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家
 
科学发展观与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07/1/22日    【字体:
作者:徐麟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宗教  
 

 

 
徐 麟
 
    从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角度看,科学发展观有三个基本点:一是发展的前提或起跑点——坚持以人为本,二是发展的过程或着力点——实现科学发展,三是发展的目的或着眼点——促进社会和谐。这里面贯彻始终的要素是党所面对的人际关系(包括党际关系、群际关系):以人为本,显然不是以个别的、单独的人为本,而是以包括社会各阶层、各个群体和个体在内的全体人民为本;科学发展,显然不是指自然界自身循客观规律的发展,而是指中华儿女自觉地使自身的各个群体和个体彼此协调同时与自然界相协调并尽可能遵循客观规律的发展,站在执政的立场看,就是统筹兼顾的发展;社会和谐,显然不是指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和生存方式的社会各阶层、各个群体和个体彼此之间的静态的无冲突的均衡关系,而是指彼此存在或大或小的利益冲突的社会各阶层、各个群体和个体能够在执政党经过集思广益选择或规定的某种机制下化解这些冲突或将冲突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点,从而在各自的利益追求和生存方式的发展趋势基本上不被触动的前提下保持一种动态的公正有序的相互关系。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推动和实现全社会和谐相处、共同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大陆同胞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关系,在爱国主义旗帜下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1]这是在统一战线工作上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的典范表述。本文着重谈一谈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

    宗教关系指的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这是我国诸多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其中又包含多种形态。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类关系,既涉及信仰宗教的数以亿计的群众的精神追求和思想感情,也涉及不信仰宗教的数量更多的群众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许多具体的宗教事务上,甚至涉及当事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其结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对党的执政能力形成考验。
 
    我国大部分公民目前的日常生活不含宗教内容即涉及某种超自然力量的带有个体或群体崇拜色彩的心理、感情、禁忌、礼仪、聚会、交往等等,但宪法和法律充分保障他们信仰宗教的自由,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的20 多年里他们当中有很多人已经成了某种宗教的信仰者;小部分公民或受世袭等外在因素影响或经个人自觉选择信仰了某种宗教(同时信仰多种宗教的人可能有,但至今没有任何官方或私人做过统计),同时因教(在同一宗教中因派)而宜形成了大量的与家庭成员、亲戚、同事、同行、同学、朋友等非政治性的社会关系相埒并行的教友群体(这里把民族因素排除在外),甚至信仰不同宗教或教派的人聚在一起也可以作为信教公民群体而区别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群体或个体,宪法和法律也充分保障这小部分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公开宣布退出某种宗教的人在上述时段里还只是凤毛麟角。所谓宗教关系,至少包括了以下12种人际关系:1、信仰某种宗教的个体VS[2]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个体;2、信仰某种宗教的个体VS信仰另一种宗教的个体;3、信仰某种宗教的个体VS不信仰任何宗教的群体;4、信仰某种宗教的个体VS信仰另一种宗教的群体;5、信仰某种宗教的群体VS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个体;6、信仰某种宗教的群体VS信仰另一种宗教的个体;7、信仰某种宗教的群体VS不信仰任何宗教的群体;8、信仰某种宗教的群体VS信仰另一种宗教的群体;9、信仰某种宗教的个体VS信仰同一种宗教的个体;10、信仰某种宗教的个体VS 信仰同一种宗教的群体;11、信仰某种宗教的一个群体VS信仰同一种宗教的另一个群体;12、信仰某种宗教的群体VS信仰另一种宗教的群体。其中“不信仰任何宗教的群体”范围很广,党、政、军,工、青、妇,司法机关,公共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公民自治组织,等等,凡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群体都包括在内。这是当前我国人民群众在宗教关系上的实际状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拨乱反正。它以中发(1982)19号文件[3]为标志。该文件把宗教定位于“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托”,强调“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里的“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是包含了那“小部分信仰宗教的公民”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则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拨乱反正的“正”是什么?在理论上,是建国后17年间以“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论为指导的宗教“五性” 观和“宗教信仰自由” 观。前者指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民族性”和“国际性”;后者指的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实践上,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从而使“宗教自然消亡”。在实践上,文件充分肯定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肯定了“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但同时规定“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这个规定显然以承认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眼前利益有许多地方不一致为前提,何况我国各种宗教不仅在历史上“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在现实当中也主要是消极因素,连“爱国的宗教信徒” 也只能做我党“争取、团结和教育”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对象,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现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把这个阶段(“过去”)宗教工作的特点之一概括为“只习惯于从消极方面着眼、过分强调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差异的思维定势”[4],尽管他使用了“有的同志”作为这个论断的限制词,但19号文件在指导思想上多少打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印记的事实对该思维定势起了决定作用。
 
    第二个阶段是继续探索。它以(1991)6号文件[5]为标志。该文件重申了中发(1982)19号文件的各项规定,确认“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比19号文件更进一步的是强调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即“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同时明确规定 “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文件确认“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与后于19号文件出台的宪法(1982)第36条的规定相呼应,从而使自己成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典范之作。在政、教、学三界就马克思首创的“鸦片”说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协调的问题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讨论并趋于达成共识(列宁对马克思 “鸦片”说的阐释有片面性,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协调)的背景下出台的这个文件肯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13年间“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提高,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党领导的各民族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巩固和壮大,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这里已经有了把“各民族信教群众”(而不是限定为“爱国的宗教信徒”)看作我们党的事业中的“积极”力量、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萌芽。当然,在总体上,这个阶段仍然属于叶小文所谓“过去”的范畴。
 
    第三个阶段即现阶段是开拓创新。它以2001年12月举行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随后制订的文件为标志。这是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中央举行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宗旨为十六大政治报告所吸纳。会议既肯定了中发(1982)19号文件和中、国发(1991)6号文件的理论成果即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又充分总结了1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以来的新鲜经验,指出“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7]会上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新意迭出,主要的还有:1、“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它们的消失“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2、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基础”;3、“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4、“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5、“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但“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6、“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7、“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义举”;8、“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9、“我们尊重历史上形成的我国五大宗教的格局”;10、 “努力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概括地说,这是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全新阐释。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应当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明确的语言重申的“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二是前面已经引述过的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前者反映的是如下事实:一方面,我国各宗教都蕴涵着热爱和平、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信教群众聚居或占人口比例大的基层行政单位有很多都在所处行政区划内走在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前列;另一方面,冷战结束以后,宗教在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中的影响持续上升,恐怖主义和霸权主义都企图打出宗教的旗帜,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不断加剧,不仅影响了一部分信教群众,也影响了一部分不信教群众,在境内则由于多年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剧烈变动,公民的人权观念日益增强,信仰某种宗教的群体的准结社性质往往被某些心怀叵测者利用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挑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后者要求我们在把信教群众当作应该依靠的基本群众的前提下准确把握宗教问题的特定含义,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大量存在的因前述12种宗教关系处理不当所导致的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沟通感情、消除误解、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解决,防止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对一些人利用宗教问题制造事端、引发动乱,要及时揭露,按照他们所触犯的不同法律分别量刑惩处。要把由某一宗教的因素引发的事件同该宗教本身严格区别开来,把借宗教问题制造事端的极少数人与多数信教群众严格区别开来,最大限度地团结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
 
    总的说来,作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关键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教与非教双方坚持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使广大信教群众同广大不信教群众一样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各宗教团体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自觉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党和政府则要帮助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投身于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暨和谐社会建设事业。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更加适应。
   
 
作者简介:徐麟,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1] 新华网北京2006年7月12日电:《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2] VS是拉丁文versus的简写,意思是“相对照、相对立”。这个词及其简写被英语采用,后来又流入了
     汉语。一般情况下,VS都可以翻译成“对”;而当它表示两个事物呈相持状态的时候,“对”往往无法
     传达它所包含的“对抗,对立”的意思,只好直接使用它。现在已经成了常用词。
[3]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下成句或成段引用的文字皆出自该文
      件。
[4] 《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载《求是》杂志2006年第9期。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引文皆出自该文件。
[6]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
      十一世纪》。
[7]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论宗教问题》。以下未注引文皆出自该文。
[8] 转引自叶小文:《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
      的重要讲话》
 
 
 
                                            (本文有删节)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论宗教与恐怖主义
       下一篇文章:深化与创新——引导宗教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