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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与法治”若干问题之浅议——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班有感
发布时间: 2014/8/11日    【字体:
作者:王欣出
关键词:  课程总结 宗教立法  
 

      感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这次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也特别感谢刘澎老师所带领的服事团队的同工们不辞辛苦,精心策划、设计和布置这培训,并以海纳百川的姿态,张开双臂热情“拥抱”从世界各地以及华夏大地四面八方来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宗教人士。如此,不但为“宗教与法治”的研究与培训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也使得“宗教与法治”这块“冰冻”之地仿佛骤然焕发出勃勃生机,许许多多的期许和愿景恍若眼前,并不久远。

      “宗教和法治”从社会和学术角度是不同的领域和课题,但它们却密切相关,不能分割,起码都与人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相关联。如今藉着“宗教与法治”的平台,透过来自世界各地和国内的专家、学者的分享、讲解和论证,达到了“交流观点、增加见识、开阔视野和结交朋友”的设计目的,⑴并超过所想所愿。

      这次暑期培训班的学习如同被带领进入了“宗教和法治”的生态园,使我眼花缭乱、目不暇接。每个讲员的主题都别开生面:《中国的宗教与法治》、《宗教发展及宗教限制的增加》、《与宗教相关的国际人权》、《政教关系的宪法模式的比较》、《美国政教关系及法律与宗教介绍》、《澳大利亚政教关系及法律与宗教介绍》、《印度尼西亚的政教关系及法律与宗教介绍》、《中国宗教巡礼》、《宗教信仰与言论自由》和《日本的政教关系及法律与宗教介绍》等等,⑵都令人眼前一亮、耳目一新。

      其中,刘澎老师实质性地指出:“中国的宪法没有司法化。宪法具有规范的抽象性和宪法的不能直接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国普通法院无权直接使用宪法,宪法没有司法化、不能作为于案例。中国没有专门的宗教法,但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有十多部,对宗教问题的规定只涉及到宗教问题的某一方面,缺乏通盘考虑。关于信仰自由,在宪法有,却没有法律,可以说在信仰自由上打了白条。中国是法治国家,没有宗教法怎么行?由于没有宗教法,国务院颁发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可是下位法不可代行上位法。意即不能用行政管理条例代替宗教法;部门立法,行政机关代替立法部门。”⑶

      柯克莉·普瑞提维(Cekli Pratiwi)则提出的“敌对主义到妥协主义”(From an antagonistic regime towards an accommodationist regime.)⑷即印度尼西亚政府所走过的对宗教的态度的转化,让法律工作者与宗教人士对政府信心越发增加。而布莱恩·格里姆(Brian Grim)的政府限制及社会敌对宗教信仰的影响的数字统计,让人看到世界的顶尖的社会和宗教学家知识的广博和眼界的广阔,以及统计数字的重要。他有一句话我记忆深刻:社会的民主化会对政府限制和社会敌意都会降低。⑸已在耄耋之年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原首席法官约翰·克利福德·华莱士(John Clifford Wallace)精神矍铄,很显然,他对中国宗教与法治的负担融入于他的学术见地中:“我永远不会忘记,我当联邦法官时,教会长者对我说:‘你当恰当解读法律,你受理的案子当与你宗教立场不相符时,你要永远以律法为准,不然你不能当联邦法官。如果你有私心,不能保证你公正办案,你就应该退出这案子,因为你不能保证你不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当事人……如果我没有遵从法律,我会很失望……’”⑹这是老法官的心声,也是他的职业宣告。让人看到何为司法工作者的良知与良心。来自国内的乔飞教授让大家领略了另一种精彩,本土学者的精神与精彩。乔教授在调研中国家庭教会后,结论道:“宗教组织对培养良心、良性细胞非常有益。这信仰的基本权利得不着保障,其他权利都得不到保障。”⑺

      总之不胜枚举,可谓“好戏连台,精彩纷呈”。当然,聆听关于西方社会的宗教与法治,总有一种“此岸”观“彼岸”的感觉,尽管使劲想拉近距离,尽管瞩目凝视,也的确有惊鸿一瞥,但仍然还是触不可及、遥遥相望。不过在暑期班即将结束前,终于能望到了,且越发清晰可见,仿佛中国的宗教立法指日可待,远在天边,近在眼前。毕竟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世界的每个角落,中国也不例外地会被“卷入其中”,社会在进步,历史在前进,无人能阻挡。因此,这次主办方举办的“宗教与法治”的暑期班意义重大和深远,相信与会者在耳濡目染中,建立起正确的宗教与法治观,由此坚固自己,影响他人,积极参与,盼望明天。
总之,宗教立法可能困难重重,也许还较遥远,但抱希望总比无盼望强;积极总比消极强。抱着希望,这是信心。就如人需要信心,中华民族也需要如此积极、向上的信心。

      讲员之一,美国学者布莱恩·格里姆(Brian Grim)统计的中国信教人数应有五亿人口。⑻而我们通常讲3亿。究竟是5亿还是3亿?哪个准确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如何面对如此庞大的信仰群体并解决他们的实际信仰问题。人们所信仰的五大宗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之外,还有犹太教、东正教、巴哈伊教、摩门教和中国民间等宗教,可谓种类繁多、错综复杂。而法治,尤其宗教法虽呼之欲出,但毕竟平地高楼,从零开始。打个比方,中国现在的法治如同一幢尚未建起、正打地基的楼房,而西方的法制却如同早已经竣工的高楼,正在翻修旧有的装饰而精雕细琢,以求尽善尽美。如此说来,他们会给我们的法制建设带来启示、经验和教训,也给出活生生的范本。

      那么中国宗教与法治有哪些问题呢?

      首先,对宗教非但保护不够,反而伤害信教群众的情感,侵害信教群众的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然而,政府在管理宗教问题时,总是摆脱不了家长意识,老大作风。最近频频发生于浙江当地政府强拆教堂十字架的就是典型的案例。如此强制拆除却根本不考虑信众的任何权益,其结果必使矛盾升级,冲突不断。由于执法者朝令夕改,出尔反尔,造成信众对行政指令的抵触、排斥和反感。有人说在中国养只小猫都不容易,不知道什么时候违规违法而遭到捕杀。这反映出人心的不安,对执行行政的管理者的不解,同时,也凸显出政教间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宗教被偏见和歧视,对其认识与研究严重滞后于中国的现实发展。中国五大宗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加上藏传佛教,共六教。除了六大宗教外,还有近年来进入中国并发展壮大的如复临安息日会、耶和华见证人、摩门教、巴哈伊教和统一教等,加上早先就有的东正教、犹太教,还有儒教(学)等,再加上民间的,如妈祖、娘娘、三一教、白莲教和一贯道等,现存于中国的宗教称得上是纷繁复杂。“在政府看来,政府认可的是宗教,不认可是什么都不好说了,但政府不认可的宗教不能说不是宗教。”⑼

      以上所列出的只是列出六大宗教之外的部分宗教,事实上,许多宗教由于得不到政府的确认,不得不秘密存在和发展,有的在国外合法,在中国却成为了密教,而政府的相关管理部们或无法得知,或视而不见,总之由于没有宗教立法,也造成人们对现实的宗教总是带着先入为主的偏见和歧视,更谈不上对其认识和研究,使政府的对宗教认识与管理严重滞后于它的发展。

      第三,对宗教的宗派缺乏认识与研究。所谓“宗”和“派”都是指在相同信仰下,教义、传承和仪式有所不同所产生的。就基督新教而言有六大宗:改革宗、路德宗、循道宗、浸礼宗、公理宗和圣公会(安立甘宗),而派别有福音派、灵恩派和敬虔派等,而佛教也不少,我们所知道的有禅宗、天台宗、净土宗和藏传佛教的密宗等,好在佛教没有异端。但据不完全统计,基督新教由六大宗、三大派而派生出的极端异端起码有二、三千种。在我们国家出现的被基督教正统主流教会视为异端的东方闪电(全能神)、门徒会、三班仆人、灵灵教、二两粮、呼喊派、救赎派和哭重生等等,这大家比较熟悉。但是最近出现一些前所未闻的极端和异端,如新天地耶稣教(新天地教会)、耶稣青年会(简称:耶青会)、耶和华母亲等,给正统的基督造成很大的搅扰和困惑,也造成新教群众的动荡不安,加上一些不法的事情发生,构成了种种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第四,由于政府对宗教的管理与实际脱钩,严重滞后,造成在打击因违法而危害社会的膜拜群体时,使正常的宗教的信仰者也被误打误撞。前几年,天津一基督教家庭聚会,由于外请新加坡的老师讲课,结果该教会的几个同工被抓,继而劳教,当地的公安部门当时视他们为邪教。其实他们只是基督教的注重灵恩的福音派而已。

      最后,政府的限制:政府保护的不是组织,是人的信仰,所以政府在宗教立法的基础上对宗教适当的限制,这种限制基于对宗教有足够的认识和研究后得出的。比如有信仰者在他们的崇拜中吸食大麻,而吸食大麻时是这教派所允许的,但不能你们教派允许而表示国家也允许。这种行为一定要根据法律予以限制。⑽

      除上述外,中国宗教问题的原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宗教的行政模式没有改变(从行政管理到法制管理);接着,试图消灭宗教的“左”思想没有改变。改革开放之后,其他领域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宗教;其次,在1979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只有笼统的法规;最后,现有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⑾

      对于上述六点所列问题又如何解决呢?

      首先,我认为解决上述以及上述没有提及的问题,就如刘澎老师所讲:“解决中国宗教问题最终要靠法治。没有宗教立法,无法妥善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 ⑿肯定地说只要宗教立法,而别无他法。⒀
其次,特别予以注意的是,即使政府立了宗教法,也少不了政府与宗教的良性互动。良性的互动,在于宗教本身要搞好自身建设,即宗教要建立完善的文本。如基督教教会,上位法是《圣经》,中位法是《历代教会的信经和信条》,而下位法就是教会自己的章程。信经和信条是信仰的凭据,而《教会的章程》则是教会行政和治理的凭据。

      国家与民间组织良性互动包括:国家承认民间组织;对他们规范体制尊重;国家对民间规范拿过来使用;宗教组织对国家良性互动,国家法律没法管,但宗教可以管(比如道德问题)。⒁

      再次,关于立法,刘澎老师广泛征求意见、历时一年多不断修改的宗教法草案终于呱呱坠地。没记错的话,应该为七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宗教团体;第三章是宗教神职人员;第四章是宗教活动;第五章是宗教财产;第六章是宗教责任;第七章是宗教附则。这是宗教法的雏形,它的诞生不但是中国宗教界的福音,也是中国人的福音。

      接着,只有宗教立法后,许多问题方能迎刃而解,即使马上解决不了,放在法律的框架内也有希望解决,也比搁置一旁无法可依好。比如,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得到承认、宗教神职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下,就可以成为教会之间的联合会或研究机构,教会组织就能及时了解、认识新的宗教宗派,并向其他教会提供信息,使资源共享,且帮助执法或管理部门提高执法、管理的能力。另外,政府对宗教的研究在立法的基础上会更加到位,因为公民的信仰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务人员有义务保护好公民的信仰,而这与他们正确认识宗教,尤其认识新兴宗教密不可分的。

      最后,对于限制,我想引用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兰克·拉维奇(Frank S.Ravitch)在讲课中所言加以说明:“保护言论自己,但你的言论非常出格,他会引用其他法律来限制你的。法院非常谨慎,宗教的真理性、教义性和当事者真诚性,法院避免评说。对法院自由裁判权,立法进行限制,来自立法机构进行限制。国家不是只保护信仰而不限制宗教活动和行为。不是你这宗教允许谋杀,国家的法律也保护你谋杀。宗教里面的限制,是在允许范围内的限制:一是通过宪法;二是通过公约。保护信仰是绝对的,但是这权利去表达信仰(行为)不是绝对的。”⒂

      综上,中国宗教立法亟不可待,呼之欲出,充满期待,大有盼望。而“宗教与法治”更显意义久远,高屋建瓴。突然想起刘澎老师今天讲课时说的两句话,当引用做为这篇浅议结束语:立法不是万能的,不立法是万万不能的。⒃因此,但行好事,莫问前程。⒄


出处:
⑴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刘澎老师授课。
⑵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课程安排。
⑶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刘澎老师授课。
⑷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柯克莉·普瑞提维(Cekli Pratiwi)教授。
⑸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布莱恩·格里姆(Brian Grim)教授。
⑹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约翰·克利福德·华莱士联邦巡回大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授课。
⑺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乔飞教授授课。
⑻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布莱恩·格里姆(Brian Grim)授课。
⑼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刘澎老师授课。
⑽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约翰·克利福德·华莱士联邦大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授课。
⑾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刘澎老师授课。
⑿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刘澎老师授课。
⒀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刘澎老师授课。
⒁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乔飞教授发言。
⒂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法兰克·拉维奇(Frank S.Ravitch)教授授课。
⒃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刘澎老师授课。
⒄选自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刘澎老师授课。


                                                    2014/8/7于京中协宾馆。修改于2014/8/27津伊甸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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