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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订立的过程
发布时间: 2017/11/30日    【字体:
作者:朱庭光等
关键词:  贵族 司法 政治 大宪章  
 
 
约翰从法国战场战败归来时,国内的政治形势也已经十分紧张。
 
诸侯们趁约翰在国外期间与坎特伯雷大主教郎顿一起议定,要求约翰遵守前代国王,特别是亨利一世的法律,尊重臣民的自由,如果国王不肯接受,就将诉诸武力。1215年初,诸侯们全付武装去见约翰,提出要求,遭到约翰拒绝。约翰此举引起了全国的愤慨,诸侯们组成“上帝和神圣教会军”,以罗伯特·弗茨-瓦尔特为统帅,向伦敦进军,伦敦市民向诸侯军队敞开大门。埃克赛特和林肯城效法伦敦;苏格兰和威尔士答应支援;北部诸侯疾速进军以会合在伦敦的同僚。约翰向雇佣军发出征召,又向教皇呼吁求援,但都无济于事。站在他对面的,是手执武器的整个民族,而立于他背后的,在一段时间里只有七名骑士。在此众叛亲离的情况下,约翰只好答应同诸侯谈判。
 
谈判于1215年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开始举行。诸侯方面人多势众,约翰方面只寥寥数人。诸侯事先已拟好一份列举他们各项要求的文件。为了对国王起到更有效的约束作用,他们又在此文件的基础上拟成大宪章。双方经过一番争执,于6月19日达成协议,然后由约翰在大宪章上签字。
 
大宪章全文共63条,其主要内容是限制国王的权力,保障教俗贵族的经济、司法和政治特权不受侵犯。
 
大宪章的第1条规定,国王不得侵犯教会所享有的一切自由权利,特别是自由选举教职的权利。
 
大宪章的第2条规定,国王直接封臣的后嗣享有封土继承权,国王只可按照旧日规定数额向他们征收继承税。伯爵、男爵继承人缴纳100英镑,骑士继承人最多缴纳100先令,再小的封地根据旧有习惯缴纳更少的数额。
 
第3—5条,是关于对未成年继承人监护的规定。国王委托的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封土遗产,不得滥肆征用人力物力,俟继承人成年后,将全部遗产交付继承人,国王不得收取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此项内容进一步保证了封建主的封土继承权。
 
关于国王征收税金问题,宪章第12条、第14条规定:国王只可自行征收三项税金,即国王被俘的赎金、国王长子受封和长女出嫁时的花销费用。除此之外,不经全国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另行征收任何盾牌钱和协助金。为了召开会议,国王必须向教俗大贵族分别发出征召,并通过官吏对中小贵族进行召集。通知诏书至少要在开会之前40天送到,说明召集理由。这些规定旨在限制国王的任意征敛,保障封建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在司法方面,大宪章对犯有罪行的教俗封建主也是偏袒的。第21、22条规定:伯爵和男爵非经同等级者的陪审,不得被课以罚金。教士犯罪时也照此办理。第52条进一步规定,任何贵族以前未经同等级者裁决而被国王夺去的土地和城堡,国王必须退还。亨利二世和理查一世所非法没收的财产,现仍在国王手中者也应照此办理。这实际上完全推翻了以往国王法庭对贵族案件的审判处理。
 
关于司法审判权,第34条规定:此后不得再行发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判的令状,以免自由人丧失司法权。这里所讲的享有司法权的自由人,当然只能是封建领主。这项规定是对亨利二世扩大国王法庭权限作法的否定,使被削弱的封建领主司法权利得到恢复,因此是个倒退。
 
为了防止国王反悔,宪章第61条规定:由大封建主组成25人委员会,负责监督大宪章的执行,一旦发现国王有破坏宪章条款的行为,便要求国王立即改正。如果在40天内不见有改正的表示,25人委员会便可采取一切手段向国王施加压力,包括夺取国王的城堡、没收土地和财产等,直到破坏宪章行为被纠正为止。这一条的主旨在于削弱王权,王权必须听命于大封建主,而大封建主则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对付国王,包括使用武力,从而使封建混战合法化。
 
大宪章也有一些保障自由人利益的条文。使教俗贵族以外的享有自由人身份的阶层如骑士、市民、自由农民等也能够得到一些好处。例如在税收方面,第15条规定:今后除了三项固定税金以外,国王不得准许任何人向自由人征收协助金。三项税金的征收数额,也务求合乎情理。在司法裁决方面,第39条规定:除根据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决和国家的法律,不得对自由人加以逮捕、监禁、剥夺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使其受任何其它损害。
 
大宪章单独给予骑士、市民的利益并不多,但毕竟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如规定不得强迫拥有领地的骑士服额外军役(第16条),确认伦敦和其他城市已享有的自由(第13条),在全国统一度量衡(第35条)等。
 
对于广大农奴,大宪章没有给予任何好处,只是在第20条中提到一句:农奴犯罪时,应同样处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看来这是封建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提出的。
此外,大宪章还有许多条文载录关于限制王权的细节。
 
这样,亨利二世加强王权的一系列改革成果几乎全部被废除,只是在宪章的个别条文中还保留了它的痕迹。如第15条依旧规定土地占有案件由国王的巡迴法官在地方会同该郡骑士四人就地审理。第38条对“神命裁判法”再次给予否定。这表明那些适应时代潮流的改革措施是不可逆转的。
 
约翰毫无遵守大宪章的诚意。大宪章签署后不久,他一方面转向谋求罗马教廷的政治支持,因后者对大宪章中有关削弱教皇对英国教会至上权的规定十分恼怒,另一方面纠集力量与贵族军队开仗,内战由此再起。在这种情况下,贵族派势力索性不再承认约翰名义上享有的国王权限,他们拥立法王太子路易为英王,并以军事上的优势控制了大部分地区,使约翰无法得胜。1216年,约翰在征战途中患病死去。幼子亨利继位,是为亨利三世(1216—1272年)。
 
★ 权威出处:《外国历史大事集》重庆出版社 朱庭光等;张椿年;戚国淦,马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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