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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宪法程序法”?
发布时间: 2019/11/14日    【字体:
作者:张翔
关键词:  宪法 程序法  
 
〔文章来源〕第三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会议说明,2019年11月9日,武汉大学校史馆。
 
尊敬的韩大元老师、秦前红老师,各位同仁:
 
下面我对这次论坛的主题做一点说明。
 
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今年是第三届。第一届的主题是“国家机构”,第二届主题是“部门法的宪法化”。应该说前两届论坛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中国的宪法学术都有推进作用。那么,今年的论坛为什么会选择“宪法程序法”这个主题呢?
 
2018年7月,《中国法律评论》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张春生主任、秦前红老师和我就“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做了一场对话。我的角色设定是向两位前辈提问。我提了一个问题:是否需要做宪法程序的研究。两位前辈都表示赞同,认为这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被赋予“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职责、备案审查工作迅速积极推进的背景下,有必要对相关对程序问题做专门的研究,并提升学理水平。
 
但是,由于长期缺乏良好运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关于宪法程序的研究是非常不足的。尽管莫纪宏教授、童之伟教授都曾撰文呼吁加强宪法程序的研究,但相关研究仍显寥落。并且,相关研究的问题域设定,涉及选举、修宪、立法、监督等诸多程序,而并未主要聚焦于违宪审查程序,与一般与“实体法”对称的“程序法”不完全符合。
 
较为集中针对合宪性审查程序和宪法解释程序的研究,有林来梵教授主编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其第二、三、七章是对合宪性审查程序的集中研究,并有浓烈的比较法色彩。今天的主报告人之一郑磊教授的《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是不多的专门以宪法审查程序为主题的专著,其目标是激活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审查权。应该说这项研究极具前瞻性,对当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中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此外,韩大元教授专门组织研究力量进行了《宪法解释程序法》建议稿的起草,相关研究也形成了专著。对于中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下的程序法研究,也有部分中文的外国法译介资料可供借鉴。例如刘飞老师翻译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傅郁林老师等翻译的《择案而审——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陈杭平老师的《统一的正义: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等等。在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及2018年宪法修改以来,关于宪法程序法的研究颇有进展,但仍有待精进。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有着与西方违宪审查迥异的制度条件,较之宪法的实体法原理,宪法程序法上的借鉴可能更为困难。在新的机构设立、新的机制建设的背景下,相关的程序法研究必须更具制度现实性。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条件、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的做出、审查结论的效力以及合宪性审查程序与立法程序的衔接、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分流等等问题,都是极为困难的课题。
 
此项研究的另外一个困难或许在于,中国宪法学长期缺乏程序法研究的自觉,而对程序法原理较为隔膜。宪法程序的问题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都是宪法学的一个专门领域,而且往往有诉讼法学者的积极参与。而我们的情况是,宪法学者不熟悉程序法原理,诉讼法学者不熟悉国家机构原理,也没有参与合宪性审查程序研究的主动性。在笔者看来,通过议题设定来加强与程序法学者的互动,或许是推进此项研究的一个可能路径。
 
例如,立法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里的“必要时”意味着必须建构相关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的审查标准。或许我们可以以“利益相关性”“基本权利相关性”“基本权利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穷尽救济”等因素作为考量因素,但这必须借助“起诉要件”等程序法原理才得深入。
 
正如刚才秦前红老师所讲的,宪法程序法的问题在当下中国极为复杂,并且需要考虑一些非常特殊的中国因素。如果从中国的制度实际出发,我们可能需要考虑一些非常特殊的问题,比如合宪性审查的程序与既有的立法程序如何关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是最后统一审议时进行,还是贯彻于整个过程,合宪性审查是否应有独立于法律草案审议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中是否也要进行合宪性控制,等等。
 
我也曾就“宪法程序法”这个选题,征询过全国人大法工委武增主任、梁鹰主任的意见,他们也都表示了认同和支持。今天的论坛,全国人大法工委宪法室、国家法室、备案审查室都派了领导同志参加。非常感谢他们的支持。
 
刚才,韩大元老师结合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各方面制度完善的内容,就中国宪法学应该有怎样的议题设定为我们做了指引。我想,我们做“宪法程序法”的研究,也是青年宪法学者的学术担当的体现。
 
此次论坛仍然是四个主题报告,每个报告进行半天的研讨。四个主题报告分别是:
 
郑磊:备案审查体系建构原理
 
王建学:宪法审查程序的民主功能
 
赵宏:主观公权利、诉权与宪法诉愿的启动
 
黄明涛:审判机关合宪性审查之提请:原理展开与制度构想
 
此外,我们还有一个晚餐报告,李大鹏律师将为我们报告“宪法管辖权与部门法管辖权的关系:司法裁判的合宪性控制”。我们有20位评议人已经提交了书面评议意见,我们还有充分的自由讨论时间。
 
我们的论坛一向以批评坦诚激烈而著称。今天我们的会场是武汉大学的“樱花城堡”,听起来温馨美丽。但好像还有一个名字叫“樱顶”,听起来就比较像刀光剑影的光明顶了。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在这个充满沧桑感的会场里,悬挂着法学巨匠王世杰、周鲠生的画像,还有张之洞、李达、李四光等近代史大人物的。湖广总督张之洞曾著《劝学篇》“以告两湖之士”。其中有言:“古来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武大法学院的同仁让我们在这个会场,在先贤注视的目光下研讨,应该是有深意的。如果没有,那就让我们阐释出来。
 
感谢秦前红老师、江国华老师、伍华军老师、黄明涛老师和各位同学为此次论坛的辛勤付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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