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企业管理者难避职场宗教争端
发布时间: 2014/5/9日    【字体:
作者:迈克尔• 斯卡平克
关键词:  企业 宗教  
 

 

      去年的结尾和开头一样,都出现了企业管理者身陷宗教争端的事件。

      去年1月,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裁定一名雇员有权在工作时佩戴十字架饰品,同时裁定另一名雇员无权这样做。而在去年12月底,英国零售商马莎百货(Marks and Spencer)面临受到抵制的威胁,起因是一名穆斯林雇员坚持让买酒的顾客到别的收银台去结账。

      这些争端虽然出现在英国,却引起了广泛的共鸣——从纽约到上海,很多地方都对此有所报道。我挺同情那些管理者的:外界要求他们在这些连宗教学者都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上作出评判,与此同时,政客和狂热的媒体还在这些职场争端上煽风点火,传播自己的有害思想。

      穆斯林禁止饮酒和食用猪肉,是否意味着穆斯林雇员不能触碰这些东西,即使封装在玻璃或塑料容器中也不行?任何逛超市的人都能看到不介意拿起这些产品在条形码阅读器上一扫而过的穆斯林雇员。对于那些介意的穆斯林雇员,马莎表示,公司很早就制定了一项政策,也就是将他们安排到服装部或烘焙专区。马莎告诉《犹太纪事报》(Jewish Chronicle),对于不想经手猪肉或海产品的犹太雇员,公司采取了同样的做法。

      正如马莎承认的那样,雇佣某个不愿接待所有类型顾客的收银员就是个错误。但这并没有阻止媒体倾泻怒火,也没有挡住关于顾客准备到别处购物的说法。

      当这些争端爆发时,企业发现自己陷于文化战争之中,而这些战争与它们的业务几乎没什么联系。这些战争的结果是,微妙之处的差异不复存在,人们对企业合理化自身行为的所有认可也荡然无存。

      就拿英国航空(British Airways)那名据称因工作时佩戴十字架饰品而被停职的雇员来说吧,她是我上面提到的有关人权裁定的对象之一。

      这个案件再次被描绘成一个例子,表明企业如何竭力迁就各种宗教情结——除非它是基督教。

      实际发生的情况却不是这样。2004年,英航推出了新制服,包括女性雇员穿的一款开领衬衫,要求穿着时不得佩戴饰品。任何出于“强制性宗教原因”而佩戴的饰品都应被尽量遮掩,但公司允许男性锡克教徒戴头巾、热天穿短袖时可戴手镯,允许女性穆斯林戴头巾。

      案件的原告——一名生于埃及的科普特基督徒(Coptic Christian)——两年来在制服下佩戴了一枚十字架饰品。她和其他3万名身着英航制服的雇员都未对公司的相关政策有过怨言。

      2006年,她开始将十字架饰品戴在制服上面。在她拒绝上司要她把饰品放回到衣服下面的请求后,公司停了她的职,而且不向她发放任何薪水。英航向她提供了一个不需要穿制服的岗位,在那里她可以公开佩戴她的十字架饰品,但她拒绝了。此后不久,英航检讨了相关政策,宣布雇员可公开佩戴十字架饰品或大卫之星(Star of David)。

      这名雇员称,她之前受到了不合理的对待,而且在英国的每一级裁判机构——从劳资审裁处(Employment Tribunal)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均输掉了官司。

      不过,欧洲人权法院却裁定,虽然英航后来反应积极而迅速,但其早先的禁令却是不适宜的。这项裁定受到政客和一些报纸的欢迎,尽管他们通常将这家法院的裁定视为“魔鬼之作”。

      同时,欧洲人权法院驳回了一名护士的索赔请求,后者状告其所在的医院坚持要求她摘下脖子上戴的十字架项链,以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即不能佩戴项链或锡克教手镯,以防有些上了年纪的病人突然抓住这些饰品不放。医院领导建议她改佩十字架胸针,但她拒绝了。

      多数职场争端并没有发展到这种程度,因为大部分人是比较通情达理的。管理者努力迁就他们雇员的请求(不管是宗教方面的还是个人方面的),而大多数雇员也接受折中方案,并为企业向他们提供帮助创造便利。

      当这些例外事件成为新闻头条时,通常是因为有人出于种种原因想让它们成为头条,而这些原因与工作没有半点关系。

      但愿管理者们在2014年不会遇上这些麻烦。但我怀疑,他们还是躲不开。

      (译者/倏尘)

(本文转载自:FT中文网2014年2月10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4751?page=1)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美国宗教场所的法律保护
       下一篇文章:卢国芳与开封市两会劳动争议纠纷案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