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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9/11/14日    【字体:
作者:公惟韬
关键词:  传统文化 法治 法律 道德  
 
 
摘要: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留下烙印。在法治领域,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礼”、“德”、“和谐”等理念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农本主义”、“君权思想”等封建意识却对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起到了消极的作用。面对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利和弊的影响,应当在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中,将符合当代法治建设理念的传统文化,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对其进行巩固和发扬,而对那些与当代法治建设理念相冲突的传统文化,同样用法律制度的形式进行变通、创新、再造。
 
同时大力宣传法治文化,让法治文化成为再造的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深入人心。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从实质上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留下烙印。在法治领域,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礼”、“德”、“和谐”等理念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农本主义”、“君权思想”等封建意识却对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起到了消极的作用。面对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利和弊的影响,我认为应当在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中,将符合当代法治建设理念的传统文化,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对其进行巩固和发扬,而对那些与当代法治建设理念相冲突的传统文化,同样用法律制度的形式进行变通、创新、再造。同时大力宣传法治文化,让法治文化成为再造的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深入人心。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涵盖了:崇尚礼德、天人合一、和与中、求实精神。而当代的法治主要体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自由原则。
 
(一)崇尚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法律至上原则的推进器
 
崇尚礼仪和道德这一根本价值是建立在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并通过礼仪和道德理念的推广,保证国家法治的有效运转。
 
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正是依靠礼和德来推行法律的实施,通过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根基来明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虽然当代的法治理念不能过多包涵道德因素,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社会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现不了人文关怀,引不起人们心中基于民族情怀的共鸣,最终不可能成为良法,或者说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传统文化中对礼和道德观念的推崇,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推进了法律至上原则实现。
 
(二)“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警示并影响着当代法治建设的目的
 
“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只能靠天吃饭。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能过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幸福生活,他们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的生存将面临严重的威胁。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出发,后来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念。因此这种纯朴的“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对当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经济发展立法都有警示作用,告诫立法者立法时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同时也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
 
(三)中庸的文化传统思想促进了法治和谐,促进了人权和自由的原则在法治领域的体现
 
中庸是典型的孔子儒家思想之一,这种文化理念对法治领域上的影响就是“无讼”的和谐。孔子认为,审判案件的目的在于使人不争讼,审讼是为了没有讼,即“听讼,吾忧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就是无讼和谐理念典型的表现。
 
在当代中国,人权的意识在普通老百姓中已经是普世概念,人们都学会了借助司法机关的强制力来实现自己在各方面的权力。这一方面体现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但是另一方面,却增加了有限司法资源的负担,而且诉讼给传统的伦理、人际关系以及社会的和谐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而人民调解制度则能够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人权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让当事人自由地接受调解的方式和结果,这一制度可以说赋予了中庸文化传统以现代意义,既符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需要,又体现了法治精神。
 
(四)求实的精神的理念支配者法治精神之法律至上的原则的精髓求实的精神在儒家、法家、道家的思想中得到了验证:儒家主张“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知人论世,反对生而知之;法家反对“前识”,注重“参验”,强调实行,推崇事功;道家主张“知人”、“自知”、“析万物之理”。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是本着我国传统文化的求实精神,在法治领域体现了法治至上的价值。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每件事物都有两面,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也有着消极的影响。由于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许多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中国传统文化理念在中国百姓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一)人治思想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中国传统的人治论主要指由某个或某些具有高尚品德的人主要依靠道德教化而非法律强制的方式控制社会秩序。深受传统文化几千年熏陶的我们习惯听命于某个权威人物或者某个大人物的命令,习惯于群龙有首,否则我们会手足无措。表现在法治领域,就是权力大于法律,法律服从权力。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重大案件的办理,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而不是依法办理;此外,受人治观念的影响,我们往往会忽视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集体的目标或整体的福利,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可能是无限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对等的。在这样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下,人人平等的观念很难广泛深入人心,也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现代法治,同时也使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无法实现。
 
(二)农本主义思想制约着维权的法治观念的深入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重农抑商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在商业文化昌盛的城市社会,权利的观念已经形成,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权利的意识还是相对较为淡薄的,因为他们倾向于满足一亩三分地、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简单生活,对于这种简单生活的侵犯可能会让他们有所察觉,但是其他侵犯他们权利的事宜就可能被他们易于满足的农本主义思想的内心所忽略;此外,即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他们的维权之路也是众所周知地艰难。往往我们会在新闻中听到上访的农民遭遇到种种的不公待遇,农本主义思想还会牵带出所谓的“青天文化”。农民们倾向于认为北京中央人民政府是好的、为民办事的、是恩人,省级政府是亲人,而乡政府是恶人,村级的更甚是仇人。在这样的文化驱动下,一方面他们原本应有的权利意识弱化了,另一方面,难以实现的权利又让他们加深了人治的封建思想。农本主义思想的局限性和弊端可见一斑。
 
(三)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会危及法律权威且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我们知道如果能够用好“刑主德辅”,道德确实能够对法治建设起到辅助的作用。但是中国传统文化提倡的德治,往往会走向泛道德的极端,也就是“德主刑辅”甚至是只是德治。这种极端不仅会危及法律的权威,而且会迫使人们在同一种道德模式下生活,而这正与当代法治理念中要体现多元化的道德价值以及各方面的利益格局相违背。
 
虽然说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是一种“软规范”,具有无形的社会约束力,一旦触犯了它,只会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是仅仅是谴责或者说舆论的压力又能让多少作恶之人对自己的罪行忏悔?舆论具有传播性,具有传播性的恶意舆论又会让多少无辜的人由于受到无端的道德谴责而对生活失去希望?道德不是万金油。
 
那就法律制度方面而言,它是一种相对有形的强制力,是“硬规范”,一旦触犯了它,会受到国家强制机关行政、民事乃至刑事的处罚。
 
但是法律制度也不是一劳永逸的,由于它是“硬规范”,因此我们需要能够激起人共鸣的道德意识来辅佐它,但是像任何其他东西一样,它需要有一个限度,如果让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我们会看到的将不会是法律之下的井井有条,而是同一套道德体制之下的一成不变,如同古代道德中对于女性权利的限制,在古代被看做德的东西在现代社会中可能并不是如此。
法律是硬规范但有弹性因为它来源于普通人的生活;道德虽然能够激起人们的共鸣,但由于它来自于过去的源远流长因而有其局限性,如果一昧让一成不变的道德左右法律,就违背了现代法治法律至上的理念。
 
(四)受传统“等级特权”的观念影响,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难以实现
 
在古代会有“刑不上大夫”,那个时候似乎官员的特权是可以不用遭受一般的惩罚(尽管似乎在帝王一怒之下并不会把这一条当做金科律例),但是在当今社会我们却还是时常能够听到“特供”、“特事特办”这些与平等、公平的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的新闻高频词汇,以及与之相反的大多数老百姓的漠然接受。这样的社会现象引发了我们对于传统理念中所谓“等级特权”观念的思考。现代法治不仅要求人们普遍守法,而且也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代尽管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口号,但是通常对于这一点能够找到的实例总是没有“王子犯法不与庶民同罪”的来得多,所以相对来说,随着帝制、一姓独大传下来的不是平等的意识,而是人有高下等级之分的意识。但是法治之所以从西方兴起,并为世界广泛接受就是因为其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的理念,纵使各国对于各种不同效力的法律的实施有所不同,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期待是一样的。我们不能让传统文化中的“等级特权”变成我们向先进法治形式挺进的绊脚石,我们要将它挪开,尽管可能是沉重、硕大的,但却是必要的。
 
三、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框架下,完善我国当代法治建设
 
根据以上的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利有弊。那些与法制建设理念没有冲突的传统文化是我们当代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宝贵资源,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双重性质,对那些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的传统文化,我们必须去其糟粕而取其精华。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任何法制建设如果要让人民群众接受都离不开我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在这方土地上孕育的传统文化是最能为这方土地上的人所接受的,法治能够在这样的传统文化的辅佐下便能真正落地生根,枝繁叶茂。
 
故我们要在中国的传统文化框架下,根据当代法治建设的需要,赋予其新内容,对其进行变革,使中国传统文化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并发挥其生命力。
 
(一)让礼仪这种“规矩”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
 
礼仪从某种角度上而言,是一种规矩,是人们行为的良好形式,并不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但在当今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追名逐利的社会氛围和过度地追求所谓世俗上的成功,即赚到在数量上永远都不能令人满足的金钱,很多人早就将他们心里也知道是良好的礼仪文化丢在脑后。如果是纯粹丢弃了礼仪文化、违反了规矩,不具实质约束力的传统力量根本无法保证那些违反规矩的人得到社会认可的惩罚。这时就需要一种力量,以保证大家在规定的方法下共同应对违反规矩的问题,这种力量在当代社会不可能靠个人自律、舆论围剿及家庭伦理来维持,当然只能靠有强制力的法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这并不是说要通过法律来摒弃或者抹盖传统文化,而是让传统文化想要达到的效果通过法治来达到,是将传统文化包裹在一条条法律条文中,以这种方式向未来流传、延续并继续发挥良好作用,因为就像之前所说没有传统文化基础的法治会让人们感受不到除强制力外的任何东西,而这会让人民恐惧于法律的苍白,但是蕴含传统文化精神的立法却可以达到维系的效果,可以让人民乐于去守法、尊法、执法。
 
(二)让法律真正根植于民族精神之中
 
当我们维护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让它们成为法治建设的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时,我们同时还要审视传统文化的过时性,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变异、再造,从而让其新生、发展。法律并不是凭借自身内在的道德权威而取得约束力的理想道德准则,而是根植于真正民族精神的大众习俗。所以在变造法律规范时,不能一味借鉴西方的理念,因为西方理念的产生也是基于他们的文化历史背景。因此,中国在进行自由、理性、民主的法治建设时不能打倒中国的传统文化,只能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最终建立法治社会。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治建设都深深地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中,它应当是延续千年的民族精神在法律这种文化上的反映和折射。如果不在传统文化的框架下,完善本民族的法治建设,那么会遭到拥有传统文化心理的大众的排斥而无法实现。正如庞德所言:“法律规范有时遇到的相左,或许有时必定与道德相左,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值得法学家们引以为豪,就法律来说,这种情况也不是一种美德。”当我们完成对于传统文化的德治的再造后,从我们这里渐渐改变并流传下去的中华文化可能不再是像现在这样的在某种程度上缺失法律文化的传统,而是拥有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精神的新文化。
 
尽管传统文化有利有弊,但是我们无法否认几千年来中国灿烂的传统文化注定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也注定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只有采取双向借鉴并发展的方式取得文化与法律之间的平衡,才是未来的最佳出路。
 
芜湖职业技术年学院学报 2 01 6年第 1 8卷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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