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佛教教义是怎样影响唐朝立法观念的
发布时间: 2016/1/29日    【字体:
作者:张海峰
关键词:  佛教教义 唐朝立法  
 
 
核心提示:唐代佛教繁荣,法律严明,两者之间互为影响。佛教对唐代立法意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者观念中的佛教意识,制定法中的佛教因素。2015年12月12日,在由凤凰佛教、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主办的第三届“宗教法律社会”学术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张海峰在其提交的《论唐代佛教对立法意识的影响》一文中深刻探讨了唐初皇帝、修律大臣与佛教的关系,及佛教不杀生等戒律观念对唐代大量削减死刑等律法领域发生的深远影响。以下为全文节选:
 
“唐律一准乎礼”,其核心思想是儒家的礼教观念,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的身份等级,但“立法公平,务在宽简”也是其值得称道处。唐代轻刑化、宽缓化的立法意识在中国法制史的整个过程中非常凸显,不能简单以法制文明发展的规律来解释。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肯定,唐代的立法者在接触佛教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其影响。
 
平等、慈悲的理念是佛教教义的核心内容,也是最容易打动人心的教义,这种教义反映到立法意识之中就是公平、宽简的立法理念。我们不能说“公平”、“宽简”的立法意识完全源于佛教教义,毕竟唐代立法主要受儒家思想影响,立法轻刑化必须将儒家仁政的因素考虑在内,但是立法轻刑化受佛教影响这一点却是不可忽视的。佛教对唐代立法意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慈悲思想影响下的立法轻刑化理念
 
“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在佛教而言,慈就是带给“利益与安乐的愿望”,悲就是除去“不利与苦的愿望”慈悲精神就是为一切人乃至生物都带来快乐除去痛苦,所谓“慈悲是佛道之根本。所以者何?菩萨见众生生老病死苦、身苦、心苦、今世后世苦等诸苦所恼,生大慈悲,救如是苦,然后发心求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以大慈悲力故,于无量阿僧祗世生死中,心不厌没。以大慈悲力故,久应得涅槃而不取证。以是故,一切诸佛法中慈悲为大。”
 
那么慈悲思想反映到立法领域就是宽仁、轻刑,所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既然每个人都有成佛的可能与机会,那么对于每个人所具有的“佛性”就应当一视同仁。犯罪者的行为,只是其在成佛道路上的修行。既然佛教心怀平等慈悲之心,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上就要宽大。唐代立法思想中的宽简理念,与此有莫大关系。
 
唐朝法律是在隋代《开皇律》的基础上厘定的,其立法追求宽仁慎刑,认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当唐太宗看到“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时,确立了五覆奏制度,并且规定“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录状奏闻。”
 
以《贞观律》为基本框架的唐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唐初“用法务在宽简”的立法意识,一方面是对隋炀帝严刑苛法二世而亡教训的吸取。另一方面是魏晋南北朝以来佛教平等慈悲思想影响下轻刑观念渗透的结果。
 
唐律因袭于《北周律》、《北齐律》、《开皇律》,而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立法的大变革时期,一个主要的变化就是轻刑化,而这一段时期正是佛教在中国得到大的发展,侫佛君主不断出现,其中佛教的影响显而易见。唐律的轻刑化正是这一发展脉络的延续,其中佛教的因素自然不能排除。佛教影响刑罚轻缓也可以从邻国日本的立法中得到印证。
 
自圣德太子在《十七条宪法》中明确提出“笃敬三宝”以后,佛教慈悲宽大的思想在当时统治阶级上层中逐步形成共识,这种认识反映到法典中来就是刑罚的轻缓化,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大宝律》的编纂者深受佛教慈悲思想的熏染,把减轻刑罚视为累积功德。”
 
(二)重生观念影响下的废除死刑理念
 
唐朝曾两次下诏大量削减死刑,创中国法制史上一大奇观。一是“天宝重杖代死刑法”。天宝六年,皇帝下诏,称“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亦削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另外根据《资治通鉴》“除削绞、斩条。上慕好生之名,故令应绞、斩者皆重杖流岭南,其实有司率杖杀之。”由此可以看出,在天宝年间,绞、斩两种死刑被明令废止,而以重杖代替。
 
二是“死罪改流”。“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东等地,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杖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谕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唐朝两次废除死刑并不是偶然的,贞观年间君臣之间经常探讨“刑措”之事,为此曾改绞刑50条为加役流,改分居兄弟因谋反大逆连坐死刑为役流。
 
慎狱恤刑的政策在法律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天宝年间,最少的一年,断死刑者仅二十五人。唐朝帝王这种轻刑慎狱政策,一则标榜国泰民安、君王仁政,为李家天下计;二则实为统治者对人生命的重视,毕竟人死不可复生。虽然中国法制,特别是刑法并没有按照这种轻刑思路发展下去,相反后世刑法极大程度上是相对唐朝的后退,但是这毕竟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留下了可书的一笔。
 
对此,沈家本有过中肯的评价:“贞观徒死罪戍西州尚是实边之策,天宝以重杖代极刑而斩绞之名废。元和十恶等项外余悉流天德五城,并重杖亦几废矣。是废死刑之说实胚胎于唐,虽未全废而存者已少矣。今日西国废止死刑之说,学者日扬其波而不能遂废者,气远犹未至也。”
 
唐朝削减死刑是以“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为指导的,这与佛教第一大戒不杀生是相通的。与唐朝削减死刑同时期的日本平安王朝也曾下诏停止适用死刑,以致日本法制史上留下了近300年没有死刑的奇迹,有学者认为这与当时日本奉佛教为国教有极大关系。同样有资料显示,斯里兰卡曾在独立时期废除死刑,支持废除死刑的正是佛教信仰。
 
佛教不杀生之戒律固然不能和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法律思想家以人权或生命权之唯一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为轻刑、废除死刑辩护这一思想运动相提并论,但其重视生命的思想在佛教繁荣的唐代对法律的轻刑化还是起了一定作用的。有学者评论道:“中国之所以在唐代产生了大量削减死刑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佛教忌杀生的戒律的影响。”
 
(三)普度众生理念下的大赦
 
佛教强调众生平等,希望拔出天下所有人身上的苦难,给予天下所有人快乐。信奉佛教的帝王对于佛教的这种理念坚持不已,遇有重大的佛事活动,往往会将佛教的甘霖普及于众生,手段则是大赦天下。因佛教而大赦天下,以此显示佛法的宽大无边、帝王的虔诚信佛,这在南北朝时就已经出现:
 
梁武帝侫佛,因佛教而大赦的次数最多,仅《梁书·武帝纪》中记载的就有六次:
 
大通元年三月,舆驾幸同泰寺舍身。甲戌,还宫,赦天下,改元。
 
中大通元年九月,舆驾幸同泰寺,设四部无遮大会,因舍身。冬十月,舆驾还宫,大赦,改元。
 
大同三年八月,幸阿育王寺,赦天下。
 
大同四年七月,诏以东冶徒李胤之降如来真形舍利,大赦天下。
 
中大同元年四月,于同泰寺解讲,设法会。大赦,改元。
 
大清元年三月,幸同泰寺,设无遮大会,舍身。四月,还宫,大赦天下,改元。
 
另外见诸史籍,与佛事有关的有:
 
太建十四年正月,即位。九月,设无碍大会于太极殿,舍身及乘舆御服,大赦天下。(《陈书·后主纪》)
 
至德三年十一月,舆驾幸长干寺,大赦天下。(《陈书·后主纪》)
 
承明元年十月,幸建明佛寺,大宥罪人。(《魏书·高祖纪上》)
 
太和元年二月,(高祖)幸永宁寺设斋,赦死罪囚。(《魏书·释老志》)
 
那么唐代是否也存在与佛事有关的大赦呢?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初崇佛法,狂热的帝王们思以各种举动来表现自己的向往之情、仁恕之心,而随着佛教与中国固有文明融合的深入,各种与佛教有关的措施已成为封建法律的组成部分,像上述的‘三长月’、‘十斋日’禁杀,已经没必要再用‘赦’来张扬佛教。”其实在唐朝仍然存在与佛教有关的赦令:
 
例一:(僧)一行曰:“后魏时失荧惑,至今帝车不见,古所无者,天将大警于陛下也。夫匹夫匹妇不得其所,则殒霜赤旱。盛德所感,乃能退舍。感之切者,其在葬枯出系乎!释门以嗔心坏一切喜,慈心降一切魔。如臣曲见,莫若大赦天下。”玄宗从之。
 
例二:唐贞观十七年九月,凉州都督李袭誉因巡境,至州东南昌泉县界,有石表文,合一百一十字,乃有七佛八菩萨上果佛田等字,以状表奏闻。有恩敕覆捡如其所奏。下于所司令发急诏凉府给复一年,罪者赦之。
 
例三:咸通十四年四月“迎凤翔真身德音”:其京畿及天下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五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光火持仗、开发坟墓外,其余罪无轻重,节级递减一等。其京城军镇;限两日疏理讫闻奏;天下州府,敕到三日内疏理闻奏。
 
此类因佛教观念而赦囚的行为在唐以后也屡有发生。金国皇太子济安病剧,“上与皇后幸佛寺焚香,流涕哀祷,取赦五百里内罪囚”。
 
总之,在唐代立法的过程中,皇帝、主持者、编撰者对律令格式的内容有决定作用,他们的观念足以影响唐代立法的思想与内容。可以说,“在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的封建君主专制社会,帝王崇奉佛教,佛教思想对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影响是毫无疑问的。”
 
转自凤凰佛教,2015年12月13日。
 http://fo.ifeng.com/a/20151211/41522102_0.s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关系
       下一篇文章:法治是值得信仰的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