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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宗教事务法律治理调研报告(二)
发布时间: 2015/12/4日    【字体:
作者:冯玉军
关键词:  大陆 宗教事务 法律治理 调研报告  
 

宗教团体、宗教信徒是宗教法律政策的基本主体,其受法律政策的影响最大,也最为直接,相关立法和政策制订理应充分考虑他们的要求和利益。《调查问卷》设计了以下问题:您认为目前与宗教相关法律的出台,是否听取了信教者的意见或建议?

 

从图表4的反馈情况看:有52.6%的宗教信徒表示法律政策出台听取了(包括全面听取和较好听取)信徒的意见,但也有32.5%认为这些听取环节光有形式没有实际作用,更有14.9%连民主参与的形式都没有。由此可见,宗教信徒对宗教法律政策出台的参与过程和参与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满意。在2011年的调研中(见图表5)认为法律政策出台听取信徒意见的占46%,认为仅有形式的占22%,选择连民主形式都没有的占85%。
 

 

如果认为宗教立法过程全面或者较好听取了宗教人士意见,就意味着宗教人士对其参与宗教立法表示满意。具体看,就三大区域比较看,东部、西部的满意度比较一致,中部满意度最高。

 

 

4.宗教立法宗旨考察

 

宗教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宗教活动领域及其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共同的部分,其最直接的规制对象是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权利义务及其行为),同时也会对普通非信教群众产生一定作用,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在宗教立法时,首先要在应然层面明确立法的宗旨和管理模式,即要制订出一部什么样的法?这部法为谁服务、怎么服务?调整方式和调整范围(也即法律干预宗教事务的方式和程度)如何?在需调整的内容中,哪些具有立法紧迫性或需要重点加以规范的?
 
我们将宗教管理立法宗旨概括为三种类型:(1)约束-管理型,是指政府对宗教进行全方位监督和管理,法律严格约束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及其活动的范围;(2)引导-管理型,是指政府把握宗教事务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主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引导;(3)宗教自治型,是指政府不介入宗教事务管理,法律为宗教自由提供充分保障,积极促进宗教团体自治。
 
下图显示,51.5%选择宗教自治型,21.5%选择引导-管理型,17.7%选择约束-管理型,过半受调查者认为追求宗教自治是宗教立法的宗旨。另一项关于“处理宗教事务的主导方式应该是什么?”问题的统计结果表明,37%选择了团体自治,另有30%选择了法律政策,14%选择信众自律,只有8%选择行政领导,基本印证了以上推论。

 

 

 

 
分地域研究表明:在宗教立法宗旨与处理宗教事务主导方式的选择上,地域因素对宗教人士的影响不大,图表8显示东部、中部、西部宗教人士对此态度塞本一致,多数被调查者选择(团体)自治。

 

        5.宗教事务管理的最佳程度
 
 尽管宗教人士大多不愿国家过多干涉,希望宗教自治,但是纵观世界各国,无论选择哪种立法宗旨或者宗教管理模式,政府都不可避免要参与宗教事务的调整当中,这大抵是个通例。如果用0-10来衡量政府参与宗教事务管理的程度,即0表示政府完全不参与、10表示政府全面参与,根据我们
 

 

 图表 9的调查,图表9表明全体受调查者选择结果的平均值为5.7。

     

       显然,这个结果与上题中宗教信徒对宗教立法宗旨的选择前后矛盾,因为如果宗教信徒大多倾向于制定保护宗教自治的宗教法,那么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或介入就应该尽可能少,其平均值应当偏低(小于5甚至趋近于0),但结果是中等偏高(5.7),它反映出大陆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信徒的矛盾心理:一方面,从社会现实来看,绝大多数涉及宗教的事务(如清退宗教财产、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权益、惩治假冒行为乃至于打击邪教等)仅仅依靠宗教团体和信众们的力量无法解决,必须要政府出面协调、管理,所以他们希望进一步增大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和力度;另一方面,实践中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往往又在许多时候让宗教信徒们感到过了度,影响了宗教团体的自治,出现了政府对原本属于宗教实体自治的事务进行全面干预的“政府越位”问题,影响了宗教自身建设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使宗教团体沦为政府管理的工具,因此大家普遍反对政府过多介入宗教内部事务。由此可见,宗教事务管理一定要把握好政府参与的度,不能不管但也不可全管,过犹不及,立法时也要明确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权力边界,实行责任追究制。

 

6.宗教立法亟需加强保护的事项

 

宗教事务法制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的内容很多,当下大陆的宗教立法对各种宗教事务的法律保障,举凡宗教团体财产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信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教职人员的身份确认乃至福利保障等,都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需完善。对此如果不分轻重缓急,平均用力,反而效果不好。为此,我们拟定了如下问题,对当前宗教法律实施中欠缺法律保护的方面进行调查:您认为目前欠缺法律保护的有哪些?请按欠缺法律保护程度由强到弱排序。

 

 

     
       从图表10看出,当前宗教立法中需要重点落实的前三项工作依次是:宗教团体的财产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教职人员的身份及福利保障。在同宗教领袖们的座谈中,大家普遍反映宗教团体的财产问题是一个基础性问题,最为重要但却无法真正落实。在大陆,佛、道教财产归社会所有,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财产归团体所有。佛、道教问题往往集中在动产产权以及新建不动产产权的明晰上,其余三大宗教则多体现在落实宗教政策过程中的教产归还问题上。

 

7.法律调整宗教事务的范围
 
宗教立法的调整范围非常重要,调整范围过宽,就会对宗教信仰自由构成制约,调整范围过窄,无法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保障。一般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应当是宗教中涉及到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内容。但要对此进行准确界定存在困难。课题组选择传教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大众对法律如何规范传教行为及其所秉持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于法律调整宗教活动范围的态度。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宗教信徒中,1140人认为传教行为应当由法律规定,占接受调查人数的61.3%,认为传教活动应该限定场所和不应该限定场所的人数几乎各占一半。非信教群众对待这两个问题的态度则更为明确。从图13看来,66.7%的普通群众希望传教行为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引导,20%的人希望传教行为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至于传教场所,84.6%的人认为可以在活动场所内进行,29.4%的人认为在私人场所中传教也是可以的,在公共场所和公共集会中,赞成传教的人数比例则不足10%。 
 


传教行为并不单纯是宗教内部的一种行为,传教对象往往是非信教群众,法律在保障传教自由的同时,但也应当保障非信教群众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受调查非信教群众中,152人曾被传教,其中各种形式面对面传教是最主要的传教方式。29.7%的人不愿意被传教,甚至有4.4%的人感到反感、排斥和厌恶(图表14)

8.教职人员受法律保护情况

综合看,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信众对政府管理的评价高于基督教、天主教,这与实地调研的情况相印证。笔者注意到,由于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相关联,加之其宗教传播的相对内向型,佛教、道教和政府间存在既定的关系范式,而伊斯兰教因和少数民族事务不可分割也能得到政府的重视。相对而言,天主教、基督教特别是官方不承认的“非登记教会”,则由于信众人数增加较快、不接受政府控制、国际干预等因素,与官方宗教管理存在一定矛盾。

转自属灵人网,2015-01-05 。

http://54.199.146.26/html/meizhouxueren/2015/0105/34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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