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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宪法程序法”?
发布时间: 2019/11/28日    【字体:
作者:张翔
关键词:  宪法程序法 宪法  
 
 
尊敬的韩大元老师、秦前红老师,各位同仁:
 
下面我对这次论坛的主题做一点说明。
 
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今年是第三届。第一届的主题是“国家机构”,第二届主题是“部门法的宪法化”。应该说前两届论坛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中国的宪法学术都有推进作用。那么,今年的论坛为什么会选择“宪法程序法”这个主题呢?
 
2018年7月,《中国法律评论》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张春生主任、秦前红老师和我就“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做了一场对话。我的角色设定是向两位前辈提问。我提了一个问题:是否需要做宪法程序的研究。两位前辈都表示赞同,认为这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被赋予“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职责、备案审查工作迅速积极推进的背景下,有必要对相关对程序问题做专门的研究,并提升学理水平。
 
但是,由于长期缺乏良好运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关于宪法程序的研究是非常不足的。尽管莫纪宏教授、童之伟教授都曾撰文呼吁加强宪法程序的研究,但相关研究仍显寥落。并且,相关研究的问题域设定,涉及选举、修宪、立法、监督等诸多程序,而并未主要聚焦于违宪审查程序,与一般与“实体法”对称的“程序法”不完全符合。
 
较为集中针对合宪性审查程序和宪法解释程序的研究,有林来梵教授主编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其第二、三、七章是对合宪性审查程序的集中研究,并有浓烈的比较法色彩。今天的主报告人之一郑磊教授的《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是不多的专门以宪法审查程序为主题的专著,其目标是激活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审查权。应该说这项研究极具前瞻性,对当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中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此外,韩大元教授专门组织研究力量进行了《宪法解释程序法》建议稿的起草,相关研究也形成了专著。对于中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下的程序法研究,也有部分中文的外国法译介资料可供借鉴。例如刘飞老师翻译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傅郁林老师等翻译的《择案而审——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陈杭平老师的《统一的正义: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等等。在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及2018年宪法修改以来,关于宪法程序法的研究颇有进展,但仍有待精进。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有着与西方违宪审查迥异的制度条件,较之宪法的实体法原理,宪法程序法上的借鉴可能更为困难。在新的机构设立、新的机制建设的背景下,相关的程序法研究必须更具制度现实性。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条件、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的做出、审查结论的效力以及合宪性审查程序与立法程序的衔接、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分流等等问题,都是极为困难的课题。
 
此项研究的另外一个困难或许在于,中国宪法学长期缺乏程序法研究的自觉,而对程序法原理较为隔膜。宪法程序的问题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都是宪法学的一个专门领域,而且往往有诉讼法学者的积极参与。而我们的情况是,宪法学者不熟悉程序法原理,诉讼法学者不熟悉国家机构原理,也没有参与合宪性审查程序研究的主动性。在笔者看来,通过议题设定来加强与程序法学者的互动,或许是推进此项研究的一个可能路径。
 
例如,立法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里的“必要时”意味着必须建构相关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的审查标准。或许我们可以以“利益相关性”“基本权利相关性”“基本权利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穷尽救济”等因素作为考量因素,但这必须借助“起诉要件”等程序法原理才得深入。
 
正如刚才秦前红老师所讲的,宪法程序法的问题在当下中国极为复杂,并且需要考虑一些非常特殊的中国因素。如果从中国的制度实际出发,我们可能需要考虑一些非常特殊的问题,比如合宪性审查的程序与既有的立法程序如何关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是最后统一审议时进行,还是贯彻于整个过程,合宪性审查是否应有独立于法律草案审议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中是否也要进行合宪性控制,等等。
 
我也曾就“宪法程序法”这个选题,征询过全国人大法工委武增主任、梁鹰主任的意见,他们也都表示了认同和支持。今天的论坛,全国人大法工委宪法室、国家法室、备案审查室都派了领导同志参加。非常感谢他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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