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同时应当看到,在宗教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的非法宗教活动比较突出,邪教猖獗,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严重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影响社会的稳定。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并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宗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非法宗教势力公开干扰村务、政务和教育,破坏农村基层组织,挑拨民族关系,有的甚至制订反动纲领和计划,争夺农村阵地,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认真做好宗教工作,妥善处理宗教问题。通过加强党内教育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坚强堡垒。
二、要教育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中央组织部1991年《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精神,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者,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教职人员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共党籍。
一些年老多病的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要求他们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并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习,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消除他们因生活困难而求助宗教的错误做法。
三、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支持、纵容宗教的不正常发展。坚决制止滥建寺庙和露天佛像。那种“宗教搭台,经贸唱戏”的提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
四、积极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和法制教育,使他们划清信仰宗教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懂得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道理,明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要相互尊重,不得歧视不信教群众,不得胁迫他人信教,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政务、村务、教育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等非法活动的规定;增强识别和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能力。
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民群众学文化,学科学,学政治,学法律,不断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要组织群众积极参加建设“文明村镇”和“文明户”活动,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四有新人。大力宣传通俗易懂的科学常识和无神论思想,破除迷信,弘扬正气,用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使群众受到正面教育。
五、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势力,取缔邪教组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政治敏锐性,依法处理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以法律为武器,分清问题的性质,有区别地做好工作。要教育争取受蒙蔽的群众,依法惩处首恶分子和经教育不改的骨干分子。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揭露各种邪教和非法宗教势力的反动本质和危害,组织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取缔邪教组织的工作。
六、加强对县、乡和农村基层领导干部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宗教工作管理水平。当前,一些地方和基层的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因此,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各级党校可开设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课程,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县、乡、村党员干部对宗教问题有正确的认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管理宗教事务,敢于同非法宗教活动进行斗争。
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关心群众生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关心群众生活,是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妥善地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措施。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活动猖撅的地方,群众生活一般都比较困难,容易上当受骗和被利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活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特别困难的群众,不管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都要采取党员干部分工负责的办法,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柴米油盐、穿衣看病问题以及子女上学等问题,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只有依靠党和政府才能摆脱贫困,靠信教脱贫是靠不住的。
八、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遇到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听之任之。要密切注意宗教方面的情况,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动态,及时作出决策,指导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凡非法宗教或邪教活动猖獗的地方,要特别重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在一些“宗教热”的乡、村和边远村寨,党组织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解决宗教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坚决改变对宗教问题放任自流的状态。要经过耐心细致而又扎实有效的工作,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上来。
(19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