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基督教协会与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桃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2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922民初2362号
原告:益阳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江东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辉,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该协会干事。
被告: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修山村。
负责人:刘赛英。
原负责人:符玉林。
原告益阳市基督教协会与被告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益阳市基督教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尹建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被告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的原负责人符玉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阳市基督教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6年10月因购买桃江县木材公司驻修山村房产作为教会聚会点,向原告借款90000元。
如今被告已经处理完大部分教产,仍未归还借款。
被告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条有异议,要求原告出示原件。
当时借的90000元是符玉林、胡司保、符亚英三人在场。
原告对借款没有多次催还,至今没有向符玉林要过钱。
这90000元是属于当时陈致牧师的180000元拨款,这张借条只是做账凭证。
当时为修建教堂,省基督教会对此拨款180000元,通过益阳市基督教会转拨,由益阳市基督教会帮助修山镇聚会点修建。
现在教堂已经交给修山镇政府。
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系原件,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6年10月23日,被告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需要购买属于桃江县木材公司驻修山村的房屋为教堂聚会点,因缺少资金,由当时的聚会点负责人符玉林向益阳市基督教协会借款90000元,借条上有符玉林的签名,并加盖了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的公章。
被告借款后一直没有偿还。
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的借条要求提交原件并持有异议,但被告未提供相关的反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益阳市基督教协会借款本金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由被告桃江县基督教修山镇修山聚会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跃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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