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O年十二月五日)
李鹏
今年以来,中央多次研究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起草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我们召开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主要是讨论这个《通知》稿,以便统一认识,动员全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目前,在宗教工作方面,从总体上说形势是好的,这几年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取得了一定成绩,宗教活动在大多数地区也是正常的,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得到巩固和扩大,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贡献,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宗教工作方面,近年来所出现的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今后十年是关键性的十年。我们要 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最重要的是对外要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对内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缺少这两个条件,我们不可能把经济建设顺顺当当地搞上去。努力做好宗教工作,妥善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对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而对九十年代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宗教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全党和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我们共产党人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历来认为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说消亡,是从广义上讲的,有发生就有消亡,这是辩证法的规律,我们共产党本身最后也要消亡,我们必须而且能够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需要在党的领异下,经过若干代人的长期努力才能解决好宗教问题,因此,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历史、,宗教曾对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现在,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虽然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算很大,但绝对数字并不小,尤其是我国有近二十个少数民族几乎全民族信仰某一种宗教。宗教在我国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既然宗教信仰是长期的,又有那么多信教的群众,我们就要做工作。”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尖锐的矛盾,更不能说是对抗性的矛盾。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我们要在全社会造成这样一种风气:就是要讲团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互相团结,和睦相处,特别应当强调,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也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从而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如果我们不适当地强调或夸大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就会人为地造成群众之间的隔阂或对立,对社会安定不利。如果我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产生急躁情绪,试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待宗教,将会破坏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从而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损害。如果我们不注意尊重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会影响我们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各民族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之间的团结,是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一项根本保证。我国的几大宗教,除道教外,其他宗教在历史上都由国外传入。因此,我国各种宗教与境外宗教有一种历史的联系。处理宗教问题是否得当,往往会在国际上产生影响。我们应该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这样做,有利于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宗教作为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来这种渗透和破坏活动明显增加,已成为一些地方的一种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既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发展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两个方面我们都要注意。对这个问题如果重视不够,麻痹大意,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宗教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反动阶级和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利用,成为我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宗教是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从而使某些矛盾激化,甚至成为对抗性的矛盾,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坚持团结的方针,坚持民主和教育的方法;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出现,都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必要的打击。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国家的稳定、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世界的和平,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但是,在我们各级政府的实际工作中,不重视宗教工作的现象还相当程度地存在着。我们讲重视不够,是在日常工作中重视不够。需要在全党、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中进行教育宣传,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宗教工作在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地位,恰当地处理宗教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更加自觉地做好宗教工作。特别要认识到宗教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有一个工作的积累,急不得,也放松不得。从现在看,很需要加强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一九八二年党中央曾经制定了一个文件,就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文件是建国以来我们党对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实践证明,这些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央认为,这个文件仍然是指导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这个文件的主要精神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目标,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正确的宗教政策。一九八九年以来,中央曾多次重申党的宗教政策不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要继续实事求是地解决落实宗教政策中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坚决纠正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正确的措施,妥善地加以解决。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结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要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这种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地说,就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既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的权利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又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这种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相反,党和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和积极性。要十分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这种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做好抵制渗透的工作。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基础在于切实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加强对世界宗教的历史和现状的调查研究,努力培养能够从事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人才。要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
三、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基本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宗教工作。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把宗教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分析宗教工作的形势,检查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定期主动地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即将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重新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全党和各级干部中进行一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做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模范。要坚定不移地团结各民族宗教信徒,巩固和壮大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是党同各民族宗教信徒建立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宗教界一大批爱国人士是同党长期合作共事的亲密朋友,党和政府要一如既往地尊重他们,团结他们,同他们交知心朋友。在工作中,听取他们的意见,涉及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征求他们的意见。对当前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后继乏人的问题,要予以充分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选拔和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中青年教职人员,解决后继乏人的问题。这不仅对做好宗教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关系到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对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中的宗教信徒,只要他们爱国,赞成祖国统一,我们都要团结他们。宗教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宗教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宗教、民族、公安、司法、外交、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涉及宗教的问题时,要及时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联系,互通情况。
各级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是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健全宗教工作机构,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宗教工作业务的干部到这个工作岗位上来。党和政府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宗教工作干部。党中央、国务院希望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们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出色地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我们相信,只要加强党的领导,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以及爱国宗教界人士密切合作,共同努力,通过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通过这次会议,宗教工作一定能够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只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就能够使全体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为促进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这是李鹏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全体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