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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节选之五、之六、之七
发布时间: 2014/9/11日    【字体:
作者: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关键词: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政策 政教分离 宗教法治 宗教人权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尊重客观规律、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凝聚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一贯主张。  
 
    早在建党初期,陈独秀、李大钊等党的创建者和领导人就明确提出了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张。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进行探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观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形成。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组成部分,有关文件、纲领和法令都申明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风俗习惯等。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对宗教政策作出了十分明确、完整的阐述,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充分确认,标志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始成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实际,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全面阐述,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强调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 
 
    我们党一直重视通过宪法与法律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具有共和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各部宪法都对宗教信仰自由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非常精炼地概括了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确立下来。我国有关法律在涉及宗教问题时,都遵循了宪法第36条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并作出具体规定。 
 
    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该条例规定的宗教界合法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使宪法有关宗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对待宗教的一项基本政策。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科学无神论,在世界观上不同宗教搞调和,也历来反对利用宗教,强调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部分和一方面,把对待宗教问题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问题联系在一起予以考虑,强调宗教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只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不能实行其他别的什么政策。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规律的尊重。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还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不仅会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或者一定条件下还会有所发展。既然宗教会长期存在,有一部分人会信仰宗教,我们就要尊重规律,理性对待,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试图用政权的力量或者行政命令的办法压制甚至消灭宗教。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人权的尊重。继“人权”载入我国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党章之后,十八大又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有计划、持续稳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人信仰宗教,这是他们的权利,我们要给予尊重和保护。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要通过坚持不懈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但不能搞强迫,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信教群众在总人口中仍是少数,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是保护落后,而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种表现。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群众的尊重。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马克思主义者历来重视宗教问题。我们党也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把宗教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工作从本质上讲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差异。宗教信仰并不决定一个人的政治立场,信教与否并不妨碍政治立场上取得一致。党在处理同宗教界的关系时,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一心,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奋斗,他们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必须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团结他们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处理好我国的宗教问题,首先要处理好多数不信仰宗教的人和少数信仰宗教的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之间的关系。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仅针对信教公民的权利。要尊重和保护全体人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而不论他们人数的多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出现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现象。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共处。从实践来看,这一主张的提出并付诸实践,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在促进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一主张也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得到更加充分、更加完整的体现,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  

    概括起来,我国新型政教关系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为了保障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从以上4点可以看出,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种新型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对应的法律义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基本权利义务分配上一视同仁,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任何人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涉及宗教方面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即信仰宗教的自由和实践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属于思想、内心方面的事情。人们内心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或者教派,是私人领域的问题,不涉及公共事务,也与他人权利无关,本质上是完全自由的,不可能加以限制,也不应当加以限制。当宗教信仰外化为一种实践活动时,就必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利,必须要受到道德、法律、公序良俗等的制约,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首先,教徒作为公民,既要遵守教义教规,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既要做一个好教徒,也要做一个好公民,两者之间非但不矛盾,而且应当是一致的。在教法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遵循法律至上原则,不得逾越法律底线。其次,自由须以不妨害他人自由为界。个体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防止这种自由对他人和集体造成危害。再次,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这是社会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我国几十年来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必须加快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宗教工作要纳入法治化轨道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它必然要开展各种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要发生各种事项,这些活动、关系、事项就是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政府管理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部分宗教事务。  

    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就需要通过宗教立法,变为国家的意志、社会准则,从而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党的宗教政策法律化,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使政策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领域中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宗教工作面临更多新挑战、新考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改变过去常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立法,切实规范管理,进一步严格执法。 
 
    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研究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找准以法治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实现了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主要依法管理的重大转变,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按照十八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法治成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快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为实现2020年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作贡献。  

    加强宗教法制建设  

    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科学立法,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解决,这些都对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加快宗教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1991年6号文件的要求,宗教立法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我国宗教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到行政法规,从单项法规到综合性法规的道路。  

    按照宗教事务方面立法先单项后综合的思路,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两部单项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这标志着我国宗教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依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的阶段。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宗教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进入依法管理阶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宗教事务局陆续出台了11部配套部门规章。 
     
    一些地方积极进行宗教事务立法探索,为全国性宗教方面立法积累经验。《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修订或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宗教法规或政府规章。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60多个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以下基本法律制度: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出版物管理制度,宗教院校管理制度,宗教财产管理制度,宗教涉外事务管理制度。  

    下一步立法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度;各地继续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针对宗教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将成熟有效的具体措施转化为法规规章;对现行的法规规章进行评估总结,及时进行更加适应时代发展的修改和完善;做好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  

    把握依法管理要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首先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当前,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政府要依法处置,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制止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指导宗教界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宗教方面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要切实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以法律为武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引导宗教界在开展对外交往活动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让境外势力支配我内部宗教事务。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既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领域的正常秩序,防止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利用宗教搞分裂破坏活动,还要始终把教育、争取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放在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防止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当做异己力量。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一个方面的社会事务。按照中央关于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要简政放权,凡是信教公民、宗教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通过宗教组织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就不要去干预。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自律和协同作用,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并为这种参与管理开辟有效途径和平台。要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创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管理方式,提高依法管理能力。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在管理中强化服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坚持执政为民,强化服务意识,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感情上贴近、生活上关心,真心实意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为宗教界提供优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职。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主体,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一方面,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是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政,不得滥用职权。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结果公开。  

    重视法制宣传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包括宗教工作干部以及信教公民在内,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宗教工作干部依法代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直接行使权力、具体履行行政职责。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就是宗教工作干部的依法行政,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直接影响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的推进。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就必须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作为公民,必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水平,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要通过宣传学习,使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国法和教法的关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意识,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提高明辨各种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非法活动的能力。同时,要让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教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还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宗教政策法规,进一步向公众普及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去除宗教工作的神秘感,取得社会各界对宗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需要推进工作创新,不断创新法制宣传的载体、手段和方式方法,推动法律进宗教部门、进宗教团体、进宗教院校、进宗教场所,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形成浓厚的学法氛围,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的宗教事业由我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防止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又要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树立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我国宗教的良好形象,为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必要性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中国人民基于历史的自主选择。鸦片战争之后,天主教、基督教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凭借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有关在华传教的种种特权,深入我国内地大规模传播,发展教徒,扩充教会势力。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中国基督徒先后开展了自立运动和“本色化运动”,尝试摆脱西方教会的控制。新中国的成立,使我国天主教和基督教摆脱帝国主义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成为可能。我国天主教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我国基督教开展了三自爱国运动,走上自治、自传、自养的道路。从此,我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成为我国信徒自办的宗教事业。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中国人民基于现实的必然选择。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在鼓励我国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的同时,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关系到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我国各宗教的共同责任,也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只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宗教才能真正平等地与世界各国宗教界进行友好交往。  

    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我国。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仅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更在于争夺意识形态阵地,从根本上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一场尖锐复杂的斗争,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我国各宗教的健康发展。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通常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一是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是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一个突出表现。他们支持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欺骗裹胁群众,煽动宗教狂热,制造社会动乱,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二是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我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他们打压、分化我国的爱国宗教力量,培植地下势力和代理人,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企图争夺我国宗教的领导权。三是在我国境内非法进行传教活动。境外势力与一些宗教组织相互勾结,向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寻找突破口,在我国境内面向各个阶层非法进行传教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渗透,发展骨干,培植势力,企图占领我国“灵魂阵地”。一些宗教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对我国各高校进行渗透,通过组织学生团契等形式,在校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一场复杂、尖锐、长期的政治斗争,是宗教工作面临的一项极端重要而又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抵御渗透工作,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发挥好宗教工作领导体制、协调机制的作用,将做好抵御渗透工作作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抵御渗透的强大合力。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抵御渗透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中,开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增强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切实帮助信教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打牢抵御渗透的思想文化基础。要正确把握扩大对外开放和抵御渗透的关系,主动开展对外交往,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现状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不是搞自我封闭,而是为了使我国宗教界的对外交往得以正确、健康地开展。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宗教交往是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软实力,在文明的交流与碰撞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国际关系、世界政治等的影响力也在不断上升,宗教交往的战略意义随之增强。世界各国都重视发挥宗教在凝聚人心、增进认同以及提高国际影响力中的作用。在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条件下,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有利于反映我国宗教的真实情况,营造良好的国际关系,为我国的发展争取一个宽松的国际环境。  

    在中外文化交往史上,宗教的中外交往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为繁荣我国文化和世界文化作出了很大贡献。法显西行求法、玄奘西行取经、鉴真东渡弘法等,都是宗教交往的历史佳话。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翻开了新的一页,成为我国民间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宗教交往在我们与亚非拉国家的友好关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如既往地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成效显著。目前,我国宗教界已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建立了友好关系。我国宗教界的对外友好交往,不仅提升了自身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也促进了我国国际形象的提升,对巩固和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形势下,我国宗教界既要主动“走出去”,也要热情“请进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对外关系大局。一是发挥中、日、韩佛教“黄金纽带”的作用,把握佛舍利赴周边佛教国家供奉的有利时机,增进我国同周边国家的传统友谊。二是办好伊斯兰文化展演,利用西北地区穆斯林群众聚居的人文和地缘优势,密切同伊斯兰国家的联系。三是巩固与西方国家一些教会和世界性基督教团体的友好关系,接待好来华访问的国外基督教组织和有关人士,争取更多西方国家的民众对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四是完善“世界佛教论坛”、“国际道教论坛”等交往平台,积极参与国际宗教会议和国际宗教组织的活动,提升我国宗教的国际影响力。同时也要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积极向他们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他们的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服务和便利。宗教界要注重提升对外交往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对外交往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统筹规划,创新交往形式,开拓交流渠道,重视队伍建设,培养优秀人才。 
 
    妥善处理国际宗教人权问题  

    党和政府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断完善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探索出一条体现我国特色的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途径和方式,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同时,我国政府积极开展国际宗教人权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舞台上阐述我国关于宗教人权的基本立场,推动国际社会在宗教人权方面的对话与合作,逐步赢得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近年来,为了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我国政府同一些国家开展了双边人权对话和多边人权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会议,本着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同时加强对宗教人权理论的研究,切实依法保护宗教人权。  

    用对话的方式进行宗教人权交流。宗教人权问题应当通过对话和磋商,而不是通过对抗的方式解决。要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指责;多一分对话、少一分对抗;多一分合作、少一分施压。各个国家不论大小、不论强弱,在国际宗教人权问题的对话和磋商中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能恃强凌弱或拥有特权。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本着开放包容、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对话与合作谋求人权领域的共同进步。 
 
    反对利用宗教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宗教人权问题属于一国内政,不容外国插手或干涉。反对“人道主义干涉论”和“人权无国界论”,反对将宗教人权变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沦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反对任何国家为谋取私利而利用宗教人权问题攻击别国,挑起对抗,亵渎人权的神圣性。  

    支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促进宗教人权事业。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途径和方式不尽相同,国际社会应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宗教人权发展道路和宗教人权的保障模式,尊重文明多样性。鼓励各个宗教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合作共赢的精神,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我国宗教界作为宗教人权事业参与者、建设者,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宗教人权交流与合作,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宗教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编写)
 
本文转载自:湖南宗教网。
http://www.hnzj.gov.cn/xwzx/xwzy/2014-05-08/10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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