者交两万元押金,救助者掏不出押金就不得不中断救助,这就属于医院或政府见死不救,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美国虽然没有实现全民免费医疗,但他们对穷人和急诊病人免费提供医疗服务,不问病人的经济状况,也不收押金。
可见,撒玛利亚好人法牵扯到医疗保障和公共服务等诸多政府职能,要求政府必须首先要履行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谴责冷漠的路人,也应谴责冷漠的政府,如果政府也见死不救,则撒玛利亚好人法就成了一纸空文,没有实际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