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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古希腊国际法
发布时间: 2017/10/19日    【字体:
作者:段凤华 肖菲莉
内容提示:宗教与法律有着内在的关联, 古代国际法也因此而充满宗教色彩。在古希腊国际法产生与发展过程中, 宗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宗教的规范性使它在古希腊同盟法与战争法以及国际法其他部门法的产生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并成为国际法得到实施的保障之一, 对当时人们的国际法思想、宗教也有明显的影响。
关键词:  宗教 古希腊 国际法 发展  
 
 
宗教是我们初民的精神寄托, 是人类因对自然与社会现象无知与无能而产生的心理反映, 是自然与社会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与歪曲的反映, 它的特点在于通过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慰藉。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 在这种反映中, 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每一种宗教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仪式、信条、组织和规范体系, 藉以使人们确立某些基本的价值信念, 进而通过人的内心世界和终极信仰来调节、控制人们的行为。宗教的规范作用, 使其与法律有着内在的关联。在东西方社会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 都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古代国际法领域, 自然也就充满了宗教色彩。在古希腊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 宗教是名副其实的催化剂, 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促进了同盟法的产生
 
民族和宗教的共同性、相互的政治利益以及诸多其他因素, 使古希腊人经常结成各种各样的同盟, 这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最早的同盟———宗盟会议( AmphictyonilCouncil) , 与全希腊的宗教节日有关。宗盟会议原为一种宗教同盟, 每年春秋各定期开会一次, 最初只有12个城邦,后来许多城邦纷纷加入。出席会议的各国代表, 有正使一名, 副使两名, 正使专司神职, 副使则多为能言善辩的政治家。与会各国的投票权一律平等, 各为两票。这对国家平等原则的确立有重要影响。各城邦加盟宗盟会议的目的,最初主要是相约保护德尔菲(Delphi) 神殿, 以增强宗教仪式的威信, 增加神殿的财产。后来, 宗盟会议的功能逐步增加, 发展到各城邦国家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外来侵犯, 以保障各城邦国家的独立, 再后来还增加了一些政治方面的约束, 如调停各国间的纷争, 惩罚不遵守会议决定的国家,或者进而宣告神战等等。按照当时希腊人的观念, 宗教、法律和道德是三位一体的。如果犯法, 即为对神的罪恶,其制裁也来自神意。寇蒂士(W.E.Curtis) 认为, 尽管宗盟会议形式是宗教的, 但它有助于希腊民族意识的成长, 其意义不可低估。
 
除宗盟会议外, 奥林匹克运动会、皮菲亚运动会、涅墨亚竞技会、地峡竞技会也都是宗教节日。虽然相对于军事政治同盟( 两次雅典海军同盟、伯罗库尼奔尼撒同盟等) , 这些宗教性质的同盟在国际关系中都不以一个统一的整体出现, 同盟内部政治统一的任务始终也未提上议事日程, 但是, 这些军事政治同盟的参加国在建立这种同盟的时候, 仍然都必须经过向神起誓的程序。
 
二、推动了战争法的发生与发展
 
古代征服者的剑都闪耀着神权的眩目光芒, 他们都通过“神”这一中介, 鼓动战争狂热。犹太教的雅赫威, 伊斯兰教的安拉, 都是声威赫赫的战神。尽管他们都还有别的属性, 但无庸讳言, 他们都是战争的煽动者、指挥者,甚至是组织者。信奉多神教的古希腊人, 其宗教对战争法的影响极其巨大。他们将众神引入到战争的各个方面, 宗教仪式在整个战争过程中有重要作用。在荷马( Homeros)史诗《伊利亚特》(Iliad) 描写的特洛伊(Troy) 战争中, 诸神在本质上都是战神, 在战争中参加各自一方士兵的行列,分别支持希腊人和特洛伊人, 并且也与对方神灵搏斗。例如, 战前, 神已分属两派, 天后赫拉、雅典娜、波塞冬等支持希腊联军, 阿波罗、阿瑞斯等支持特洛伊人; 在希腊联军内部, 宙斯与忒提斯支持阿基琉斯, 赫拉等则站在国王阿伽门农一边。凡人则要祭神, “每个人( 阿开奥斯人,即希腊联军将士) 都向一位永生的天神献祭, 希望天神能保佑自己躲过战争磨难和死亡威胁。”由于战争难分胜负,双方死伤惨重, 在赫克托尔的责备下, 抢了海伦的阿勒珊德罗斯决定与海伦前夫墨涅拉奥斯决斗, 以分胜负。决斗之前, 墨涅拉奥斯则进行祈祷。战斗中, 天神们或者给自己支持的一方注入勇气、力量与信心, 如女神雅典娜将力量与勇气注进得狄奥墨得斯的身躯, 或者支持凡人攻击对方的保护神, 如雅典娜暗助狄奥墨得斯先后刺伤了美神阿佛罗狄忒和战胜阿瑞斯, 或者直接与支持对方的天神作战, 或者迷惑对方将士, 如阿波罗迷惑阿基琉斯以保护特洛伊人, 雅典娜迷惑特洛伊主将赫克托尔。最后, 天神们终于分裂成了两派, 即支持希腊联军的赫拉、帕拉斯、雅典娜、波塞冬、赫尔墨斯、赫菲斯托斯和支持特洛伊人的阿瑞斯、阿波罗、阿尔特尔斯、勒托、克珊托斯、阿佛罗狄忒。而对于偏袒对方的天神,希腊人甚至直接进行攻击, 如阿基琉斯曾分别攻击美神、河神。战争中, 凡人则还进行祈祷, 不仅祈祷己方的保护神, 而且还祈祷对方的神保护自己一方, 如特洛伊人战斗中祈祷支持希腊联军的天神雅典娜支持与保护己方,可惜未得允许。当月神阿尔特密斯兴风作浪阻隔联军,希腊联军攻不下时, 统帅阿伽门农不得不以亲女儿献祭。
 
在战争程序上, 必须进行隆重的宣战仪式, 这在整个战争中有重要地位。在宣战的同时, 要采取一系列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具有法律意义, 而且是宗教仪式性质的。战斗开始前, 不仅要举行祈祷战时顺利越过边界的祭祀仪式而且, 还要占卜询问神祇是否宜于开战。对于战争的延续或结束, 还要先进行占卜。战争胜利后, 要向神庙或圣域甚至河流、海洋、山川献祭, 以感谢神灵的庇佑。在阿尔戈斯之战中, 斯巴达王克列欧美涅斯先向埃拉西诺斯河献祭, 再向杜列亚边的大海献祭; 取得胜利后, 又到希拉的神殿献祭, 以图庇佑。如果出海作战, 习惯也要先进行祝福祈祷。希波战争中, 公元前480年, 萨拉密斯海战前夕, 雅典人两次派使节往戴尔波伊请求神托。而战斗中, 黛尔波伊人在战斗不利时请求神托并向风奉献祭祀。海战后, 希腊人分别向索尼昂、埃阿司、戴尔波伊奉献祭品。公元前479年的普拉提亚之战和米卡尔角海战中, 希腊人将队伍列阵于希拉神殿( 戴美特尔神殿) 近旁, 相信有神灵的庇佑。此外, 在祭祀典礼之日不出战是他们的又一规矩。在希波战争中, 斯巴达适逢卡尔涅亚祭、奥林匹亚祭, 结果耽误了出兵而受损。前479年, 普拉提亚之战前夕, 斯巴达还因举行叙阿琴提亚祭而拒绝出兵援助雅典。类似的例子很多。
 
对敌人尸体, 是不能凌辱的。阿基琉斯凌辱赫克托尔尸体, 以泄战友帕特罗克洛斯被其杀死之愤, 几惹天神动怒。“见到阿基琉斯毫无人性地折磨赫克托尔已死的躯体,永生的天神们心中不忍”, “神界和人间的主宰宙斯这样说道: ‘如此残酷地折磨赫克托尔的尸体, 不把它交给特洛伊人, 众天神已愤怒难平⋯⋯’”宙斯派阿基琉斯之母忒提斯女神去劝其归还尸体, 并在赫尔墨斯神的帮助下, 特洛伊国王普里阿摩斯以重礼赎回尸体。这也说明,至少在荷马时代, 凌辱敌人尸体已不合国际法了。这有助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
 
宗教对战败国的处理方式也产生影响。亚历山大与盟国瓜分底比斯时, 也仍保留了圣地。不仅如此, 宗教场所还是战争中失败者的避难所, 禁止进入神庙追杀战败方参战人员及平民。吕底亚人进攻爱菲索时, 爱菲索人甚至用绳子将城邦和阿耳忒弥神殿系在一起, 表示将城邦献给女神, 借此保护城邦免受吕底亚人的掠夺。
 
战争中需要以决斗解决问题时, 必须起誓。从根本上讲, 起誓的约束力源于宗教信仰的内在威慑力, 当阿开奥斯人国王阿伽门农与特洛伊王普里阿摩斯双方让墨涅拉奥斯与阿勒珊德曼( 即帕里斯或阿勒珊德罗斯) 决斗定胜负时, 是通过双方国王的起誓来加以确认决斗之事的, 而誓言的开始即为: “天父宙斯啊! 伊达山上的主宰, 万民的统治者! 赫利奥斯啊, 无所不见, 无所不闻的光明神以及惩罚作伪誓的报复之神啊, 请你们作证, 监视我们的誓言。” 另外, 敌方的赎金要接受。希腊联军统帅阿伽门农拒不接收阿波罗神的祭司克律塞斯以赎金赎回其女, 触怒了阿波罗神, 结果被降下烈火与瘟疫, 直到送还克律塞斯之女并祭祀阿波罗神。这说明, 在荷马时代已基本形成赎金制度。
 
三、丰富了国际法思想的内容
 
古希腊人的国际法思想同样也深受宗教的影响, 但有较多的明确记载并流传下来的是柏拉图。柏拉图认为“不要把缴获的武器送到庙里, 作为捐献的祭品, 为了关心维护与其他希腊人的友好关系, 尤其不要把希腊人的武器送去。我们倒真该害怕把同种人的这些武器, 作为祭品送到庙里去, 以至亵渎神圣, 除非神指示要这么做。”因为希腊信仰多神教, 既有共同的神, 又有各邦甚至各家族的保护神, 武器祭神, 很可能引起天神之间的对立, 并激怒主神宙斯。柏拉图的使节法与外交法思想也受到影响。针对频繁的国际交往事务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 他主张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来随时接待外国来访者, 负责答复别国所提出的问题。对滥用使节职权或伪装成使节或伪造假消息者,他主张“对这种人应视为犯有违法的无视赫尔墨斯和宙斯的声明和命令之不敬行为者而加以告发。”赫尔墨斯在希腊神话中是众神的信使。对于外国使节, 他认为, “这种人应作为国宾来迎接, 接待他的, 只能是将军、骑兵队长和连队指挥官⋯⋯ 并由专人安排”。对于外国人的保护神宙斯, 他也认为“必须敬奉”。对于外国来的考察学习人员,他认为“这种外国人应由聪慧而富有的人邀请至他们舍下⋯⋯把他们作为值得尊敬的朋友, 馈赠给他合适的礼品和表达尊重的纪念品。” “所有的人都应当以国家的朋友作为自己的朋友, 以国家的敌人作为自己的敌人。如果有人没有国家当局的认可, 而私下与某人订立和平协议或者进行战争, 那么, 该人也必须被处以死刑。如果国内的部分人根据自己的独断, 和某些人订立和平协议或进行战争的,将军们应当将对这种行为负有责任的人们带至法庭。” “为祖国服务的人, 不得接受赠物。”这比当代实践还要先进。
 
当然, 古希腊也有不少著名人物认识到“宗教保证”的不可靠, 如著名史学家、军事家修昔底德( Thucydides,公元前460~400年) 论强者欺凌弱者时曾说, 我们并不害怕诸神的审判, 因为我们干的事并不稀奇。我们知道人类根据他们本性的法则, 只要有机会打仗就会打仗。这个法则并不是我们制定的, 我们也不是第一个遵守它的人———这是以人的“本性法则” 对多神教的战争观的唯心论辩解,古罗马希腊籍史学家波里比阿( Polybias, 公元前200~119年) 也曾说: “别人谴责的东西———对诸神的迷信的恐怖,在我看来正是罗马国家的主要支柱。
 
除上述影响外, 宗教还促进了古希腊外交招待、使节、殖民以及国籍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发展。《荷马史诗》中记载, 拉栖第梦( 斯巴达) 的伊菲托斯与伊大卡的奥德修斯一起到墨塞涅去, 墨塞涅的赫拉克勒斯不顾伊菲托斯是来访之客, 仗着自己是宙斯之子, 不仅霸占了伊菲托斯的马匹, 而且杀死了伊菲托斯。结果, 赫拉克勒斯被打入阴曹冥府。在雅典的市政厅中有城市的炉灶, 以不熄之火供奉灶神赫斯提。殖民者外迁, 他们就从母国城市带着火种去殖民地新建的城市点燃。此处还是市政委员用公餐的场所, 外国使节和特别显赫的公民如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优胜者、保卫城市和民主方面的有功之士等, 在此餐桌前也有一席作荣誉待遇。而在公元前479年的希波战争中,斯巴达人为争取占卜师提撒美诺司与其国王一道作战, 将公民权给予提撒美诺司及其兄弟。这体现了宗教对入籍的影响。
 
结语
 
俗称国际法“鼻祖”的格老秀斯说: “法一词系源于主神”, 这是对法(包括国际法), 与宗教关系的简要提示。宗教在古希腊( 也还有其他地区与国家)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中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 是它对人类文明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表现。如何以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客观、科学地看待宗教的历史地位, 看来已是摆在当代人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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