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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促进新疆和谐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7/9/1日    【字体:
作者:王英姿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良性互动 新疆  
 
 
内容提要:基于宗教在新疆地区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 以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促进科学技术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科学与宗教的关系, 发挥两者功用从而促进和谐新疆的发展;运用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保证新疆的可持续发展, 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仅对边疆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而且对整个中国社会文化的重塑与建设、乃至于中国对世界和平的贡献都有着重大意义。
 
以宗教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为基点 , 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仅对边疆建设具有重大 意义, 对于整个中国社会文化的重塑与建设、 乃至于中国对世界和平的贡献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 加强法治建设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营造和谐氛围的必要条件
 
我国拥有 1亿以上的宗教信仰者, 各种宗教都在发展 , 但无论从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角 度 , 还是从宗教信仰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 宗教立法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 保障宗教 信仰自由政策是营造和谐氛围的必要条件。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宗教一旦缺乏法制 , 就流失于个人的私事 , 变成为私人的信仰;纯属个人神秘体验的“宗教 ” 是没有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宗教促进成员间的社会和睦, 对认同构建、 共同体构建和团结有很重要的意义①。法治社会的信众均具 有法律上和信仰上的双重义务, 这种状况是跟他的信众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范围里, 人们关 注的是宗教团体 (单数的或复数的 )与一个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关系与互动。尽管今天的我们更多 地论说政教分离的原则, 但实际上, 无论是约束宗教对政府事务的干预还是相反, 都要以法律、 法 规的形式作出某些制度安排, 来实现和保证政教分离, 而这样做的目的, 最终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发 展和民众的幸福生活。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中国人民的主张、 理念, 也是中国人 民的实践②。宗教要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有所作为就必须趋利避害 , 必须与中国加强法治建设的大 趋势相一致。
 
二、 通过法律手段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前提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 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 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 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 , 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 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由。任何国家机关、 社 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 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 在政治上、 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 而在信仰 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 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 互相团结、和睦相处。 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 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 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 护的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在宗教领域对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允许、 保障、 鼓励 “和而不同 ” 的最佳诠释。因此, 要使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 其前提必然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对宗教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长期以来, 学术界对于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的寓意存在争议:宗教立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公
 
民宗教信仰自由 , 还是为政府管理宗教立法。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角度出发,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政府来讲不是去包办或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就宗教团体而言也不能 超越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现行政策规定进行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全面、 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 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 , 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范围 , 这符合各宗教的利益和信教群众的利益 , 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办好教务 , 加强自主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 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 宗教方面现有的法 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要求。 2005年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 的出台是我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 的一件大事 , 标志着我国在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标志着依法管理作为宗教工作的基 本要求迈出重要步伐。条例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只有对涉 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及时进行调整和规范 , 立足于中国国情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  , 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 。
 
  、通过法律手段抑制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消极作用
 
1.通过法治使宗教去政治化, 打击利用宗教搞民族分裂、 暴力恐怖活动 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 宗教与政治就结下了不解之缘, 宗教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与政治纠缠在一起, 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形成某种互动。在世俗社会追求现实利益时处于竞争 弱势或不利一方中的某些人, 由于无法使用政治、 经济、 军事等常规手段在竞争中取胜, 便采取极端的、恐怖的手段, 希望用这种非常规的方式取得依靠常规手段得不到的东西 , 达到用正常游戏规 则无法达到的目的, 并从宗教教义中为破坏游戏规则的行为寻找合法的理由①。宗教具有一般人无 法挑战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悠久的历史、 广泛的传播与庞大的追随者又赋予了宗教事实上无法剥夺 的合法性, 这是宗教被动地政治化的普遍原因。要达到宗教去政治化、打击利用宗教搞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唯一有效的途径就是法治。
 
一是以立宪方式严格实行政教分离。如果国家不能实行严格彻底的政教分离, 就会为各种别有 用心的人把各种政治、 经济、 社会问题宗教化 , 为利用宗教敞开大门。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坚决开放宗教市场 , 确保各宗教组织的平等权利。只有宗教组织与世俗权力 分离, 才能使宗教不再成为某些人借以欺骗群众达到实现其非宗教目的的工具。如果不开放宗教市场, 不实行各宗教的权利平等 , 就势必会使某种宗教享有其他宗教没有的特权 , 同时使其他宗教处于被压制、被迫害的境地, 这种状况反过来又会极大地刺激不同宗教之间的对立与冲突, 从而在更 大程度上使宗教内部的问题政治化、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宗教化。
 
三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并真正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极端主义会以向群众 提供缺失的宗教信仰自由为机 , 错误地解释教义, 欺骗和蒙蔽虔诚的信众 , 最终为宗教极端主义的 发展提供更多的社会基础 ;只有通过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宗教变成纯粹的精神信仰问题, 变成真 正意义上的个人私事 , 才能实现宗教的去政治化。
 
2.通过法律严厉打击邪教 , 保证宗教事业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目前,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 “反邪教法”, 但是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犯罪的法律规范已经初具规模 , 形成了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在内, 由政府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系统化的反邪教法制工程。我国反邪教立法的重点在于打击“邪教组织 ”。 《刑法》 第 300 条强调的是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决定” 其宗旨也在于 “对邪教 组织必须坚决取缔, 对其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①。我国通过法律来反对邪教, 依法保护人 民的生命、 财产和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 已经逐渐走向正规化的轨道。 “反邪教应注意规范文化建 设与个体利益和需要的合理、 正当的满足。”② 纵观当代世界的邪教 , 有一个不能忽略的情况就是 邪教或多或少都有某种程度的对基督教概念和术语的冒用、滥用 , 或多或少都有对基督教教义的假 借与歪曲③。从世界各国反邪教的立法经验和我国打击邪教法律的实践来看, 只有明确界定宗教和 邪教的区别、 提高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活动和惩治邪教的法律效率、广泛宣传传统的纯正教义、还信 仰宗教以自由, 才能预防和抵制邪教对人们思想和社会机体的侵蚀;只有通过法律防止并打击邪教 组织的活动以及邪教组织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才能保证宗教事业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
 
四、 以宗教与法律良性互动促进和谐新疆发展的思路
 
维系社会安定和谐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 一是通过道德。宗教是公民道德的孵化器 , 创造了社会的共同道德基础。在世界各民族中, 宗教是建立道德的基石, 以此维系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文明发展。有人曾断言:没有精神和信仰的现代化, 其他的现代化都不可能实现 , 因为在缺失道德基础的国家里, 没有理念、没有精神信仰的人们是无法推动社会走进真正的现代化的。正是基于此, 我们需要法律与宗教实现良性互动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除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政治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还应当包含更多内容, 充分发挥其良性互动对和谐新疆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科学与宗教的关系 , 发挥两者功用,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科学是建立在逻辑理性基础上对事物客观认识的知识体系。当科学知识通过技术设备的转化运
 
用于生产实践中时, 它就可以创造出各种财富以满足人的实际需要。而宗教则是人们试图超越自身 有限性而走向无限性的形式。通过宗教生活, 人们可以在对神的信仰和追求中摆脱各种烦恼、痛苦和恐惧, 获得内心的安宁和自由。对任何社会来说 , 不仅要运用科学实现功利性的现实需求, 也要 依靠宗教满足超功利的精神需求和价值需求, 两者共同维持人的存在和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所以 , 在宗教与科学的相互关系中, 他们的相互独立、 和平共处也必然是一种最正常、 最普遍的情况。
 
至于宗教与科学矛盾和冲突的解决, 既不能像宗教迫害科学那样压制科学发展, 也不能简单地以科学来否定宗教、限制宗教 , 而是要让宗教和科学各自回到自己适合的领域 , 划清宗教与科学在 社会生活中各自的界限, 让它们发挥各自应有的社会作用。具体来说 , 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既要保证两者充分发挥各自的功用 , 也要界定彼此的界限, 让宗教退出世俗和实用功利世界 , 回到精神和情感生活领域;而科学则集中致力于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而不去干涉超现实的精神生活事务。
 
2.运用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 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基于现代工业文明造成的负面效益———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以人口问题所引发的全球问题而提出来的。可持续发展已经超越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初衷, 演进为 一个全方位人类发展的概念、 模式和战略 , 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思想、 生产和生活方式变革的社 会活动。它强调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 人口、 资源等各方面相协调, 必须建立在生态与经济持续发 展、 社会公正与人民积极参与决策基础之上。基于此, 法治建设不仅要为当代的经济发展服务 , 更 要考虑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 这种和谐构建一方面需要法治观念的变化 , 另一方面依托于公民整 体道德素养的提升。因此 , 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可行的, 也是紧迫的。
 
3.和谐新疆的建设与发展尤其离不开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 新疆是我国多宗教、 信教群众较多、 较集中的一个地区。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和改革的深入 , 新疆宗教事业发展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由于新疆特殊的民族结构、历史和宗教传统、特殊的 地理位置和地区资源的稀缺价值等原因, 宗教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 不信教的自由得不到保障;宗教发展混乱、无序给政府依法管理造成困难;违法私办经文学校 (班、 点 ), 利用讲经、 传教进行蛊惑人心的宣传;宗教内部的矛盾凸显———新疆伊斯兰教内部滋生出一股原教旨主义思潮与伊斯兰教传统爱国力量的裂痕加深 , 双方争夺信众和教权的冲突不断加剧 , 造 成新疆伊斯兰教内部的分裂和思想混乱;宗教问题和政治问题紧密交织, 处理难度较大等等。只有 强调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才可能对宗教事务正确地管理 , 才可能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爱国宗教 人士, 才可能通过对宗教场所、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的服务与管理来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才可能坚定不移地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 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基于宗教在新疆地区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 , 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科学与宗教的关系, 发挥两者功用 , 促进新疆和谐社会的发展 ;以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促进科学技术服务于边疆经济发展, 运用 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保证边疆可持续发展, 运用法律保证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的发挥对 新疆全方位的建设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新疆在中国的军事、政治、经济等内政外交方面的战略地位和对中国的战略影响, 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的实现对于整个中国具有重大的示范作用, 这对中国社会文化的重塑与建设, 乃至于中国对世界和平的贡献都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吴向军:《宗教与法的关系论纲》, 中共中央党校 (博士论文库), 2008— 05— 01。
 
杨泽波:《从 “以天论德” 看儒家道德的宗教作用》, 上海文庙第三届儒学研讨会, 2006 -09 -01。 望田:《和谐社会中的法律制度与宗教》, 《社会科学报》 2008年 6月 19日。
郭忠:《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与协调》, 《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 3期。
 
邢国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信仰》, 山西大学 2008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2008 -09 -01。 马玉堂:《论和谐宗教观及其构建》,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 3期。
陈勇:《公民宗教论综述》, 《原道》 2006 -12 -15。
 
沈跃东:《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新疆社会科学》 2004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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