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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一世纪教会改革的两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17/9/29日    【字体:
作者:侯树栋
关键词:  十一世纪 教会 改革 沃尔姆斯协定 德意志诸侯 帝国政治作  
 
 
提要:11 世纪的教会改革最好认为是一个渐变的、自然的过程。改革者们,包括一些激进的改革者们,其实并非是王权或皇权的天敌,他们也无意制订出具体的计划来向国王们或皇帝们的荣耀尊严挑战。换言之,教会改革的本意并不是要站在帝国权力的对立面,即便其时教会和国家的危机都已经发生。亨利四世和格雷戈里七世的矛盾并不完全建立在不同原则冲突的基础之上,即便不考虑主要角色的个性等要素,产生激烈冲突在很大的程度上雅要归因于当时复杂的政治环境。自11 世纪起,萨利安国王和德意志诸侯之间就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其时,萨利安王朝与诸侯的传统关系有了深刻的变化:诸侯在帝国政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德意志诸侯的地位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所谓的“授职权之争冶的进程和结果。在亨利五世统治时期,诸侯业已非常广泛地参与了包括“授职权冶在内的帝国事务,以至于沃尔姆斯协定,实际上乃是三方(教皇、皇帝、德意志诸侯)首肯的协定。在沃尔姆斯协定“皇帝的特权冶部分,有这样的表述:“所有这些事情都听取诸侯的意见并在诸侯的同意的情况下来做冶,并且有这些诸侯的名字。非常清楚,这显示了诸侯在帝国中的地位及其对帝国的责任。
 
11 世纪西欧处于变革的时代,变革既表现在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也表现在教会以及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方面。11 世纪渐次发生的教会改革,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深刻影响到中古时期以来教会与国家的既定关系。在德意志,发生在教权与皇权之间的授职权之争,一向被作为德意志王权发展历程的转折点。论者多用“奥托- 萨利安的帝国教会制度冶(ottonisch鄄salisches Reichskirchensystem)显示授职权之争前教会与国家的紧密联系。如果说“帝国教会制度冶一词太过抽象,某种意义上有时代错乱之嫌的话,那么“国王的教会冶(k覿nigliche Kirchenhoneit)这一用语也许能够更准确地表达授职权之争前教会与国家的内在关系。通常认为,在德意志奥托时代和萨利安时代,教会与国家的密切关系自奥托王朝的末代国王亨利二世以来加速发展,到萨利安王朝的亨利三世时代达到顶峰。亨利三世遵循前例并在更大程度上授予教会机构豁免权、王室权利、伯爵权和森林管辖权。当把伯爵的全部统治权也授予各级教会机构时,也就意味着教会机构与世俗机构之间界限的消除。教会机构为国王、王国履行各种责任和义务,这些服务通称为servitium regis。到11 世纪时,一些主教已经把教区内所有伯爵的统治权都置于自己手中,维尔茨堡主教就是其中的典型。对于亨利三世来说,“对教会的统治同时也是责任:对他来说,在任命主教时政治上的可靠性和履行宗教职责的能力是同样重要的。按照泰伦巴赫的说法,在这种关系之下,教会机构与国王政府在干同样的事情。
 
按照泰伦巴赫的说法,在这种关系之下,教会机构与国王政府在干同样的事情。从思想意识上看,把教会与国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正是基督教神学政治观念。作为基督教国家的统治者,其王权源自神命,因而是神圣的,王权的这种性质能够令国王事实上支配高级教职,甚至授予高级教士象征宗教责任的指环和牧杖。也正是出于对上帝的神圣使命和责任,亨利三世倡导融教会与国家为一体的一个基督教和平王国。把10 -11 世纪德意志“帝国教会制度冶的存在释为教会与王权的相互利用,或者将教会机构径直说成是国王的统治或行政工具,是以往常见的解释。现在来看,这一类解说其实是用后来的标准、规范和价值裁量历史,确有时代错乱之感。以教职的选举来说,教会改革以前,“即使主教城市的教士和民众的选举在形式上还没有被放弃的话,国王对于选拔候选人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然而,这种做法当时在整体上是得到认可的,教会机构也未必完全是被动的。在亨利四世亲政之前的所谓摄政时期,科隆大主教安诺(Anno)二世表现出对国家强烈的责任意识。他要求当巡游王廷到达教区时,每个主教都应出席国王会议,履行自己的国家责任。但是,随着教会改革在11 世纪的推进和深入,教会与国家之间原有的关系开始改变了。
 
11 世纪教会改革的中心要求是教士独身,反对圣职买卖和俗人授职,更远大的目标是教会自由,最激进的主张则是教权至上。实现这些要求,理论上意味着教会摆脱一切俗人包括国王和皇帝的控制,王权的统治基础从而也受到挑战。其实,把这场“改革冶作为一种渐进的趋势来认识可能更恰当一些。这场改革的原动力并非出自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团体,而是自发的过程。它在最初并没有系统的纲领,上述那些要求多是后人的概括。最初参与到这股趋势当中的那些人,没有谁能够搞清楚他们要走向何方。他们的要求不过是使整个教会回归其纯朴,并决心通过整顿教会机构达到这一点。也这股趋势在10 世纪末、11 世纪初开始在修道院范围内酝酿,然后逐步扩大。到11 世纪中叶左右时,改革教会的呼声开始在罗马教廷出现,其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教皇立奥九世的上台。然而,此时的教会改革还没有把矛头指向皇权,萨利安王朝与教会改革派还不是对立的关系。因为,将立奥九世这位富于“改革精神冶的人送上教皇宝座的正是德意志国王、皇帝亨利三世。
 
“改革精神冶的人送上教皇宝座的正是德意志国王、皇帝亨利三世。亨利三世在1046 年接连罢免三位教皇,并先后把几个德意志的主教立为教皇。亨利的这些举动历来为人关注,认为这是亨利对于教会包括罗马教廷所拥有的最高统治权的有力证明。史家甚至一度认为亨利准备把罗马教廷也并入到帝国的教会体系当中,视罗马教廷如同帝国的一个主教区。
 
其实,完全从权力扩张的角度看待亨利三世对罗马教廷的干预,并不十分妥当。作为宗教机构,即使是地位崇高的宗教机构,也需要物质力量作后盾。罗马教廷只有在强大物质力量的保护下才能够正常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否则就会变成地方权贵争权夺利的工具。因此罗马教廷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也从不拒绝这种保护。矮子丕平、查理曼、奥托一世这些强大君主,都被罗马教廷作为自己的保护人,教廷对一些强大君主的“赞誉冶和“欢迎冶不能理解为只是迫于政治高压的结果。在亨利三世对罗马教廷进行干预之前,教皇职位长期为罗马几大权贵家族所控制。
 
11 世纪前半叶的罗马城是几个大家族争权夺利的场所,政治动荡,秩序混乱,教皇一职事实上也控制在几大家族手中。各个家族总是推出自己中意的人选,教皇之外总存在另一个与之对立的教皇,罗马教廷经常处于分裂和动乱状态。显然,在这种形势下,理论或法律并不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只能通过实力。1046 年,亨利三世在罗马召开宗教会议,宣布罢免原有教皇的职务,让班贝格主教苏德格尔(Suidger)当选新教皇,当选后的苏德格尔称克莱门特(Clement)二世。随后教皇在罗马为亨利举行皇帝加冕礼,同时授予他罗马教会保护人的头衔。据弗尔曼(Fuhrmann)的论述,德皇奥托三世曾经享有这一头衔,后为罗马权贵把持。这一头衔的具体意义是模糊的,但可以肯定的是,谁拥有这一头衔,谁就有资格在教皇选举中投下第一票。由此可见,亨利三世干预罗马教皇职位的目的或者目的之一,正在于排除罗马权贵对教皇职位的控制和影响。从1046—1059 年间,共有5 名德意志高级教士被推举为教皇。也正是在一时期,教会的改革派逐渐主导了教廷,他们正是在“萨利安皇帝的强大保护下才能够抵抗罗马的权贵家族。立奥九世原为图尔(Toul)的主教布鲁诺,1049 年被亨利立为教皇后称立奥九世。他上任后身边聚集了一批立志于教会改革的教士,其中就有后来成为教皇格雷戈里七世的激进教士喜尔德布兰。立奥在任期间召开了多次宗教会议,这些会议在教皇选举、教士独身、圣职买卖和教皇地位等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主张。对于教会的这些主张,亨利三世并不认为有损自己的权力与地位。
 
教会改革派的主张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在亨利四世亲政之前的所谓摄政时期,教皇权威论开始流行。这种观点强调,无论是教父的论著,宗教会议的决议,还是教皇的敇令,都是神法的体现,因此它们都具有普遍的权威。有神学家甚至认为,救赎只能通过严格地服从罗马教廷才能实现。1059 年拉特兰宗教会议通过的教皇选举法案,旨在坚定维护教会自由。这里的所谓“自由冶,是指教皇选举不应当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法案规定,教皇选举的正确程序是:教皇职位一旦空缺,首先是枢机主教进行协商,然后召集枢机团其他教士议事,最后是其他教士和人们进行表决。对于德意志国王,法案只是用含糊的词语予以“尊重冶并维护德王的“荣誉冶。不少学者认为,这一法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在此之前枢机团作为一个机构,与教皇的推举事实上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此后推举教皇就成为它的特权。由此可见,1059 年的这个法案其实是否定了教会的传统保护人德王或皇帝在教皇推举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不过也有论者强调,与其说这个法案针对的是距离罗马比较遥远的国王或皇帝,不如说是近在眼前的罗马权贵,他们才是罗马教廷最直接的威胁。1059 年拉特兰宗教会议通过的另一个法案的第6 条,要求所有神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俗人手中接受教堂冶。
 
这一条是否直指国王或皇帝传统上一直享有的授职权,论者也有不同的解释。无论如何,1059 年出台的两个教会法案,在理论上成为教会改革派开始进一步强化教权的标志。即使如此,这两个法案也不能说明教权与皇权的根本对立,不能说明教会改革派的上述主张意味着罗马教廷从原则上拒绝皇权的保护。情况相反,“他们希望得到保护,因为他们知道,若没有一个强大的君主来提供教会所需要的秩序和安全,教会就不可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这就是选举法案为什么用词模糊、为什么这一法案蕴含的政策不能得到系统的贯彻、为什么时间过去两个世纪以后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然模糊不清的原因。这一观点值得重视。中世纪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十分复杂,从概念、理论、原则看问题,会将逻辑的预设强置于历史当中。中世纪教权与皇权的分离是长期的、渐进、自发的过程,设想11 世纪的教会改革派对于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已经形成一套清晰的概念并将其付诸实施,从而引发教权与皇权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能是逻辑推演的结果。总之,11 世纪的教会改革并非作为皇权的对立面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推进,教权与皇权矛盾重重,但这些矛盾不是原则的根本对立。亨利四世与格雷戈里七世间的激烈斗争,并非完全基于原则上的对立。即使暂且不考虑两者的个性等因素,也应更多地结合当时具体的政治形势来认识,完全从原则上的对立说明两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
 
 
1073 年,激进改革派教士喜尔德布兰当选教皇,称格雷戈里七世。他在教会的诸多问题上持有一系列激进的看法。他在由27 条组成的一份“敕令冶中大力申张教皇权,强调教皇是神圣的,只有教皇权才具有普世性,教皇有权罢黜皇帝。
 
有论者把他的理论归纳为:服从上帝意味着服从教会,服从教会就意味着服从教皇,反过来也是如此。教皇格雷戈里七世高扬教权,皇帝亨利四世则坚定维护皇权,因而两者之间的冲突逻辑上是必然的。但是,历史并不是逻辑的直接结果,而是充满了“变数冶,正是这些“变数冶使历史鲜活起来。有关亨利四世与格雷戈里七世之争的传统叙述,大都集中在这两个人之间的交锋上。需要指出,这一时期德意志诸侯日益强大,亨利与德意志诸侯的关系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诸侯的立场直接影响着教权与皇权之争的进程和结局。
 
亨利三世以来,萨利安王室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亨利四世虽已平息了萨克森贵族的暴动,但矛盾并没有化解。因而当格雷戈里在1076 年2 月召开的宗教会议上宣布罢免亨利四世并且施以绝罚时,亨利立刻发现自己已经陷入被动。因为对手一方比自己强大得多,这个集团包括教皇、对亨利不满的贵族,以及与南德和萨克森的贵族保持密切联系的一部分德国主教。1076 年萨克森贵族再次起事。这一年的10 年,诸侯在特里布尔(Tribur)集会,教皇特使也出席会议,共同商讨如何处理当时的局势。严峻的形势迫使亨利妥协。同时诸侯邀请格雷戈里在1077 年2 月到奥格斯堡作诸侯与亨利之间的仲裁人。
 
历史的下一幕就是亨利的卡诺沙之行。论亨利四世的史家有一个基本共识:亨利是自负、坚定而又具有灵活性的统治者,他将这几种相互矛盾的性格集于一身。亨利作此选择有其性格的因素,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当时的政治形势。亨利必须保住位置,为自己争取时间,为此他需要首先恢复教籍,重新为自己的统治赢得合法性。从政治角度看,亨利的卡诺沙之行是必要的,从结果上说,卡诺沙之行给亨利带来的好处远远大于他的损失。当然,亨利与格雷戈里的这场冲突以及卡诺沙一幕,确立撼动了时人对国王或皇帝的既定信念,在教皇面前认错赎罪的亨利全然是一个“俗人冶。然而这并非表明皇权向教权的屈服,“任何这样的想法都不可能在亨利四世的头脑中闪过。
 
亨利与教皇的冲突暂告平息,但与诸侯的矛盾无法化解。1076 年萨克森贵族再次起事,而且南部德国的几大公爵,士瓦本的鲁道夫、巴伐利亚的韦尔夫四世和卡林西亚的贝特霍尔德(Berthold)都坚定地站在了亨利四世的对立面。在1077 年法兰克尼亚福希海姆(Forchheim)诸侯会议上,诸侯和教皇特使推举士瓦本公爵、莱茵费尔登的鲁道夫为国王。德意志历史上由此出现了第一个对立国王(antiking),这是一个重要标志。此前,世袭权利与权贵的选举,是德意志“国王- 制造冶过程中并存的两个要素。但从整体上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10 -11 世纪后期德意志的王位更替,与中古中期以来西欧其他国家的王位更替是相似的:通常情况下是子承父位,尽管形式上仍然需要权贵们的推举。如果先王无子,就从最近或较近的亲戚当中推选。
 
但是,1077 的国王选举与此前的所谓“选举冶之间存在根本不同。这次诸侯是在亨利四世仍然是合法国王的情况下有意识地选出一名对立国王,试图取而代之,而且有意识地避开了王室成员的世袭权利。
 
鲁道夫的主要政治“资本冶是诸侯和教廷的支持。因此他给予诸侯和教廷一系列承诺:不指定自己的儿子为继承人,以保证诸侯进行自由选举;不干预主教选举,以保证教会按照教会法进行选举。鲁道夫的力量有限,亨利在与鲁道夫的斗争中占居主导,并取得一系列胜利。鲁道夫在1080 年10 月战死,诸侯开始谋求另一个对立国王。1081 年诸侯推举萨尔姆伯爵赫尔曼(Hermann of Salm)为对立国王,赫尔曼是一个力量比较弱小的诸侯,对亨利并未构成真正的威胁,在1088 年洛林的一座城堡包围战中身亡。亨利四世与格雷戈里七世的斗争随着格雷戈里的去世而结束。斗争期间德意志诸侯两度推举对立国王,直接挑战统治王朝的世袭权利,显示了王权与贵族间的紧张关系。亨利五世是在德国诸侯和罗马教廷的支持下登基的,然而他上台后与诸侯和教廷的关系仍然紧张。在德意志内部,最大的挑战仍然是萨克森问题。这一时期的萨克森事实上已经独立于萨利安王朝。1106 年垄断萨克森公爵职位的比隆家族最后一个男性后裔去世,亨利五世把萨克森公国授予了苏普林堡的伯爵洛塔尔。成为公爵的洛塔尔在萨克森大力扩张,通过武力、殖民、传教和外交,把边境向东部推进。地方诸侯的东扩明显提升了自身的实力。亨利试图干预萨克森事务,于1115 年进攻萨克森,结果大败,他的失败进一步增强了萨克森的独立性。
 
亨利五世时期,授职权问题一直是教、俗争执的核心,亨利和教皇反复较量,斗争旷日持久。正是在这一时期,诸侯作为亨利和教皇之外的第三方参与了授职权问题的谈判。1122 年,教皇特使、亨利和诸侯在沃尔姆斯进行谈判。谈判持续了半个月,结果达成著名的“沃尔姆斯协定冶(The Concordat of Worms)。这份协定没有根本解决教权和俗权长期以来的纠纷,但毕竟试图区分教会的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亨利在这份协定中承诺:今后不再向教会机构的首脑授予象征宗教职位的指环和牧杖(ring andstaff),今后仅授予权节(sceptre),它象征教会机构的俗权(regalia),即教会机构享有的物质财产和权利(temporalia);保证德意志王国和帝国教会的自由选举;归还已割让出去的教会土地。教皇则也有相应的承诺:德意志教会机构首脑的选举应当在国王或皇帝面前进行;如果选举出现分歧,国王则应当支持其中“更优秀的一方冶;在德国,当选者应首先接受国王的权节,然后再举行圣职仪式;在意大利和勃艮第,国王应在当选者举行圣职仪式6 个月内授予权节。当选者都应为国王履行相应的义务。
 
就这份协定的内容来看,国王对教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他能够通过教会机构首脑的授职,至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界入教会选举,继续发挥影响。他能够要求教会机构继续为国王履行义务。因此把沃尔姆斯协定看作是国王的失败或者对教权的重大让步,并不妥当。当然,沃尔姆斯协定给予教会机构的地位和职责以相当的尊重,这也反映了11 世纪教会改革以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当把目光从沃尔姆斯协定本身内容转向历史的实际时,情况就是另一码事了。沃尔姆斯协定本身并非仅仅是王权与教权较量、协商的结果,诸侯在其中起了关键作用。亨利五世在协定中说,他所承诺的所有事情应在听取“诸侯的意见并在诸侯同意的情况下来做。
 
不仅如此,文件还一一列出亨利行事需征得其“意见冶和“同意冶的教、俗诸侯的名字,并指出亨利与科隆大主教共同署证这份文件。所以,沃尔姆斯协定严格说来是三方的协定。亨利五世时期,德意志诸侯更广泛地参与到国内治理以及德意志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当中,1121 年诸侯与亨利五世在维尔茨堡缔结和平协议,协议清楚地表明了诸侯对于国家的责任,德意志已初步呈现国王与诸侯共管的局面。
 
一直以来,论者多强调授职权之争严重削弱了德意志王权对教会的控制。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11 世纪教会改革引起的激烈争论并不限于德意志,改革者对王权神圣性质的观念的攻击以及区分教权与俗权的要求,同样也出现在英、法等国。教会改革者提出的一些要求在原则上的胜利,并不意味着教、俗关系在历史实际当中的真实情况。沃尔姆斯协定在更大意义上是教皇与德王的和平宣告,德国很多主教区并不理会它的具体规定。
 
在英、法,最后获胜的不是教皇,也不是教会的自由选举,而是国王。在德意志,最后获胜的同样不是教皇,也非教会自由选举,当然也不是国王,而是诸侯,这是力量对比的结果。我们从亨利四和亨利五世以来德意志王权与贵族关系的演变过程能够看出来,诸侯的力量不是在衰退或减弱,而是逐渐积累能量,提升地位。这些诸侯不仅仅指公爵、侯爵、伯爵等世俗诸侯,也包括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等教会诸侯。他们通过国王的授职,即通过从国王手中接受象征统治权的权节,获得跟公爵等世俗诸侯同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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