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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和谐:基督宗教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 2007/10/11日    【字体:
作者:王作安
关键词:  基督教 社会  
 
 
 
                                        王作安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全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景,得到了包括宗教信徒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共享。中央特别指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对我国宗教具有积极作用的明确肯定,也是对宗教界的信任和期盼,将极大地鼓舞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基督宗教是一个主张和谐的宗教,和谐社会也是基督徒向往的理想社会。教会领袖应当把握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带领广大基督徒积极投身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努力解决自身矛盾,切实加强内部团结,正确对待和处理与国家、社会和中国文化的关系,真正做到内和外谐,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继续前进,加快实现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第一、要促进基督宗教内部的和谐
   
    一个内部矛盾丛生、不得安宁的宗教,本身就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更谈不上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会有更大作为。秀于外而慧于中,形于外而安于内,实现基督宗教内部的和谐,是基督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内地基督徒在爱国爱教基础上的团结不断扩大,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无论是天主教还是基督教,内部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比如天主教,一些人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不理解,境外势力出于政治目的鼓动、支持他们诋毁、攻击天主教爱国组织,造成了天主教会内部的分裂,并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中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有历史的缘由也有现实的根据。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和宗教事务上的独立自主,而不是信仰上的改变。中国内地只有一个天主教会,同各国天主教会一样都是“基督的肢体”,是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的教会。对那些受境外势力蒙蔽、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有误解的信教群众,教会神职人员要把他们当作自己的弟兄姊妹,满腔热情地去关心和帮助他们,努力在爱国爱教的基础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团结。再比如基督教,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批私设聚会点,吸引了一批信教群众参加活动,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履行登记手续,也没有与爱国基督教团体建立联系。形成私设聚会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基督教爱国组织要深入到他们中间去了解情况,对缺乏活动场所或者活动场所安排不合理的,要帮助他们反映情况争取解决;对那些不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进行宣传和解释,使他们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对那些受异端邪说蛊惑的信教群众,要通过讲解正信打动和感化他们。境外一些势力极力渲染中国存在一个所谓“家庭教会”,并通过各种途径给予资助和扶持,试图把他们整合成一个不受法律约束、与爱国基督教组织分庭抗礼的民间基督教力量,这是一种很危险的政治意图,对此理应保持警惕。基督宗教爱国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讲团结不搞争权夺利,讲合作不搞拉帮结派,讲和谐不搞排斥异己,放下身架深入信教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带领信教群众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齐心协力办好教会。只有这样,基督宗教爱国组织才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有效履行职责,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对待和处理基督宗教内部的矛盾和问题,要正视不要回避,要化解不要激化,最大限度地去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去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基督宗教内部的和谐,努力打造一个和谐的教会。
 
     第二、要促进基督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和谐

     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艰辛探索和不断磨合,确立了我国新型的政教关系。执政党与宗教的关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建立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实行政教分离,概括地讲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是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不支持某种宗教,也不限制某种宗教,各宗教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政府与宗教的关系,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不是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而是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纳入法治轨道,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宗教界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实行民主监督。
 
    与佛教、伊斯兰教历史上以和平方式传入中国不一样,基督宗教大规模传入中国,是与西方殖民者武力征服中国的进程相联系的,传入之后与中国官民发生过比较激烈的冲突。新中国建立初期,西方国家又鼓动中国的基督徒拒绝与新生的人民政权合作,造成了政教关系的紧张。直到基督教界领袖发起反帝爱国运动,带领中国基督宗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动员基督徒积极参加新中国建设,政教关系才实现正常。历史和现实都说明,基督宗教只有实现与国家关系的和谐,才能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争取明朗的发展前景。试图寻求外国势力的支持,迫使中国给予基督宗教特殊的地位和权利,就如走进死胡同,根本行不通,违背了基督宗教在中国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基督宗教要实现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必须坚持爱国,这是政治基础。生活在中国的基督徒,既要做一个好教徒,也要做一个好公民,这不仅是基督宗教教义的要求,事实上也是基督宗教之所以能够跨民族、跨国家传播成为世界性宗教的一个重要原因。“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中国公民荣辱观的核心内容,基督徒也应当遵循谨守。爱国不是抽象的,具体体现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重要方面。基督徒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应当秉持基督宗教精神,增强国家认同感,服从国家根本利益,自觉履行公民责任,在地上国见证天上国,实现爱国与爱教的契合。

    爱国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守法。应当说,我国绝大多数基督徒在遵纪守法方面有突出表现,树立了基督徒的良好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感。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的边界就是法律的规定,如果基督徒只愿意享受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不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结果只能是最终丧失自由。有的基督徒片面理解“听神的不听人的”,不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比如新建教堂,政府有关部门会根据教会需要提供方便和帮助,但教会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规划、宗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的手续,不能借口宗教特殊,就随心所欲,想建在哪里就建在哪里。不仅是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这种做法都是行不通的。国外有的人在自己国家是守法的模范公民,但一听到中国有基督徒不跟政府合作就兴奋,一看到中国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就说是迫害宗教,鼓励中国的基督徒对抗法律,这种言行不仅有违现代法治精神,而且有违基督宗教精神,对基督宗教在中国的健康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再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为例,有的人私自设立教堂或聚会点,拒绝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政府登记,这是一种蔑视法律权威的行为。在中国,设立社会团体或公共活动设施,都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报批,并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权益,就像汽车挂上牌照就可以到马路合法行驶一样。与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相比,基督宗教在登记问题上的矛盾显然相对突出,这是应当引起关注和认真思考的。基督徒应当成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公民,而不应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然就会对基督宗教在中国社会的生存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要促进基督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基督宗教传入中国的历史表明,基督宗教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社会之间的关系,与社会关系紧张处境就艰难,与社会关系和谐日子就好过。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基督宗教如果能够在这种空前的社会变化中找准位置,就一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基督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与不信教者和好。中国国情的一大特点是人口众多,而且其中大多数人不信仰宗教。中国社会集中了世界上最大的不信教者群体,这是非常独特的。因此,基督宗教尽管也存在同其他宗教如何相处的问题,但最重要的课题是要学会如何同不信教的人和好相处。过去曾出现过不信教者歧视基督徒的情况,现在情况有了很大改观,越来越宽容了,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基督徒对此应当备加珍惜,当你要求别人尊重你时,你就要更加尊重别人。随着基督徒人数的增加和宗教活动的频繁,必然会对社会生活产生一定影响,这就需要教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各方面的感受,用善言善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防止行为不当造成纠纷和冲突。
    
    二是帮助化解社会矛盾。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类社会矛盾增多,有的还比较尖锐,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宗教界一起努力来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些年城市建设中拆迁教会房产引发的纠纷有上升的趋势,由于利益驱动损害教会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基督徒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运用法律维护权益,不要采取过激的方式,加剧社会紧张。基督宗教主张的美德,如厚道温和、容忍良善、宽恕得罪、安慰忧苦等,不仅可以起到缓解焦虑、慰藉心灵的作用,甚至还可以起到振奋精神、重树信心的作用。亚洲爆发金融风暴时,香港教会要求人们保持信心、共渡难关,就产生了积极影响。听说韩国的“献金运动”也是由教会发起的,国际社会都为之动容。相信中国内地教会在这方面会有更出色的表现,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三是开展社会服务。基督宗教秉持“非以役人,乃役于人”的精神,向来就具有服务社会、关爱人群的优良传统,这些年内地教会办了一些公益慈善事业,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今后要更加重视教会的这项使命,发挥优势,尽心尽力,雪中送炭,扶贫济困,帮助政府和社会减轻压力,体现基督宗教大爱的精神。
 
    四是作光作盐。基督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一方面基督宗教团体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鼓励基督徒在工作岗位上和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尽责任,对他人献爱心,荣神益人,活出信仰,做模范公民,正如耶稣所说的:“你们的光也应当在人前照耀。”
 
     第四、要促进基督宗教与中国文化之间的和谐
 
    基督宗教作为一个外来宗教,有一个在中国安家落户、落地生根的问题,也就是要适应中国社会,融会中国文化,走中国化道路。与同样是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相比较,基督宗教在与中国文化的结合上相对滞后一些,需要更加努力。在当今中西文化交汇激荡的情况下,基督宗教在中国的文化角色更容易受到关注。中国教会领袖这些年发起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就是希望能够摆脱这种尴尬处境,构建能兼容中国文化、具有中国气质的神学思想,从深层推动基督教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建设和谐社会要有和谐文化的支持,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可以说,和谐文化应当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既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又要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基督宗教是一个倡导博爱的宗教,有着丰富的和谐思想资源。耶稣教导基督徒要与神和好、与人和好,所以基督宗教所传的福音被称作“和好的道理”。与神和好不仅表现为信仰虔诚,还要通过与人和好得以生动体现,正如使徒保罗所讲的,“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

    基督宗教宣扬和谐精神,中国文化崇尚和谐理念,两者完全可以交相辉映,融会贯通,丰富和完善和谐文化。
 
    弘扬基督宗教的和谐精神,要结合中国文化,根据社会进步的要求,贯穿到神学思想建设中去。一方面,推进神学思想建设要体现和谐精神,允许不同神学观点存在,争取更多的人认同和参与神学思想建设,共同做好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神学阐释;另一方面,神学思想本身也要体现和谐特色,建立和谐的神学思想,从而为打造和谐的基督宗教提供神学支撑。
 
    希望中国教会的有识之士,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看作历史性机遇,主动投身其中,发挥积极作用,见证教会期盼和平和谐和好的愿望。
 
 
                                     (本文转载自:中国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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