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僧侣能否享有私人财产权的争议由来已久。按照佛教内律,僧侣不当蓄财,其所有财产应当归寺院(僧团)所有,而法律规定认为应当承认僧侣的私人财产权。从而产生宗教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及僧俗两界的分歧。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民法总则》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但仍存在主体资格不清晰,财产客体不明等情况。即宗教财产同时存在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宗教类捐赠法人所有等多重所有,由于未能定义宗教财产的内涵与外延,导致无法依据现行法区分僧侣私人财产权与宗教财产权之间的界限。再者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在分析解决僧侣私人财产权纠纷时,多以回避实体的方式下判或进行调解。因而有必要对僧侣私人财产权是否应当存在及范围如何进行讨论。
立法论上,对于僧侣私人财产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处理好国家法律与佛教内律的关系,反映到国家与宗教的关系是政教分离原则,即国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应当接受国法的调整。由此导致僧侣具有双重身份,其在遵守宗教内律之时,也应以公民之身份服从于法律制度之调整。现代民事法律制度构建之基础系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由于僧侣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其同时要以公民身份生活在特定法律制度下,所以有必要对僧侣私人产权予以承认,否认佛教僧侣无私产说。不过,完全不考虑宗教习惯而采纳公民私有财产权说,完全忽略僧侣教职身份之特殊性,也会有失偏颇并不可取。
按照区分说,应当根据取得财产的方法划定僧侣私人财产权范围。出家前财产仍归属私人,出家后若取得的与宗教无涉的合法财产,例如个人劳动技能所得、单资、个人的发明创造、奖励性赠与等应当归属僧侣私人所有。最后由于捐赠行为进行宗教性与非宗教性的区分不具有实践意义,宗教所从事社会活动被认为是属灵活动,这导致对僧侣的捐赠行为其本质指向的是信仰的承载——“三宝”这一集合体,而非僧侣个人,因而原则上认为除有证据证明确与宗教无涉外,捐赠财产均具有宗教性,应当归宗教捐助法人所有。坚持区分说处理僧侣私人财产权问题具有合理性,既可以将僧侣教职身份之特殊纳入考量,又能够妥善处理宗教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