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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年间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述论
发布时间: 2018/3/29日    【字体:
作者:莫宏伟
关键词:  道光 咸丰 禁教 限教  
 
 
摘要:第一次鸦片战争前, 清政府实行禁教政策。战后, 传教士通过不平等条约, 猎取了一系列权利, 但仍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两次鸦片战争间的中外和平时期, 清政府实行限教政策。
 
基督教问题是近代中国重大的社会问题, 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和外交问题。晚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是当时国际政治环境、近代中国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产物, 反过来, 晚清基督教政策又对近代中国社会演进以一定的影响。本文试就道光、咸丰年间清政府对教士、教民的政策作一论述。
 
 
活跃在近代中国历史舞台上的西方传教士和中国教民是一支不容忽视的特殊势力, 他们的活动对整个中国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在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在大部分岁月是禁止传教士在中国传教和中国人习教的。
 
本来, 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很大的包容性, 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对于外来宗教, 一般都允许其存在,比如佛教和伊斯兰教在中国都得到了较为顺利和广泛的传布。在唐朝贞观年间, 基督教的一支传入中国, 史籍称景教。到了元代, 还在京师建立了天主教堂。明末清初, 来华的传教士用附会儒学以及科学技术等手段取宠于中国皇帝, 因而受到中国封建统治者的重视, 利玛窦、汤若望、南怀仁等人先后被明清王朝聘为钦天监职官。只要外国传教士循规蹈矩, 不危及中国的统治和社会秩序, “传教自由就能得到保证, 并且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1] (P18) 。但近代基督教是一种扩张性和侵略性的宗教, 基督教的传布与中国封建统治者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矛盾导致了冲突。这一矛盾终于因康熙年间的所谓“礼仪之争” 而尖锐化, 促使康熙帝作出了禁止外国传教士在中国传教和中国人习教的决定。当时新入华的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传教士, 不赞成利玛窦等人附会儒学的方式, 公然蔑视和对抗中国的政令习俗, 这就是所谓“ 礼仪之争” 。1704 年, 罗马教皇颁布“禁约” , 禁止中国的天主教徒祭孔祀祖。罗马教皇颁布的“禁约” , 对中国境内的教务直接进行干预, 触犯了中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于是康熙实行严厉禁教。1720 年, 康熙在罗马皇帝特使带来的“禁约” 后面朱批:“览此告示, 只可说得西洋等小人, 如何言得中国之大理……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 禁止可也, 免得多事” 。[ 2] 这就开了清统治者禁教的先河。雍正即位后, 实行了更为严厉的禁教政策, “天主堂改为公所, 误入其教者, 严行禁饬” (蒋良骥.东华录, 卷12)。雍、乾、嘉三朝从保持王朝稳定、长治久安考虑, 都实行了严厉禁教政策。此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 禁教日益严峻, 道光元年(1821 年), 禁教政策定为法律, 《大清律例》增补了禁教条款, 规定了清王朝臣民如果习西洋教, “拟绞立决” 。由于清政府严厉禁教, 基本上堵住了西方基督教势力的渗入。但仍有—些传教士在中国辽阔的土地上秘密活动, 据统计, 1842 年前, 在华的西方传教士至少有50 人, 教徒约30 万,分布在13 个省。[ 3]
 
 
1940 年的中英鸦片战争, 打破了中国社会与世隔绝的封闭体系。中法《黄埔条约》和中美《望厦条约》的签订, 标志着康熙末年以来长达百余年的禁教政策到此终止。教禁虽在西方列强灼热猛烈的炮火淫威下无可奈何的解冻, 但道光和咸丰还在做最后的努力, 希望“禁教政策” 这块冰延长溶化的时间。因此鸦片战争后, 传教士的传教事业有了转机, 传教士通过不平等条约, 猎取了一系列权利,但仍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第一, 传教士和西方洋人获得了在通商口岸的传教、习教权以及中国政府保护传教权的承诺。英国轰开中国紧闭的大门后, 在强加给清政府的《南京条约》中规定, “耶稣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 自后有传教者来中国, 须一体保护” (李纲纪.教务纪略, 卷3 上, 条约)。接着, 美国通过威逼利诱, 签订《望厦条约》, 从清政府那里获得了在五处通岸口岸“设立医馆, 礼拜堂及殡葬之处” 的权利”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1 册)。礼拜堂即教堂, 该条约给予了美国人在通商口岸信奉上帝, 举行宗教仪式的条约权利。紧接着美国之后, 法国通过《黄埔条约》也取得了同样的权利, 同时还补充了的新内容: “倘有中国人将法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 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1 册)这样, 列强又获得了清政府保护洋人在中国通商口岸习教的权利。
 
第二, 传教士获得了华人习教权。外国传教士来中国, 其目的不是在中国自己习教, 更不是为了在旅居中国的洋人中传教, 而是对华民传教, 并且声称这是为了“引导中国人的灵魂得救” , 使中国人“通过信仰基督” 来“避免永恒的地狱之火”[ 4] (P327) 。实际上这不过是为了整个中国的基督教化, 把十字架插遍中国的大小山峰。因此, 攫取华人习教权,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法国通过威逼、诱迫等手段,迫使道光帝于1844 年12 月发布上谕, 允准“ 将中外民人, 凡学习天主教, 并不滋事为非者, 概予免罪”[ 5] (P792)。这道上谕允华民信奉天主教, 是清政府基督教政策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第三, 基督教会获得了归还教产的权利。这项权利是通过道光帝的谕旨得到的。1846 年, 道光帝在上谕中说:“所有康熙年间各省旧建之天主堂, 涂改为庙宇民居者毋庸查办外, 其原旧房屋尚存者,如勘明确实, 准其归还该处奉教之人。” (筹办夷务始·道光明)这不啻是给在康熙年间被禁的天主教平反昭雪。由于这时清政府还不允许外国传教士进入内地, 归还教产或者说传教士索还教产的行动一般只在开放了的通商口岸进行。
 
出于对列强的恐惧以及长期以来封闭自大的心态, 道光帝和咸丰帝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不得不解冻教禁, 但仍不放弃对传教士和教民的限制。在不得遵守不平等条约有有关传教条文的情况下, 尽量减少基督教的不利影响, 限制基督教会在中国的发展,以便保持清朝统治的稳定性。
 
首先, 严厉禁止传教士进入内地传教。第一次鸦片战争后, 清政府虽然在列强的武力威逼下, 不得不宣布弛禁基督教, 但对西方传教士的活动范围却有严格规定。中法《黄埔条约》明文规定传教士“只于通商口岸地方建堂礼拜, 断不准越界传教” 。(筹办夷务始·道光明)即使在通商口岸范围内传教,也必须是“以早出晚归, 不准在外过夜为断” (筹办夷务始·道光明)。“如有犯此例禁, 或越界, 或远入内地, 听凭中国官查拿, 但应解送近口佛兰西领事馆收束” 。[ 6] (P62)以上限制, 无疑大大“束缚了传教士顺利地进行传教工作”[ 4] (P137) 。因此无论是天主教还是新教的传教士都无视中国政府的禁令, 私自潜入内地, 秘密从事传教或其他非法活动。咸丰帝对传教士非法越界潜入内地传教滋事深恶痛绝, 屡下谕旨禁止。“其传教夷人之在内地犯法者, 送至各口领事查办, 载在和约, 亦当永远遵照。”[ 5] (P853)凡在内地传教被查获的西方传教士, 均根据《黄埔条约》有关规定, 即命地方官解送广东或其他通商口岸,交该国领事管束。1854 年, 法国主教孟振升秘密潜入直隶安肃县传教, 被当地官府查获。对此咸丰帝特降谕旨, 强调“直隶首善之区, 岂容此等邪教蛊惑人心。既经查出, 断难任其久居” 。命直隶总督桂良, “照向办成案, 将夷人孟振升解往广东, 毋许逗留, 以靖畿辅” , 并令桂良严饬地方官“随时查访,妥为弹压, 以期消患未萌。总之, 有患必惩, 毋得养痈贻患”[ 5] (卷126 , P225) 。1857 年, 热河朝阳县境内有洋人建造天主教堂, 并在华人中传教。咸丰帝一面下令地方官严查, 一边下谕旨说, “朝阳县界, 并非各夷通商之地, 岂容建立天主堂, 聚集多人, 致滋流弊” (筹办夷务始·道光明)。1856 年, 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非法潜入广西西林县传教滋衅, 被知县张鸣凤处死。马赖潜入内地传教违反了条约的规定,但地方官将其处死, 而不是按条约规定押解通商口岸, 交领事收束, 这就为法国提供了动用武力的绝好借口。
 
其次, 对中国人信教进行限制和约束。道光帝严禁营兵、衙吏、旗人、一切在官之人及贡监生员入教, 如有人入教, 则依定例治罪。道光帝上谕虽规定“学习天主教为善之人, 免予治罪”[ 6] (P3) , 但又说:“其有藉教为恶及招集远方之人, 勾结煽诱,或别教士匪假托天主教之名, 藉端滋事, 一切作奸犯科应得罪名, 俱照定例办理。”[ 6] (P3)再次, 禁止外国传教士强占民居寺院和干涉讼事。《北京条约》签订以前, 清政府对外国传教士的违法行为, 一般持严厉态度, 凡遇民教纠纷, 地方官也往往站在民众一边。在松江教案和定海教案的处理问题上, 地方官吏根据清廷的旨意, 在当地民众的支持下, 对传教士和外国驻华官员的要求进行抵制。浙江巡抚常大淳对法国领事提出的“严办村民, 押让寺院” 的无理要求, “正言拒绝” , 同时,不顾其“即飞调火轮兵船来此攻击” 的威胁恫吓,饬令下属官员“团结民心, 以资折服, 断不可任其挟制, 致长凶骜” 。对霸占寺院, 引发教案的不法教徒, “ 查拿究办, 不加庇护” , (清文宗实录, 卷209)并将被占的寺院尽行收回。
 
对于外国传教士偏袒教徒, 干预诉讼的蛮横行为, 清政府的态度很坚决, “凡遇此等事件, 无不严词正义” , 并由地方官传谕各国领事, 要他们对本国传教士“严加约束, 不准干预” 。此外, 清廷还命令各省督抚及下属官员, “凡遇词讼案件, 随到随结。如有习教之人与民人争讼之案, 亦即秉公迅断, 使该夷无所借口。倘复以从中阻挠干预, 概不准理”(清文宗实录, 卷209)。《北京条件》签订以前, 道光、咸丰朝各级官吏基本上能按清廷旨意, 坚持抑教安民的立场。在处理民教纠纷中, 根据事实秉公办理, 不准教士干预诉讼, 偏袒不法教民, 以维护清政府的司法主权不受进一步侵害。
 
 
道光、咸丰年间, 就基督教在华传教的情形来看, 弛禁传教的根据, 主要是道光帝的两道上谕,因此, “弛禁基督教一事, 在性质上, 只是属于中国国内法的范围。”[ 7] (P29)除去香港、澳门和五处通商口岸外, 外国传教士没有任何根据进入各省内地居住传教, 更无权在内地租购房屋, 营造教堂。所以咸丰十年前, 潜入内地秘密传教的教士, 慑于朝廷禁令, 都不敢公然活动。在此期间, 传教士在各省的传教工作虽有进展, 但均是在秘密或半秘密情况下取得的。中国信教者也知自我敛束, 不敢多处招摇,以惹起官、绅、民的注意和仇视。
 
道光、咸丰年间的基督教政策是国际国内政治环境的产物。清政府并没有主动去制定基督教政策,虽然它曾采取了一些措施, 看起来是主动的, 但这是在被动的情势下而采取的把损失减到最低限度的行动。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始终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武力外交威逼下的产物。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此后, 闭关体系破坏了, 禁教政策也无法维持下去了, 在列强的淫威之下, 弛禁政策代替了教禁政策。由于开禁是枪炮下的产物,是对祖制的无情破坏, 这对清政府而言, 是件耻辱和痛苦的事情, 清政府并不希望基督教行于中国,冲击和破坏至善至美的“圣道” 。因此, 在教禁解冻后, 仍对基督敦有诸多限制, 尤其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前限制很多。道光、咸丰基本上对基督教实行限制政策。
 
近代基督教是与中国的儒家文化和习俗习惯不同的“异教” , 再加上外国传教士是乘着殖民者的战车来到中国的, 这必使清统治者心存畏惧和反感。清统治者害怕基督教摇动自己的统治基础, 在无法进行全面禁教的历史条件下, 不得不对西方传教士的活动进行限制。只允许传教士在通商口岸传教,禁止进入内地, 不准教会干涉讼事等, 限教政策是道光、咸丰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的基本原则和清廷的对外方针一样, 即“坚守条约,毋令别生枝节” (清文宗实录, 卷209), 在不得不遵守《黄埔条约》和《望厦条约》有关传教条文的情况下, 尽量减少基督教的不利影响, 限制西方教会在中国的发展。在处理教案时, 也能抑教安民,维护国家主权。清政府在1848 年福州黄竹岐民教斗殴一案中持公正强硬的态度。1856 年, 西林教案发生后, 清政府故意拖延, 长期不能议结, 这反映了清政府对教案问题的强硬立场。
 
清政府在1860 年前对教士教民的限制政策是西方殖民主义东侵和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初期的产物, 是清政府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 抵制资本主义列强利用宗教进行对华侵略的一种努力。中国的国门已被打开, 西方的冲击已成为不以清朝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狂滔恶浪, 不断地拍打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在殖民者的大炮支持下, 西方教会势力也逐渐向中国施加更大的压力。传教士强烈要求开放中国的内地, 企图将整个中国置于西方上帝的统治之下。严酷的现实迫使清政府必须对此作出回答。清政府在无力进行全面禁教的情况下, 实行对基督教的限制政策, 它的实施对基督教在华的发展起了一定阻碍作用, 推迟了基督教对中国全面扩张的进程。
 
第二次鸦片战争, 开创了基督教在华传教的一大“变局” , 《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中的允许传教士进入内地传教和在内地置买房地产等标志着清政府基督教政策的重大转变。众所周知, 条约所载的各项给予传教士的特权, 并非清政府心甘情愿,而是军事惨败后被迫给予的。所以, 在咸丰八年(1858), 签订《天津条约》时, 签约者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就认为, 英法二国之约, 千万不可作为真实凭据, 不过假此数纸, 暂退却海口兵船,将来倘若弃盟弃好, 只顾将奴才以办理不善之罪, 即可作为废纸。” (清文宗实录, 卷209)两年后,英、法联军耀武北京城下, 清政府被迫与之谈判和平, 主持议和的王大臣除作城下之盟外, 已别无选择。主持北京议和地恭亲王奕诉和文祥等人在谈及他们谈判中的处境时说, “溯自道光二十年后, 为万不得已之举, 参稽众论, 维持大局, 定议与各国互换条约。其时事在仓猝, 更无别法为国家立纾祸患,仅恃聊作羁糜, 岂能惩前毖后, 从容改正。”[ 8] (P25)同治朝传教禁令大开之初, 清政府对待基督教的政策, 即基于现实的基础, 换言之, 即以订立的条约作为其处理有关传教事务的依据。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 所给予外人的传教特权实在太广泛, 因此, 英、法公使每藉各省所发生的教案,肆意要挟, 中外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中外关系亦一直处于相当紧张的状态。总理衙门诸大臣对于因教案所引起的各项弊端, 都认为“ 若不示以限制, 势将逐渐增加, 沧海横流, 伊于胡底?”[ 8] (P13)清政府在既要守约, 又要限制的矛盾状况下, 形成了1860 年后的基督教政策。
 
转自怀化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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