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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根源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06/4/13日    【字体:
作者:刘 澎
关键词:  宗教极端主义  
 



                                                                   刘 澎

      围绕“宗教极端主义和安全”问题有很多概念和理论,我想从实际工作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谈一下如何看待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根源及对策。

      首先是认识问题。怎么看待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改变思路。有些学者提出“非传统安全观”,有人提出用“非暴力”的方式解决,都表现出跟传统暴力不一样的模式。如果只是泛泛而谈,对其没有准确的认识,那我们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不现实。我不想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作理论探讨,但宗教极端主义肯定不是宗教。然而对于不信仰宗教的人,对于社会上一般人来说,它就是宗教。从学术的观点上我们可以说这个认识是错误的、不科学的。我们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某些有极端想法的、或某些有政治主张的人盗用了宗教的名义。所以宗教只是一个载体,是一个形式。但是谁应该对二者进行区别呢?这不是群众的责任,不是群众的任务,这是政府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说到底,打击宗教极端主义首先是政治家的问题,是国家的事。这个问题虽然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活,但更多地是对国家、对政权的挑战。宗教极端主义与普通百姓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与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比较正常的地区的普通人之间的联系是非常间接、抽象的。宗教极端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不能成为普通群众自动反对它的驱动力。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社会的管理者——就是政府——必须重新认识宗教极端主义,给它一个精确的定义,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能把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看成是群众的自觉需要,把这个任务留给群众。群众关心的是生活,宗教极端主义挑战的是现有的政治秩序、现有的政治格局,是为了用非常的手段取得用其他手段无法得到的政治权利或利益,是一种极端的政治行为。政治家、政府领导人要结合宗教极端主义的根本目的来认识宗教极端主义,然后才谈得上在正确认识下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打击,谈得上预防为主。

      第二点是关于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根源问题。宗教极端主义是国际化、全球化现象。它为什么会存在?人们可能会有很多种理解和认识。我理解是这样的,宗教极端主义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宗教问题,相反从来都是宗教以外的东西,是以宗教形式或者宗教语言来包装的。那么它是不是宗教内部产生的呢?不是的。宗教极端主义是社会各种变化、各种政治经济矛盾在宗教内部激化的一种非正常的表现形式,是正常游戏规则不能取胜的时候,被迫做出的非常规、非正常的反应。所以一个很弱小的人,也可以搞出惊天动地的事情。从宏观来看,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下的弱势人群对生存空间、生产资源要求进行重新分配的表现。这种要求有无合理性,值得考虑,但实现这种要求的手段应该是什么,更值得考虑。我们是不是应该从这个角度,看待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根源。

      关于宗教极端主义的根源,我认为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是社会根源。宗教极端主义能够存在是因为一个宗教或者教派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或极端贫困。每个国家都存在这些问题。第二个是历史根源,可以回溯到伊斯兰创教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历史原因,宗教战争等等。第三个是宗教根源,就是对神学教义的理解和解释不一样。最后一个根源就是地缘政治和国际政治格局的因素,即为什么在同样社会条件下有些地区发生了宗教极端主义,有些地区却没有。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站在更高的层面上看这个问题。它带有国际政治格局变化的特点和因素。

      在新的国际政治格局下,以不变应万变是根本不可能的。各国必须跳出传统、狭隘的国家安全观,树立新的安全观(为什么一些国家军方会研究宗教问题?)。冷战时代结束了,旧的冷战格局不存在了,我们不能固守在原来冷战思维的框架之下。如何在国际反恐、反极端主义斗争中进行协调合作是涉及到国际格局的大问题,不是几次会议能够解决的。即使我们可以达成共识,树立全新的安全观,真正解决问题还是离不开各国自身的努力,因为内因比外因更重要。各国把自己国内的事情办好了,国际间的合作就好办了。同时,搞好国际合作,也会促进各国解决好各自国内的问题,这是相辅相成的。反恐、反极端主义不是单纯的国内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国际问题,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

      第三点是宗教极端势力的生存环境。宗教极端势力需要一个生存环境,这个生存环境可以分成两类:一种是物质的因素,这些因素的结果直接导致产生贫困、灾荒、瘟疫等,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第二种因素是非物质因素。人有精神道德的要求,有信仰方面的追求和选择,一般把这种追求叫做宗教信仰自由。此外,人还有作为某种团体、组织的成员进行社交的需要,就是你所生活的社会或社区里有没有接纳你的组织,你是不是一个团体、共同体或社会组合的成员。你有这些关系还可以,如果没有,你是孤立的、封闭的,那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在国际上,联合国长期倡导扶贫。在今天的新疆还存在所谓的“绿洲文化”,这种封闭式农业自给自足的模式在目前状态下——全球化已经变成势不可当,而且人的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是不是能够存在下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政府作了很多努力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这需要时间。随着欧亚铁路的贯通,新疆石油天然气的资源开发,新疆的经济会得到极大的改善,物质方面的因素会有很大的改变,整个新疆的社会面貌会改变,这是肯定的。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经济欠发达、或者不发达地区,这有一个过程问题。

      对物质因素在宗教极端势力生存环境中的重要性,大家都没有疑义,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大家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我想重点讲的是对非物质因素的理解和对策。人们对这个因素重视程度相对弱得多,因为它是不可见的、比较抽象的,或者说它的表现不直接。对于经济问题,我们可以归纳为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要发展经济,首先要修路,这是基础设施建设。但是非物质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很少谈,我们似乎不认为这些东西和物质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样重要。在非物质因素里面,精神追求或人的宗教信仰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宗教因素既可以带来好的作用也可以带来消极作用,它的社会作用是可变的,问题取决于我们希望它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宗教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可回避,我们应如何对待它?任何国家只要有宗教,就有所谓宗教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西方叫做“政教关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比如有的国家是政教合一,有的国家是政教分离,这是各国的国情决定的,无所谓好坏。关键在于这个政教关系是不是起到了解决问题的作用。对于政府而言,实行什么样的宗教政策,采用什么样的政教关系模式,应从管理公共事务、提高公共效益的角度来考虑怎样把事情办好,来平衡矛盾、解决问题。宗教问题不应该成为一个政治的、特殊的问题,而应该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

      有人说宗教问题涉及到稳定,如果宗教政策有改变,不稳定了,社会动乱了怎么办?我认为任何领域的问题都涉及稳定,没有人希望不稳定。但是面对新的挑战,我们对“稳定”也应该有一个新的认识。“稳定”本身从哲学上来说是一个相对的词,没有绝对的稳定,只有相对的稳定。我现在讲的稳定至少有两种,一种是静态的、封闭模式下的稳定,这种稳定的前提是封闭。另一种是动态的、开放模式下的稳定。比如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比如美国的社会相对于原来的伊朗或伊拉克的社会,那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形态。判断稳定不稳定要看实质,美国的稳定是动态开放下的稳定。中国现在处在转型社会,20年前没有信息、没有开放、没有交流、没有因特网、没有WTO的时候,就无所谓稳定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信息爆炸,人员、物资大量涌入中国的时候,用什么方式来保持稳定,或者来定义稳定,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具体到宗教来说,宗教内部的传统模式是政府主导型还是用其他方式(比如原来我们是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宗教是不是一定要用行政的方式来管理呢?是不是可以用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关系?从宗教内部来说,回顾宗教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政教关系中因为国家的干预往往会出现种种弊病;与此相反,我国唐朝的时候各种宗教并存,自由发展,但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美国现在有各种各样的宗教,也没有出现宗教的纷争。

      最后,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在今天的世界,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可以肯定一点:只有当一个人具有了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有了平等的社会权利,有了充分的宗教自由,有了公民意识,公民责任感,他不再在这个社会之外,这个人才能珍惜生活的环境,珍惜他自己生命的价值,才能谈得上所谓社会责任、公民义务、国家观念。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需要的是什么?我们能够提供什么?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揭露那些有政治目的、别有用心的人?答案是要尽可能把所有人纳入到游戏中,制定合理的游戏规则,让每一个人感觉到自己是在游戏之中,不是在游戏之外,这个时候才能够使参加游戏的人遵守规则,减少非理性、非常规的极端想法。否则我们的生命、我们的文明都是没有保障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有游戏规则。游戏规则是什么?游戏规则就是法律。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立法,加快法治社会的建设,包括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动宗教方面的法治。这是消除宗教极端主义势力生存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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