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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基于文化的豁免——即使法律并未针对宗教施加额外负担 撒玛利亚好人法
发布时间: 2014/3/14日    【字体:
作者:尤根·沃洛克(Eugene Volokh) 盐光译
关键词:  撒玛利亚好人法  
 
 
     历史上某些时候,美国法律曾对某些特定宗教群体的成员作出过豁免,一个简单的理由是,法律是针对多数人,少数人理应由自己群体的法律系统来规制。这些豁免,与以色列及印度等国家的少数族群家庭法(”millet” family law)模式相去甚远;关于这种家庭法模式的问题,以前讨论过,他们的家庭法问题,已被授权给各自宗教群体的家庭法法庭来处理。
 
    例如,在1700年代的美国,罗德岛制定了一项宗教调和式的法令,以使犹太教徒免于叔叔与侄女不得通婚的禁令。正统的犹太教,并未要求叔叔娶侄女为妻,因此这不是基于宗教理由的反对者享有对普遍适用的法律的豁免权问题。不过,历史上的犹太教并未禁止叔叔与侄女间的婚姻,因为《旧约全书》的《利未记》禁止乱伦的经文并未包括叔叔与侄女通婚。罗德岛的这项立法,明显采纳了下述观点——基督教禁止乱伦方面的法律,是针对基督徒,但犹太教徒应有他们自己的法律规则。
 
     新泽西州的一个案件就是这种情况。该案否决了一项限制令,针对的是一位来自摩洛哥涉嫌强奸其妻子的穆斯林。这对穆斯林夫妻在摩洛哥经人安排结婚,当时这位妻子才17岁。一个月后,他们到新泽西居住,然而这位妻子申请一项限制令,声称丈夫强奸她,丈夫则说:“这是符合我们的宗教信仰的。你是我的妻子,我能对你做任何事情。这个女人,她应该服从我,做我要求她做的任何事情。”庭审法官承认这位丈夫违反了其妻子的意愿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但却认为法庭并未感到被告这么做时,对原告存在一种犯罪的动机或意图。该法庭相信他是基于其信仰而做的,作为丈夫而言何时及是否想要性的满足,是他的欲望,其信仰是与其实践是一致的,这是不被禁止的。
 
     由于按照该法官的观点:被告缺乏“性侵犯的犯罪动机或意图”,这位法官发现不存在性侵犯,由此拒绝颁发限制令。
 
     毫不惊奇,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原告获权申请限制令:“被告毫无疑问的知道,他实施了未经同意的性交行为,不论其是否认为宗教允许他这么做。”
 
     就如初审法官所认识到的,这个案件由此展现出一种刑法与宗教戒规之间的冲突。在解决这个冲突的过程中,这位法官基于被告的信仰,决定被告享有州法律的豁免权。他错了。
 
    当然,这个错误就是该法庭未能从美国法律中获得任何支持来作出这项判决。一项行为是否构成性侵犯,或者能否证明颁发限制令是正当的,并不取决于他是否知道他的行为是犯罪或错误地相信他有权这么做——在这里,不懂法,不是借口。《宗教自由恢复法》和其他相似的法规,并不能使丈夫们豁免于强奸的禁令,不管他们的宗教信仰是什么。在禁止强奸这个问题上,存在一种压倒性的政府利益,授予豁免就会妨碍这种利益。
 
    确实,初审法官的判决看起来是基于“文化理由”为被告辩护:即因为被告来自一个不认为某些行为构成犯罪的文化,所以未能意识到这种行为在美国是一种犯罪,他由此不应该被认定有罪。但是这些文化上的辩护理由一般都被美国法庭所拒绝。因为对法律的误解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论这种误解是来自一个人的文化背景还是其他原因。新泽西上诉法院由此正确地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错误的使伊斯兰教法凌驾于美国法之上,还是在与美国法相关时正确引用伊斯兰教法,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下面的假设有助于让我们看出前述差异。
 
    如果有一名30岁的男子和一名17岁的女子一起到美国游玩,二者存在自愿的性关系。在多数的美国州内,这不会是一种犯罪,因为除了12个州外,所有的州都设定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一般是16岁或17岁(不管另一方的年龄如何)。但是在加利福利亚州,设定的最低年龄是18岁,而与17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则是犯罪——除非双方结婚。
 
    现在如果某加利福利亚州的法庭,豁免这位30岁男士的理由是他来自一个并未禁止这类行为的穆斯林文化,这项决定则是相当错误的。但是假定其理由是:这两人已根据以色列的法律结婚并在那里生活,,只是到洛杉矶度蜜月。
 
    为了决定这位男子根据加利福利亚州的法律,是否构成犯罪,法庭必须确定双方是否确实根据以色列的法律缔结了有效的婚约;加利福利亚州法律规定一对夫妻的婚姻若在其举办之地是有效的,那么在加利福利亚二人就是结婚了。在以色列,结婚年龄是17岁。由于以色列法律规定对穆斯林适用伊斯兰教法,适用加利福利亚法律的这个法庭就有义务查考伊斯兰教法。
 
     因此如果根据在以色列适用的伊斯兰教法,这对夫妻在以色列的婚姻是有效的,那么根据加利福利亚州法律,他们的婚姻同样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他们根据加利福利亚州法律,并未构成犯罪。(如前述,加利福利亚州惩罚强奸的法律明确排除对配偶的性行为)。基于上述理由,宣告无罪是完全正确的——确实,这是根据现有的加利福利亚州法律所要求的。
 
    于是,重要的不是一个法庭做判决时是否考虑一个人来自的国家或文化;也不是这个法庭是否考虑了伊斯兰教教法。重要的是这项判决是否为美国法律上公认的、宗教上中立的原则所支持。新泽西初审法院的判决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未能得到美国法的支持;这个错误是法官造成的,而不能归咎于新泽西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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