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 2010年博士论文
【摘要】:古代国际私法是国际私法历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从古希腊时期到18世纪晚期的国际私法制度遗迹与理论学说。对于这一时期的国际私法,国内学界不但缺乏必要的研究,且理论观点过于概括,甚至存在误区和盲区。本文以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详细考察了古代国际私法在各个阶段发展的历史背景,展示了国际私法在古代社会的基本面貌。全文共分八个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文章主体共分六章。 绪论部分主要交代了本文写作的一些前提性问题,具体包括对“古代国际私法”这一概念的限定、古代国际私法的研究意义和基本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结构等。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国际私法在古希腊、古罗马社会的萌芽问题。本文主张国际私法制度在古希腊、罗马社会就已经存在萌芽因素,这主要体现为:(1)各希腊城邦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相互赋予对方市民一定的法律地位,滋生了一些国际私法的程序规则和法律选择规则,而在古埃及的托勒密王朝甚至还出现了冲突规范的雏形;(2)罗马人有区别地承认异邦人的法律地位,导致了罗马社会法律制度的多元性,而允许被征服民族按自己的法律生活的“属人主义”态度则导致了罗马社会内部的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为解决这两种法律冲突,罗马人创设了“万民法”制度,从而为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找到了一条统一实体法途径。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欧洲中世纪早期的属人法制度。本文认为欧洲中世纪早期的属人法制度可分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法兰克王国统一之前各蛮族王国实行的“相对属人主义”和法兰克王国统一之后王国内实行“绝对属人主义”。在“相对属人主义”时期,各蛮族王国内的罗马法的确是严格的属人法,但各蛮族王国的日尔曼法相对于其他蛮族王国而言,却是属地适用的。“绝对属入主义”时期,法兰克王国坚持各民族都按照各自的法律生活,其结果使得属人主义成为当时唯一的法律适用方式,即在法兰克王国之内,一个人无论来到哪里,都只受本族法律的支配和约束。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属地法制度。本文主张中世纪中后期的欧洲社会事实上并非受单一法律体系的调整,而是处于多元法律体系的调整之下。由于这些不同体系的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并非都以空间来划分其效力范围,因此,就法律适用的状况而言,也并非传统的理论所说的单一地处于属地主义的支配之下,而是呈现出法律适用方式多样化的状况,其详情包括:(1)在整个基督教世界得以普遍适用的教会法;(2)在商人自治共同体内部得以普遍适用的商人法;(3)普遍适用于封建法律关系的封建法(采邑法);(4)仅适用于王室领地和王国范围的王室法;(5)仅适用于封建庄园之内的庄园法;(6)仅适用于城市之内的城市法。从这六个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来看,只有王室法、庄园法和城市法才是属地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它的法律体系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适用性。
第四章阐述了意大利学派的法则理论。本文主张意大利学派的法则学说共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1)注释法学派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开拓性探讨;(2)法兰西南部城市的评论法学者对“法则理论”的早期探讨;(3)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意大利评论法学者们对法则学说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4)巴托鲁斯的弟子们对巴托鲁斯法则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总的来看,法则理论的意大利学派围绕着“区分法则的性质来决定法律选择”这一主题,通过对罗马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城邦法则的注释,最终构建了冲突法理论的完整体系,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并确立了国际私法在后世发展的基本原则与方向。
第五章阐述了法国学派的法则理论。截至16世纪,法国尚存60部“普通习惯法典”和300部“特别习惯法典”,各行省之间的习惯法冲突仍然不可避免。面对这种各地习惯法相互冲突的格局,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家在输入罗马法的同时也从意大利法则学者那里输入了的法则理论,从而为法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在众多的人文主义法学家中,最主要的代表当数查尔斯·杜摩兰和贝特朗·达让特莱。杜摩兰对冲突法理论的贡献在于他在讨论契约的法律适用时创造性地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达让特莱的理论贡献在于他站在严格属地主义的立场上,抛弃了意大利学派区分程序法与实体法来考虑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提出了“一切习惯法都是物法”的主张,从最大程度上否定了法则与习惯的域外效力,并扩张了物法在立法者境内的适用范围。
第六章阐述了荷兰学派的法则理论。本文主张荷兰学派早期的法学家并没有提出“礼让”的观念,他们实际上只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础追随了达让特莱的属地主义法律适用理论,这种理论倾向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巴根多斯和罗登博格等。真正将“礼让”的观念纳入到冲突法领域的是保罗·伏特、约翰内斯·伏特和尤里克·胡伯,他们一方面延续了主权理论和达让特莱的属地主义法律适用理论,主张所有法则都只能在主权者的领土范围内保持其效力,另一方面又主张出于“礼让”和保证商事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个主权国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外国法的效力。 结论部分是对本文基本观点的一个总结,主要阐述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及其对我国国际私法史研究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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