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作为俗世主义工具的宗教治理:法国反极端教派运动的个案
发布时间: 2017/6/29日    【字体:
作者:曹南来
关键词:  世俗主义 宗教治理 法国 极端教派  
 
 
法国极端教派问题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强调极端身体和情感体验的新兴宗教运动开始在一些中产阶层背景的年轻人中流行开来,而这一另类价值观和实践遭到众多中产阶层父母的反对。当1978年人民圣殿教导致的大规模自杀事件发生后,反极端教派的问题开始成为民间组织向法国政府游说的事项。当90年代震惊世界的“大卫教”和“奥姆真理教惨案”相继发生后,反极端教派问题终于正式摆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概括来讲,法国将极端教派问题视为一个社会公共问题,在文化价值观层面(而非法律层面)把宗教和极端教派区分开来,让极端教派无法融入社会。政府发动了一场高规格的、跨部门、多主体协同合作的反极端教派运动,不仅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通力合作,大众媒体与民间组织也被最大限度调动起来,积极配合政府的反极端教派措施。即使面对国际社会(尤其是来自美国)的关切和指责,法国政府也还是坚持推动设立了欧洲第一部反极端教派法案,即阿布-比卡尔法(About-PicardLaw)。法国的反极端教派运动在保护个人与家庭、维护宗教自由、以及捍卫法兰西核心价值观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将以法国近几十年来发生的极端教派事件为背景,重点梳理和探讨法国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应对措施及其背后的意识形态。这些措施包含了主管部门对极端教派的界定、监控与治理等多方面。最后,笔者将指出法国对极端教派的治理本质上是对其俗世主义国家体制的捍卫,因此这也可以被视为一个俗世主义价值观的治理个案。
 
《查理周刊》刊登的穆罕默德裸体漫画。法国讽刺漫画杂志《查理周刊》因刊登讽刺伊斯兰教的漫画,其总部在2015年1月7日遭到穆斯林极端主义者的恐怖袭击。
 
一、 背景
 
法国在近现代经历了政府强力主导的世俗化过程。“政教分离的俗世主义”(法语为Laïcité)在最近十几年中因为宗教恐怖主义与极端教派的问题引起较多的官方关注,并在不少场合被正式加到“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著名的法兰西共和国信条之后,成为法国国民需要遵守的第四大信条。在法国主流社会中,宗教自由观念往往与俗世价值观不可分割,即强调(尤其在公共空间中)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笔者近几年在法国都市地区的实地调查发现,俗世主义的概念深入法国大众民心,以至于在初中一年级的法国历史课上都无需教师进行深入的讲解。成长在法国的第二代中国移民青年基督徒曾告诉笔者,法国是个自由的国度,民众意识到不能随意骚扰或影响到他人的思想与信仰,因此,在公开场合传教往往被认为是侵犯他人的思想自由,是不尊重他人甚至不够文明和现代的行为。俗世主义作为法国社会主流价值导致了更为强化的宗教民族群体与世俗社会间的张力,以至于被法国社会视为极端教派或邪教团体的成员往往把宣教目标转向本群体内部的下一代青少年以及旅法的外国人尤其是游客。
 
法国近代政治的世俗化起始于1905年通过的著名的《政教分离法案》。1958年《法国宪法》正式确定了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世俗的(laïque)、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此后政教分离的原则被不同法律多次确认。比较关键的是2004年法国的宪法委员会(Conseilconstitutionnel)在一项有关欧盟制宪的决议中,明确指出Laïcité是法国的宪法原则。法国“政教分离”(laïcité)体制与意识形态在反极端教派运动中扮演了重要而复杂的角色。“laïcité”指以“政教分离”为核心的一种现代制度安排。其关注的是制度构建的政治原则与实践,如政治不受宗教支配、观念与信仰自由、诸宗教平等。反极端教派运动中,法国各政府部门都以政教分离的名义将其对极端教派的高压措施合法化,把政教分离解读成坚定地、长期不断地对有可能威胁公民和社会的极端教派的监管。在政教二元的框架下,极端教派被认定为对基本人权与良心自由的侵犯,这样反极端教派的运动即被上升为捍卫法兰西共和国核心价值观的光荣战役。政府部门对政教分离原则的坚持,有助于回应国际社会有关法国进行宗教歧视的指控;强调保护这一原则的中立立场(即信守宗教自由与宽容),并主动回避在法律层面对宗教与极端教派进行区分以及对具体教义的判断。总之,当代法国的反极端教派运动不仅是政府的法律制定和适用问题,而是涉及到更深层的国家文化认同与核心价值观的问题。
 
法国政教分离法案 反促穆斯林族群遭歧视
 
与消极强调政教分离的美国不同,法国实行积极的世俗化管理(assertive secularism)。法国政府有强硬压制宗教团体活动的名声,作为对长期以来受到天主教一教垄断统领社会的反弹。普通法国人对宗教多元状况的宽容度偏低。如最近在巴黎巴士底歌剧院(Bastille Opera)的一场戏剧演出中,由于前排一位来自海湾国家的女观众穿戴穆斯林罩袍,遭到本土演员的群体抵制和罢演。面对脱掉面纱或离开剧院的两个选择,该穆斯林观众不得不中途离场。“政教分离”在原则上是中立的,但是其实它包含了对于不同宗教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要在文化价值观层面把宗教和极端教派区分开来,让极端教派无法融入社会,让那些接受共和国价值的传统宗教得到认同。法国在1082-1905年间有三个官方认证的宗教,教职人员从国家领取薪水。这三个宗教是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这些被认可的宗教受到国家资助和保护,得到免税资格,但是同时也受到国家的高度控制。在执行政教分离之后,国家不再为教职人员提供薪水,并在各个宗教之间保持中立。国家和宗教的分离背后有两个含义:第一,公民立法和宗教规范分离;第二,公民身份和宗教身份分离。在日常实践中,宗教私人化意味着宗教选择是个人的选择。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
 
法国警察迫使一名女性当众脱下包裹住全身的“布基尼”(Burkini)泳衣
 
正是在宗教私人化这一背景下,那些高度体制化的传统教会组织自身失去了原来的教化能力以及制度性的控制能力。人们的宗教实践形态由一种宗教义务向个人消费模式转型。而在法国人民反抗旧的正统宗教的同时,基督教福音派运动、东方神秘宗教运动和一些灵修团体开始蓬勃发展,在社群内提供了更多的精神归属感,以及更个人化的情感体验。1978年圭亚那半岛发生了人民圣殿教大规模自杀和他杀事件成为法国反极端教派运动关注的标志性事件。
 
二、反极端教派运动的制度化
 
20世纪90年代媒体大量报道当时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的极端教派运动及其灾难性的后果。此后,反极端教派措施才成为政治议题,多部门永久监察极端教派的职能逐渐形成。时任总理若斯潘于1998年设立了反极端教派的多部委委员会(Interministerial Mission of Struggle Against Cults,MILS),最终确立为跨部委极端教派监管委员会(Interministerial Mission of Vigilance and Struggle against CulticAberrations,MIVILUDES)。建立在司法、内政、教育、就业、外交多部委协作基础上的 “跨部委预防与治理教派不端行为办公室”为法国反极端教派最高领导机构,成为反极端教派运动的主体,推动司法与行政双管齐下的打击极端教派运动。这些官方政府委员会由高级公务员、律师、医生和学者组成。他们一起合作,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称的反极端教派运动的主体anti-cult movements (ACMs)。其中有一些更为重要的,比如全国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UNADFI)与反精神控制中心(CCMM)由国家出资建设。他们具有半官方的地位,可以就压制和防治极端教派的形成,为政府部委和委员会、地方政府和资政部门提供信息。国会极端教派调查委员会(Commissionparlementairesur les sectes en France)由法国国家下议院(即国民议会)于1995年设立。引发此举的事件是1994下半年的“太阳圣殿教”教徒参与的自杀事件。法国民主保守党成员AlainGest出任主席,该委员会旨在界定“极端教派”(或称“邪教”)的定义。根据各个组织对于其组织成员和社会可能的危险和伤害,这些组织被一一划分入不同的类别。这个委员会于1995年12月形成了最终报告。该委员会多次召集新宗教运动和反极端教派运动的有关人员,举行20多次听证会。这些听证会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给了很多信息,从而形成了对于极端教派现象的整体知识,期间的证人包括公务员、医生、律师、文员、组织代表、帮助极端教派受害人的代表,以及这些教派的前任成员和领袖。同时,法国内政部还为报告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因为很难精确定义,所以委员会决定采取法国情报总署的十项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对个人的损害(精神不稳定,过度的财力需求,与个人家庭环境的脱离,生理损伤,儿童教化);以及对社会或者共同体的伤害(反社会的公开讲话;干涉公共秩序;妨害司法秩序;非法经济活动;试图侵入公共政治权力)。
 
太阳圣殿教,该教以法国为活动策划基地,曾于1994年、1995年和1997年在瑞士、法国和加拿大组织三次集体自杀事件。
 
委员会指出,一个教派组织是不是新成立的,或者它的追随者人数多少,或者其信奉的教义是否古怪,这些都不足以作为它是否是极端教派的判断依据。他们进行的主要调查也自动自觉地把范围限定在很有限的几个教派中,一般调查精神领袖。那些追随超凡理念的人们或不和传统宗教直接冲突对立的人,没有受到调查。一份国会委员会报告(即GuyardReport)指出大概172个极端教派符合这些标准,虽然这个名单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却坐定了极端教派和公共危害之间的关系。媒体和地方机构也用这个单子来鉴别哪些组织和哪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不可以接受的。第二份国会委员会极端教派观察报告在1999年出炉,被称作“极端教派与金钱”报告,这份报告旨在对极端教派的经济和财税状况,以及它们和其他公司的商贸往来关系做清理说明。大约有10个左右的新的极端教派被加入到名单中来。报告特别指出,源自美国的耶和华见证人和科学神教是在法国最富有的极端教派。
 
在2005年后,法国总理认为因为极端教派的行为方式改变,具体的极端教派名单不再适用于公务人员的参考,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参考跨部门的极端教派监管委员会(MIVILUDES)的意见。法国政府还大力支持半官方民间机构与传统教会对反极端教派运动的参与、鉴定、监督、索偿与宣传,如由前极端教派成员和极端教派成员父母组成的全国联网的“保卫家庭与个人协会”(Union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dedéfensedesfamilleset de l’individu或UNADFI),这一法国最大的反极端教派组织。作为民间机构的全国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UNADFI)成立于1974年,在1996年被认证为一个关注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效力的协会,由政府直接给予财政补贴,曾被授予了法国最高的公共荣誉。它集中了各大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的力量,通过合作和管理,目的在于获取极端教派现象的信息,保护和帮助其受害人。在2004年有社会主义党代言人CatherinePicard任协会主席。到2004年12月,UNADFI已经有了26个地方协会和1520个会员。该协会目前是全国家庭联会的成员,同时也是世界反极端教派组织(FECRIS)的成员。在2002年政府向其注入资金高达45万欧元,占其总预算的80%。一些新宗教运动组织指责UNADFI曾侵害个人权利。还有人指出该组织庇护保守宗教力量,偏向天主教教会,而且组织成员也都是天主教教徒,他们在开展一场当代的“横扫女巫活动”。
 
如果说全国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UNADFI)代表天主教派的反极端教派力量,那么反精神控制中心(The Centre contre les manipulations mentales或CCMM)则代表了世俗化的反极端教派力量。该协会利用刊物批评大量社会团体,包括1995年被列入《极端教派在法国》的国会报告中的那些协会和相关的组织。反精神控制中心(CCMM)是另一个法国民间反极端教派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81年,其领导人是作家RogerIkor, 他的儿子是极端组织ZenMacrobiotic的教徒,后来自杀身亡。CCMM在1997年到1998年间的主席是AlainVivien,后来他辞职就任了反极端教派跨部委协作的主席,CCMM出版发行的作品被很多机构认作重要的信息来源。
 
不仅仅在法国,在几乎整个欧洲,所有的民间反极端教派组织都似乎拥有无上的力量、财源和公共支持。针对极端教派的做法在欧洲如此大行其道,背后有四大缘由。首先,人们认为极端教派不是宗教。宗教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不适用于极端教派。其次,极端教派和宗教不同,极端教派用洗脑,改造头脑,心灵控制等手段,而宗教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其三,虽然很多学者质疑洗脑手段的真实或者有效,但是通过很多极端教派曾经参与者的访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手段是真实存在的。第四,并不是所有的极端教派成员的经历都集中体现在被洗脑一事上。一些教派成员离开组织之后,对于之前的组织存在仇恨。所以需要一些民间机构来帮助鉴定哪些教派前成员的证词是可信的。
 
这四大缘由加在一起说明,反极端教派运动组织能够决定哪些组织被列在极端教派的黑名单上。在这个名单上出现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es)、 巴哈伊(Baha’is)、禅宗(Zen Buddhists)、基督复临安息日会(Seventh-day Adventists)、贵格会(Quakers)、天主教灵恩运动(Catholic Charismatic Renewal)等等教派组织。甚至还有浸礼会(Baptists),虽然它不被认为是一个过大的威胁。1998年4月的法国《世界报》文化专栏曾发文指出,“这些在欧洲被认为是极端教派的组织在世界任何其他的地方都不会被这么对待。比如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就是一个浸礼会教徒,在法国就会被当作极端教派分子。”所有在这个名单上的组织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歧视。比如,在法国的大城市,很多公共活动场所都不会出租给名单上的组织使用。
 
通过大面积集中的媒体报道,政府部门成功地向公众传播了一个信念,就是极端教派是一件极其危险的社会问题,需要国家的监督与人民大众的警惕。他们通报了极端教派的参加人数以及这些人的地理人口分布,另外还公布了从心理学上来看一个人是如何因宗教领袖的个人魅力和精神意识强制而成为极端教派成员,并丧失独立思考能力的。通过对极端教派问题深入和广泛的讨论,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开始制定政策,并通过公务员、警察力量和地方政府一起合作监督,防治传教,帮助受害者,加强对违法极端教派的法制约束。各种法律条例得到通过,限制极端教派的宣传权利,并且让健康有序的其他公民团体有权对极端教派团体的攻击冒犯做出法律回应。
 
三、反极端教派运动中的分歧与合作
 
在多主体的反极端教派运动中,不仅存在着合作也存在着部门间因法律适用问题而引发的分歧。在萨科齐担任内阁总理期间,他采用了“积极政教分离”的方针,具体实施的政策有禁止在国立学校里佩戴宗教象征,以及在内政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伊斯兰教代表协会等等。政教分离在政治政策上的影响体现了一个国家和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这在政府对待跨部委极端教派监管委员会(MIVILUDES)和反极端教派运动(ACMs)的态度上可见一斑。这些团体在反极端教派的斗争获得合法性。它们与极端教派的不断斗争让它们对于政教分离有一种较为激进的理解,导致它们在政教分离的名义下采取的一些做法被不少人认为违背了人权和政教分离的理念本身。它们把政教分离看成一种武器,与极端教派的斗争被看成是对共和国价值的一种维护。同时我们也听到另一种不同的声音:既强调政教分离,就不应该歧视或者贬低某些宗教,在宗教和极端教派之间也不需做区分,也不应批评任何一种具体的信仰系统。换句话说,政教分离要求放弃做优劣价值判断的基础。为了解决中立性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张力和冲突,跨部委极端教派监管委员会与反极端教派运动宣称一些极端教派算不上宗教,而是在打着宗教的幌子,并利用了政教分离政策的宗教宽容与自由度。
 
另外也有一些人依据政教分离的原则来说明极端教派不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国内政部宗教局(Bureau des Cultes)的代表们就持这样一种意见。宗教局为各种宗教组织和团体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让它们可以享受各种法律和经济上的好处,比如接受捐款和享受免税待遇。这个机构的建立基础是1905年的《政教分离方案》,发扬共和国保证宗教自由,但不正式承认或支持任何宗教团体的精神原则。这个机构认为政教分离原则首先是一个中立原则。机构的负责人曾经拒绝就极端教派和宗教的定义与差异做出解释,并一再地强调没有任何一个团体被定义为“极端教派”,所谓的“危险极端教派”名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有的团体,无论是被人们视为极端教派还是宗教的团体,都需要遵从国家法律。即使一个团体上了“危险极端教派”的名单,宗教局还是会为它登记,并且给予和所有其他宗教团体一样的地位和利益。宗教局在以国会和多部委领导的反邪教斗争中选择彻底退出,然而国会和部委们认为宗教局的所作所为抵触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最后,极端教派也提倡政教分离的价值,从反面印证这一法国社会核心价值。在它们看来,政教分离强调的是中立和宽容。从1990年代开始,这些教派的参与人员就抵制反极端教派的运动,提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一些宗教教派的歧视。比较有名的有1992年成立的宗教少数群体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 of Religious and Philosophical Minorities或FIREPHIM),这些支持极端教派的组织支持思想自由、平等和宽容。它们批评针对少数宗教群体的任何宗教调查,并且批判不宽容的政教分离实践。
 
法国反极端教派的官方与民间势力在本世纪初有极大的增长。这也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在反极端教派机构及其利益群体的合作中,渐渐地产生了几种富有争议的社会制约策略:首先,媒体作为国家的喉舌和宣传工具渲染有关极端教派的言论报道;第二,通过制裁和约束极端教派的附属商业与财务运作来遏制其制度性发展;第三,通过对教派主要成员的逮捕、询问或监禁,来削弱其个人光环;第四,从公共领域当中将极端教派实施隔离,不让其利用饭店等公共场合举行公开活动;第五,打击极端教派的非法执医及其在正统医疗体系之外的替代性医疗组织;第六,在工作场合与民事法律争端中披露教派成员身份,并对其个体进行制度性歧视。
 
自2002年拉夫兰(Jean-Pierre Raffarin)任职总理后,法国开始试图采取更为理性和文明的方式来对待极端教派问题。21世纪法国的反极端教派运动中最显著的发展是About-Picard法令的通过。阿布-比卡尔法(About-Picardlaw)法令在2001年颁布,是以代表右翼的Nicolas About 和代表左翼的 Catherine Picard的两位主要负责起草的法国国会成员名字来命名。该法主要针对“破坏人权和基础自由的行为”,没有定义或者规划出新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对现有罪行做基础性厘清。社会各界对该法令的评价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是对宗教自由的妨害,而支持者认为是对宗教自由的巩固,因为该法保护处于弱势的人群(包括儿童),防止犯罪集团强制人们参与宗教活动和组织。但该法自颁布以来极少被执行使用。
 
这个法律设立一种新的违法行为,叫做“滥用他人弱点”。这个行为泛指一个教派的教众因为心理的弱点可能被宗教领袖利用的种种情况——欺骗、生理上的虐待、性剥削、自杀倾向、拒绝接受正规医疗等等。这个新法律有一个预设,即这些社会偏差行为的产生是因为宗教领袖强大的精神控制能力。所有触犯该法令的宗教领袖,以及那些利用他人的无知和精神弱点的人,有可能被判五年以上的徒刑和最高75万欧元的罚款。这是“洗脑”这个概念第一次被正式引入民法。但问题是司法部和有志于维护宗教自由的律师们目前尚没有精神控制的客观标准。该法主要起草者Catherine Picard则指出,所有的法国司法都保护思想和集会的自由,但是这些自由仅仅适用于那些不威胁人权或者破坏公共秩序和个人自由的集体,因为极端教派触犯了这些底线,所以他们是邪教,而不是宗教。她呼吁公共权力来保护个人和社会不受任何的伤害。
 
关于该法律还有以下几大特征需要进一步澄清和说明。About-Picard的法律没有提及宗教,没有为极端教派给出任何定义,也没有提及具体的组织和团体。About-Picard让法律可以用具体的罪行直接制裁一个机构或者法人组织,而之前这种惩罚只适用于这个组织的管理层。已经有现行法律制裁About-Picard法中列出的罪行,包括非法行医、欺骗消费者、贩卖仿冒商品、强奸、性侵犯、谋杀、毒害、野蛮行为、暴力、骚扰、导致自杀,阻止援救行为、不为儿童提供教育。只是这些罪行都还是针对个人的。About-Picard法令将这些概念拓展到组织和团体层面。
 
About-Picard法律指出法庭可以解散一个组织,如果这个组织利用对人们的心理或者生理控制,或者它的领导人和法人代表的一些罪行确凿成立。但是解散令的基础必须是严重犯罪,比如量刑三年以上徒刑的。该法律在新灯塔教(New Lighthouse)教主Arnaud Mussy一案中被具体实施过。Mussy宣称自己是基督教徒,宣称末日将近,在2001年导致一个教徒的自杀身亡和其他两个人的自杀未遂。南特地方法庭根据About-Picard法律在2004 判决他入狱三年(缓刑),并处于9万法郎的惩罚。这一判决得到高级法院次年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案在正式出台前后都遭到美国国务院的批评,认为它是法国宗教不宽容的表现,而法国政府认为美国插手其宗教自由问题是美国政府对法国内政的无端干涉。时任总统希拉克终止了与克林顿政府就宗教自由问题上的双边总统级会谈,认为美国国会通过的全球宗教保护的相关法案公然支持科学神教与统一教。法国跨部委预防与治理极端教派办公室主席Alain Vivien甚至指出,克林顿政府之所以与新宗教运动保持良好关系,很可能是因为这些组织为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政治献金,而科学神教已使得极端教派势力渗透入联合国和欧盟人权委员会,从而形成攻击法国政策的合力。法国并没有屈服于美国的政治压力,随着布什政府上台,美国对法国宗教状况的指责也随之消失。然而,批评者仍认为法国的反极端教派法案对那些法制不完善和人权保护不到位的国家而言,并非一个积极的示范。无论如何,从这个方案出台后极少被适用这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反极端教派的象征与教育意义远远大于在其真实的法律效力与治理成果。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法案更像是一场反极端教派(尤其是反美国政府支持的教派运动)的社会意识总动员,并再一次强化法国的共和国价值观。
 
四、结语
 
极端教派的兴起已逐渐成为一个全球现象,并会随着社会与空间流动的加剧获得新的发展动能。由于国情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在应对措施上也不尽相同。这点尤其体现在法国与美国政府在反极端教派立法上的分歧及对宗教自由概念的不同认识与诠释上。法国积极的政教分离体制与美国神学立国基础上的政教分离模型截然不同。法国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跨部委、多主体协同合作的反极端教派运动。而这是与法国的共和主义价值观对政教分离的俗世性的强调及其根深蒂固的世俗政治自由主义理念不可分割的。
 
法国将极端教派问题视为一个社会公共问题,其宗教事务并非存在于单一独立的社会范畴内。本文认为,法国对极端教派的治理本质上反映的是对世俗观念与意识形态的治理。在文化价值观层面(而非法律层面)把宗教和极端教派区分开来,让极端教派无法融入社会。法国的反极端教派运动声势浩大,其影响横扫政府和社会各个层面,究其原因是因为极端教派与宗教恐怖主义威胁到了法国的中产阶层利益及其立国之本——基于政教分离原则上的自由、民主、多元的世俗价值观。所以,法国对极端主义的打击跳出了司法概念上的束缚,将打击行为上升到维护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对于法国政府与文化精英阶层而言,宗教治理是世俗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实现具有法兰西特色的俗世主义的工具。
 
转自田野拾遗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德国联邦国防军军事教牧初探 \楼天雄
摘要:1957年2月22日,德国政府同德国福音派教会签署了有关军队宗教服务的“国家协议”…
 
双赢的分离:试析智利天主教会的去特权化——19世纪中期至1925年 \张佳蓉
摘要:智利建国初期,以天主教国教地位为核心的教会诸多特权得以确立。19世纪中期始,…
 
法治信仰:“法律信仰”之重构 \贾永健
摘要:"法律信仰"理论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将"law"替换成了"国家制定法",并曲解了伯尔曼的…
 
欧洲市民社会的理性宗教问题——左派政治哲学视域下的德国早期浪漫派 \黄江
摘要:根据从海涅以降的传统看法,德国浪漫派的固有形象始终是作为一种反动文学的代表…
 
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一场被低估的宪政革命 \刘吉涛
摘要:发生于16世纪亨利八世治下的宗教改革,被誉为"英格兰历史上最大的一次革命",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中世纪之光(三):英国宪制的框架
       下一篇文章: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