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商法发端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事习惯。封建教会的宗教信条和伦理观念与商人阶层存在明显的冲突,商人阶层不仅要求形成新的商事规则与社会秩序,还要求形成全新的社会意识形态,使商人阶层在宗教伦理上获得承认。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为商品经济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障碍,并且孕育了保护公平交易、企业家精神(商人身份伦理)、信用和团体合作、复式记账法、商事裁判制度等等近代商法制度得以形成的关键要素。宗教赋予商业行为以伦理基础,不仅校正了商业行为本身可能导致的过度贪婪、腐败奢靡和种种可能对人性的放纵,而且提供了商品经济中实现社会合作所需的社会资本。近代商法的生成既是人类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也是有益商品经济发展的宗教因素促成的文明成果。
近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后,两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的商法。中外法学界通说认为,近代商法或者说近代意义上的商法起源于11世纪以后的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1}{2}147。很多研究关注了这一时期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对近代商法演进的影响,也指出了宗教因素对近代商法形成的重要意义,但是较少关注这一时期宗教因素如何具体影响商事规则的演进[1]。事实上,这一进程伴随着商业崛起与宗教改革交织演进而展开的,商业崛起推动了宗教改革,而宗教改革则试图通过近代商法规训商业活动。
一、中世纪封建教会对商业的限制与容忍
(一)封建教会鼓励农耕,限制商业
“重农抑商”并不是简单的文化选择,而是由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欧洲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往往是教会,教会自然崇尚和认可传统农业文明的勤劳,而厌恶商业活动的投机取巧。教会认为:基督教徒应该使用额头上的汗水来生存;农人的生活才是最值得让人羡慕和钦佩的,这是因为他们远离商业功利算计。即便从事商业贸易,也仅仅限于满足生活的必需品。中世纪封建教会严格限定商品的价格,即价格不得超过而只能等于生产者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商品的销售不是为了获得利润,而是为了给邻居提供方便和帮助。在该原则之外谋取利益就是贪婪,是不可以被宽恕的罪孽,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损坏了基督徒的合一。封建教会公开批评收受利息和通过放款来获取租金的行为,主张基督徒的圣洁是和他本身所获取的钱财密切相关的{3}。教会对利润的痛斥也许更加适合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社会,在过去的农业时代,人们通过劳动可以从自然界中获得维持生存的东西。但是在商业社会中,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已经成为永远的过去式,我们维持生存的绝大多数物品都需要从经济活动中获得。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不能客观对待财富或商业活动,就是脱离了社会现实。
(二)封建教会主张远离财富获得拯救
中世纪封建教会的基本立场认为,“圣”(the sacred)和“俗”(the profane)之间的划分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任何中立和第三方的可能性。凡是金钱和房地产方面的财富,以及那些用来生产和盈利的经济活动,都是“俗”的范畴,是人们通往“圣”的道路上的阻碍和荆棘。从韦伯论述的推论而言,在俗人的日常生活生产和圣品的救赎修行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跨越的鸿沟,实际上他们选择的是逃离现世,并不是清教徒所提主张的改造现世{4}。信仰基督的人们应该致力于将自己变成最贫穷的人,把贫穷标榜为自己的配偶和财富,因为贫穷使人接近上帝。也正是在这种信念的影响下,裤子、罩袍和系衣服所用的绳子就是他这一生中的一切。要想获得救赎就需要抛弃和解决阻挡在救赎路上的障碍,也就是财富。因为人们花费在财产和事业方面的精力和时间远远超过了对上帝的忠诚和信仰,这并不涉及个人的野心,只是过多的钱财会扰乱和削弱人们作为上帝的奴仆所应持有的敬畏和虔诚,人们甚至会变得骄傲自大、目空一切、挑战真理和抨击公义{5}。当时在教派中占据主流的领袖者往往缺乏生产层面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信徒供养。他们认为,“没有生产层面经济活动支撑的信徒能够享有的只能是来自于自然的馈赠或者是人们的自愿供养,例如,果实、蔬菜或者是无偿给予的东西等”,这样最能接近上帝获得拯救{6}。
(三)商人力量崛起与教会的容忍
尽管封建大土地所有者天然的抵触和排斥商业活动,但是欧洲从来没有形成过大一统的封建制农业国家,欧洲众多的城邦国家不仅具有相对独立的地理区域,同时还具有方便商品运输的河流和海上航线,地中海“蓝色文明”的商业基因源远流长。随着商人力量的不断壮大,尽管占据社会主流的封建教会并不认可商人的社会地位,但是教会也并不打算真的对商业活动的罪孽实施惩罚,相反,教会接纳容忍各种各样的例外,对商业实践“睁只眼,闭只眼”,不仅默许普通商人的商业活动,甚至容忍教会成员和教会机构参与商业活动,部分教会机构为了获取财富甚至经营赌场,公然销售赎罪券(声称能够赎回火刑之罪){7}。11—15世纪的这一期间,“重农抑商”的法律体系虽然能够得到封建教会的意识形态支持,但是商人阶层即将成为历史舞台的主角。教会所推崇的信仰主张与教会成员的客观所为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裂痕,中世纪封建教会法已经不再适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商业活动如何获取宗教合法性
(一)文艺复兴对封建教会的冲击
中世纪人民从摇篮到坟墓,从读书到看病,都要依赖教会,教会礼规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商业力量的崛起,不仅要求形成新的商事规则与社会秩序,还要求形成全新的社会意识形态,使商业活动与基督徒的教义相符合,使商人阶层在宗教伦理上获得承认。13—15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主张个性解放,反对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宗教观;提倡科学文化,反对蒙昧主义,摆脱教会对思想的束缚;肯定人权,反对神权,摒弃作为神学和经院哲学基础的权威和传统教条,等等。文艺复兴为后来的商业活动宗教合法性和宗教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文艺复兴时期所产生的科技进步,极大地拓展了贸易的地理范围,使得个人和新型社会合作有了较为自由的发展空间,中世纪行会制度开始逐步解体。贸易不断扩展,让教会对价格的控制鞭长莫及{8}。如是,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始逐步向新兴的商人阶层倾斜。
(二)宗教改革对商品经济的促进
宗教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推翻教会统治,而是旨在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教义进行修改,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在于推动商业活动在宗教上的合法性。即伯尔曼指出的,商人发展起来用以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应该反映教会法,而不是与教会法相矛盾,商法应当是商业活动和灵魂拯救之间的桥梁。{2}建立在高尚信仰基础上的合法商业有别于建立在贪婪基础上的非法商业;建立在满足合法需求基础上的商业有别于建立在纯粹自私自利基础上的商业;合法的收取利息有别于高利贷;公正的价格有别于不公正的价格。《圣经》实际上并不是对财富进行批判,而是对贪婪的一种批判和痛斥。并不是谴责人们所拥有的东西,而是谴责人们对这些东西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痴念。不见得说拥有钱财的祷告者会遭到上帝的拒绝,也不见得说贫穷的人就一定会得到上帝的垂怜。如果贫穷的人对自己的贫穷感到愤懑不满,对财富有一种浓浓的追求欲望,实际上也是陷进了贪婪的泥潭{9}。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推动了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新的教义提倡节约,反对浪费,更加有利于资本的原始积累,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10}。
(三)资本的宗教合法性诠释
资本主义首先出现在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和德国南部的城市中,而且出现的时间远远早于加尔文时期,但是加尔文却是第一个看到问题的人,也是为数不多愿意把其从罗马天主教教会所固守的观念分离出来的神学家。罗马天主教深受阿奎那的影响和引导,阿奎那强调通过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来实现基督徒的合一。亚里士多德认为,金钱是不能够制造和生产其他物体的,也正是这一观点与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思想相契合。但是加尔文却不能认同,他认为金钱是具有生产力的。受到罗马天主教定义高利贷的影响,教会在漫长的时间内对金钱的态度和观念始终没有实质变化。张伯伦认为教会的这种行为是为了使人们避免受到剥削,他说:
教会是中世纪政治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和保护者,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避免使信徒陷入世俗的泥潭,教会理所应当会站在反对高利贷的立场上,所以金钱还没有来得及经历让借贷双方都受益的时期就已经被中世纪教会所阻止。从阿奎那和天主教哲学家的立场上来说,强迫他人支付不存在的金钱利息,是无法接受的{11}。
随着人们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加尔文已经意识到把高利贷归入普通利息的范畴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也是和《圣经》的思想相违背的,因此他对高利贷的定义进行了修正,所谓的高利贷实际上就是收取超过普通利息水平的利息的贷款。同时,加尔文也意识到穷人不应该被收取利息,对于经济交往中的黄金准则,他认为:
我们很容易发现基本上高利贷都是违法的……但是我强调:只有针对穷人实行的高利贷才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和富人之间的高利贷行为是可以被接纳和允许的……高利贷在教会法上是有相关依据的,只有当它违背平等并伤害到教胞兄弟之间的和谐的时候,才是被禁止和无效的。希望每个人在接受神的审判的时候,都能够以一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态度来对待他人,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有效和真实的神断{12}。
加尔文排除了常被使用的旧约经文,因为他认为这些条文的社会情况已经改变。存在异议的内容是:支付资本的利息虽然性质等同于支付土地的租金,但是个人良知的获得需要依靠商业惯例和黄金准则的监督,利息不得超越平常利润标准。加尔文主张保护个人的财产,同时也提出我们只是在神的信托之下来管理金钱的,最终的裁决和荣耀归属于神。在加尔文的观点之下,数世纪以来约束资本的“枷锁”得以摆脱,资本主义终于获得了宗教合法性。
不同于马丁·路德的思想,加尔文对当时新兴的商业行为采取肯定和认可的态度,加尔文对当时社会上的新状态和新思潮都是非常支持的,他非常期待能够深层次的实现商业行为与荣耀上帝相一致{13}。加尔文是一个严于律己,生活极为简朴的教会领导者,但是非常令人惊讶的是,他非常支持积累财富,并用财富进行投资和享用财富。加尔文的宗教观点认为:财富和经济并不是一种罪恶,它只是一种充满诱惑的东西,所以不需要人们逃避和疏远它;内心中唯一的动机在于荣耀上帝,追求财富并不是为了成功和富足,成功和富足不过是人们为了荣耀上帝而采取的面对财富和经济的一种态度和手段;财富是上帝的恩赐,最终又重归于上帝。与其说是商人阶层从世俗国家和教会的平衡之间独立出来,不如说商人阶层是支持商业活动的宗教团体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不断发展壮大的结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新兴的商人力量。
三、宗教改革孕育近代商法形成的关键要素
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到教会法的统治,不受伦理约束的商业活动往往会导致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因此商业活动应当受到宗教的约束也是这一传统的延续。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扫清了宗教和意识形态障碍,那些阻碍商业活动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被抛弃,这一时期形成了一些有益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宗教教义,孕育了保护公平交易、企业家精神(商人身份伦理)、信用和团体合作、复式记账法、商事裁判制度等等近代商法制度得以形成的关键要素。这些影响先后体现在1673年路易十四的法国《陆上商事条例》,1861年的德国《普通商法法典》,1811年的美国纽约州《普通法人公司法》和1855年的英国《有限责任法》等等一系列商事立法之中,直至今日对商事实践仍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宗教规范以侧重维护公平交易来保护财产权
民法传统侧重保护权利、定纷止争,而商法则侧重维护交易安全所代表的公共秩序。宗教规范倾向于从公平交易的视角解释财产权,这显然更加适应商法立场规范商事交易,而有别于大陆法系经典民法理论中物权与债权的界分。自人类社会产生,资源和人的欲望之间就存在了不可忽视的冲突和矛盾,但是究其矛盾的起源都是财产权到底归谁所有。既然上天已经将整个世界赐予全体人类所享用,同时又赐予人类理性认知世界,人类得以自己的理性和需要享用各种自然资源,因此人类得以享有财产权的宗教伦理基础就是劳动,洛克指出:“不能设想世界万物为人类所共有却不为每一个人所现实使用;如果不设定私有产权,世界万物为人类所共有的神谕反而会落空。”{14}虽然宗教伦理诫勉人类的“贪欲”,但在实质上却可能是对私有权的保护和激励。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的一个主要祸根就是对财产的侵犯和掠夺。虽然人类心中并没有一种能够销毁贪婪和贪念的力量与手段,也没有一种能够防止他人掠夺财产的方法,但这种自利心能够发挥很好的自我约束效果。这种自我约束来源于同情。同情的心理机制是联想,指导人们行为的不仅是人们对其自身直接利益的考虑,而且还有假设别人对其行为反应的考虑,即能够把自己放在别人的立场上来考虑自己行为的利益之所在。如果人们清楚地意识到,占有他人的财产对我是非常有好处的,但是他同样也可能这样对我。在这种条件下,人们之间就会被一种共同利益所萦绕,进而产生一种能够进行自我约束,保护私有财产的一种稳定的社会规则。而这种规则能够增强人们对行为未来的一种期盼,恰好他们的节制和约束也是以此为前提的。正义法则实际上是从利己心中产生的,公平交易推动了正义的产生。保护交易就是保护了产权,保护了产权也就保护了正义和社会秩序。
(二)商人特殊身份的伦理属性:企业家精神
近代商法立法的逻辑起点在于商人身份,诸多近代商法文本产生伊始即具有浓厚的属人法特征,支撑商人身份的宗教伦理基础即在于企业家精神。如果没有企业家精神,商法文本将仅仅剩下空洞的契约规则,商事经营并不意味着土地、劳动、原料和资本的简单相加,而是商人对上述资源的有效整合,因此能否保护和发挥企业家精神是商事规则的关键。企业家精神是宗教因素对近代商法影响的集中体现,从马丁·路德宗教改革所言的“天职”或“神的召唤”,到加尔文教徒的“商业品德”,再到马克斯·韦伯的“资本主义精神”,企业家精神的伦理品质一般可以概括这样几点{15}:
1.进取心
宗教伦理认为企业家的“天职”就是经营好上帝赐福于他的物质产业,并努力获取应该享有的利润。因此企业家需要不断优化土地、劳动、原料和资本的最优组合,需要根据市场需求不停地调整产品研发和产品种类,最大限度减少成本,最大限度获取收益,最大限度优化生产单位的内部结构,最大限度友好生产单位的外部环境,这些都需要企业家的进取心取得商事经营的成功。
2.合理获取利润
尽管新教鼓励企业家对于利润的无限制追求,但是并不意味鼓励对金钱的贪婪。宗教伦理都试图以理性和节约的伦理品质缓解商人追求利润的欲望。事实上这也是对企业家的保护,如果企业家不加节制的追求利润欲望,往往会陷于商事经营的失败。
3.生活中的禁欲主义
宗教伦理把商事经营的成功视为上天的恩赐,鼓励人们避免奢侈、避免浪费、避免炫耀,上天恩赐的商事经营成功是为了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禁欲主义的价值观有助于近代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
4.财富来自于勤劳
宗教伦理反对不劳而获,鼓励人们勤劳致富,有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如果人人皆投机取巧、坑蒙拐骗,对整个社会资源而言不啻为浪费和减损。因此时刻要求商人勿忘“财富来自于勤劳”有助于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实现。
5.商业交易应当秉承诚信公正
宗教伦理认为“正义价格是上天意志的体现”,反对在商业交易中动用政治强制或欺诈投机等手段,主张企业家通过诚实经营取悦上天,良好的商业信誉就是上天的奖赏,这对于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极为关键。
(三)宗教情感推进信用交易和社会合作
宗教情感是降低陌生人之间信任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信息不完全情形下,信用是商人对于交易伙伴未来行为的预判,意味着信奉、信任或信赖某人或某物。12世纪实物支付成为商业交易的例外,各种信用手段的商事契约大量出现,在缺乏国家主权保证货币价值的前提下,使用商事票据流通是商业文明的巨大进步{16}。如果没有信用,或者是市场中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缺少信任的话,信用票据就不会应运而生。如果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完整性和持久性缺少信奉、信任或信赖的话,那么也就不会产生和维持将未到期义务从一个债权人转移到另一个债权人的制度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宗教团体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商业行为推进了信用交易的完成。另一个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解决社会合作的制度安排就是商事团体,商事团体从来并不是资本与人力的简单相加,其中的关键在于解决信任、合作、风险与责任问题。公司的前身康孟达中不仅有经营者,也有完全的投资人,在企业家精神的支持下,有的康孟达商事性和世俗性更强,最终演化为纯粹的商事法人。另一些康孟达如一个主教管区或一个教区是一种社团,一所大学或一个行会也是一种社团,演化为今日的宗教团体法人,当然这部分宗教团体法人也可以商法人的身份参与商业活动。但两种组织的重要特征在于,这种自治体或共同体的人格是超验的和内在的,既不同于其成员的人格,又与之相联系。
(四)源于宗教敬畏的复式记账法
在复式记账法发明之前,商人使用单式记账,信贷和债务易于跟踪,可以低成本地为决策提供理性基础,但是其缺点在于不能自动计算利润,不能单独测算资本和收益,更为麻烦的是隐性欺诈极为容易,需要频繁的审计和采取其他监督制衡手段。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圣芳济修会的修道士帕西欧利(Fra Luca Pacioli)对后世的重要贡献就是第一次完整阐述了复式记账法,帕西欧利也因此被称为是现代会计之父。帕西欧利在1494年出版的《算术、几何与比例概要》中提出先将现金收支在债权人的账目中消掉,然后在出纳员的账目中录入,从而形成交叉参照{17}。帕西欧利的目标是写下神学意义的科学与数学,他要将此类学问“带出图书馆”应用在商业实践中。畏惧于商业会计活动的“一面是天使、一面是魔鬼”,商人们在账簿的扉页写道“奉上帝的名义”或“祈求上帝赐福”开始他们所有的经济交易,向上帝承诺自己的商业行为符合伦理和道德。帕西欧利的天才会计等式—“资产=负债+资本”直到今天仍然被广泛地应用,其发展出的会计制度永久地改变了商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引导出近代金融欣欣向荣的格局。
(五)商事裁判权威对商人的规训与规则的创制
无论是公元8世纪的丝绸之路,还是公元12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品经济,解释规则和裁判纠纷往往是教会法官的日常职责之一。罗马法是教会法和商人法的基础,该法注重和强调商人利益。从教会法官的立场上来分析,缓和和调整罗马法规范和教会道德训谕之间的矛盾是商事裁判最为重要的内容。教会法官需要寻求一种法律的形式规制商业活动,以实现宗教教义对商人灵魂的规训。商人法毋庸置疑需要呈现和实施这一目的,这就需要一条纽带将商业活动和灵魂拯救穿插在一起。如果要对教会法进行很好的解释,就要进行诡辩,因为巧妙的规避好过直接的违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商人法的大部分原则一般都只能够在教义中发掘。也正是因为这样,教会法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事法的原则和精神层面。商人法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将教会法中涉及到的道德伦理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和实践。中世纪很多商人不仅是宗教的普通信徒,更是各类宗教组织的主要成员,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宗教知识,还有很多商业实践经验,他们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合理成分进行了融合,但是并没有丢失自己独立发展的本性。中世纪商人们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实践创造了自己的法律并最终推动了宗教改革。充分保护商人阶层的利益,维持商品交易活动的快捷而有序进行是中世纪商人法规范商事活动的初衷,也是最终的归宿,而商事裁判的权威毫无疑问则是来自于宗教{2}406。
四、反思和余论
中世纪欧洲封建诸侯、王权与商人在不同历史时刻的力量对比,对社会政治结构的塑造有着重大的影响。商人阶层与宗教力量的联合不仅表现在商事规则的形成,更表现在二者结合与国王的抗争,集中体现就是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1)保障教会选举神职人员的自由;(2)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3)未经贵族、教士、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派征税金和盾牌钱;(4)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18}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而言,近代商法的演进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有机作用而成,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宗教对商法演进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也要注意到宗教也有可能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约束性。近代商法来源于商业革命所推动的社会进步,宗教因素固然重要和直接,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物质生产生活条件。近代商法的生成既是人类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发展促成的文明成果。宗教赋予商业行为以伦理基础,不仅校正了商业行为本身可能导致的过度贪婪、腐败奢靡和种种可能对人性的放纵,而且提供了商品经济中实现社会合作所需的社会资本。宗教理想与世俗规则并不矛盾,高尚的宗教理想能够提升商业的伦理属性,完善的世俗规则能够规范宗教理想的具体实践,而这个过程也许永远不会停止。
[1]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很早意识到了宗教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关系,英国学者理查德·亨利·托尼论述了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美国学者哈罗德·伯尔曼指出了宗教对近代商法形成的影响,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张国鍵,我国学者范健、王建文,均在一定程度上探讨了近代商法形成中的宗教因素。但是对于宗教因素对商法规则的影响,很少有学者提及。
《甘肃社会科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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