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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一)
发布时间: 2016/12/8日    【字体:
作者:王笑红
内容提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西方教会法的演变及其对世俗法律的影响,以及 1983 年天主教教会法典的文本。本文将教会法的演变历程分为古代、中世纪早期、中世纪中期、宗教改革时期、世俗时代五个阶段。对前四个阶段,本文皆在介绍相应的政治、社会背景之后,梳理教会法的发展及其特征。而在世俗时代阶段,本文则着重于以文本分析的方式展现教会法与世俗社会的互动。重要教会法学家评述则作为本文的附录。本文不仅研究了教会法中的具体制度,而且探究了教会法演变的思想起源及其背后的政治背景、社会因素。在结语部分,本文认为,教会法的演变过程至少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教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教会有关自身的理念;教会如何看待人与上帝的关系。
关键词:  教会法 法律 教会 阶级制  
 
 
第一章 古代教会中的法律
第一节 导论

当人们说起基督教的教会和“教堂”,首先或许想到的是信仰,是庄严的尖顶建筑,信徒们定期来到这里做礼拜、唱赞美诗、庆祝宗教节日。在今天的西方世界,教堂遍布各地,是每个地区最具特征的建筑,“整个景观被教堂和那指向天空的尖塔整合起来”。人们已很难想象,在基督教会建立的初期,教会仅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少数派,教堂最初建立在洞穴中、岩石上,基督徒更是备受异教迫害。   
至于古代教会中的法律,它起初仅是用以规定基督教社会内部的礼拜行为规范、权力的行使。法律的运行靠口口相传,从一个教会传递到另一个教会,习惯占据重要地位。直至公元 4 世纪,宗教会议制定的成文法则才开始被普遍称为教令(canons), canons这个词源于希腊语κανών或拉丁语canon。在希腊语中,canon的含义并不是“法律”,而只是“直杆”或“规则”。 
 
耶稣(Jerus)约于公元前 4 年出生于伯利恒(Bethlehem,耶路撒冷东南方约 10 英里),时值罗马第一任皇帝奥古斯都(Augustus,公元前 27-公元 14 年在位)统治初期。希腊文的耶稣(Iesous)就是希伯来文的约书亚(Yehoshua),这在当时是一个很普遍的名字,意为“耶和华的救恩”。天使向约瑟显现时,说“你要给他取名耶稣,因为将来救子民脱罪的是他”。新约圣经、尤其是《路加福音》3提供了稍许关于耶稣头三十年人生的信息,在他还是一个孩童的时候,他接受了良好的宗教训练,在拉比面前提出和回答问题时表现出的澄澈理解力和心灵的见识都令他们感到新奇。 
 
耶稣在犹太人土地上那丰富的宗教环境里汲取了营养。他提出了一个神圣王国的理想而不是暴力革命,吸引了一大批渴望美好生活的跟随者。他的福音整体上来说是极其新颖的,并且将改变西方文明的进程。耶稣在朱迪亚(Judean)和加利利(Galilee)传教三年,吸引了大批群众来倾听他的和平、友爱,以及关怀穷人和人类苦难的福音。其声望令犹太人领袖和罗马统治者都感到恐慌。约公元 29 年,朱迪亚总督本丢•彼拉多(Pontius Pilate)判处耶稣受刑,将耶稣钉在十字架上。
 
在耶稣死后,“救恩的福音一天天传开”,“救主异乎寻常地复活与升天早已闻名遐迩”,按照罗马的惯例,各省总督应向皇帝报告当地最新动态,以便皇帝了解大局,彼拉多向皇帝提庇留(Tiberius)呈交了一份关于耶稣复活的报告,说这事已传遍巴勒斯坦。但根据罗马法,未经元老院(Senate,拉丁文是senatus,词源senis [老人],因而元老院的字面意思是“长者议会”)表决和裁定,任何人都不可被奉为神明。 
 
圣保罗(St. Paul)和其他早期基督徒把教会看作“上帝选民”(God's people)的后继者。教会是是上帝召集的会众,正如以色列是他选择的民族一般。教会“是上帝亲选的一族,一个祭司之国,一座圣洁之邦,他的承业之民”。新约圣经提供了许多关于教会的比喻,这些比喻来自畜牧生活、农业、建筑,以及家庭与婚姻生活,譬如,一个身体,一个家庭,一群羊,一个群体,一支军队。在基督徒看来,即使有无数的错误(由于人的罪),教会这个观念仍是最伟大的创作,教会是两千年来神选择用来赐福人类的器皿。 
 
直至公元1世纪后期,基督教团体并未引起罗马帝国官方的注意。希腊-罗马的异教徒并不拥有成体系的神学,因而一般对新的或陌生的教派持宽容态度,而基督徒严肃对待上帝及其启示中惟一的真理。在罗马官方看来,基督教是反社会的、其信仰具有破坏性,是对民事和军事纪律的威胁。因此,官方往往对基督教持敌视态度,乃至经常对其进行残酷迫害。 
 
然而,在残酷迫害断续进行之际,基督教迅速传播开来;它发展出了作为基督教中坚力量的等级制的教会组织。它不仅在城市贫民中发展了自己的信徒,而且受教育的上层阶级也开始信奉基督教,他们很快地就能在思想层面、用更有力量的措辞护教。 
 
到公元 3 世纪后期,基督徒已为数众多。许多罗马士兵归信了基督教。更重要的是,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 the Great,306-337年在位)认为他在米尔维安桥战役(312)中获胜是藉着基督教上帝的佑护。基督教从而得到普遍接纳,随后又被确立为罗马帝国官方宗教。君士坦丁大帝在临终之时接受了洗礼。 
 
君士坦丁不仅仅是宽容基督教徒,他还积极支持教会。他归还了先前被迫害的基督徒的财产,给予基督教祭司以税收优惠,还让基督教顾问在其宫廷的核心集团担任职务。他和李锡尼(Licinius,250-325)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教会的敕令:不应否定崇拜自由,人人均应有权践行自己选择的宗教; 在任何城市或地方,若有原属于基督徒之大公教会的财产,当立刻归还教会;给予教会金钱资助;教会领袖应一劳永逸地免于所有公共义务,一心一意地服事他们自己的律法。君士坦丁还于313 年以信函方式下令在罗马召开旨在促进教会团结与和谐的主教会议,于314 年下令举行弥合主教间分歧的第二次宗教会议。君士坦丁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这种联系把基督教引入一个新的方向,从此基督教在帝国君主的庇护下发展壮大起来。 
 
罗马帝国接受基督教后,教会组织就开始借鉴罗马的社会秩序。戴克里先(Diocletian,285-305年在位)皇帝曾把行省组织为更大一级的单位,称为主教区(diocesses),以便减轻管理负担。教会保留了这些划分,并委任主教负责主要社团。主教负责教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财政到精神引导,而且在 3 世纪的大多数区域,教会付给主教的薪水越来越取决于其管理才能。主教区的教会结构被划分为教区(parishes),由教士负责并向主教报告。  
 
在西欧,当中央权威日益削弱时,一些人、尤其是城市中的人,指望当地的主教掌管先前由世俗当局管理的事务,比如组织渠道修理或食物救济,在此过程中,罗马的主教日益引人注目,“教宗”(Pope)逐渐成为罗马主教的专有名称。教宗以《马太福音》中的话为自己对教会的领导权辩护,“我告诉你,你是彼得,是磐石;在这磐石上,我要建立我的教会……我要给你天国的钥匙”。  
 
从那以后的两千年来,基督教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征: 
 
一、统一性。基督教信仰团体承认耶稣基督是主,他所确立的统一性贯穿于基督教团体,使它们集合在一起。教会最恰当的称号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这身体的头,是教会统一性的源泉。教会统一最显而易见的表征是《圣经》(Bible),它是书写下来的道,证明了肉身中活生生的道的显现。 
 
二、神圣性。神圣性意味着成为道成肉身的代理人,意味着让基督形成在教会中和世界上。圣徒的“神圣性”不在于逃避世界,而在于在具体环境下的服从。其可见形式是教会的圣事生活。 
 
三、大公性。大公性意味着普遍性,教会是面向一切人的。教会大公性体现为大公信经,主要是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Symbolum Nicaenum)以及公认的宗教会议的信仰宣告。 
 
四、使徒性。使徒是教会信息中所宣告事件的见证者,他们受到基督的亲自委托。忠于使徒是早期新约教会的一个标志。使徒性的制度化形式是主教团。这个代代相传的机构,是为了保证使徒传下的信仰和实践的遗产保持连续性。 
 
在基督教最初的三个世纪中,基督徒根据福音和圣经来制定规则和规范。早期的基督教法律文本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权威来源于使徒行传,而不是教会制度;二、聚焦于基督徒的纪律、礼拜和学说。三、意在成为教士和平信徒的指引手册。这些文本并不是法规汇编,尽管基督徒以罗马法作为样本,但早期的基督教团体尚未拥有能促使他们制定管理自身的法律规范的法人身份(corporate identity)。  
 
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1737-1794)认为,这些教规调整着信仰和纪律方面的一切重大争议。另一位历史学家也在作以严谨的研究之后,得出结论:这些宗教会议几乎改变了教会的整个形式。吉本指出,从此,行省的宗教会议之间建立起常规的联系,交流和认可彼此的程序,教会很快具有了在耶路撒冷,犹太人只有在举行重要节日时才举行大规模的集会,而基督徒却经常举行此种聚会。这令异教时期的罗马当局深感恐惧。但大规模的集会对希腊人来说是很常见的,教会的民主元素可以说是来源于希腊的影响。Canon(规则)这个词本身非常精准,它所隐含的原则贯穿于教会命运的沉浮中。  
 
在罗马帝国基督教化之后,世俗和神圣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罗马国家对宗教实践予以规范,并为罗马教会立法。根据优士丁尼法典的记载,313-399 年间,罗马制定的法律中有 41 部是有关教会纪律和活动的。皇帝裁决案件时(哪怕是世俗的案件),他所依据的身份不是国王,而是他的另一个职务:祭司长(Pontifex Maximus)。  
 
第二节  《圣经》中的爱与律法 
 
基督教会认为圣经是神的话,给人启示,是一部神的书,是神真理的启示。但它同时也是一部人的书,是人记录的真理。旧约讲神的圣约,以恩惠赐予以色列及普世。新约则是神圣约的继续,藉基督的宝血而缔结,施恩给全世界。旧约世界,即记载在旧约中的地理环境及列邦人民。旧约环境包括伊朗、亚美尼亚、米所波大米、叙利亚、巴勒斯但,所涉及种族可分为闪含、印欧和其他。旧约记载了耶和华的选民以色列的历史,包括族长生平、出离埃及、定居迦南、建立王朝、南北分裂、被掳归回、重建更新等内容。 
 
如今,新教用的圣经(新旧约全书)一共66卷,旧约39卷,新约27卷。罗马天主教除了这66卷书,还有7卷,并在《但以理书》和《以斯帖记》后多了补录。新教把66卷圣经称为“正典”(Canon),而把罗马天主教多出的部分称为“旁经”。  
 
旧约为犹太会堂的圣经,又称希伯来圣经。新约通常称之为圣经,《但以理书》9:2 称之为“书”。旧约包括三部分:律法(Torah)、先知和著作。其中律法书最早被认为正典,也是与教会法最密切相关的部分。正典以律法为主干,因为律法书是在圣殿中寻得、极为可靠。旧约的法典精义乃是: 
一、圣约与律法。耶和华与以色列建立圣约的关系:“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律法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绝对的律法(Apodictic Law),表述为第二人称的命令,“你当/你不可”句式,比如十诫;一种是相对的律法(Casuistic Law),表述为假定的语句,并以第三人称“倘若人……”。 
 
二、十诫。《出埃及记》20:2-17与《申命记》5:6-21言简意赅地道出神的绝对命令。五条是对神的,五条是对人的。即:除耶和华之外,不可有别的神;你不可为自己造偶像;不可妄呼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名;要切记安息日,守为圣日;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伪证陷害邻人;不可贪爱邻人的妻子;不可贪图邻人的房产、田地、奴婢、牛驴或他的任何东西。 
 
三、圣约法典。又称“约书”,在《出埃及记》20:22-23:33,其中包括41条律法,20条有关人身攻击与财产侵犯,13条有关敬拜的礼仪,2条有关奴仆,其他4条涉及法律程序。 
 
四、申命法典。在《申命记》第 12-26 章,是应谨守遵行的律例典章,内容主要是集中的敬拜,先知、君王的职责,圣战与逃城(又称庇护城),衣着与农事的条例,以及关于离婚的事项。其中《申命记》第19章规定将迦南地分为三区,每区设立一逃城。“预备道路”,让误杀犯容易走到逃城躲避,等候公平审讯。这一规定体现了圣经的刑法观念,区分了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  
 
五、圣洁法典。在《利末记》17-26章,与申命法典内容极为不同,侧重圣洁的要求,包括献祭、性道德、祭司洁净、节期、安息年与禧年。 
 
新约《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和《约翰福音》讲述了耶稣基督的一生。《马太福音》是要人们知道:耶稣是神应许给全人类的拯救者,他的一言一行处处应验旧约圣经的预言。他的教训在精神上与神指导人行为的律法是一致的。犹太人热切地盼望着救主弥赛亚(Messiah)的来临,但他们把弥赛亚想象为一个大英雄,会带领犹太民族推翻罗马政府,建立犹太本色的大卫王朝。因而,他们不能接受耶稣基督,这个降生在宁静小城伯利恒卑微马槽里的人,是他们的弥赛亚。    
 
《马太福音》22:34-40记载,公元30年春,耶稣在耶路撒冷的最后一周,《旧约•申命记》19:1-12,《旧约•民数记》9:1-18。误杀犯若出了逃城,被报血仇的人杀死,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误杀犯应该住在逃城,等大祭司死了之后,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犹太社会里的法利赛人(Pharisees)的律法师(nomikos,即经师)问耶稣:“夫子!律法上的诫命,那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一切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约翰福音》21:15-17 记载,耶稣三问彼得“你爱我吗?”,用了两个不同的希腊词:前两次用agapan,第三次用philein,前者在爱的层次上比后者更高,是意志上坚决的爱,后者是感情的爱。  
 
在《路加福音》中,律法师问耶稣:可谁是我的邻人呢?耶稣并未直接给出答案,而是讲了一个“撒玛利亚好人”的故事。某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落在强盗手里,身受重伤,躺在路旁。先后有一个祭司和一个利未人经过,却都绕道而行。只有一位撒玛利亚人悉心照料他。耶稣问:这三个人,谁是那遭劫旅客的邻人?律法师答道,是慈爱待人的那个。耶稣的训诫“去吧,你照着做就行”包含着颠覆性的内容。因为撒玛利亚人是不承认圣城圣殿的,当他帮助从耶路撒冷返回的犹太人的时候,他其实是勇敢地忽略了族群和宗派的差异,帮助了宗教上的“敌人”。  
 
《路加福音》表现出耶稣对妇女的关切,对不体面的人的亲和,对税吏和罪人等社会边缘人物的友好。妇女在犹太和希腊-罗马社会都是没有地位的,耶稣告诉玛莎不要剥夺玛丽亚成为门徒、听他讲话的特权。面对一位在他面前涕泪交流、“不道德的”妇女,他说:“她的罪虽多,都得了赦免,因为她不吝施爱。”耶稣称自己是“税吏跟罪人的朋友”。在他讲述的一个故事中,父亲对回头浪子表现出无条件的爱。  
 
东正教神学家弗兰克认为,基督教的宗旨,就是爱的宗旨。在他看来,柏拉图(Plato)在《会饮篇》(Symposium)中描述了爱的真正使命,即转向宗教感情的初阶。而真正的爱的另一个自然萌芽,来自人所固有的团结合作或邻里团结、家庭成员兄弟般亲近或民族相近之情。圣经中的“邻人”一词最初的含义正是这种彼此亲近关系中的“亲人”。“爱人如己”的圣训意味着,每个人都承认他人与自己拥有相同的权利,并相互尊重同胞和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这种爱是包罗万有的,承认一切具体存在物的价值,包括各种各样的人、民族、文化、信仰的丰富性。灵魂向一切存在的表现敞开胸怀,感受一切存在的神意。正如圣保罗在爱之颂中所说:“爱是耐心,爱是仁慈;(爱)从无嫉妒,也不吹嘘,不自大,不失礼。她不谋私利,不动怒,不记仇。她不喜不义,欲与真理同乐;凡事都宽容、信赖、充满希望而忍受着一切。”   
 
第三节  新约中的教会规范 
 
《哥林多前书》1:12 对国家和教会的权力作以区分,“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这意味着,对教会以外的人,神设有国家法律来规范,将来也会亲自审判。但是教会里面的人,使徒有权捆绑、释放、赦罪、留罪,信徒也有责任惩处不良行为。 
 
《哥林多前书》6:1-2“你们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吗?”这是为了回应哥林多(Corinth)教会 中的一个现象,即信徒彼此争讼,对簿公堂,让教会之外的人来解决教会内部的争执,这些争执多属民事纠纷。在保罗时代,根据罗马帝国的规定,教会有权解决内部的民事纠纷,若是刑事纠纷,则必须交由罗马帝国的法院处理。《马太福音》15:18 也表明,耶稣在世时曾教导说,弟兄间的不和,可在教会中处理。那些不服从教会处理结果的人,将被看作外族跟税吏。  
 
观察基督教团体的结构和习惯,更重要的窗口是“牧函”(pastoral),即《新约》中的《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和《提多书》,现在一般认为“牧函”系保罗的弟子托保罗之名而作。《提摩太前书》和《提摩太后书》给出了关于古代基督教社会治理的一些细节。耶稣反对法利赛人恪守律法的做法。“我们都晓得,律法原是善的,只要人用得合法。”“你要坚持以受之于我的正道之言为法度(hypotyposis,行为准则),立信施爱在基督耶稣之中。” 作者把教会称为“神的家”,把教会比喻为希腊或罗马的家庭。任何人想要获得监护的职分,就必须拥有管理能力,“谁要是连自己家人也不懂得管教,又如何照看上帝的会众?” 作者必定把早期基督教社会的管理者想象为罗马法中的“家父”(Paterfamilias)。 
《提摩太前书》5:19确立了起诉教士的教规程序。“对长老(presbyteri)的指控不可受理,除非有两名或三名证人。”这段话也表明基督徒是怎样从希伯来圣经中寻找程序规范的。希伯来圣经《申命记》19:15规定,指控一个人犯罪,必须有两三名证人。 
 
 “牧函”是古代教会法律的首要来源。但是,当它们适用于地中海世界更为复杂的组织结构时,就显得左支右绌。如果说希腊-罗马的家庭(domus)是早期基督教教会的组织模型,那么如前所述,希腊-罗马的公共会议就为早期的基督教会议提供了程序和制度模型,由此形成教会的民主元素。这些宗教会议是理论和纪律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确立地方社区规范的论坛,是教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节  宗教会议地位的确立 
 
3 世纪中期,宗教会议(synods)变得更为普遍。西方宗教会议最早者,是220至230 年间的迦太基会议。到了4世纪,主教开始确信自己是地方教会的管理者,他们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管理教会周边事务的作用,在解决触及普世教会利益的问题上的责任。在东西方,宗教会议都成为制定规范、管理教士和教会组织的主要手段。 
 
4 世纪宗教会议立法聚焦于教会结构和教士纪律。4世纪初,约公元306年,教会举行了埃尔维拉大公会议(Council of Elvira),地点在现今西班牙城市格拉那(Granada)附近的郊外,会议共协商和颁布了81条有关教会生活的教规,涉及从独身生活到叛教等诸多方面,聚焦于教士和平信徒的性行为规范,然而这些教规并没有得到广泛传播。 
 
君士坦丁大帝提升了主教的权威。尽管不能确定他签署的敕令——主教有权审理基督徒之间的案件——影响范围如何,但大多数学者认为主教法庭、在民事上执行公断的权力(episcopalis audientia),起源于他的敕令。教会传统中早期的那些重要教规是由东方的宗教会议颁布的。314年,安提俄克(Antioch)教会在安卡拉(Ancyra)的迦拉太城(Galatian)召集了一个会议。这次宗教会议颁布了25条教规,涉及教会新近出现的各种问题:教士惩戒、教会财产的让渡、慈善、兽奸、通奸、谋杀和巫术。后世的宗教会议也延续了这次会议的惯例,处理当下问题,而不试图制定一套全面的规范。315-319年间在纽该撒利亚(Neocaesarea)举行的宗教会议主题很随意:牧师在授神职礼(ordination)之后不得结婚(教规1),惩罚重婚罪(教规3),怀孕的妇女将不会被排除在洗礼之外(教规6),牧师应至少年满30岁(教规15),每个地区的执事限制在七人以下(教规15)。这两次东方的宗教会议从不被认为是大公会议,但它们颁布的教规被看作是规范性的,被东西方的许多教规集收入。  
 
325 年,君士坦丁决定在东方举行一次帝国宗教会议,解决阿里乌派(Arians)异端提出的理论争议,尤其是三位一体中圣父与圣子的关系问题。地方上的主教为此次会议作了很多准备。皇帝本意在安卡拉举行会议,但改至尼西亚(Nicaea)。325年6月,尼西亚会议举行,约300名主教参加,但西方教士仅有寥寥几位。 
 
尼西亚大公会议颁布的20条教规很快成为基督教教会的普世规范。本次会议还对信仰作以界定,它成为了基督教信仰的基本表述,此即《尼西亚信经》(the Nicene Creed)。这些教规确立了与罗马帝国的世俗组织平行的结构。这次会议确立了任命主教的规则,确立了罗马、安提克和亚历山大宗座的至上性(the primacy of the episcopal sees of Rome, Antioch and Alexandria)。惯例中其他宗座享有的特权也得以维护。主教和信徒必须在指定的教会中参与教会活动。大城市的主教主持每个教省。他和该教省的主教每年开两次宗教会议,裁断与教会纪律有关的问题,这种会议也是教省的教会最高法庭。  
 
尼西亚大公会议的其他教规还确立了教会纪律的规范。阉人不得担任教士。不得快速提拔改宗者。主教、牧师和执事(deacons)不得和妇女共同生活,除非是亲戚关系。教士不得放高利贷。  
 
早期的宗教会议确立了教会的治理模式,这一模式延续至9世纪。地方主教定期在东西方开会,裁断教会中的疑难、有争议的问题,制定规制行省事务的教规。直至4世纪,教会规范的主要渊源是:新约和旧约、使徒传统、习惯和宗教会议教规。在4世纪时,又增加了两个渊源:教父著作,罗马主教书信。在东方教会,381-451年,“教父教令”时而被承认为规范。它们包括东方教父写给具体个人的书信或著作。最重要的是东方的主教的书信。 
 
在西方,4 至 5 世纪,教令书信(通常是对问题的复函)与宗教会议教令有同样的地位。这些教令书信回复了关于教会理论、纪律和治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格式模仿了就具体法律问题请求罗马皇帝回复的信件,内容包括异教徒洗礼的有效性、洗礼的规则、基督徒堕入无神论该如何处理等等。  
 
第五节  教会法律与罗马法
 
西方宗教传统中四次大的转变刺激了西方法律传统中最大规模的转型:一、4至6世纪罗马帝国对基督教的归信;二、11世纪晚期到13世纪的教宗革命;三、16世纪的新教改革;四、18、19世纪的启蒙运动。其中第一次大转变正是发生于本章所涵盖的时期。  
 
在教会兴起之前,罗马法的地位至高无上。罗马法界定了人与社团的地位,以及适用于他们的法律诉讼和程序。罗马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和犯罪,规制着婚姻和离婚、家庭和孩子、财产和继承、契约和贸易、奴隶和劳动。罗马法也保护着罗马国家的公共财产和福利。罗马法还设定了帝国的礼仪。罗马被尊为神所规定的永恒之城,并在祭坛和教堂中得到礼赞。在帝国法庭中的仪式和公众广场的仪式中,罗马皇帝被尊为神和国王。  
 
罗马法自身被视为不朽的神圣法的体现。西塞罗(Cicero)、塞内加(Seneca)和其他罗马哲学家从法学角度研究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柏拉图的自然、分配和交换正义概念以及他们的推理、修辞和解释方法。盖尤斯(Gaius)、乌尔比安(Ulpian)和其他罗马法学家则对法律进行了经典的分类:一、民法、制定法和特定共同体或严格或衡平地适用的程序;二、普通法、原则和适用于数个共同体、并往往作为缔约基础的习惯;三、自然法,它们在权威性和神圣性方面是至高无上的。 
 
教会起初对罗马法基本上持反对态度,作为教会诞生地的犹太人社区也是如此。基督徒不能接受帝国的礼仪,也不预备参与异教徒的仪式,而这对商业、军事、诉讼和其他公共集会和活动来说是必需的条件。因而早期的教会自己组织起独立的社区,基本上退出了官方的罗马社会。早期的教会法规,比如《十二使徒遗训》(Didache,约120年)和《宗徒训诲录》(Didascalia Apostolorum,约120年),规定了有关教会组织和神职、教士生活、教会纪律、慈善、教育、家庭和财产关系的内部规则。 早期基督教领袖一般都教导信徒服从政治权威。教士也督促罗马统治者进行政治和法律的改革,以契合基督教的教义。 
 
公元380年,罗马法正式确立三位一体的基督教为帝国的官方宗教,最终融合了罗马和基督教的法律和信仰。罗马帝国现在被视为基督在尘世的普世政体,包容所有人与事。罗马皇帝被看作集皇帝和教宗于一身,他在精神和世俗事务上都是至高无上的。罗马法则被看作实施自然法和基督教道德的工具。 
 
罗马和基督教信仰的新综合使得基督教会在罗马法中引入了自身的诸多教义,并在帝国的辽阔疆域予以推行。众所周知,这期间基督教会所做的最残忍的事是对异教徒、亚波里那教徒(Apollinarian)和摩尼教徒(Manichaean)的镇压。基督教有关三位一体、圣礼、礼拜仪式、宗教节日、教育和其他种种事项的教义都在世俗法律中得到了界定和规制,这尤其体现在《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438) 和优士丁尼《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534)中。 
 
第六节  教会与国家 
 
基督教最初对国家的态度体现在《新约》中。教会召唤人们过一种超越国家和法律的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有权反叛。耶稣说“凯撒的交与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他对彼拉多说“若非上面赐予,你绝无办我的权柄”,他赞同世俗统治的合法性。 圣保罗告诫罗马的基督徒,应服从世俗的权威、合法政府的官长。“众灵应服从在上的权柄。因权柄无不出于上帝。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定……他伺候上帝,也是为你好……因为他绝非无来由地佩剑;而是伺候上帝,执行圣怒,对造孽的人。所以人必须服从,不单是畏惧圣怒,也是为了良心。……该上税的要上税,该敬畏的须敬畏。”  
 
在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方面,罗马帝国与基督教会的密切关系导致了双重结果。一方面,教会得到了政府当局的支持。例如,380年,狄奥多西一世皇帝称,谁要是拒绝接受罗马和亚历山大的主教所界定的信条,那他一定是既疯狂又愚蠢的;谁要是坚持错误的信仰,就会受到罗马帝国的惩罚。386年,他进一步宣称,煽动和干扰教会和平秩序的人必须被处以叛国罪,付出生命和血的代价。这些都被写入了《狄奥多西法典》第16条。偏离基督教正统学说,或违反主教确立的行为标准,都按重罪处理。另一方面,教会变得臣服于帝国的统治。基督教转变为新的帝国礼仪,由皇帝来主持。而基督教士成了帝国礼仪的主教,等级分明、臣服于帝国的权威。教会的财产成为帝国的公共财产,受其保护也听其控制。罗马皇帝召集了多次教会会议,任命、惩戒和撤销了高层教士,收管了许多教会的教区、修道院和慈善机构,并在法律上控制了教会财产的收购、保管和处理。
 
东方教会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这种实质上“国家高于教会”而程序上教会服从国家、基督教服从法律的模式。尼撒的格列高利(Gregory of Nyssa, 335—395)和其他东正教教士顺理成章地融合了基督教和世俗的法律与生活,把政治问题交由基督的代理人皇帝或官长掌管,而自己则主要致力于研究基督教的仪式和教义。这种“国家高于教会”的模式在西方则不时受到抵制,比如米兰的安布罗斯(Ambose,339-397)主教、教宗格拉修斯(Gelasius,?-496)和圣格列高利一世(Gregory I,540-604),他们主张,对精神和世俗法律与权力进行更严格的区分。  
  
第七节  结语 
 
在三百多年的时间里,基督教从位处罗马社会边缘的一个受迫害的少数派,发展成为罗马帝国的官方宗教。4世纪初,教会教令涉及的大都是敬拜礼仪、道德启示。到4世纪末的时候,教令开始涉及土地法,主教被赋予了执行教令的司法权,谁要是敢于公开藐视教令,那就是拿自己的生活和财富冒险。 
 
《马太福音》写道,“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一切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 随着教会组织的转型,4世纪末的教会已与百年前有很大不同,尤其表现在更为注重墨守律法,而不是单纯强调对上帝和邻人的爱。教会法开始兴起,它不仅是基督徒宗教生活中的重要元素,而且本身就是自治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帝国后期法律制度的补充。  
 
转自中世纪史实资料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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