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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16/1/22日    【字体:
作者:寒塘
关键词:  伯尔曼 法律 宗教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关系
 
寒塘
 
伯尔曼经历了充满动荡的经济大萧条和二次大战,因此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明的前景充满忧虑。作为法律史专家,他试图通过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过程,回答何以西方文明形成今天的危机、又将如何面对未来的问题。特别是在西方中心格局被世界体系所取代,西方共同体走向世界共同体的21世纪,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作者的分析讨论围绕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展开。
  
本书初版于1993年,共22章,多数文章最初是讲稿。其中第2章是《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序论部分,第3章和第10章的部分都收入该书。第1章则收入《法律与宗教》 一书。
 
 
一、追溯:秩序如何在宗教与法律中形成
  
作者认为西方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的法律传统是在宗教与法律的互动中逐步形成,这种法律传统具有很强的活力,能够经历社会变革而重生,形成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的法律体系。
首先,作者研究了西方世俗法律起源与宗教的关系。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概念和价值,都有其11、12世纪的宗教渊源,起源于教皇改革。欧洲教会最早依据罗马法创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教会法律依靠教廷的权力,直接对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教士和普通信徒产生作用。人们订立契约、分割财产等法律行为,最初都是因为与宗教活动结合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并在社会中形成法律观念。近代的法律即使不再包含有神学内容,但是从宗教神学中衍生的概念、制度仍然被保留下来。一些最初的司法程序是依据宗教观念制定的,正如作者指出的,没有对炼狱的恐惧,西方的法律传统就不会形成。直到19世纪美国人仍普遍认为法律是基于“十诫”和圣经制定的。就西方世俗法律体系的产生过程而言,其产生是从模仿教会法律开始,在对抗教会法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比如西方法律体系从建立之初就强调法律适用的普遍性,这就是对教会法律的模仿。因为教会法可以依据统一的宗教仪式、宗教文书、宗教组织等,在不同区域形成统一、普遍的教会法规。而世俗法在修纂的过程中,很多参与者就是教会的僧侣和神学家,这为世俗法打上了深刻的宗教烙印。
  
其次,对于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作者重点对三次影响欧洲的宗教革命进行分析。研究德国路德改革、英国清教改革、法国启蒙运动与各国法律体系改革的相互联系。
  
德国的宗教改革与法律改革有政治上的联系。路德的宗教运动推动了德国的世俗化进程,这给了世俗权力接管社会主要法律权利的机会,无疑这为法律改革创造机会。其次,思维上的联系。路德在宗教改革中,将教会经典译成简洁的德语,使德语的在法典中的简明条文也可以使平民阅读理解,推动法律的普及。17世纪加尔文教在英国的改革也深刻影响法律改革。清教徒原罪观念和组织体系支持了民权宪法的建立。众多权利内容被引入英国法律,也与清教徒强调组织和戒律有关。而清教徒的组织体系也影响了法庭改革。16世纪的德国革命产生了一种反映路德教信仰体系的法律制度,17世纪的英国革命产生了一种反映加尔文教信仰体系的法律制度,与此类似,1789年法国革命产生了一个反映自然神论信仰体系的法律制度。宗教改革与法律的互动,在历次革命中得到充分反映。
  
从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到历次革命的法律的改革,都能看到宗教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因此形成了作者所称的“传统”。但是这一传统的延续随着启蒙运动法律观、宗教观被西方普遍接受而发生断裂。
 
 
二、困境:西方当代的问题
  
在伯尔曼看来西方文明已经陷入困境,而这一困境与启蒙运动以后大众哲学的转变密切相关,宗教法律理论转变为世俗法律理论,对法律人们缺乏信仰。
作者认为始于20世纪的宗教与法律的分离,带来了严重危害,法律不再得到尊重,而是被当作特定问题的解决工具。但是在这种观念下,如果法律没有满足特定人群的利益,那么法律就难以得到推行。虽然法律可以依靠强制力推行,但是在他看来规则得到遵守信任比强制力更为重要。宗教与法律的分离,使宗教虽然仍旧繁荣,却无法战胜社会纷乱和纷争。法律工具化、宗教个人化造成的两者的分裂,无法带给社会理想的秩序。更严重的危机是,西方的法律传统遭受到来自其它文明社会的质疑,这种质疑还来自西方文明内部。西方法律传统,这个曾被视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传统,其价值被质疑后,人们进而质疑到西方文明本身。既然维系其秩序的法律传统都被质疑,在经济发展逊于其它文明的时候,其文明也受到质疑。这是一种西方社会基础的崩溃,是人们对西方文明和和维系西方文明的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
  
对于这种困境的出现,作者认为既有观念层面的,也有政治层面的原因。
  
作者认为而以私人权利为代表的西方法律体系,却在很多方面体现出集体、政府管制的特征。战后所有西方国家,政府的官僚机构已经直接和积极地控制了经济、通讯、教育、医疗、工作条件以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这些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政府的法令来管制。个人在上述领域內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家庭、学校、教会、工厂、商贸企业以及其他志愿团体受制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直接掌控,看到这些组织的功能社会化。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塑造社会的价值观念。而上述功能,相当部分本来是由宗教团体来发挥的。随着宗教成为“个人”的事,国家的法令严格控制了社会,宗教与法律的分离进一步加剧。国家吞噬了社会,同样宗教的社会功能也随之消失了。带来的后果是法律可能成为僵化的条文,而宗教可能走向狂热。
  
观念层面,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宗教观上。18-19世纪,美国的法律,特别州法律都强调法律植根于基督教信仰,并以立法手段保证全民性的宗教信仰。但是至20世纪,美国的大众哲学发生根本转变,从宗教法律理论变为世俗法律理论,对于宗教和法律的态度发生极大变化。启蒙运动的法律观认为法律完全是人定的,不具有神圣性;宗教是私人的,只是满足心理需要。美国人普遍认为,法律影响道德观和价值观是法律的副产品。而此前,宗教不但有心理意义,还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和宗教的分离,使两者丧失了彼此促进的积极作用。
  
认为法律既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又涉及人们的精神和观念,是一种心理现象,植根于社会大众的思想、情感和精神。因此既是“基础”,又是上层建筑。如果宗教和法律保持互动,那么宗教可以使法律变得的更加人道,而法律可以使宗教变得更富有社会责任感。
 
 
三、解决:是否可能
  
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没落,作者虽然十分悲观,但却没有放弃希望。
 
一方面作者寄望于法制史研究的改变。作者批评实证主义的研究将法律简化为工具,主张融合法理学中三个主要派别,即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形成整体法学,通过综合研究了解、说明正在形成的世界秩序和世界法。重拾西方法律传统。从研究方法上,改变就是要改变类似法律与宗教、理智与情感的二元对立,而是走向交互作用的综合状态,对法律与宗教作为互动的单元进行分析。
  
另一方面改革法律实践。作者的期望是,更新西方的法律传统,使社会重新焕发生机,使法律不但出自国家,更出自社会。通过审判等程序的改革,让更多的人们参与法律活动,使法律重新被赋予普遍性、权威性。作者希望各种社会团体能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通过改革诉讼形式、庭审制度等,培养公众参与法律活动的热情,鼓励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广泛的公众参与是法律恢复活力的重要途径,这是使宗教式的体验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方式。
  
作者认识到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的背景是世界体系的形成,这既是危机也是机遇。在21世纪,随着世界一体化的推进,将会形成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此过程中,西方可以在与其它文明的比较中重新意识到自身法律传统的特点和价值。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再认识,回到曾经造成这一传统的包括习惯中的渊源的诸多法律渊源。但是显然,作者对于是否能够真正形成这样的法律体系并不确定,与西方法律传统、西方文明根本不同的法律和文化,是否能在世界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实现调和与共融,仍然存有巨大疑问。因此作者认为,要把这个世界社会改造成一个世界共同体,把世界法的各个分支改造成一个不断演进的世界法传统,这是基督纪元第三个千禧年人类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作者对宗教与法律互动关系的研究是一贯的,在他的三本著作中得到集中体现。长时段研究使作者能够理出西方法律传统的演进过程,而不是如一些研究仅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起点放在文艺复兴时期;对于社会历史背景的关注增强了分析的深度;方法论方面,作者不但反对对法律仅仅做功利化的解释,也反对将法律脱离开其历史背景进行分析,他期望的法律研究是综合的、复合历史观的研究,从而能在多样的视角中观察历史上的法律和这些法律形成的过程。
  
但是读过本书,仍然不免要问,作者期望的法律与宗教良性互动的社会到底指的是西方的哪一个历史时期。假设有这样的社会,那么它应该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宗教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国家依靠法律信仰而不是强制力实现法治。作者在批评韦伯将“理想类型”作为实例的同时,是否也建立了一个宗教与法律互动的理想社会?
 
转自美国法律与历史文化丛书读书会微信群,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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