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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方宗教法与非宗教法之比较
发布时间: 2016/12/28日    【字体:
作者:裴凡星
关键词:  宗教法 世俗法  
 
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律受宗教影响巨大,形成如古印度法、希伯来法、伊斯兰法等宗教法,而楔形文字法和中国法则宗教色彩较淡,主要是世俗法律。本文将介绍宗教法与非宗教法相区别的现象,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探究其影响。
 
  一、现象简介
 
  1、宗教法国家的特点
 
  古代东方的法律受宗教影响普遍比较大,尤其以古印度法、希伯来法、伊斯兰法为代表,三者都是典型的宗教法。其特点表现为宗教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宗教经典一般直接作为法律渊源,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印度法律的发展就与宗教有着密切关系。最开始的婆罗门教,以四本吠陀作为教义,同时也是印度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其后释迦牟尼创立佛教,佛教经典便成为法律的又一重要渊源;新婆罗门教等弱小宗教集合而成的印度教又不断丰富和发展了古印度法,使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也是如此。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和犹太教的《摩西十诫》一样,是人们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也就顺势成为了法律规范。
 
  宗教法国家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宗教领袖一般也是国家的政治首脑,在宗教领域和世俗世界中同样作为权威而存在,实行专制统治。这点在希伯来法和伊斯兰法中体现最为明显。摩西是上帝的使者,犹太教的创始人,同时也是犹太人的政治领袖;穆罕默德是安拉的先知,伊斯兰教的建立者,同时也是阿拉伯帝国的统治者。在宗教法国家中,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是合二为一的。
 
  2、中国的特点
 
  将眼光放到古代中国,可以发现与宗教法国家明显的不同。在古代中国,宗教也是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佛教的传入和道教的创立使古代中国信教者众多,但是从来没有一种宗教能够占统治地位,以至于指导法律的制订,使人们完全按照宗教教义的要求去做。中国古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强调君权神授,说皇帝是真龙天子,但是这种有关“神”的说法是非常笼统与模糊的,只是法律强调统治者统治权威的一种手段而已,并不具有宗教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也是专制制度,但是其君主专制的色彩更为浓厚和纯粹。君主是政治的权威,与宗教无关。即使有祭祀的活动,也只是对上天的一种模糊的崇拜,不能将之与宗教相提并论。
 
  二、原因概论
 
  1、宗教产生的必然性
 
  宗教在人类社会早期产生,在封建社会继续发展,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古代人民由于科学技术文化水平的限制,不能对所有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做出科学的解释,因此将解释权归于神明,于是创立宗教以求得心理安慰。可见一些国家实行宗教法是历史的必然,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古代中国就是跳出这一必然规律的。古代中国的宗代写论文教不兴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君主集权的强大,在宗教盛行时对宗教进行打击。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相对发达,对宗教的依赖性不强等等,这些都导致宗教没有在中国真正发展起来。但是宗教在古代社会有其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如统一思想,规范日常行为。在我看来,宗教的这一部分作用在古代中国被另一种事物所代替,它虽然不是典型的宗教,但是却行使了宗教的一部分职能,它就是在古代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相信这也是一些人将儒家思想直接称为儒教的原因。
 
  2、儒家思想的替代作用
 
  儒家思想经过历代统治者的改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宗教特质。比较典型的就是关于等级制度的规定。古代东方国家基本都是等级社会,在宗教法国家等级由宗教规定,例如古印度的四种姓制度。而在中国,具备这一功能的是儒家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制度是儒家思想的核心部分。在社会行为方面,儒家思想也有类似于宗教法的规定,比如仁义礼智信。可见儒家思想代行宗教职能的现象是实际存在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古代东方法律无论是否以宗教法作为其形式,它们的精神内核基本是一致的。任何国家都不能跳脱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影响分析
 
  1、宗教法的影响
 
  虽说宗教法与非宗教法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实践中它们还是有明显差别的,宗教法国家与非宗教法国家必然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差异。在宗教法国家,人们出于对宗教的绝对信仰,对宗教法的贯彻执行往往更为彻底。由于宗教法在精神领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所以也促使人们探究法的本质等问题,由此产生出法学工作者与法学家,比如说伊斯兰。人们遵守法律的动力是对神明的虔诚,而不是对统治者权威的畏惧。这样的动力是更深层次的,也更稳定。因宗教联系而结成的社会关系也会更加牢固。但是宗教法对日常生活的规范较为严苛,可能影响到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欲望。宗教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对科学技术的进步有不利影响,同时可能会麻痹人们的意识,使其放松对世俗幸福的追求。
 
  2、非宗教法的影响
 
  与之相比,古代中国没有严格统一的宗教法作为规范与限制。世俗法律主要是刑法和行政法,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没有过多的干涉。而且由于没有宗教精神作为统领,世人往往忽视法学正义等观念性的理论问题,转而关注法律的适用,因此古代中国律学发达而法学不兴。人们的自由也相对较多,虽有等级制度但是也不像印度那样严格与苛刻。虽然有“礼”这一日常行为规范,但是“礼”相比于宗教法也是比较宽松的,它的规范一般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没有宗教来世观点等教义的寄托,古代中国人更专注于现世生活,执着于在现世为自己和后代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这也是中国人民以勤劳勇敢著称的内在根源。没有繁琐的教义教规需要遵守,也节省了许多时间,使人们能更多的投入到生产生活中去。没有宗教法律思想的束缚,科学技术也比较容易发展,中国古代的科技文明可能也部分得益于此。非宗教的世俗文化与宗教文化相比更加以人为本,也更加丰富多彩,由此产生古代中国灿烂的文明。
 
  四、小结
 
古代东方既存在宗教法也存在非宗教法,两者都是历史的正常现象与发展规律。宗教法与非宗教法只是形式不同,并无本质差别。两者没有好坏之分,只是不同民族的历史选择,创造宗教法与非宗教法的民族都是智慧与伟大的。
 
 
  参考文献:
 
[1] 林榕年、叶秋华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王立民:《古代东方法律与宗教》,《法学》,1994 年第 5 期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4083230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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