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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扶余市五家站基督教会活动点与汪荣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9/1/24日    【字体:
作者:扶余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会活动点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日期: 2018-06-30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781民初3112号
 
原告:松原市扶余市五家站基督教会活动点,地址:扶余市五家站镇。
负责人:黄希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怀,松原市鼎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荣章,男,1966年5月13日生,现住扶余市。
 
原告松原市扶余市五家站基督教会活动点(以下简称基督教会)与被告汪荣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基督教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荣章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基督教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汪荣章停止侵害,将教会后院墙恢复原样,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基督教会自行出资购买五家站镇赵金生的房屋作为基督教会,原告用石棉瓦围成后院墙,2014年,汪荣章因孩子结婚出入车辆方便,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后院墙石棉瓦部分损坏,并强占原告的半间房子地方至今不予归还,故起诉至法院。
 
汪荣章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
 
基督教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汪荣章未到庭未举证质证,经过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
 
1、扶余市宗教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证明一份,证明扶余市五家站基督教会活动点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2、五家站基督教会证明一份,证明基督教会原负责人张丽敏、马艳玲于2008年7月8日与赵金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赵金生位于五家站镇街道六组的房屋及院落,现教会负责人为黄希芹。
 
3、赵金生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吉房权扶农字第XXXX号,证明原房屋所有权人为赵金生,现由基督教会所有。
 
4、契约一份,证明基督教会于2008年7月8日购买赵金生砖瓦结构正房五间门市房四间及房屋院落四临情况。
 
5、石棉瓦墙损坏情况照片三枚,证明基督教会的实际损失存在,照片是2016年夏天由石艳慧和宋艳辉用手机帮助拍的。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五家站基督教会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其原负责人张丽敏、马艳玲于2008年7月8日购买赵金生房屋及院落,并已实际履行多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照片能够直观体现院墙2016年时的状态,以上五份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6、基督教会财产损失明细一份,证明汪荣章给基督教会造成的损失数额,石棉瓦、人工费、水泥板、柱子总计费用2000元。
 
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7、证人李某和葛秀艳出庭作证,两人均是教会成员,李某能证明教会在2016年秋天修水泥板墙的时候,汪荣章不让修,只让修到房屋西边后窗户,差了半间房子,关于汪荣章损坏石棉瓦墙的事情不清楚,08年基督教会买赵金生房屋的过程也不清楚,她是后来参加教会的。
 
葛秀艳是2013年参加教会的,教会买房的过程她不清楚,能证明2014年和2015年汪荣章将教会石棉瓦后墙砸坏,2016年教会将后围墙修成水泥板墙,修之前将石棉瓦墙的损坏情况拍摄了照片,汪荣章不让按照石棉瓦的范围修水泥板墙,最终基督教会将后围墙西面水泥板墙往里缩两米,基督教会想将后院墙修回原样。
 
因两名证人与基督教会有利害关系,能够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从以上证据的分析和采信情况可以认定的事实是,扶余市五家站基督教会活动点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教会原负责人张丽敏和马艳玲代表教会于2008年7月8日购买赵金生砖瓦结构正房五间门市房四间,经中间人李承彬介绍以十二万伍仟元整成交,现金一次性交清,东临祝振华,以墙中心为界,西临汪春贵,以墙外皮为界,南临五祥公路,北临汪荣章,以墙中心为界,契约中有卖房人赵金生、买房代表张丽敏、马艳玲、汪锐、于翠兰、中间人李承彬、东临祝振华、北临汪荣章、西临汪春贵签字和捺印。
 
契约中对于北临汪荣章,以墙中心为界,可以理解为以2008年的当时买房时的墙中心为界,契约中并没有详细说明本案争议范围归属问题,现北临界限发生纠纷,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当时买房时,以墙中心为界的具体位置情况,以确定争议面积权属属于基督教会所有,原告提供的照片是2016年拍摄的石棉瓦墙的范围,虽然原告称买房子的时候就是石棉瓦墙,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两名证人是后来加入教会的,买房过程不清楚,原告称卖房人赵金生和他儿子已经去世,当时教会买房代表张丽敏、马艳玲、汪锐、于翠兰现在都不在教会了,也联系不上,教会现在负责人黄希芹是从2016年开始负责教会工作的,不认识中间人李承彬,也找不到,当时契约上北临汪荣章签名是否是其本人书写也不清楚。
 
关于汪荣章毁坏石棉瓦等损失只提供了基督教会自己记录的明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实际损失数额。
 
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契约中“北临汪荣章,以墙中心为界”的具体界限,即争议面积的权属情况。
 
二是财产损失是否发生及数额。
 
根据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契约看,不能确定契约中的墙就是照片证据中石棉瓦墙,即北临以墙中心为界的具体界限不清,不能证明基督教会对现争议面积享有物权,两名证人是教会成员,与教会有利害关系,且是后加入教会的,不清楚当时买房的具体过程,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财产损失赔偿,原告即不能证明其对争议面积享有物权,故也不能主张因物权被侵害可以作为权利人要求损害赔偿,且原告仅提供自己的损失明细一份,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确定实际损失数额。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汪荣章停止侵害、恢复后院墙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松原市扶余市五家站基督教会活动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松原市扶余市五家站基督教会活动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瑞华
审判员孙艳娟
人民陪审员肖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佳男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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