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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掌握伊斯兰贸易法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 2015/12/4日    【字体:
作者:周立人
关键词:  伊斯兰之窗  
 
   伊斯兰贸易法是以伊斯兰为最高原则和准则,以伊斯兰法理为指导而制定的经济法规。它体现出伊斯兰文化的本质内涵及伊斯兰教义、伦理诸价值取向。
 
   随着我国同伊斯兰国家的贸易往来的增加,了解和研究伊斯兰贸易法变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这不仅有助于尽快消除发展和研究之间存在的巨大落差,而且还将有利于增进不同经济文化圈之间的互相沟通与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我们通常总是以西方的经济价值观念为准绳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文件以及其他多边贸易体系的运作方式无不染上西方经济思想的色彩。发达国家依仗着自己由原始积累和殖民地扩张。掠夺建起的所谓“经济实力”把自己的经济观念、伦理观念强行凌驾于发展中的国家,并打着“文明”“援助”的旗号,瓜分其他国家的经济资源,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这种反文明、反伦理的经济价值观及其具体的操作和实践和伊斯兰突出伦理精神的经济价值观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对照。因此,了解和研究伊斯兰贸易法还有一个重要意义,那就是将目光从西方转向东方,改变已形成的思维定势。吸收和大量借鉴伊斯兰的经济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及国际贸易发展服务。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掌握伊斯兰贸易法的重要性:(1)中国和伊斯兰国家的经贸关系。(2)消除西方国际贸易法中负面效应对我国的影响。(3)伊斯兰贸易法概述(从中了解掌握它的意义)。
 
一、 中国和伊斯兰国家的经贸关系
 
   中国和伊斯兰国家的经贸关系源远流长。著名的“丝绸之路”为大家所熟知。本世纪7年代中期以后,中国与伊斯兰国家的贸易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时期。80年代发展更快。据有关权威部门的统计,1988年中国与伊斯兰国家的贸易额为28亿美元,高出中国同拉美地区的贸易额。随着贸易额的增长,中国的出口商品也逐渐多样化。从80年代始,服装、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及食品需求量也很大。由于伊斯兰各国已着手加快工业发展的步伐,制订了一系列促进国内工业发展的规划,其中沙特阿拉伯和埃及首当其冲,因而既给中国的轻工业出日带来了竞争,又促使中国产品的升级换代。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尤具是机械类产品,也能在伊斯兰国家找到市场。例如,1992年,中国对埃及出口总额中,有20%是机械类及其他资本商品。
 
   中国从伊斯兰国家的进口,主要包括钢铁、金属产品、尿素。聚乙烯等。1993年,埃及的HeIwan钢铁联合工业收到了来自中国的 0 21亿美元的订货单,是此公司历史上最大的一份。未来中国进日产品种类还将不断扩大,包括有色金属、石油和塑料。
 
   事实上,中国特别关注和伊斯兰国家的贸易。1983-1988年,中国与伊斯兰国家的贸易顺差高达5亿美元,1993年,中国对伊斯兰国家的出日比进口多近6亿美元。
 
   未被计入贸易总额的还有建筑业和劳务。从1976-1988这12个年头里,中国在伊斯兰国家完成了6亿美元的建筑及劳务合同,占中国对外建筑业的62%。中国的建筑公司在伊拉克、阿尔及利亚、科威特、利比亚等国修建水坝、高速公路、桥梁及居民住宅。许多中国船员在埃及、也门、伊朗、苏丹和阿联酋工作。沙特阿拉伯是伊斯兰国家中最大的建筑业市场,90年代有不少中国工人在那里工作。尽管海湾战争影响了中国的某些建筑项目(中国在未完成的建筑项目上损失20亿美元),但发展的潜力还是巨大的。
 
   在金融方面,中国金融市场投资总额中约有口分之一是来向伊斯兰国家的投资。中国自1981与三始,向利威特申请第三世界基金。科威特是1989年6月唯一继续向中国提供贷款的第三世界国家。到1992年,科威特向中国提供了5亿美元的长期低息贷款,大多数用于支持机场、公路、港口及工业区建设。此外,伊斯兰国家的许多私营公司则希望在中国的石油化工产业及可能的房地产市场更多地投资。
 
   中国与伊斯兰国家的贸易额发展虽然很快,但只占其全球贸易额的一部分。中国相信,伊斯兰国家在推动中国持续经济发展方面将扮演重要角色。其中引人注目的项目有:阿联酋在中国投资了较大数目的炼油和石油化工产业;沙特阿拉伯和马来西亚在中国上海发展商业中心。
 
   从全球战略的角度看,中国和伊斯兰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有着双重原因。经济方面,中国认为,在第三世界国家销售大量低中档技术的商品,比起在西方国家相对容易些。中国还希望引进伊斯兰国家的资金,以帮助中国西北六省区的发展,中国绝大多数的穆斯林聚居于此。几年前,代表中国2千多万穆斯林的组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了中国伊斯兰经济开发公司。此公司同其他一些公司一起,致力于发展同伊斯兰国家的商业活动,包括组织劳务出口和吸引中东国家的资金。同时,其他一些面向伊斯兰国家的贸易调研和咨询组织的增多,也为中国与伊斯兰国家长期的经贸往来打下良好的基础。政治方面,中国和伊斯兰国家同属第三世界,都是发展中的国家,政治障碍较少。中国期望不断地促进和发展同伊斯兰国家的友好关系,希望建立一个以中国为首的第三世界集团,以抵制西方国家的种种威胁。伊斯兰国家在主观上也有致力于发展和中国经贸关系的愿望,以减少自己在某些经济领域对西方国家的依赖。从客观上看,它们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目标没有威胁,也不象西方那样在人权问题、民族问题等方面干涉中国的内政。无怪乎,美国的政治学家亨廷顿担心中国和伊斯兰国家联合起来,从而挫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称霸全世界的狂妄野心。
 
从中国和伊斯兰国家的经贸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掌握伊斯兰贸易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消除西方贸易法中的负面影响
 
   西方贸易是以西方经济学思想和法学思想为基础的贸易法规。它严然以所谓“公正”、“合理”自居,大言不惭地自认为是“国际贸易法”,代表其意志的机构,也统统称为世界贸易机构。西方贸易法在外表上总是给人以一种与政治或其他意识形态无关的假象,但它实际上是最讲政治的。
 
   第一,西方贸易法具有排挤其他贸易法(如伊斯兰贸易法),惟我独尊的沙文主义特点。众所周知,作为世界三大法系之一的伊斯兰法以其不容忽视的安拉法度和伦理精神给人类指明了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正确方向。广大伊斯兰国家在历史上是世界贸易的发源地,但至今它们的贸易法备受以西方为首的国际贸易社会的冷落和贬抑,甚至连它们自己也被拒绝在国际贸易社会之外。正如原关贸总决定的总干事萨瑟兰在中东和北非国家首脑会议上的一次演讲中指出的:“这一地区是世界贸易的摇篮。但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它到目前为止仍然游离于世界贸易体系之外。”萨瑟兰当然没有在演讲中对这一问题作深层次的探讨。事实很清楚:以西方为核心的世界贸易体系,一方面希望广大伊斯兰国家参与,以此可以以“经济一体化”的方式同化伊斯兰国家,将它们纳入自己设计的经济价值观的范畴内。我们可以称这种现象为以逐步蚕食和吞噬为特征的新殖民主义政策。这种政策也同样适用于刚从社会主义阵营中分裂出来的波兰、匈牙利、捷克等国。譬如,美国商业部欧共体事务所的劳利·库相曾在 1991年10月的侯国商务冲撰文写道:“美国政府支持这三个国家(指波兰、匈牙利和捷克)的这一愿望,因为西方市场的准入可以加快这些国家和西方贸易体制的重新接轨。”另一方面,西方贸易集团的如意算盘遭到广大伊斯兰国家的强烈抵制。它们不愿意以原则作交易,不愿意以放弃伊斯兰的信仰和经济价值观为代价去获得暂时的经济利益和实惠之满足,对此,西方集团则以种种借口妄图孤立伊斯兰国家,限制他们在国际贸易舞台上发挥的作用。
 
第二,西方贸易法具有歧视弱小国家,保护大国利益的特点。“多种纤维协定”就是一个最为典型的事例。它保护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损害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达20多年之久。在世界贸易发展史上,许多贸易上的争议和纠纷都是以这类问题引起的。这种做法根本没有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相反,它制造了民族的隔阂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对立。大家知道,在国际贸易辞典中有一个“主动配额”一语,其真正的意思就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自己给自己的出口配额,以讨好大国,免遭“制裁”。这听来是多么的荒唐,多么的不可思议。这不正是好和好西方国家宣传的贸易自由化相饽吗?实际上,贸易自由化是对西方列强而言的是他们享有的特权,别国只能依附于他们,服从他们的利益。
 
第三,西方贸易法的最终目标是加强西方列强的经济同盟,通过经济同盟达到政治同盟通过政治同盟达到军事同盟,最终实现实现控制全世界的战略目标。这好象是天方夜谈般的神话,但却是事实。只要我们回顾一下欧洲单一货币(欧元)的产生,人员的自由流动(取消签证),单一市场的建构,欧盟要求他的成员国放弃中立国立场,海湾战争多国部队的联合行动等就不难发现西方经济的区域化、集团化,必然向政治化、军事化方向迈进,给世界和平带来新的威胁。1991年8月〈〈对欧共体各经济国下一年度经济形式的大体预测〉中有一位西方经济评论家这么写道:“欧共体将自己的大部分时间花在诸如经济联盟、货币联盟、政治联盟??以及欧洲单一市场的进程上”。欧共体最近就奥地利的加入申请发表了一项意见,即认为奥地利的中立国立场和欧共体政治联盟的原则不相符合,因此是该国加入欧共体的主要障碍。瑞典也一样。在欧共体内部现在已经有了一个中立国,那就是         爱尔兰。上述的主要障碍(对于建立军事同盟而言)很可能存在于未来的某些方面。”一语露出天机。这是对西方贸易法的绝妙的注释。“未来的某些方面”是指未来说不定欧共体(即现在的欧盟)要对某个国家采取军事打击,成员国的中立立场就会构成集体行动的“主要障碍”。
 
三、伊斯兰贸易法概述
 
 与西方贸易法相对照,伊斯兰贸易法才真正体现了正义、公正、和平、团结等价值实体。
 
   伊斯兰贸易法运用伊斯兰教律及其引中出来的适用于现代贸易活动的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贸易活动,最终实现贸易服从并服务于伊斯兰的最高目标。
 
   伊斯兰贸易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甚至更早。当时在阿拉伯人中间已存在买卖商品交换的商场。先知穆罕默德对于阿拉伯人固有的统贸易,其中有一部分与伊斯兰教法原则没有抵的便给予认可,而违反教法原则的便加以禁止。穆罕默德以后,各派法学家又不断整理和完善这贸易法规,使之适应不同时代的需要。 伊斯兰贸易法最显著的特点是在贸易总体原上对各种贸易的合法性有一严格的规范。其主要容有:
 
一、买卖违禁物品为非法
 
这类物品有猪、酒、烟、毒品、死物、偶像、十字等。猪和自死物被看作不洁之物,是肮脏的象。酗酒、吸烟或吸毒会造成许多社会危害。它们均在有害消费之列。而偶像和十字架是拜物教的象,所以按伊斯兰教律必须予以禁止。
 
二、 出售难以确定交货的商品为非法
 
  所有因难以确定交货而带有争执性的买卖合同或者有可能招致买卖双方诉讼的冒险性契约都被断为非法,比如因不能按期交货而违约或者在执行和约时一方欺诈另一非方等。但是,如果商、品性质是易变的或其不可靠的成份比较轻微,那么,法律并不禁止这类商一品的交易。
 
三、 垄断市场为非法
 
   伊斯兰主张开放自由市场,让市场顺应自然法则,尽其市场的作用,以便供求达到自我调节和均衡的状态。垄断市场被认作是干预自由市场的人为因素,它不仅影响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使用,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总体利益,因此不允许它的存在。
 
四、 限价上有合法和不合法两种情况
 
   限价一般是针对垄断市场的。但是,如果限价包含着无理地强迫人们以自己不乐意的价格去出售他们的商品则为非法。限价的前提必须是出于维护公道。它强制商人通过彼此协商以问等或几乎是同等的价格出售商品,阻止他们滥涨价。
 
五、囤积居奇为非法,薄利多销为合法
 
   尽管伊斯兰贸易法保障个人的自由买卖和自由竞争,但反对把货物贮藏、囤积起来,以便等待时机高价出售,敲诈消费者。然而,如果商人把运到的货物以合理的利润(而不是暴利)售出则被看作是合法的。因为薄利多销所取得的利润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六、掮客业(经纪业)原则上为合法
 
   从事掮客业一般来说是合法的,因为它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是一种指导和媒介。尤其在现代,由于商务活动和国际贸易交往的频繁,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相互依赖,商业上的中介作用就显得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更为重要。
 
   掮客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是无可争议的,不论报酬是按规定付给一定数量的货币,还是按利润的比例提取一定的回扣,或者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支付。
 
但是从事此行业必须以两个条件为前提。第一,他不得为买卖双方的一方,或者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欺骗、勒索,即使对方心甘情愿也不行。
 
七、商务往来的不诚实行为是违法的
 
  伊斯兰严禁各种商务活动中的不诚实行为。例如,出售物品时,只有向顾客说明物品的优缺点,成交才算合法。明知物品的缺陷而不向顾客讲明,那么成交属非法。又如,缺斤短两和与卖主共谋,引诱买者上钩的行为也定为非法。
 
为了使交易公正,伊斯兰贸易法禁止商品在未到达市场时就与商人见面交易。因为这种做法决定的商品价格亦无法在交易中得到体现。所以,货主有时会还没有获悉市场的行情就被人将商品购去而蒙受欺骗和损失。
 
八、买卖赃物为非法
 
   凡是用偷盗、抢劫、强行霸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品(物品)都不准用于交易。因为如果允许买卖这类性质的物品就等于怂恿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明知其为赃物而购买之,与偷盗者、抢劫者和强行霸占者等恶人同罪。
 
九、商务中的投机行为为非法
 
   这类投机行为主要有赌博、赛马、抽奖、买空卖空等。它们有悖于伊斯兰的经济伦理观。因此,凡是赌场、赛马场和带有谋取暴利性质的证券交易均在取缔之列。
 
十、禁止高利贷(包括利息)
 
   伊斯兰允许人们通过正当的贸易来获得财富,但不允许侵蚀他人的财产。食利者往往无偿地取得他人钱财,理所当然要受到禁止,因为这阻碍了人们去从事其他形式的合法经营,影响甚至于中断人们之间善意的借款并且会导致贫富悬殊。出于这一考虑,伊斯兰国家(如伊朗等)的银行为“无息银行”(interest-free bank),只收少量的手续费和适度的风险补偿费用。
 
    十一、关于因延(分)期付款而增加商品价格的分歧。
 
   伊斯兰贸易法认为,人们可以付现款购买商品,也可以在经过买卖双方的同意之后用延(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赊购。但是,如果售主因为延(分)期付款而增加商品的价格,又该如何定论呢?一些法学家认为,这种性质的交易是非法的,应该禁止,因为它形同重利。又有一些法学家认为,这不能与高利贷相提并论,且也没有经典的明文作依据。售主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如资金周转、物价变动等)适当增加货物的价格,只要不过分和不带有盘剥他人的意图。否则,就判为非法。
 
十二、先期付款通常是合法的
 
   与延期付款相反,伊斯兰贸易法允许人们预先交付一定数量的款项,以便经过一定的期限后收获到一笔相等的交易。这种交易阿语称“赛勒目”(Salam),意为“先期付款”。但是,这种赊卖如果存在着明显的不公,譬如因急需资金诱骗逼迫他人接受不合理的价格合同,那么,此交易便变为非法。
 
十三、劳动互助和合资经营为合法
 
   伊斯兰允许资本、技术和劳务的合作。但这种合作应当以鲜明、确切的公正原则为基础,不论是“有限合伙”,还是“互相借贷”,缔约双方既有分享利润的权利,又有承担亏损的义务。至于利润的分配比例或亏损的分担比例要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决定。
 
    十四、事故(意外)保险一般为合法,而人寿保险为非法
 
   在大部分法学家看来,事故(意外)保险类似“有补偿条件的捐献”这种契约形式。投保人把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作为捐献,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投保人一遇到意外伤害,公司要给他一定的补偿,以减轻其损失。只要公司的行为中不掺杂谋取高额利润的意图,这种保险是可以的。但人寿保险被一些法学家看成是有修于伊斯兰的经营而列为非法。因为投保人如果在缴纳了一部分保险金以后再也无力续缴,那么,他便会失去他曾经缴纳过的那部分或其中一大部分保险金。
 
   总之,伊斯兰贸易法的制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原则。它在约束和协调人们之间、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的同时,也推动了伊斯兰国家自身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社会道德的进步。
 
转自伊斯兰之窗,2015-01-19。
http://www.yslzc.com/xueshu/zonghe/2015/0119/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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