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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洲法律发展中的本土法与外来法
发布时间: 2018/3/15日    【字体:
作者:夏新华
关键词:  非洲 本土法 外来法 法律移植 法律发展  
 
 
摘要:非洲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变迁转型过程中,荟萃了本土习惯法、宗教法、近现代西方大陆法和英美法,多样法源相融共存,展示出一幅法律发展的多彩画卷。非洲法的历史,主要是非洲习惯法、伊斯兰教法与西方法相互排斥、相互融合的历史。在非洲,“本土法”和“外来法”,是个相对的概念。真正意义上的本土法是所谓“祖先法”,它是与非洲的原始宗教相连的习惯法;而伊斯兰法经过长期本土化和民族化后最终演化为非洲的本土法,并与新的外来法———西方法对立。作为非洲的第二波外来法,西方法与非洲固有法和伊斯兰法发生着对抗和融合,但它最终又成为非洲最具立法意义的法。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冲突与融合、相融与并存的错综复杂关系一直是非洲法律发展的主旋律。
 
一、引言
 
从理论上说,法律移植的发生是本土法与外来法得以产生关联的前提条件,法律移植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交流现象,反映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性。外来法与本土法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是一种辩证的关系。外来法,是指在特定国家法律发展中,由于各种原因,移植于该国法律之中的来源于外国的国内法。本土法,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在法律概念、原则、体系、文化、价值等方面被国内民众所熟悉且认知的国内法;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本国法律所创造且依然适用的国内法。外来法与本土法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外来法尽管是源自他国的法律,但实际上却是引进国所制定的法律。只要外来法是先进的,就有可能在引进国扎下根来,即被该国民众所认知、接受、遵守。当一国的外来法被该引进国人民所认同,并且成为他们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时,即成为该国法律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时,该外来法就逐渐转化成了本土法,或者说被本土法所取代了。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律移植的本土化过程。这里所说的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也可以说,本土化是决定法律移植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非洲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变迁转型过程中,荟萃了本土习惯法、宗教法(伊斯兰法、基督教会法和印度教法)、近现代西方大陆法和英美法等人类主要法系。多样法源相融共存,展示出一幅法律发展的多彩画卷。在这里,习惯法与伊斯兰法争雄,大陆法与英美法斗艳。而在大陆法系内部,法国法、葡萄牙法、意大利法、西班牙法、德国法、荷兰法又竞相媲美。非洲法的历史,就是非洲习惯法、伊斯兰教法和西方法这三种法律相互排斥、相互融合的历史。
 
二、非洲习惯法与外来宗教法
 
非洲的宗教主要有四大类:传统宗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基督教。传统的非洲宗教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同非洲传统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固有宗教。其余三种均是后来从外界传入非洲大陆的外来宗教。非洲在其法律发展史上曾不同程度地受到这三种外来宗教法的影响。1. 非洲习惯法与伊斯兰教法相对于非洲习惯法或曰祖先法,伊斯兰教法总是毫无例外地以神人关系为基础,通过这一中介来体现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古兰经》的基本目的,不在于规范人与人之间而在于规范人与他的创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2〕。但由于它隐含的国家前提,伊斯兰法对非洲祖先法的取代是一个进步;又由于它轻此岸生活、重彼岸生活的特点,它与这种祖先法具有很强的亲和性,因此,它像春风化雨般地影响了非洲人的生活〔3〕。伊斯兰文化与非洲文化的关系不是单向传播而是双向互动的〔4〕。并且,这种融合在更长时期内是以和平方式实现的。正如E·W·布莱登(E.W.Blyden)先生在《西非的伊斯兰教》一文中指出,伊斯兰教虽然是一种外来宗教,但它并未取代或动摇非洲社会的传统信仰和习俗。马里学者A·哈姆帕特·巴在分析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时将之归结为两点:一方面是由于黑人穆斯林“按照祖辈的传统传播和阐释非洲传统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因而“事实上,伊斯兰教无论传播到何地,都未能使非洲的传统适应它的思想,反而让自身适应了非洲传统———正如常见的那样———却又总不违背其基本教义。二者的混合达到极高程度,以致有时很难将一种传统同另外一种传统加以区分”〔5〕。
 
伊斯兰化虽然使非洲习惯法的传统权威动摇了,但传统习惯法仍然顽强地在伊斯兰信仰中找到自己生存的机会和位置,当习惯法与新的宗教法———沙里阿法(Shari’a law)发生抵触时,非洲各传统社会仍经常地继续适用传统习惯法,并对伊斯兰法进行部分修正。在一些国家,伊斯兰法和习惯法作为两种不同体系同时并存,各自适用不同场合。英国法律史学家库尔森(N.J.coulson)认为,西非的富拉尼人(Fulani)的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沙里阿法不可避免地向地方习惯让步的令人信服的例证”〔6〕。在这里,卡迪法庭承认妻子有权在归还从丈夫那里取得的聘礼之后解除婚姻关系。虽然这可以解释为沙里阿法里称为“库尔(Khul’)”的离婚方式(妻子归还聘礼之后即可解除婚姻关系,获得自由),事实上,这里所实行的是习惯法的规定:准许在归还新婚的财礼后离异;因为在沙里阿法中,“库尔”从来不得以这种方式由妻子单方面实施,其中,丈夫的认可是不可缺少的。
 
伊斯兰教法与习惯法的兼容与调适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本土化和民族化的过程。正如安德森(Anderson)教授所言:“伊斯兰法通过穆斯林商人和教师的影响正向习惯法渗透,人们已采用一种本土习惯法和所信奉的伊斯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型法律”〔7〕。正是由于作为域外文化的伊斯兰教的输入,才引发了非洲法律文化的重大变迁,也使非洲伊斯兰国家的法律成为伊斯兰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非洲习惯法与基督教法
 
基督教在初创时期,罗马帝国即将其作为帝国的统治工具传播到北非地区,使之成为最早传入非洲的外来宗教,但后来随着罗马帝国的削弱,外来势力的入侵和教会内部的分裂,北非基督教会衰落了。到7 世纪时,由于伊斯兰教的扩张,北非的基督教大部分也就逐渐消亡。尽管埃塞俄比亚信奉基督一性说的科普特(Coptic Church)教会顽强地得以生存,但这个古老的高原之国无异于是一座基督教的孤岛。基督教在非洲大规模的传教运动始于19 世纪中叶的殖民探险活动,此后的100 年被史学家称为基督教在非洲传教事业的黄金时代,基督教不仅在非洲的沿海地区牢牢地立足,而且已深入到非洲的腹地〔8〕。可以说,“19 世纪末标志着基督教传教士的非凡成功”〔9〕。进入20 世纪后,罗马教廷为了维护其传教利益,支持新老殖民主义,更加关心非洲天主教会的发展。20 世纪60 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非洲殖民地在政治上获得独立,基督教在非洲的传播亦步入了一个新时期,即所谓基督教“非洲化”时代。
 
非洲教会法作为一种外来宗教法,它移植到非洲的时间最早。由于与欧洲殖民主义者的联系第1 期夏新华:论非洲法律发展中的本土法与外来法紧密,教会法在非洲的影响十分特殊,也十分深远。基督教在非洲传播造成的政治法律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非洲传统权力的非神圣化。殖民政权的建立削弱了传统权力的地位,而基督教的传播则进一步削弱了传统权威的精神基础,使之失去了赖以寄存的政治合法性来源〔10〕。二是基督教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将其教义教规的影响辐射到非洲社会的各个层面。虽然“非洲文化对西方新事物的反应是多种多样的”〔11〕。但是,作为征服者的宗教,基督教传教士对非洲的宗教和文化持否定态度。他们鼓吹反对一切传统的习俗,否认非洲人所信奉的神和巫术以及其他超自然力量的存在。传教士大力宣传上帝是人类唯一的救世主,教会法则是神的恩典唯一施与的地方。因此,要成为一个基督教徒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不再是一个非洲人。教会法对非洲基督教徒的影响是强烈的,也是潜移默化的,在私法方面的影响尤为突出。通常地,殖民国家与罗马教廷达成协议,在结婚和离婚等问题上,殖民地的教会对非洲天主教徒有法律上的管辖权。例如,在葡属殖民地的婚姻法中,于1946 年1 月22 日颁布的第35:461 法令(Decree No.35:461 of 22 Jan.1946)〔12〕的特殊条款就是专为天主教徒而制定的。它给予他们依照法令条款缔结宗教婚姻的选择权,并对这种婚姻予以法律上的承认,使这些婚姻具有某些世俗的色彩。后者不仅包括履行一夫一妻制的义务,还必须应允不离异这一条件。在葡属地区,由教会所认可的婚姻双方,无论是非洲人还是非非洲人(Whether Africans or non- Africans)都被认为放弃了申请离婚的权利,且民事法庭没有解除这些婚姻的司法权。涉及教会婚姻的法令还包括一个使非洲人有权申请免受本土非洲家庭法制约的条款。为了获得这一权利,他们必须使殖民地的主管当局满意地认为,他们所献身的宗教在其精神原则上与“土著习惯”(native custom)难以相容。根据葡萄牙内阁指令其殖民地的信函,此条款明显地扩及到未婚的非洲人和一些不信奉基督教而信奉别的宗教如伊斯兰教的人中〔13〕。
 
教会法在非洲的移植同样经历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它是伴随着基督教的“非洲化”运动而出现的。如同非洲伊斯兰教法的本土化一样,基督教会法的非洲化也是在非洲传统法律文化的根基上融入了新的教会法内容。加纳著名的非洲宗教问题专家K·阿萨雷·奥波库(K.Asare Opoku)在论及这一点时亦强调指出,即使是那些皈依外来宗教的非洲人亦“并没有造成完全放弃传统世界观的结果:事实上,伊斯兰教,甚至还有基督教,已成为传统信仰和习俗的补充而不是取而代之。这是因为这些客座宗教往往主要是作为非洲传统宗教基础的基本概念来加以理解的”〔14〕。
 
3. 非洲习惯法与印度教法
 
虽然印度教法在非洲并不像伊斯兰教法那样意义重大,但要全面了解非洲的法律文化发展史,仍有简要论述的必要。否则,就如非洲法教授蒙萨·布朗(Mensah- Brown)所言:“则不可能充分明白印度教法的引入及其以后的发展”〔15〕。作为外来宗教法的印度教法在非洲产生影响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殖民时期印度教法在非洲东海岸与当地土著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的共存时期;第二阶段是殖民时期印度教法在东非殖民地取得属人法的合法地位,从而获得较大发展时期;第三阶段是独立后,东部非洲和南非各独立国家对印度教法的整理和在私法方面的吸纳时期〔16〕。
 
印度教在非洲的传播主要集中在东非和南非地区,这些地区因地缘关系而与印度有着较为密切的商贸往来。在东非沿海一带,很早就有信奉印度教的印度商人。后来,越来越多的印度移民因宗教信仰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印度人社区,他们与当地土著居民和平相处。印度教法是一种属人法,这就意味着,一个印度教徒适用其所属的印度教团体的法律,而不管其是居住在非洲的内罗毕还是印度本土的德里。中世纪后期伊斯兰教传入印度,这就使移民非洲的印度移民中一部分人也变成了穆斯林,因伊斯兰法与印度教法均为宗教属人法,非洲的印度人社区在法律适用上仍能相处共存。印度教也是随着印度移民的到来而传播到南非地区,尽管在纳塔尔地区形成了印度人穆斯林集团,但南非的印度移民中“差不多每三个印度人中就有两个是印度教徒”〔17〕。
 
在东非地区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之前,印度教法、本土非洲习惯法、伊斯兰教法在这里已经相融共存达几个世纪之久。因此,当英国殖民者在东非的肯尼亚、桑给巴尔和乌干达等地建立殖民统治之后,他们发现自己陷入了各种社会法律制度的混杂之中。虽然西式法律被强加于各个保护国而成为它们的一般法,由于印度后来也成为英国的殖民地,作为属人法的印度教法,同样获得了合法地位,并由专门的殖民立法来保证它的实施〔18〕。在英国殖民当局的支持下,印度人在东非的势力不断壮大。
 
在当代非洲,印度教法作为国家法的一部分适用于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等国的印度教徒,且作为属人法,与本土非洲法或伊斯兰教法有着同等的法律地位。东非国家独立后,在没有破坏印度教法本质的基础上,对它进行了进一步的整理、修正,并通过立法机关的修改而使其与国家政策相一致。例如,肯尼亚和乌干达曾于1961 年引入印度的《结婚和离婚法令》,这些法令要求按印度教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的结婚登记,规定一夫一妻制以及规范离婚的理由。
 
三、非洲本土法与外来西方法
 
在非洲,“本土法”和“外来法”是相对的概念。伊斯兰法最初作为一种外来法进入非洲,但它经过长期的演变后已经转化为非洲的本土法,并与新的外来法———西方法对立。因此,这里所说的非洲本土法中已包含了非洲的固有习惯法和已经本土化了的伊斯兰法。
 
1. 非洲本土法与英美法
 
1)非洲本土法与英国法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在枢密院对一桩东非的诉讼案进行裁决的时候,曾经把英国的普通法比作一株英国橡树:“对英国普通法,就像对英国橡树一样,你不可能把它移植到非洲大陆后还要它仍旧保持着它在英国本土上所特有的韧性。”正如有些评论所说:“英国的统治强加了一个基本上源于英国的”外国法律体系。英王陛下的政府不但通过外国裁判权法案和枢密院令来扩充其管辖权限,还引进了一整套与当地结构几乎毫不相干的机构。单从这个角度来讲,对这些机构互相间如何适应,“橡树”茂盛到什么程度来作一番研究就很值得〔19〕。非洲的普通法是一种外来继受法,它是英国在非洲进行殖民扩张与殖民统治过程中移植到非洲传统法文化土壤中的。英国法移植到非洲后,与非洲本土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发生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然而,英国法的判例体系、推理方法以及复杂的程序和独特的概念术语等特点使其在向外传播中遇到更大的困难。因此,英国法律庞大的体系并不是毫无限制、毫无修改地被非洲殖民地所采用。为了使非洲人从内心理解、接受并习惯于外来法,英国法在非洲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本土化过程。非洲本土法在外来的英国法影响下“英国化”;而在英国法与非洲法有机融会过程中,英国法本身也发生了改变,即所谓“非洲本土化”了。“英国化”了的非洲法成为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
 
2)非洲本土法与美国法
 
作为普通法系重要成员的美国法在非洲也留下了自己的足迹。特别是美国宪政主义很早就对非洲产生了影响。
 
美国和非洲的关系始于西非利比里亚国家的建立。利比里亚立国是当时新兴的美国殖民运动的产物。这个位于西非大西洋沿岸的国家,在19世纪以前,其土著各部族尚处在分散的部落和部落联盟阶段,当时在这里还没有出现统一的现代政治组织或国家的统治形式。1461 年,葡萄牙人开始在此建立殖民据点,并将此地称为“谷物海岸”(Grain Coast)。19 世纪初,美国为安置废奴运动后所产生的大批自由黑人,开始向“谷物海岸”移民和建立殖民点。1824 年,“美国殖民协会(AmericanColonization Society)”给这块殖民地正式命名为利比里亚(Liberia),意为自由之地。1838 年,利比里亚沿岸各殖民地合并,正式成立了利比里亚联邦。1847 年7 月26 日,利比里亚联邦政府发表“独立宣言”,正式宣布独立,成立利比里亚共和国。独立后的利比里亚仍然与美国保持长期的特殊关系。一百多年来,利比里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都受美国的控制和影响。美国以“保护者”自居,一直把利比里亚视为它在非洲唯一的一块“殖民地”。利比里亚多数统治者也一直紧紧追随美国,将美国看成是自己的“母国”。因此,利比里亚宪政的发展很早就受到过美国的强烈影响。早在1838年利比里亚联邦建立时,就仿效美国宪法制定了联邦宪法,宪法规定利比里亚联邦的主权归属“美国殖民协会”所有,并由协会委命总督行使权力。利比里亚共和国成立时,又公布了一部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西蒙·格林里夫(Simon Greenleaf)以美国宪法为蓝本起草的利比里亚宪法,国家政权体制也都效仿美国。
 
在非洲国家独立初期,美国已成为一个超级大国,它曾以“和平队”(Peaceful team)的方式派遣了大量的法学学者到非洲充当“法律顾问”和法律教师〔21〕。美国法的法理和制度,特别是美国的宪政主义和宪政制度对非洲国家影响逐渐增强,甚至超过了原宗主国的影响,非洲许多国家仿效美国模式颁布了成文宪法〔22〕。例如,1955 年埃塞俄比亚宪法就是由美国法理学家起草的,该宪法体现了美国宪法的影响〔23〕。关于美国宪政主义对非洲国家宪政实践产生的影响,笔者曾撰文指出,美国宪政主义主要在四个方面对非洲国家宪政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即人权观念、联邦制、总统制与政党制、司法审查制度①。
 
2. 非洲本土法与大陆法
 
大陆法在非洲的移植与欧洲殖民者的殖民活动和统治密不可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占领了非洲大部分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陆列强所属非洲国家相继获得政治独立,但它们在法律上仍保留了大陆法的特点,继续沿用原宗主国的法律,因而被称为大陆法非洲国家。法国是占有非洲殖民地最多的大陆法国家,而葡萄牙则是最早侵入非洲的大陆法国家,故本文重点述及非洲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与法国法和葡萄牙法的关系。
 
(1)非洲本土法与法国法
 
法国在非洲的殖民统治方式主要是直接统治,法国法在非洲的移植也表现为一种“直接移植”的方式,即在政治强制力的驱动下,直接移植到非洲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中去。直到20 世纪20年代起,法国殖民官员才逐渐认识到殖民统治和传统权力的契合才是实行有效统治的关键,于是开始调整统治策略。在1934 年“几内亚土著管理条令”和1937 年“塞内加尔县、省酋长条令”中均出现了“根据传统”或“根据地方传统”的字样,这在几内亚以前的法令中是从未出现过的〔24〕。就是在选举和任命酋长的过程中,也开始考虑传统制度和村社习惯了。法国人对殖民地伊斯兰教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以前的敌对恐惧变成了理解和利用。在摩洛哥,法国人通过以素丹为首的当地贵族实行统治,允许摩洛哥在重要场合悬挂摩洛哥国旗和奏谢里夫的国歌,尊重当地伊斯兰教,不强制推行基督教。
 
2)非洲本土法与葡萄牙法
 
葡萄牙是最早侵入非洲的欧洲国家。葡萄牙政府最初将葡属非洲殖民地称作“占领地”、“统治区”或“领地”,1910 年则开始采用“殖民地”这一名称,1951 年后改称“省”。葡属殖民地的基本法是1933 年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海外组织法》。葡萄牙在殖民统治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强行将葡萄牙法移植到非洲,对非洲本土法,尤其是习惯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像法国一样,葡萄牙颁布了“同化法令”,在1926 年至1961 年对非洲人实行同化政策。同化政策的基本目的是迫使非洲人接受葡萄牙文化,服从葡萄牙法律,培植忠于葡萄牙殖民政府的非洲人。根据1954 年5 月20 日的第39.666号法令规定,非洲本土习惯法只适用于土著人(natives)②。葡萄牙总督的权力很大,他可以利用职权,肆意践踏非洲人的习惯权利,干预非洲人的习惯生活方式〔25〕。一些西方学者也承认,在非洲全部领土内,“传统法是作为行政手段而被使用”,在每个案件里,“殖民当局是真正的统治者,也就是说,殖民行政制度高度集中并且有绝对权威”〔26〕。葡萄牙殖民政府通过设立葡式法院,适用葡萄牙法,从而对非洲习惯法的适用进行了种种限制。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双重体制下,殖民政府通过免除诉讼费、优先管辖权等优惠措施诱使非洲当事人选择葡式法院,而限制非洲习惯法的实施,使习惯法处于从属地位。这样,当事人经常宁愿选择葡式法院解决纠纷,而不愿选择完全处于从属地位的习惯法法院。第二,改革非洲传统法院,建立行政法院,委派经过殖民政府法律培训的人担任法官,实现对非洲人的管辖权,使之逐步殖民化。第三,通过一些特别条款,限制非洲习惯法的适用。例如,通过“抵触条款”(repugnance clause)的应用,排除习惯法的适用。当葡萄牙法和习惯法在适用中相冲突时,法官可以在司法中创制习惯法,形成阿洛特所称的“司法习惯法(Judicial Customarylaw)”〔27〕。
 
葡萄牙政府在对非洲实行殖民统治的大部分时期,在建立葡式法院适用葡萄牙法的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非洲传统法院对非洲习惯法的适用。在莫桑比克,葡萄牙曾设立80 所部族法院适用传统习惯法。“开化的人”只受葡萄牙法律管辖,“未开化的人”则只有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受葡萄牙法律管辖。1951 年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殖民地法》均对非洲习惯法作出规定,即:“地方习惯将存于海外的殖民地,无论何时它都是必要的,并且根据人口的发展,在葡萄牙公法和私法影响下制定的特别法和司法制度都遵从于地方习惯的司法。只要这些地方习惯不与人类道德或葡萄牙主权的自由行使相违背”〔28〕。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葡萄牙政府同意在非洲适用本土习惯法。这主要是基于两大理由:其一,非洲人民对于葡萄牙在非洲的殖民统治从未停止过反抗,例如,安哥拉民族女英雄恩津加(Nzinga)领导当地人民进行了长达四十年的反殖民斗争,最后迫使葡萄牙于1654 年签订《和平协定》〔29〕。其二,葡萄牙本身的力量弱小,难以对广大殖民地进行有效统治,葡萄牙仅在非洲就攫取了206 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约是葡萄牙本土面积的23 倍!〔30〕。
 
事实上,葡萄牙殖民政府也不可能完全废除非洲习惯法,在其1961 年颁布的第43.897 号法令中规定:“地方习惯,不管是成文或不成文都予承认,并且在所有司法中适用”〔31〕(P76)。但是,这一规定看似对非洲习惯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尊重,实则是对非洲习惯法的另一种否定或修正,这为葡殖民政府改造非文字的口传非洲习惯法制造了法律依据。此后,葡萄牙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编纂习惯法的工作,试图将习惯法成文化。由于是由葡萄牙殖民者来负责实施这项工作,他们采用偷梁换柱或移花接木的方式,将殖民主义的法律观植入非洲习惯法之中,将非洲习惯法改造成为了为殖民统治服务的“殖民习惯法”,从而最终损害了非洲习惯法〔32〕。总之,尽管葡萄牙殖民者从多方面对非洲习惯法进行了种种限制和打击,但并没有能够完全以葡萄牙法取代非洲习惯法。在殖民时期,当事人即使因各种原因选择了葡式法院,但经过葡式法院审判后,他们“仍向传统法院交费申请根据习惯来执行,以平息他们祖先的愤怒”〔33〕。
 
四、结论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谈论非洲的本土法与外来法这个问题时,应该采取相对主义的立场。因为在非洲,“本土法”和“外来法”,也是相对的概念。真正意义上的本土法是所谓“祖先法”(ancient law),它是与非洲的原始宗教相连的习惯法,相对于它,伊斯兰法和西方法都是外来法。伊斯兰法最初虽作为一种外来法进入非洲,但它长期并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而最终成为了非洲的本土法,并与新的外来法———西方法对立。作为非洲的第二波外来法,西方法与非洲固有法(indigenous law)和伊斯兰法发生着对抗和融合,但它经过本土化过程又最终成了非洲最具立法意义的法。可以说,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冲突与融合、相融与并存的错综复杂关系一直是非洲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主旋律。
 
参考文献:
〔1〕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93.1.
〔2〕〔6〕〔英〕库尔森.伊斯兰教法律史〔M〕. 吴云贵译.北京: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4、113.
〔3〕徐国栋.非洲各国法律演变过程中的外来法与本土法〔J〕.
载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M〕. 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1.195.
〔4〕〔8〕〔10〕张宏明.多维视野中的非洲政治发展〔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35、239、254.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J·基-泽博主编.非洲通史(第1
卷)〔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144.
夏新华:论非洲法律发展中的本土法与外来法139
 
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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