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是美国模式的核心。在美国,一个人作为一个公民、社会成员,或者候选人的身份取得,不需要以信仰宣告为前提。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宗教活动的自由,并且禁止政府建立国教。这两项原则共同保护着宗教自由和多样化而蓬勃发展的宗教景象。
大多数美国人赞同宗教言论自由以及政教分离,但是在选举、政治以及政策制定中如何应用这些原则却一直争议不断。宗教和宗教语言在政治辩论中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经常在政治上引起混淆和冲突,尤其随着社会中宗教多样化的发展,更是如此。宗教地位的合适与否并没有一条亘古不变的清晰界限,诚实无伪的政策制定者通常会殚尽竭虑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求平衡。不幸的是,一些政治领袖和宗教领袖武断地将不同政见视为对宗教自由的巨大威胁,甚至视为宗教战争。
美国式公民基金会(People For the American Way Foundation)出版的“分别宗教与政治的规则”第三版,意在开展更广泛的对话,讨论我们如何才能够建立和保持一个公民空间,使其可以反映出宪法的原则以及公民话语的价值,并且欢迎具有任何信仰的人以及无神论者与。这些规则反映了我们对于宪法、对于联邦法院涉及宗教自由的案件的看法,以及我们对超越法律层面的问题的理解。
一些事情即使法律允许,可能依然会损害到宗教宽容以及公民话语,因此不应当得到鼓励。比如,德克萨斯州州长里克•佩里以一场排他性的祷告集会启动他的2012总统竞选(那次祷告集会由宗教分裂人士赞助),我们不认为它违宪——像一些人主张的那样,但是我们确实认为对于一个想要成为全美国人民的总统的人来说,这样的决定是非常令人遗憾、不明智和不合时宜的。
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要承认某些情形会凸显出表达自由和不建立国教的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在特定环境中如何确定这两个原则的边界仍然有争论的空间。法官以及政策制定者在这种复杂性中挣扎。例如,在2005年,最高法院支持了德克萨斯州的十诫展示,理由是那次展示从多条线索介绍了该州法制和政治历史,德克萨斯州议会也是其中一部分。与此同时,却驳回了在肯塔基州法院举办的“非中立的”十诫展示,理由是那些展示物品仅仅是因为其具有的宗教含义而被选取作为展示的对象,而这种对宗教的支持是不符合宪法的。
其他公职人员,例如教师和校务行政人员,经常面对一些界限模糊的情况。这种不明确的状态,尤其是当被误导性的政治修辞所放大时,会导致非常糟糕的决定。教师如果错误地认为政教分离要求他们禁止学生在教学场所阅读圣经,可能会侵犯到学生的宗教自由。学校的管理人员如果对公立学校不得对学生施加宗教强迫的法庭裁决一知半解,就有可能错误地认为公立学校早上通过对讲机以祷告开启一天的生活是不妥当的。有时,这些错误很容易得到纠正;有时则需要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美国式公民基金会近些年参加了一些项目,这些项目中,各派别的政治和宗教人士致力于通过为学校管理人员澄清这些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指引来减少类似错误。
错误的信息以及错误的理解也能够导致纷争。一方面,一些宗教和政治领袖宣称政教分离是天方夜谭,更有甚者,称之为 “左翼的谎言”。政教分离的支持者则经常被讥讽为反宗教、反基督以及反宗教自由。有时,媒体会错误地报道政策辩论,听起来好像仅有一方考虑宗教界的声音。这种事件反复出现。美国式公民基金会一直是这种指控的打击对象,以至于创立者诺曼·莱尔和前主席卡罗尔·希尔兹在多年前写文章反驳:“新闻媒体过于频繁地报道政治斗争,好像有信仰的人们站在一方,反宗教的狂热分子站在对立的一方。作为一个组织的领导者——这个组织的委员会和成员包括天主教徒、犹太教徒以及主流的福音派的基督新教徒,我们对这种二分法的虚假性感知深刻。”
另一方面,一些反对宗教在政治进程中的作用方式的批评家们,可能会花言巧语的宣告“宗教在政治世界里没份。”政治决策是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因为许多美国人的价值观源于他们的信仰,宗教信徒以及宗教信仰一直在美国的政治和文化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而且,事实上,在许多寻求正义的运动中,都走在最前沿。宗教和政治的结合不可避免,问题在于他们的结合是以促进共同利益以及实践宪法精神的方式,还是以依信仰划分美国人,毁掉我们的社会整体感的方式。
美国是一个宗教多元化的国家,信仰少数派宗教的人数不断增长,也有大量的并且数量不断增长的人宣称自己不信仰宗教。同时,利用宗教语言和意象促进政治参与度的努力在政治谱系的每一点上都非常活跃。所有的这些公民参与使得美国人摸索出既尊重宪法原则、又体现民主价值的分别宗教与政治的方式更为重要。所有的美国人,无论有无宗教信仰,都应当被鼓励在他们的群体中以及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些规则是一种努力,旨在确立达至更美好、更富成效、更少分裂的公共对话的指导方针。
……
1. 无论是到公职部门任职还是参与政治决策,都不应当进行宗教测试。
宪法明确规定“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这条宣言最能清楚无误地代表宪法起草者们的意愿,即禁止政府实施宗教高压政策以确保所有的美国人都能够参与政治,无论他们是否持有主流宗教信仰。
即使现在,进入20世纪,一些州仍然在成文法中保留这种宗教测试。1961年,依据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最高法院全体一致决定推翻马里兰州的一部法律,该法律要求在任何盈利性或公职部门任职的人员都必须宣誓信仰上帝。虽然马里兰州的该部法律明显地构成宗教测试而违宪,但是仍然有一些宗教和政治领袖质疑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如,宗教权利活动家托尼·珀金斯和哈利·杰克逊在他们2008年的书籍《个人信仰、公共政策与宗教权利》中表示,最高法院的该项判决是对基督信仰的亵渎。
一些宗教领袖和公职部门的官员坚持呼吁美国的基督徒选举基督徒政治家,这样的口号实际上构成了公共部门的宗教测试。例如,一些福音派活动家曾暗示基督徒投票给信奉摩门教的总统候选人是错误的,因为一位摩门教的总统极有可能引导人们转而信奉他的信仰。2012年总统选举中的一位已经公布的竞选人宣称他不会任命哪怕一个穆斯林进入他的内阁;过去也有总统候选人说过他们不会允许印度教徒或者无神论者为公众服务。
任何赤裸裸地宣告一个人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不能从事政府服务,而不管他们的素质和背景的做法,都毫无疑问与宪法的文本和精神相违背,也与法律面前人人机会平等和应当得到平等对待的美国基本价值观相冲突。任何一个美国人都不应当仅仅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而被劝阻或者被禁止参与政治活动。
如共和党总统泰迪·罗斯福在反天主教的狂热中观察到的:
宪法明确禁止将宗教信仰作为进入政府机构的条件。在普选中设立这样的门槛,其恶劣程度堪比在法律中设立此种门槛。因为某个人的宗教信仰而选择支持或者反对他,就是对他进行宗教测试,这明显是对宪法精神的玷污。——哥伦布骑士会,纽约,1915年10月12日。
2. 虽然对公共政策进行道德维度的讨论并无不宜,但是将宗教教义单独作为对政府政策的评断基础是不能被接受的。
因为政府代表了所有的人民,并不仅仅是与特定政府官员们信仰相同的人。而且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确立国教,因此政府政策的制定仅仅依靠宗教教义是不合适的。关于谁代表上帝或者谁具有解释圣经的权威地位的讨论不应当成为政策制定的基础。
这并不代表政府官员以及参与政策制定的其他人要以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作为参与政治的代价——或者在政治中谈论道德或者宗教价值观是不适宜的。公共政策也有道德的维度,并不仅仅是所谓的“社会事务”。例如,许多社会公正的提倡者认为财政预算具有道德文件的天然属性,是将宗教道德观应用于当代道德困境。如何征税及分配税收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侧重点,并影响人们的生活。法律禁止谋杀以及盗窃,法律也保护工人的工作安全和环境,这些都反映了道德判断。那些判断可能扎根于某些人的宗教教义,但是它们也为许多其他宗教和世俗主义者共同享有。
一个生动的例子:公民权利的领袖马丁路德金倡导公民权利的演讲以他的信仰为根基,使用了圣经中的语言,但是他的观点也植根于美国建国宣言中的价值观,如:所有的美国人都能够享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一些民选官员引用圣经中挪亚洪水的故事反对政府解决全球变暖问题。在2009年的听证会上,共和党的约翰·希姆库斯引用上帝对挪亚所做的不再毁灭这个世界的承诺,他说:“我相信这是上帝永不落空的话语,也是他的受造物的生存方式。”他的话也许在与他以同种方式解释圣经的人中会引起共鸣,但是依赖对某一处圣经的某种理解来制定所有的政策是有失偏颇的,无论是针对环境还是美国对中东的外交政策。
有些宗教理念可能会为那些与演讲者持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提供一些真知灼见以及道德激励。但是,如果仅仅利用宗教的正义观来评价某项政策,例如圣经文本或者上帝的态度宣言,那么就不能提供就该项政策进行自由交流、辩论的机会:一些持反对观点的人会被视为上帝的反对者或者挑战那些拥护者的上帝观。
在2006年,马里兰州议员、美国大学法律教授吉米·拉金斯被要求在马里兰州议会委员会面前作证,该委员会正在审议一项禁止同性伴侣结婚的州宪法修正案。仙·南茜·雅各布公开声明:“就我所读的圣经原则,婚姻是按照上帝的意愿设立并开始的——这是我的信仰。于我而言,这件事只能依据圣经原则。”拉金斯说:“人们将手放在圣经上宣誓遵守宪法;而不是将手放在宪法上宣誓遵守圣经。”
政治家们可能会探讨信仰对他们的执政方式产生何种影响。但是,他们必须尊重一点,并非所有的美国人都和他们有同样的信仰,而且即便是那些与他们有同一信仰的美国人也可能在某项政策上与他们存在政治分歧。如基督教乔治·福克斯大学的教授马克·霍尔在传统基金会活动中说:“对于依据一些人在卫生保健和减税政策上的投票判断他们是否是真正的基督徒,我们必须)非常谨慎。换句话说,我认为优秀的、真正的基督跟随者也可能在这些政策上投反对票。”然而,很多时候,那些宣称自己是上帝代言人的人不仅仅将他们的反对者刻画成错误的人,甚至说他们是邪恶的人。
在这个领域,是否合法与是否明智或者是否可归责之间的界限非常明显。称自己为上帝的公共政策代言人这种言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种言论会导向建设性的辩论和行之有效的政策。
3.官员有宣告自己宗教信仰的绝对权利,但是没有任何权利去使用手中的权力劝诱或者强制他人接受宗教信仰或实施宗教行为。
这条原则有时会被那些本应当更懂得的人忽略。例如有一些法官,他们会在审判中不合时宜地应用宗教教义。前(2012年再次当选)阿拉巴马首席大法官罗伊·摩尔被免职,原因是他午夜时在法院大厅布置了“十诫”的展览,并拒绝遵守联邦法院令其移除展览的指令,随后他被撤消了大法官的职务。联邦法院做出过声明,保证每一个出庭的人不必担心他们和法官持有不一样的宗教信仰会影响司法公正,这对于我们的司法系统至关重要。
将自己的信仰凌驾于其他信仰之上的公职官员会面临在自己阵营中树敌的风险。在2011年,刚刚宣誓就职的阿拉巴马州长罗伯特·本特利在马丁路德金日仪式上对公众说:“在这里我要说的是,如果我们没有同一个父亲,我们不会是弟兄姐妹。因此,今天在这里的每个人,如果没有接受耶稣基督为他们的救赎主,我告诉你,你就不是我的兄弟姐妹,而我非常愿意做你的兄弟。”在一片哗然之后,反诽谤联盟的发言人说,州长的言论“不仅仅是具有攻击性的,而且也引出一个问题,即在他作为州长的任期内,非基督徒是否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本特利随后进行道歉。无论他的本意是什么,本特利的言论都将一个本应是团结的时刻变成了一个充满分歧的时刻。
根据以往的法院判决,宪法并不禁止官员在公权力范围内参考宗教教义。例如,在出现危机的时候,非教派性的寻求上帝的护佑或帮助一般认为是“公民宗教”的合法表达。法律允许立法者以祷告开始一届任期(法庭在如何使这种祷告去教派化方面存在分歧),总统也可以选择是否将祷告作为就职仪式的一部分。但是如果立法者邀请的牧师在立法院劝诱、分裂公众或者诋毁他人的信仰,即便这种“公民宗教”也会引发争论和麻烦。
4. 关于政教关系:政府机构既不能对宗教表示支持或不支持,也不能偏向某一个宗教。
政府不应当在宗教问题上站队,不论是偏向于某个特定宗教或者普遍性的偏向于有宗教信仰的公民。这条基本原则植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前最高法院法官桑德拉·德·奥康纳在1984年的一个案件中这样阐释这条原则:
这条奠基条款禁止政府在涉及到个人的政治立场的问题上以任何方式依从于某个宗教。政府违背该禁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宗教机构过度纠缠不清,第二种方式也是更为直接的违背方式,是政府支持或者不支持宗教。政府支持宗教会对非教徒传递他们是外人的信息,不完全被政坛承认;对于教徒则意味着他们是自己人,在政坛受到欢迎。政府不支持则传递着正好相反的信息。
这种基本的政教分离原则持续遭到挑战,这些挑战来自一些赞成政府推动或者喜好宗教的人,他们主张回归清教徒传统。近期的政策反映出政府对宗教不合理的偏袒,包括愿意加入宗教的罪犯会得到优待,在很多案例中,政府资助的宗教组织相较于其他非营利组织享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豁免。在一些与传教使命直接相关的地方,敬拜场所不受民事法律的约束,尤其是聘任牧师,但是他们本不应当从政府规章中享受这种完全性的豁免。
公立学校经常成为政教问题的冲突场所。公立学校的学生有权利自由与同学分享其信仰,午餐前祷告,以及在允许设立非课程社团的高中组建宗教团契。但是公立学校不能强制学生参加某个宗教活动。一些宗教领袖和政策制定者以及学校管理者曾不懈地试图将公立学校作为他们的传教工具,例如使用学校的内部通话机以祷告开启新的一天,而这是不能被接受的。
这样的行为向与学校管理者持有不同信仰的年轻学生传递了一条强力却不当的信息,即他们是圈外人。而且,联邦法院曾多次判决公立学校不能教授宗教信仰,例如讲授神创论,好像神创论本是科学一样,即便使用“创造科学”或者“智慧设计”这样的词汇来遮掩也不行。公立学校如果在教授过程中不进行宗教教导,则可以开设关于宗教和圣经的课程;实际上,在公立学校恰到好处地教授宗教课程是一项挑战,要求谨慎培训和监督。
5. 宗教组织可能会与政府合作支持对人类有益的活动,但是公共基金万万不能被用来支持改变他人的宗教信仰、进行宗教教导、宗教崇拜或者宗教歧视。
宗教组织是政府提供许多服务的重要伙伴,包括救灾、济贫、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帮助了以百万计的美国人以及全球其他地方的人。一些人可能会争辩说,政教分离的原则阻碍了政府与宗教组织的一切合作。但是,美国式公民基金会已经意识到“以信仰立本的组织,加上联邦政府的资助,提供了社会亟需的服务,对我们的社会做出了无价的贡献”。然而,那种合作不能违背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的条款,包括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接受政府提供的服务都无需参与宗教活动,这种宗教慈善也不允许为了获得公共基金的支持而歧视某些人。
任何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合作关系,尤其是涉及到税收收入时,就触及了敏感问题。接受国家税收收入资助的机构必须对如何花费这些资助承担责任;一些宗教组织选择不寻求公共资金的资助,因为他们认为对这些资助的审计会与政府纠缠不清。
政府与宗教组织能够以某种方式合作,使社会从这种组织的精神和专业知识中受益,同时又兼顾宗教自由原则和使用纳税人资金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则。许多年来,为避免政府直接资助宗教,以及为了保护宗教团体免受政府财政质询的烦扰,联邦、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并没有大规模的资助宗教团体。教会如果想要获得公共资金的资助,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这些非盈利组织必须与其他的非盈利组织一样遵守所有的规章制度。这样的一个手续可以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不会违背政教分离原则,也能够保护聚会的会众不会遭受那些伴随联邦资助而来的各种名目的监管、审计以及调控。
布什总统在任时期,最高法院当时的一项最新判决重新解释了第一修正案,判决不应禁止用公共基金资助教会。总统乔治·W.布什在此支持下颁布了政令,改变了以前的政策。克林顿时代关于慈善的立法比较少,布什政府则积极地着手寻求机会废除那些禁止政府资助教会的做法,以改变这种长期存在的联邦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布什政府也重新解释法律,允许政府资助的宗教团体在使用税收雇佣工作人员时施行宗教歧视,即使这种歧视是法律所禁止的。比如,一间教会获得资助实施一个喂养项目,这个教会可以在雇佣厨师和清洁人员时宣布只招收基督徒。
奥巴马总统在竞选时宣誓要改变布什政府的这些政策。他的“信仰和邻里合作办公室”收到了许多宗教和民权组织的投入,也做出了很多非常重要的改变,包括加重使用税收的责任和加强接受政府服务者的宗教权利的保护,不过这些改变是否能够真正的改变监管状况还不甚明朗。不幸的是,在不断的来自许多宗教、教育、民权和健康组织的反对声中,奥巴马政府没能践行他作出的禁止政府资助的组织施行歧视政策以及禁止直接资助教会的承诺。
很重要的一点是,涉及到政府与接受税收资助的宗教组织的合作关系的联邦政策应当予以修正,加重责任,支持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以及禁止政府资助的宗教实施歧视。
6.政府有权利要求宗教组织和个人遵守合理的规章和社会政策。
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条款的两个分句阐明:一般情况下政府绝对不能推进或干涉宗教。当然,在一些法律如税法、停车规则和污染控制法律影响到宗教信仰或者宗教组织时,这些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整理出互相冲突的言论自由条款和设立条款的宪法要求一向都是件复杂的事情。在这个法律领域中,国会和联邦法院已经较量了多年。
在20世纪80年代,最高法院开始给政府更多的裁量权来通过一些涉及宗教活动的法律,只要该法律没有特别针对宗教活动。1999年,在充满争议的史密斯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项俄勒冈州的法案,该法案拒绝对使用佩奥特掌的禁令给予宗教豁免——佩奥特掌是一种药物,是某些美国的国内宗教活动的必用物。在多数意见中,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要求宗教豁免将会使宗教信仰的教条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事实上是允许每个公民自己成为法律。
这项判决让很多美国人感到不安,因为他们认为这项判决削弱了对宗教自由的保护。一些由许多宗教和政治派系组成的组织,包括美国式公民基金会,都支持1993年通过的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RFRA规定了政府在不能证明某项法律能够以最小的限制推动政府利益的情况下,不能实质上加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负担。
几年之后的1997年,最高法院认为RFRA在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实施是国会权力的过分扩张,违反宪法。这部法律依然适用于联邦政府。
试图在宗教自由和禁止歧视的政府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在1983年到达了最高法院,在一件裁定联邦政府是否有权利撤销鲍勃·琼斯大学的税收豁免的案件中,这所大学的管理者声称种族歧视是以该学校所坚守的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法院判决美国国税局和国会有权力撤销该学校的税收豁免。
更近一些,法院和立法机关在如何在努力结束对同性婚姻的法律歧视和宗教组织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上一直相互纠缠。同性伴侣想要结婚并且享有参加聚会的权利,而宗教组织的教义则禁止同性婚姻。事实上,第一修正案保障所有的教会都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关系可以得到或不能得到宗教祝福。承认同性婚姻的州法律并不会要求任何宗教会众为同性婚姻举办婚礼或者给予祝福;许多法律明文确认教会和会众享有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不必为同性伴侣举办这样的仪式。
而禁止同性恋歧视或者承认同性关系的法律在实施上则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些以一定方式认可同性伴侣的州——不管是以婚姻的方式,民间结合的方式还是家庭伴侣的方式——都采取了一些宗教豁免政策。
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及另外一些人认为,宗教附属组织甚至个体经营者应当被赋予权利,拒绝那些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伴侣,或者与其产生商业上的关系。他们举例说,那些宗教附属的领养组织,应当有拒绝同性伴侣的领养请求的自由,即使这些机构的资金来源于禁止反对同性恋的政府。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联邦和各州激烈争论的“道德条款”中,该条款旨在衡量相冲突的利益,例如,一方是女性避孕、紧急事后避孕以及其他生殖健康护理服务,另一方是宗教医疗机构的宗旨,或者某些宣告,宣称基于宗教信仰原因不提供诸如为女性避孕开具处方的服务。在奥巴马政府公布将避孕纳入到医疗护理计划中时,保守人士呐喊“宗教战争”,而且在政府扩大宗教附属组织的豁免权后,保守人士还在继续抗议,尽管超过半数的州已经颁布了类似的法庭要求,最高法院也多次判决女性避孕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在20世纪60年代围绕公民权利是否适用于私人企业也有过类似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究竟政府是否有权力要求餐馆主不得因种族原因区别对待顾客。当时,国家及法院都认为终结种族歧视的社会利益要比商业主因种族原因歧视顾客的权利重要的多。美国式公民基金会认为在对待同性伴侣以及接受医疗护理方面也应当适用相同的原则。
另外一个争论是对非盈利组织参与政治活动的规制。教堂和其他教会都是免税的非盈利组织,意味着他们不需要在筹集资金以维持宗教活动或者实施慈善活动时缴纳所得税;捐助者也能够获得赋税上的减免,与他们捐助其他免税慈善机构并无二致。
能够帮助捐助者减免赋税的免税慈善机构是被禁止从事政治竞选活动的;这条禁令适用于教堂以及其他慈善组织。但是一些宗教和政治领袖争辩说,这种规制侵害了宗教领袖和会众依据第一修正案享有的权利。一些保守的宗教和法律团体督促牧师和教会挑战这条关于参政的规则,并支持那些违反教会的免税地位的候选人。他们希望赢得法律上对教会参政的认可。这些努力是具有误导性的。对教会和宗教组织实施与其他享受免税的非盈利组织相同的规定,并非是对宗教自由的侵害,仅仅是要求所有的免税机构,无论是宗教性质的或非宗教性质的,都能在同一规则下运行。更进一步,允许教会参与政治活动将会导致一些关键选举活动的财政管制出现严重的混乱,因为赞助者可以通过教会筹集资金以享受税收减免。
7.官员不能够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履行职责
作为个人,官员和公职部门的雇员享受与所有美国人同等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法律规定任职机构要根据雇员的宗教信仰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比如在他们的宗教节日时调休,这种规定是理所应当的。
然而,官员没有权利以宗教信仰为理由不履行他们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对某些情况歧视性对待。
前弗吉尼亚州长蒂姆·凯恩在2005年竞选时明确表示他个人反对死刑,部分因为他的天主教信仰。然而,他对选民宣誓,在本州法律的规定下,他不会因宗教信仰的原因而拒绝实施死刑;在任期间,他批准了11例死刑。
随着一些州开始颁布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一些市书记员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辞职;其他人则不管是何宗教信仰,几乎都决定他们能够履行公民义务为他们颁发结婚证书。但是在纽约,至少有一位市书记员在2011年选择留任但是拒绝履行她的法律职责颁发证书。任何一个美国人都不应当因为某个公职人员个人不认可某项法律或者不认可服务的接受者而不能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或者恐惧他们会得到差别对待。在2009年,一位路易斯安那州的治安法官承认他拒绝不同种族通婚,他说:“我只是不相信不同种族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结合。”在经历公众的愤怒后,他最终辞职。
8. 宗教在政治领域:政治话语应当尊重宗教多元性
和平的、受尊重的宗教多元化一直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典型个性之一。官员和其他人都应当拒绝那种具有分裂性的以及在史学上不精确的言论,如称美国立国是要成为基督教国家。对于那些认为具有太强烈的宗教使命感的人或者不具有宗教使命感的人不应参与政治进程的建议,他们也应当同样拒绝。
在当今的政治气候下,这条规则被频繁地违反。例如,近些年将美国的穆斯林妖魔化的趋向非常严重。一些公众人物,例如美国家庭联合会的发言人布莱恩·费舍尔曾经表示,应当禁止穆斯林在美国建造清真寺,而且应当禁止穆斯林移民到美国,除非他们改信基督教。这些观点直接违背了宗教自由原则。一些活动家甚至认为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仅仅是保护基督徒,根本不适用于穆斯林。然而历史与此相反;建国者们明确地表示过他们想要建立的政府与保护各教派的基督徒一样,同样将保护宗教少数派的自由,例如犹太人、穆斯林以及印度教徒。
穆斯林并不是唯一的攻击目标。随着2012年总统竞选的白热化,一位牧师在宗教右翼政治会议上介绍田纳西州长里克·佩里时,出言攻击前马萨诸塞州州长米特·罗姆尼的摩门教信仰,将其称为邪教。美国家庭联合会的一位发言人,同时也是该会的资助人之一,声称摩门教的宗教自由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无论是保守的还是激进的政治评论员,都称这种言论是不合适的,并且对于政治集会而言是不应当出现的。
但是在2012年3月举行的一个宗教集会上,牧师发表演讲不仅将美国定义为基督教国家,而且建议穆斯林和佛教徒应该离开美国。总统候选人里克·桑托勒姆出现在该集会上并且鼓掌支持牧师的言论,之后为这位前议员给里克·桑托勒姆祝福。
美国社会受益于这种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的令人尊敬的信仰间合作。分裂性的言论意味着具有某种信仰或者没有信仰的公民是不同的美国人,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也不相同,而这将会损害上述信仰间的合作。幸运的是,根据2011年公共宗教研究所进行的一项调查,大多数美国人赞同我们的国家建立的目的是保护每个人的宗教自由,包括那些“不流行”的宗教。
9. 政治人物以及媒体不应当将各宗教看成一个整体;政治和宗教领袖不应当在公共政策问题上宣称代表整个宗教群体。
各个政治派别的记者、政治家以及活动家经常犯的错误是将宗教群体看做一个整体。一些自由主义者可能会错误地将所有福音派教徒都描绘为反同性恋的狂热者。保守派可能会声称他们在某件事上代表所有基督徒的意见,或者甚至更广泛地代表政治领域里持有信仰的人。美国的宗教格局是非常多样化的,因此没有人能够令人信服地代表所有持有信仰的人甚至持有某种信仰的所有人。记者有责任不要简单的接受或者转述,而是要去挑战任何一个领袖宣称代表整个信仰传统的言论。
即使在主要的宗教团体如罗马天主教或者主流新教徒中,信徒也会持有不同的宗教和政治观点。虽然福音派信徒更加倾向于政治保守,也因此更加愿意投票给共和党,但是一些福音派信徒却是自由主义的民主党派人士。相较于年长的福音派信徒,年轻的福音派信徒更加愿意支持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人。虽然罗马天主教主教在反对节育和同性恋、双性恋及变性者的平等地位上站在保守派一边,但是在诸如经济公平、环境保护、移民以及劳工权利方面,他们则采取更为自由的态度。而且,在任何一个议题上,都没有一个总体的“天主教式”的观点:调查显示美国的天主教徒的观点五花八门,在涉及到避孕和同性恋、双性恋及变性者的平等权利的问题上,绝大部分美国天主教徒的政治态度与教宗并不一致。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可能会声称他们代表整个教会,但是调查显示在许多议题上,他们甚至不能代表多数美国天主教徒。
10.政治家和媒体不应当将正统性等同于真实性
记者和其他人应当避免陷入将宗教正统性等同于宗教真实性的陷阱。例如,当宗教的声音成为公众话语的一部分时,不应当错误地假定或者暗示正统的犹太教要比改革派犹太教更忠于信仰,,或者相较于忠实于圣经字面解释的教徒,“自由派”基督徒则一般不那么可靠。
所有的宗教传统内部都有很多的信仰流派,他们对经典的解释、神圣的本质、信仰如何应用到当代社会实践中以及宗教在公众生活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随着时代变迁,这些信仰也会随之改变:一个世纪以前,许多福音派基督徒领袖认为不应当参与政治;但是现在,许多福音派的领袖认为参政是一项宗教责任。评断一些人在公众生活中的宗教或政治观点是否真正践行其信仰——例如是否是真正的基督徒——并不是政治家或者政治记者所应扮演的角色。
11.宗教和政治领袖对于宗教迫害不应当高喊“狼来了”
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有太多的人不负责任地通告宗教迫害和宗教自由受到威胁。例如,美国爱国者圣经协会宣告“我们侍奉上帝的自由和在我们的国土上传福音的自由正在被削弱。我们致力于挽救生命”
一些保守派甚至宣传美国已经处于对基督徒定罪的边缘。在2007年和2009年关于联邦仇视犯罪的主题讨论中,一些宗教右翼领袖宣称如果传道人传讲圣经中关于同性恋的教导,根据法律条款,这些传道人将会被拉离讲坛,投入监狱。
一个“狼来了”的重要例证是《曼哈顿宣言》, 由一些保守派领袖在2009年发起,得到大批人的支持,成千上万的人签字赞同。宣言及其起草者警告,美国对宗教自由的威胁非常可怕,基督徒可能不久就要被迫对残暴的政府采取非暴力反抗运动。一些人甚至警告美国的基督徒可能被迫付出“最终代价”——殉道。联想到世界其他地方的基督徒以及持有其他信仰的人们正在因着他们的信仰遭受迫害甚至被杀害,这些享受特权、拥有权力的公众人物却假想他们正在因为反对同性恋和反堕胎遭受同样的风险,这是一件羞耻的事。要付出这种“最终代价”的不是这些反对给予堕胎选择权的活动家,而是那些给予妇女医疗护理的医生和其他工作者。《曼哈顿宣言》及其起草者的措辞贬低了世界其他地方真正的宗教迫害的牺牲者,这些地方没有给予人民与美国同等的自由,这种措辞也毒害了我们自己的政治气候。
另一个高喊“狼来了”的人是前议员里克·桑托勒姆,他曾在一次演讲中挑战约翰·F·肯尼迪确认政教分离的历史性演讲,他指控肯尼迪是大胆的世俗论者,想要建立一个公共广场来清除所有的宗教智慧以及所有宗教的声音。桑托勒姆的警告是针对一项他认为“镇压或者驱除持有信仰的人远离政府话语权”的活动。这些十分典型化的指控仿效一些宗教右翼团体的言论,这些言论指责那些反对布什总统任命法官之决定的民主党人,称他们试图将持有信仰的人清除出法庭。最近,许多针对奥巴马总统的评论家不仅攻击他的信仰的真实性,还攻击他对宗教自由作出的承诺,指责他开展“宗教战争”。这类虚假指控是一种宗教麦卡锡主义,应当将其作为不负责任的公众言论而禁止。
支持政教分离并不是对宗教自由的攻击。异议不同于歧视。你的政治立场、策略以及方略可能受到公开的批评,不能仅仅因为你的立场植根于宗教信仰就将其等同于宗教迫害。此外,当作为政治辩论中的论据时,宗教信仰本身并不能免于正当的批评。例如,活动家大卫·巴顿认为耶稣和圣经反对累进税以及劳资双方代表进行的谈判,许多基督徒反对这种言论并不构成宗教偏执或者不容忍。
针对宗教迫害的煽动性指控会导致更加愤怒的以及更加分裂的政治领域。如果你相信你的政治对手实际上试图剥夺你的宗教自由,关掉你的教会以及甚至对基督徒定罪——一些宗教右翼人物认为这是政治自由主义者的目标——你毫无理由来文明地对待你的对手或者寻求建设性的共同基础或寻求妥协。营造这样的氛围对我们的国家毫无益处。关于政治事务以及政教分离的激烈辩论脱离开宗教迫害的谎言是可能的。
12. 宗教不应当成为政治俱乐部
大多数美国人习惯于在公众领域使用大量宗教语言。詹姆斯·麦迪逊大学的布莱恩·泰勒说:“从1976年至2008年的每一届选举,谈论宗教最多的候选人都赢得了选举。”候选人应当自由地谈论他们的信仰,但是也应当自由选择不去谈论他们的宗教信仰的细节。候选人不应当诋毁他人的信仰。
两百多年前,当托马斯·杰斐逊竞选总统时,他的政敌对他的信仰进行了阴险的攻击。其中一位甚至指控说,如果杰斐逊当选,“我们可能会看到圣经被扔入篝火,圣餐晚餐的船舶被用作公众游行的股下坐骑,我们的孩子或者被花言巧语蒙骗,或者被恐吓,以致联合起来嘲讽上帝。”杰斐逊拒绝被拖入有关他自己宗教信仰的公开辩论,他私下说攻击他的那位牧师“有一种政教一统的味道”。
两个多世纪后,杰斐逊的政敌的灵魂依然存在。印度教美国基金会的阿西姆·舒克拉观察到:“太多的政治家正在使用白宫威胁持有其他信仰的人。”政治家不应当在政治背景下宣告或者建议他们的信仰高于其他信仰,或者他们的宗教更为真实,或者他们政敌的信仰不真实或不重要。在美国,没有也不应当有具有政治目的的信仰等级。一些奥巴马总统的批评者认为他并不如他自己宣称的那样是一个基督徒,而是一个“秘密的”穆斯林;其他人坚持称他不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从他的政治立场上可以看出。这种言辞在我们的公民生活中站不住脚。
将信仰问题转变为一个政治俱乐部的宗教领袖应当谨慎地考虑他们的行为的后果。比如,一些天主教的主教曾公开地宣布他们将拒绝为投票支持女性堕胎合法的官员提供圣餐礼;其他人反对这样的方式。主教当然可以自由地决定教会事务。但是那些使用圣礼对政治家施压,强迫他们在公共政策上以某种方式投票的人,应当考虑一下他们是否在对反天主教的情绪填火助燃, 50年前约翰·F·肯尼迪就曾做出过这样反对过。一些肯尼迪的反对者认为一位天主教的总统不能被信任,因为他将听从罗马教廷的命令。在20世纪堪称最重要的一场政治演讲之一的讲坛上,肯尼迪挑战了这样的偏执并且重申了他的信仰和他会恪守政教分离的承诺。
不幸的是,一些保守的天主教领袖不支持肯尼迪的历史性姿态。但是,对于那些珍视宗教自由和令人尊敬的宗教多元化的人,以及渴望政治选举不会沦为宗教竞争或者谩骂的人,肯尼迪对政教分离的呼求以及对候选人评价标准为他们个人的品质而不是他们的宗教身份或者信仰的呼求,在今天对于我们依然很有力。
支持宗教自由的美国人——以及那些主张政教分离和宗教活动自由的中流砥柱们——都是我们的建国者在《宪法》和《人权法案》中谱写的珍贵原则的继承者。这些原则对于公民言论的健康和社会力量而言变得尤为重要,因为我们正在继续成为一个更加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国家。
(于洁 译)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